管理7黑龙江辰能集团财务管理制度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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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具体组织编制集团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并负责具体落实、执行和调控工作。

(三)负责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和资金筹措,保障集团公司各项资金安全及良性循环。

(五)负责对集团公司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包括对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核算、分析与考核,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内部分配,编写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计算缴纳各种税金和应交款项。

(七)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除负责本部日常工作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八)

1、负责对子公司、事业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2、

3、负责集团财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工作;

4、

5、负责对参股公司的财务审核工作;

6、

7、负责本部及子公司、事业部资金的统一调配工作;

8、

9、负责本部、子公司、事业部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10、

11、负责子公司、事业部财务人员的培训以及派出财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12、

(九)参与企业发展和机构设立(撤并)研究,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投资)活动可行性分析、决策及实施,参与经济合同研究与洽谈,参与审查、实施企业经营计划、参与制定其他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一十)

第八条企业的一切财务收支,各项经济活动及各项资产均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范畴,接受企业财务监督和国家财政、税务、审计监督。

第九条

二、财务核算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十条 集团内的财务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实行总经理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按产权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分为本部、全资子公司、事业部、控股子公司。

集团公司是集团的战略规划中心、资本运营中心、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

事业部是利润中心,非独立的经济法人,事业部财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的指导,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职能;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但其财务部门与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挂钩。

除特殊安排外,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各自负责对外办理所有税费的计征、清缴工作。

对外财务报表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合并。

第一十一条

第一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对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

内容为:

第一十三条

1.核实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并核实其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

3.核实各项实物财产是否帐实相符,有无呆滞、残损、变质的库存商品;

4.

5.检查全部的债权、债务(含内部往来款项),重点检查逾期未收款及呆死帐,规范其财务帐目;

6.

7.检查财务收支帐目,特别是费用开支帐目;

8.

9.检查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及使用情况;

10.

11.检查和分析本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进。

12.

第一十四条 一年中每个月度、季度末,子公司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报送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报送决算报表。

对上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等应附简明扼要的说明。

第一十五条

三、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集团公司预算审批最高权力机构为集团公司董事会。

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为预算编制的具体组织部门。

第十条每年第三季度,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的要求,负责组织讨论和下达下一财年预算工作指导方针和主要预算目标(包括经营方针、重点投资、成本和费用控制目标及主要措施、资金管理目标);

每年十月底前,各子公司、事业部将下年度预算上报财务审计部,财务审计部根据各预算单位预算进行汇总和编制综合预算,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对所属单位上报的预算和综合预算进行评审,并对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资金计划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本部、各子公司及事业部的资本金,应按照投资主体划分界定为:

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公司实收资本增减要经过法律中介机构验证,健全实收资本入帐的各项程序,确保资本金的安全。

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任意抽走。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集团内统一调剂成员资金余缺、丰欠,集中资金优势,在集团内统一调度、运作。

另外,统一对外融资或贷款担保,或者统贷统还。

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在资金调配过程中有权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辰能集团本部、事业部、各子公司所有资金的管理权归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除财务部门外,其它部门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搞帐外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搞资金“体外循环”,不得私存、私转企业经营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

财务部门开设银行帐户须经财务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审批。

企业所开各类银行帐户,每个必须如实报辰能集团财务审计部备案。

第十三条为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集团资金实行内部调剂。

按市场化的有偿使用原则计算利息成本。

本条例所指资金为子公司持有的流动资金中超过经母公司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范围以外的资金部分。

母公司根据有偿性使用原则,即向资金来源方(子公司)支付等于或高于母公司市场最低融资成本以上的利息,从而拥有对此部分资金有偿使用权。

使用期限以合约方式协商规定。

第十四条 全资子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进行担保,单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进行担保,单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事先向本部报告,并按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在子公司法定决策机构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本部各部门所需资金,应按年、按季、按月编制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以便筹措资金。

第十六条关于对外采购,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预付货款。

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可预付部分货款。

第十七条支付采购货款时,业务部门必须提供采购合同、国家认定的正式发票,否则财务不予付款。

第十八条正常业务性资金的支付应有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

并根据各级限额规定,经过应有审批手续。

非正常经营性资金的支出,则必须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五、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条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工具及其他经营管理办公用具,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不同时具备上述两条的列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资金、技术等条件,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编制年度预算或计划。

   1.对集团公司本部:

  凡属预算内购置,购置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经理批准;

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人民币)不足10万元人民币(不含10万元人民币)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人民币)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由总经理批准。

凡属超预算购置,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不得先购后报。

   2.对全资子公司、事业部:

     购买固定资产单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或一次购买总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须向辰能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提出申请,由财务审计部执行报批手续。

   3.对控股及参股公司:

     集团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原则上不具体干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资产购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现有固定资产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帐,对全部固定资产都要编号登记,集团公司本部和事业部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子公司由子公司相关部门设专人管理,每年清点核对。

第二十三条对固定资产的赠送、转让、报废、变价处理,按固定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处理,应列出清单,经各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财务审计备案,并作帐务处理,不得搞帐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要记入专门科目。

第二十五条各子公司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盘盈、盘亏清理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设备的使用、维修、检修岗位责任制。

年终必须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要说明原因,明确责任,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支,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在二年内分期摊销。

全资子公司、事业部对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等,总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集团公司有权对全资子公司、事业部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调拨。

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要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其增减值按制度规定办理。

六、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及所属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投资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和日常管理,加强立项审批、监控、效益回收等方面的工作,有效地控制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益。

各子公司及事业部对新投资项目必须作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市场分析,投入与收益预测,现金流量预测,商业风险分析与防范,法律障碍与风险分析,并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及措施。

各子公司及事业部法定代表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应全面负责,年终向集团公司报告投资项目的现状、风险及其收益情况。

投资项目存有重大隐患或出现亏损时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具体转变措施。

对原有投资项目每年度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投资意向合同不完整的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对没有明显效益的投资项目,要关、停、并、转,及时撤回投资。

第二十八条各子公司及事业部的对外投资具体规定见《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本部、各子公司及事业部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时,必须与联营方签订详细的合同或协议,明确权、责、利。

向境外投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业务单位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帐户,特殊情况必须报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声明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

第三十条凡各子公司、事业部对外投资拥有控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作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核算。

第三十一条采取认购股票、债券等方式对外投资(辰能投资管理公司、辰能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该类投资遵循《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一律报经集团公司审批。

经批准所购有价证券,应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专项登记、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调用或转借。

转让有价证券应由原承办机构(人员)提出转让意见书(包括转让理由、对象、价格等),经财务审计部和财务主管领导核准,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子公司、事业部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企业投资收益;

对外投资分享产品或以产品抵作投资分利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售价计入投资收益。

第三十三条各子公司、事业部在进行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当强化项目投资管理,定期收集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和其它报表,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项投资进行阶段风险预警及效益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七、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子公司、事业部的成本与费用,包括商品进价成本(或营业成本)、经营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它业务支出、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

各子公司、事业部的一切支出,须由各自的财务部门归口审核支付。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事业部应根据国家成本管理要求,制定内部成本管理办法,加强成本管理责任制,降低成本费用,控制消耗,节约开支,提高竞争力。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编制成本费用预算,组织成本核算,监督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定期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执行情况。

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善成本费用管理。

各职能部门按分解到本部门的成本费用预算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子公司、事业部财务部门应参与对外合同的签订,重点审查价款、预付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税收条款、可兑换货币比例条款、索赔、罚款及意外处理等。

第三十八条各子公司、事业部应根据经集团公司审批的企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按支出类别分别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责任指标,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努力降低成本、费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因特殊情况发生预算偏差,有关部门应及时会同财务部门调整财务计划(预算),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支出业务。

第三十九条商品进价成本。

国内购进商品包括购进商品原价和购进环节税金;

国外购进商品包括城里进价成本和达到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

委托其它单位代理进口的,包括支付给委托单位的有关费用。

购进商品的购进折扣或索赔收入,要冲减进货成本。

第四十条商品流通费,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各业务单位每年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编制年度费用计划,建立严格的内部预算制度、费用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费用管理的权责归属。

严格控制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涉外费、福利费用的支出,制定内部的管理办法和奖惩办法。

第四十一条各子公司、事业部工资性支出(不包括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工资中开支部分)必须全部计入费用,各子公司、事业部应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从应发个人工资中扣除,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按国家、地方政府的规定标准计提。

第四十三条对国家财务制度未明确列支渠道,而又允许开支的一些支出,如误餐费、书报费、交通费、防暑降温费、城市煤气管理费等,统一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具体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其它业务支出,包括各子公司、事业部从事货物经销等主业以外的其它各项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据实审核列支。

其它业务项目较多、支出频率较高、数额较大的,应当分别业务项目,按有关财务制度组织核算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投资损失,包括各项投资发生应由各子公司、事业部负担的各种实际损失,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

是其它单位责任的,应坚持索赔;

属内部人员责任的,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索赔和处罚收入,冲减投资损失。

各子公司、事业部确认列支的投资损失,须专题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十六条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及其变卖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企业资产非正常损失、经营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各项营业外支出,应当由企业主管部门(经办人)提交专题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财务主管领导或企业领导会议审批。

其中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或责任人承担的部分,冲减该项支出;

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不应超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

第四十七条所得税指按国家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列支。

第四十八条各子公司、事业部各项支出应当做到:

经营资金支出按计划,非经营资金支出按标准,重大或特殊开支须专项审议;

开支合理,内容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

原始凭证、报销凭证、记帐凭证互不代用;

制定落实借款与报销双重审批制度和经手、审核(验收)、领导审批、签字制度。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报销与本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得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各项经费。

否则,企业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子公司、事业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考评,表扬、奖励先进,批评、鞭策后进,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将制定相应的财务考评办法,对各子公司、事业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定期考评。

第五十条各子公司、事业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贯彻本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内容详尽、切实可行的分类财务管理办法,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制度规定的,由各子公司、事业部财务部门视情节采取罚款、撤职处理。

违反本制度情节特别严重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须另予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200年月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若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法规、规章相抵触,则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并由其组织、监督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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