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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为独立法人;

不同点:

国内银行的控制权不同;

子银行—国内银行控制其大部分股权,对其拥有控制权;

联营银行—国内银行控制其部分股权,不拥有其控制权;

6、票据:

汇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7、票据的性质(汇票、本票、支票的七个特点):

设权性:

票据的权利随着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票据的权利包括三种:

付款的请求权、追索权、票据的转让权;

)做成票据---产生权利;

交付票据----转移权利;

提示票据---行使权力;

要式性:

票据的格式不须符合一定要求,需要记载的必要事项必须齐全。

文义性:

票据的效力根据文字的含义来决定。

无因性:

因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关系。

指债权人持有票据行使权力时,只要要式齐全,债务人不需要了解票据产生或装让的原因;

提示性:

持票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必须向其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款。

返还性:

持票人受到款项后,必须将票据交换给付款人。

流通转让性:

债权的转让民法与票据法的两点不同

8、汇票的绝对必要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Draft、Billofexchange、Exchange、汇票。

2.无条件支付命令:

票据支付的文义不能附加某项条件,支付方式不能受限制。

3.确定的金额:

不能用大约或选择性的表达方式。

4.出票日期:

作用三个:

(1)确定汇票到期日;

(2)确定汇票提示期限。

(3)确定出票行为人能力的依据;

5.受票人名称:

6.收款人名称7.出票人签章

9、收款人名称(汇票抬头)

三种写法,一般实际业务中经常做成指示性抬头

(1)限制性抬头:

不能以背书的形式准让

(2)指示性抬头:

能背书转让;

(3)来人抬头:

仅凭交付就能转让,汇票上仅写明付给持票人,我国票据法不允许

10、票面金额大小写出现冲突怎样处理?

《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票据法》,大小写矛盾,以大写为准,我国票据法则该张汇票无效;

11、对己汇票、指己汇票

对己汇票:

出票人、受票人为同一人;

指己汇票:

出票人、收款人为同一人;

12、汇票的主要种类

(一)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号或商人为出票人;

银行汇票:

银行为出票人。

(二)跟单汇票和光票;

(跟单汇票:

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

光票:

未附有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

)(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

付款人在见票或提示时立即就要付款的汇票;

)(四)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国内汇票:

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处在同一国的为国内汇票;

)(五)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一般汇票:

汇票的三个当事方身份互不重叠;

变式汇票:

汇票的三个当事方身份出现重叠,例如:

对己汇票、指己汇票)

13、划线支票和不划线支票

非划线支票:

支票上没有划记平行线,可以提取现金或通过银行转帐;

划线支票:

这种支票在支票上划有两道平行线,只能通过银行转帐;

注意:

非划线支票可以转化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不能转化为非划线支票。

14、三种票据的区别

1.性质不同(从付款人角度);

汇票、支票是命令他人无条件地付款;

本票是自己付款;

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

2.当事人不同;

汇票、支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3.当事人的资金关系不同;

支票在签发时,出票人与付款人(银行)之间必须有资金关系;

汇票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支票是自己付款,无所谓资金关系;

4.主债务人不同;

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之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之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本票和支票的主债务人一直是出票人。

5.出票人的责任不同;

汇票的出票人要承担的责任:

担保付款人承兑和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要承担的责任:

自己付款;

支票的出票人要承担的责任:

担保付款人一定付款;

6.期限不同;

汇票、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支票是见票即付。

7.出票份数不同

汇票可以出成衣一式两份,为了防止单据遗失。

但所代表的债务只有一笔。

一套中的两张汇票都是有效的付款命令,第一张经过付款后,第二张自动失效,即付一不付二的原则。

本票和支票是只开立一张。

15、顺汇:

结算工具的流向和资金的流向相同;

逆汇:

结算工具的流向和资金的流向相反;

16、汇款的当事人:

(1)汇款人,即付款人

(2)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

(3)汇入行,接受付出行委托,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

(4)收款人:

收取汇款的当事人

17、汇款的分类:

电汇、信汇、票汇

电:

电报电汇:

T/T

信:

航空信函信汇:

M/T

票:

汇票票汇:

D/D

18、汇款的业务流程

A.电汇的业务流程

汇款人(债务人)收款人(债权人)

 

汇出行汇入行

(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汇款方式结算,并规定汇款的种类:

电汇;

(2)汇款人到汇出行填写汇款申请书,交付汇款;

(3)汇出行收妥汇款和相关费用,在汇款申请书上签字,并退回一份给汇款人,表明接受了申请;

(4)制作汇款委托书,以电报方式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书,委托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并以一定的方式,将款项拨付给汇入行;

(5)汇入行收到汇款委托书并收妥汇款后,向收款人发出到帐通知书,通知他来解付汇款;

(6)收款人到汇入行解付汇款;

(7)汇入行向汇出行发出收讫通知,该笔汇款业务完结。

B.信汇的业务流程

与电汇的基本相同;

只有

(1)中约定汇款的种类:

信汇;

(4)中以航空挂号信的方式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书;

C.票汇的业务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票汇结算;

(2)汇款人到汇出行填写汇款申请书;

(3)汇出行收妥汇款和费用后,签发一张即期汇票给汇款人,要求汇入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性质:

银行汇票,出票人:

汇出行;

受票人:

汇入行;

收款人:

收款人(4)汇款人将汇票交给收款人;

(5)汇出行将汇款通知书寄给汇入行,汇入行凭借其与收款人提交的汇票核对;

(6)收款人拿到汇票,到汇入行进行提示;

(7)汇入行借记汇出行账户,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8)汇入行将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该项业务结束;

19、汇款的具体应用

1.预付:

(1)随订单预付

(2)装运前天付款(3)装运后天付款

2.到付

(1)售定:

卖方装运货物---将全套单据给买方---规定期限内买方;

付清全部的货款(不管是否已经将货物售出);

(2)寄售(consignment):

卖方装运货物---将全套单据给买方---买方仅将售出的货款付给卖方,对于未售完的可以退货或者继续协商销售;

20、三种预付方式的异同点

共同点:

买方付清货款前,卖方掌握货物或货运单据;

对于双方的风险。

对于买方:

1、最大;

2、其次3、最小

21、两种到付方式的异同

买方付清货款前,已经掌握货物或货运单据;

风险;

1、风险高;

2、风险低

22、汇款的具体应用

1.预付:

随订单预付、装运前天付款、装运后天付款

2、到付:

(1)售定:

卖方装运货物---将全套单据给买方---规定期限内买方

23、托收的定义

出口商(或者债权人)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者两者皆有,委托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或者债务人)收取货款或者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

24、托收的主要当事人

1.委托人:

一般为出口商2.托收行:

出口商往来银行3.代收行:

进口商往来银行4.付款行:

一般为进口商

25、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

出口商仅开立汇票而不附任何商业单据委托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托收方式。

2.跟单托收:

出口商开立汇票并附商业单据,委托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托收方式。

光票托收又分为:

(1)采用即期汇票;

(2)采用远期汇票;

跟单托收又分为:

(1)付款交单D/P;

(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D/A

26.跟单托收流程当中,汇票的收集

方法一:

出票人(委托人即出口商),受票人为付款人(进口商),收款人:

委托人(即此法开立的是一张变形汇票,指己汇票),收款人背书给托收行,托收行背书给代收行。

方法二:

托收行,托收行背书给代收行。

方法三:

代收行,(此种方法少见,因为委托人和代收行无直接关系)

27、信用证的当事人

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

开证行:

接受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是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一个当事人,通常是进口方所在地的银行.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

通知行:

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注:

经由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修改。

保兑行:

若开证行授权或要求某银行A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而A又同意,则A成为保兑行。

28、信用证L/C的基本业务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信用证结算;

(2)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接受申请开立信用证,并转交通知行;

(4)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5)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装运货物;

(6)受益人按要求向通知银行提交相关单据,

(7)指定银行根据自己的义务付款、承兑或议付;

(8)指定银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向开证行寄单并向偿付行索汇;

(9)开证行向交单行或者偿付行付款;

(10)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11)申请人凭单据去运输公司提货

信用证种类概述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两者可靠程度的比较?

保兑信用证比不保兑的要高)

3、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仪付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信用证:

只要受益人交单相符,则银行马上付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的一种,是随附受益人开立的远期汇票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的一种,受益人不需要开立远期汇票,付款行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付款的信用证。

)。

4、循环信用证(长期合作的买卖双方使用的类型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

6、对背信用证

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该证为保证,要求另一家银行以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其使用背景为中间商的存在。

7、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以防对方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而要求对方开立的信用证,第一张L/C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L/C的开证申请人;

第一张L/C的通知行往往是第二张L/C的开证行,经常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当中。

8、红条款信用证

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加列条款,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在出运货物并且取得单据以前,预支一部分资金的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案:

都适用于中间贸易,是中间商商利用信用证方式进行融资的手段;

承兑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异同?

哪者对于出口商更加有利?

两者都属于远期信用证;

前者需要开立远期汇票,而后者不用。

承兑信用证更加有利。

因为在它之下,出口商可以获得信用证和票据的双重保护,而且可以拿承兑之后的票据贴现,获得融资

保函

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

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委托人:

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委托银行开立保函的人。

受益人:

接受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的人。

担保人:

开立保函的银行通知行:

将开立的保函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反担保行:

委托人向担保行提出申请时,担保行担心委托人无法付款,要求委托人出具另外一份保证文件,则出具这份保证文件的银行叫做反担保行。

保兑行:

受益人对担保行的资信存在怀疑时,可以要求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

在存在反担保行的情况下,若发生违约情况,则索偿程序一般是怎样的?

索偿程序:

受益人——担保行——反担保行——委托人。

担保行向反担保行追索,反担保行偿付之后,再向委托人追索。

保兑行和反担保行的区别?

保兑行是担保行应受益人的要求,要求另一家银行所担当的角色。

而反担保行是申请人、委托人应担保行的要求,要求另一家银行或者金融金钩所作出的承诺。

银行保函的种类

1.根据保函索赔的条件不同,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

(1)有条件保函:

担保人在保函的条文中对索赔的发生与受理设定了若干的限制条件;

(2)无条件保函:

担保人在保函的条文中对索赔的发生与受理承担无条件的支付义务。

无条件保函对于受益人更加有利

2.根据担保行付款责任的不同,分为第一性责任保函和第二性责任的保函,或有称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

(1)第一性责任保函:

若发生违约,受益人无需理会委托人是否愿意支付,可以直接向担保行索赔的保函;

(2)第二性责任的保函:

若发生违约,受益人应向首先向委托人要求陪付或支付,只有在委托人未付或拒付时才能向担保行提出索赔的保函;

现代保函主要是第一性保函、独立性保函

3.根据保函的委托人不同,分为出口类保函和进口类保函

(1)出口类保函:

银行应出口方的申请向进口方开出的保函。

A.投标保函:

银行应投标人的要求向招标人开立的,保证自己中标后会履行标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保函。

B.履约保函:

担保行向受益人保证出口方或承包商一定履行其责任义务的保函。

C.预付款保函:

担保行向受益人保证出口方或承包商在因故不能履约时,将预付款加上利息退还给受益人的保函。

D.质量保函:

担保行向受益人保证委托人会按质按量提供合同虽规定的标的。

E.维修保函:

多用于工程承包,一旦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承建工人又不能维修时,则由担保行提供赔偿的银行保函。

(2)进口类保函:

银行应进口方的申请向出口方开出的保函。

A.付款保函:

担保行向受益人保证,在收到相关货物后,进口方一定付款,否则担保行将代为支付的保函。

分为即期和延期两种。

B.补偿贸易保函:

担保行保证进口设备方在收到设备后,会用该设备生产产品并返销给指定的第三者以偿付进口设备货款的保函。

保函的金额一般为设备的价款。

C.租赁保函:

担保行向出租人保证承租人一定按租赁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否则由银行代交。

最高金额是各月租金之和,而且保函最高限额会随着每一次租金的支付而减少。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1.相同点:

(1)性质:

都是银行信用

(2)开题意旨:

都是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支付担保或承诺;

(3)与销售合同的关系:

都是独立于销售合同的文件

(4)处理的是货物还是单据?

处理的是单据

2.不同点:

(1)适用范围不同:

前者主要用于商品买卖,后者适用范围更广,适用于商品买卖、租赁、工程承包等等;

(2)银行的责任不同:

前者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后者银行承担第一性或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受益人索款的程序不同:

前者受益人向开证行索款,后者第一性付款责

任保函下,向担保行索款;

第二性付款责任保函下,先向委托人索款,再向担保行索款;

(4)是否具有融资作用:

前者有(例如跟单信用证之下红条款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之下申请人不用立即付款),后者没有;

(5)是否可撤销:

前者有可撤销的,也有不可撤销的;

后者只有不可撤销的;

(6)是否可以转让:

前者可以,后者不可以;

(7)是否可以指定他人先代为付款?

信用证之下有承付行、议付行,而保函之下只有担保函自己付款;

变形汇票

西门子公司的全球结算中心在新加坡,上海西门子分公司负责采购。

假设上海西门子公司向B公司采购电子配件。

思考:

如何开具不同种类的汇票解决上述案例中债权、债务关系?

1.一般汇票:

B公司开出汇票,受票人为新加坡西门子,收款人为B公司的往来银行;

2.对己汇票:

西门子上海分公司开出汇票,受票人为新加坡西门子,收款人为B公司;

3.指己汇票:

B公司开出汇票,受票人为新加坡西门子,收款人为B公司自己;

独立的三方契约

案例1.某出口商A与某进口商B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B如期通过银行C开出信用证。

但之后A提交的单据存在与信用证不符,C拒付,而A获悉B已通知C放弃不符。

A能否以此为理由要求C付款?

不能。

因为A与C之间的信用证是独立于B与C之间的开证协议;

案例2.开证申请书上写明货物为”GradeA”,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漏掉此项内容,虽然后来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但申请人追究开证行责任,拒绝付款赎单。

此时开证行应该付款吗?

应该。

因为申请人因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偿或抗辩不得影响银行的付款责任,即开证协议(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与信用证(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相互独立;

案例3A出口公司与B进口公司就“金鸡”牌调料签订买卖合同,信用证支付。

B公司通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却为“金”牌。

A公司在办理议付时所提交的单据显示也为“金鸡”牌,但议付行拒付。

A认为合同签订的为”金鸡”牌,实际装运的也为“金鸡”牌,拒付无理。

议付行拒付合理吗?

合理。

因为信用证显示为“金”牌,而单据上显示为“金鸡”牌,单证不一致,拒付有理。

买卖双方合同金鸡的有理性不能对抗信用证下单证不符的无理性;

该案例的拓展分析:

假设本案中其他条件不变,A装运的是“金鸡”牌,但单据也出了错误,显示为“金”牌,那么议付行会付款吗?

会付款,因为单证一致。

说明了信用证是单据买卖,而不是货物买卖。

案例:

保兑信用证增加金额及展期纠纷案

某银行A2010.3开出一张信用证,金额3万元,有效期2010.5月,其通知行B应要求保兑了这张信用证。

不久,A将该信用证的金额增加至6万元,有效期延至2010.8

B是否必须对增加额及展期进行保兑?

若B不愿意再加保兑,它应该怎么做?

B没必要对增加额及展期进行保兑,因为根据《UCP600》第9条规定,修改为经保兑行同意不对保兑行发生效力;

保兑行应该立即通知开证行A和受益人其不愿意按修改的条款进行保兑,并将修改书转交受益人w。

保兑行拒付案例

开证行开出不可撤消信用证,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并加具保兑.受益人提交单据后,保兑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

提单没有按要求做成”Toorderoftheapplicant”,而是做成了”Toorderoftheshipper”.

随后,保兑行联系开证行如何处理,并与开证行达成一致,放弃不符.

但之后,开证行国家发生动乱,造成资金冻结.随即保兑行以单证不符对此信用证拒付.

思考:

1.保兑行的拒付合理吗?

不合理,因为开证行已经同意放弃不符;

2.保兑行拒付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怕付款给受益人后,开证行不能偿付自己,所以拒绝付款。

3.申请人在信用证中为什么要求提单做成”Toorderoftheapplicant”?

因为applicant就是开证申请人,也就是进口方,为了便于处理货物,会写自己。

相关案例:

出口公司A与进口公司B签定合同,信用证支付,当中有条款规定“卫生检验证书必须以开证申请人为收货人“。

出口公司如期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卫生检验证书收获人一栏中填写了进口公司公司的名称,但之后遭到银行拒付。

若这是一张可转让信用证。

(1)进口公司的真实身份是什么?

进口公司实际为中间商。

它先与实际进口商(假设为C)签定合同,得到信用证;

再将这张信用证转让给A.在此业务中,C为开证申请人,B为第一受益人,A为第二受益人。

(2)银行的拒付可能合理吗?

拒付的原因是什么?

若要补救该拒付,A应该怎样做?

银行拒付可能合理。

拒付原因是单证不符。

因为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卫生检验证书必须以开证申请人为收货人,则应该显示为C公司。

为挽救,A公司应做出相应修改。

4.关于交单日的规定

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08.4.9,受益人在4.8日才将全部相符单据交至议付行。

议付行经过审单,与4月11日才将议付通知书寄往开征行索汇,此时已经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

(1)开证行可以拒付吗?

不行

小结:

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最迟的交单期限而不是议付行寄交议付通知书的最后期限。

(2)若议付行寄交议付通知书的时间为4.20,则开证行可以拒付吗?

可以

《UCP600》规定,议付行必须在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审单等相关议付工作,若迟于此日期,则被视为迟期议付,开证行有权拒付。

2007年5月2日,企业持收取的出票日为3月23日,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11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假设银行年贴现率为12%,则贴现净额为多少?

解答:

5月2日-9月23日,贴现天数=144(算尾不算头,算头不算尾,本例所采取的是算尾不算头)

5.3---5.31=31-3+1=29天

6.1---6.30=30天

7.1---7.31=31天

8.1---8.31=31天

9.1---9.23=23天

29+30+31+31+23=144天

贴现净额=110000-110000*12*(144/360)=104720

2.有关单据签发人的规定

某信用证下规定原产地证明必须由生产地资深的机构予以签发,但受益人所提交的证书是由一家普通的商品检验机构签发。

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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