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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录波装置技术规范

 

九州方园博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博乐30MWp光伏电站项目

 

故障录波装置

技术协议书

 

新疆电力设计院

2012年08月

1总则4

1.1引言4

1.2供方职责4

2技术协议要求4

2.1使用环境条件4

2.2故障录波装置额定参数5

2.3故障录波装置功率消耗5

2.4故障录波装置总的技术要求5

2.5故障录波装置具体要求6

2.6柜结构的技术要求7

3试验8

3.1试验要求8

3.2性能试验8

3.3现场试验8

4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8

4.1卖方提供的样本和资料8

4.2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格式8

4.3供确认的图纸9

4.4买卖双方设计的图纸9

4.5其他资料和说明书9

4.6卖方提供的数据9

4.7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9

4.8设计联络会议9

4.9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10

4.10质量保证10

4.11项目管理10

4.12现场服务10

4.13售后服务11

4.14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验仪器11

 

1 总则

1.1 引言

提供设备的厂家、投标企业应具有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宜具有AAA级资信等级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提供的故障录波装置应在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型式试验和动模试验。

投标厂商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以及《风电并网运行反事故措施要点》。

招标方在技术协议专用部分提出的要求投标方也应满足。

提供的产品应有部级鉴定文件或等同有效的证明文件。

投标方应提供设备近两年运行业绩表。

1.1.1本协议提出了故障录波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本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协议的条文,投标方应提供符合本协议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1.3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如有异议,应在报价书中以“对协议的意见和同协议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1.4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本协议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 供方职责

供方的工作范围将包括下列内容,但不仅仅限于此内容。

1.2.1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1.2.2提供国家或电力行业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以便确认供货设备能否满足所有的性能要求。

1.2.3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

1.2.4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1.2.5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他资料。

1.2.6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1.2.7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规定的目的地。

1.2.8如标准、协议与本标书的技术协议有明显的冲突,则供方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需方,并经需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1.2.9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供方有责任接受需方的选择。

1.2.10现场服务。

2 技术协议要求

2.1 使用环境条件

2.1.1设备储存温度:

25℃~+70℃。

2.1.2设备工作温度:

5℃~+40℃。

2.1.3大气压力:

86kPa~106kPa。

2.1.4相对湿度:

5%~95%。

2.1.5抗地震能力:

地面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15g同时作用。

2.2 故障录波装置额定参数

2.2.1额定交流电压:

220V。

2.2.2额定直流电压:

220V。

2.2.3额定频率:

50Hz。

2.2.4TA二次额定电流:

1A。

2.2.5TV二次额定电源:

100V(线电压),100V/(相电压)。

2.3 故障录波装置功率消耗

2.3.1装置交流消耗:

交流电流回路功率消耗每相不大于0.5VA(IN=1A)或1VA(IN=5A),交流电压回路功率消耗(额定电压下)每相不大于0.5VA,供方投标时必须提供确切数值。

2.3.2装置直流消耗:

当正常工作时,不大于50W;当动作时,不大于80W。

供方投标时必须提供确切数值。

2.4 故障录波装置总的技术要求

2.4.1环境温度在5℃~+40℃时,装置应能满足协议书所规定的精度。

2.4.2环境温度在10℃~+45℃时,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2.4.3装置至少应满足最新版本的以下规定、协议和标准的要求,但不限于以下协议和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4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T4598.10

快速瞬变干扰试验

GB/T4598.13

1MHz脉冲群干扰试验

GB/T4598.14

静电放电试验

GB/T4598.18

浪涌抗扰度试验

GB4858

电气继电器的绝缘试验

GB6126

静态继电器及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GB/T7261

继电器和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T11287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振动、冲击、碰撞和地震试验

GB/T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4537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冲击和碰撞试验

GB/T14598.9

辐射电磁场骚扰试验

GB/T14598.17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14598.19

工频抗扰度试验

GB/T15145

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478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524

继电保护专用电力线载波收发信机技术条件

DL/T667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传输规约第103篇继电保护设备信息接口配套标准

DL/T72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DL/T769

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导则

DL/T663

220kV~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装置检测要求

DL/T873

微机型发电机变压器组动态记录装置技术条件

DL/T553

220kV~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技术准则

IEC60255-24

电气继电器第24部分电力系统暂态数据交换(COMTRADE)的通用格式

DL/T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国调[2005]222号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及《继电保护专业重点实施要求》

Q/GDW392-2009

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风电并网运行反事故措施要点

2.4.4故障录波装置、故障录波柜之间,故障录波柜和其他设备之间,应采用光电耦合或继电器空触点进行连接,不应有电的联系。

2.4.5在雷击过电压下,一次回路操作、系统故障及其他强干扰作用下,不应误动和拒动。

装置快速瞬变干扰试验、高频干扰试验,辐射电磁场干扰试验,冲击试验和绝缘试验应至少符合IEC标准。

装置调试端口应带有光电隔离。

2.4.6故障录波柜中的插件应接触可靠,并且有良好的互换性,以便检修时能迅速更换。

2.4.7各装置应具有直流电源快速小开关,与装置安装在同一柜上。

直流电压消失时,装置不应误动,同时应有输出接点以启动告警信号。

直流电压在80%~115%额定范围内变化时,装置应正确工作。

直流电压波纹系数≤5%时,装置应正确工作。

拉合直流电源时,装置不应误动作。

直流电压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短路、断线、一点接地等)时装置不应误动作。

2.4.8应提供标准的试验插件及试验插头,以便对各套装置的输入和输出回路进行隔离或能通入电流电压进行试验。

2.4.9各套装置的出口电路、主要电路、装置异常及交直流消失等应有经常监视及自诊断功能,以便在动作后启动告警信号、远动信号、事件记录等。

2.4.10装置中央信号的接点应自保持,在直流电源消失后应能维持动作。

只有当运行人员复归后,信号才能复归,复归按钮装在屏上的适当位置,以便于操作,并应有远方复归功能。

用于远动信号和事件记录信号的接点不应保持。

2.4.11装置中任一元件损坏时,装置不应误动作。

2.4.12各装置中的时间元件的刻度误差,在本条款中所列的工作条件下应<3%。

2.4.13供方应提供装置已经运行的情况以及在运行或制造过程中改进情况资料。

2.4.14所提供的设备应能与风电场内继电保护运行及故障信息管理子站或直接与监控系统连接,供方应提供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要求的通用规约文本。

故障录波装置向子站或监控系统提供的信息包括:

故障录波的动作信号、动作时间、故障相别以及测距信息。

2.4.15提供的故障录波装置应能保证接入风电场内其他厂家的子站或监控系统,必要时应提供规约转换装置(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故障录波装置需具备3个网络接口或RS-485口。

故障录波装置应具备远方修改定值功能。

2.4.16故障录波装置应具备通信网络对时和卫星时钟对时功能。

具备IRIG-B(DC)及脉冲对时功能,并通过故障录波柜端子排接线。

2.5 故障录波装置具体的技术要求

2.5.1故障录波装置应为数字式的,宜采用嵌入式系统,所选用的微机故障录波装置应满足电力行业有关标准。

2.5.2故障录波装置宜单独组网,接口优先采用以太网口,主方式采用数据网传输至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通信规约采用IEC60870-5-103通信规约。

备用方式应配备拨号服务器,通过电话通道将录波数据自动远传。

2.5.3录波装置应具有本地和远方通信接口及与之相关的软件、硬件配置。

既可在当地进行运行、录波数据存储、调试、定值整定和修改、信号监视、信号复归、控制操作、故障报告形成、远程传送、通信接口等功能;还可以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接口,以实现对故障录波装置的故障警告、启动、复归和波形的监视、管理等,同时应具有远传功能,可将录波信息送往调度端。

2.5.4装置不能由于频繁启动而冲击有效信息或造成突然死机。

2.5.5装置内存容量应满足连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规定次数的故障时能不中断地存入全部故障数据的要求。

录波结束后,录波数据自动转至装置的硬盘保存。

2.5.6装置记录的数据应可靠,不失真,记录的故障数据有足够安全性,当故障录波装置或后台机电压消失时,故障录波装置不应丢失录波波形。

2.5.7为了便于调度处理事故,在线路或元件故障时,故障信息应上传到调度端,有助于事故处理时收集到重要的电气故障量。

2.5.8录波装置应能完成线路和主变压器各侧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继电保护的开关量和模拟量的采集和记录、故障起动判别、信号转换等功能。

对于线路,故障录波装置还应能记录高频信号量。

2.5.9故障录波装置应能连续监视电力系统,任一起动元件动作,即开始记录,故障消除或系统振荡平息后,启动元件返回,在经预先整定的时间后停止记录,在单相重合过程中也能记录。

故障录波装置应能连续记录多次故障波形。

2.5.10要求故障录波装置能记录因故障、振荡等大扰动引起的系统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及系统频率全过程的变化波形。

2.5.11应有足够的启动元件,在系统发生故障或振荡时能可靠启动。

2.5.12故障启动方式包括模拟量启动、开关量启动和手动启动。

装置可以同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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