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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模式体系

建立灵活的工程采购模式体系

引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我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经济时期。

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和影响至今还远未清除,对建筑业而言尤其如此。

虽然建筑业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但是改革的力度还不够,还没有建立起来真正的、彻底的建筑市场机制。

   当前我国建筑业面临的最大间题之一就是缺乏灵活的工程采购模式体系。

工程采购模式本质上是建筑市场的交易方式。

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该有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与之对应。

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可以适用于各种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采购模式,甚至不存在固定不变的有限的几种工程采购模式。

不恰当地使用工程采购模式会导致费用、进度、质量、合同等方面的严重问题。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工程实践中绝大多数工程项目使用的是施工总承包(包括它的变体一一平行发包)的工程采购模式,虽然也有其它采购模式如设计加施工、项目总承包(交钥匙工程)、CM,BOT等在极少数工程项目中的试用。

这种局面大大阻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外资和国外建筑企业将进人我国,我国的建筑企业也会有越来越多的海外机会。

如果不迅速建立起灵活的工程采购模式体系,将使得我国的建筑业无法与国际接轨,从而降低我国建筑业在国际竟争、合作中的效率和效益。

   目前妨碍建立灵活的工程采购模式体系的最大因素是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也即与工程采购模式紧密相关的投资建设体制。

事实上,这种制度环境已经成了我国建筑市场发育的制度性约束。

因此迅速地清理、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WTO规则的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一:

工程采购模式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现状

   工程采购(Construction Procurement)是指业主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对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的购买。

采购的内容包括工程咨询、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在有的情况下也包括建设项目运营期的运营和维护。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采购的对象是工程项目的整体,不同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劳务等的单项采购。

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具体采购内容是不一样的,但是工程施工一般都是工程采购的必要内容。

      施工总承包(Traditional  General Contracting,TGC)是最为传统的一种采购模式。

在施工总承包的模式下,业主把工程的设计委托给建筑师/工程师(很多情况下他们也同时承担工程管理职能),把施工发包给承包商。

建筑师l工程师对设计负责,承包商对所有施工任务负责。

FIDIC的红皮书即应用于此种模式下。

平行发包(SeparateContracting)是施工总承包的变体,在此种模式下业主把工程项目的各部分分别发包给各个承包商,各个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并列平行的。

长期以来施工总承包模式在土木建筑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其明显的缺点是整个设计一招标一施工过程的持续时间太长;设计与施工的责任不易明确划分;建筑师(工程师)的设计缺乏可建造性(Constructability)}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以及规模的增加导致了一些新的工程采购模式的产生。

典型的有设计加施工(DesignandBuild,D&B)、交钥匙工程(Turn--Key,TK)、管理承包(ManagementContracting,MC),施工管理(Construction Management,CM)、建设一运营一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BOT)等。

   D&B模式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由同一个承包商总承包,承包商对施工和设计负责。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一明确,承包商可以采用“快速轨道”(FastTrack)的方法对设计和施工进行有效的搭接以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工程设计的可建造性也得以提高。

TK模式下承包商承担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甚至还要为业主提供融资、征地等工作。

此种模式大大减少了业主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与风险,也大大地扩展了承包商的业务范围,特别适合于需要安装大型的、复杂的、专业的设备的工程项目。

TK与D&B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FIDIC的桔皮书同时适用于这两种模式。

   CM模式起源于美国,此种模式下业主与施工管理承包商(Construction Manager)签订管理合同,业主与多个施工承包商(WorkContractor)分别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管理承包商只承担施工管理任务并不对具体的施工任务负责。

CM模式的主要目的是加快工程建设的速度,故“快速轨道"(FasiTrack)是此种模式的核心思想。

   MC模式是另一种管理型的承包方式,在此种模式下管理承包商(ManagementContractor)与业主签订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承包商对工程的施工总负责。

管理承包商把所有的工程合理分解后全部分包给分包商,实际的施工是由分包商承担的,而管理承包商实际上只承担了施工管理的工作。

BOT模式不仅仅是一种工程采购方式,更是一种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方式,是解决衷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乏的有效方法。

BOT项目发起人所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建设。

项目的业主(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时间的特许运营权。

运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把运营权转让给业主(政府)。

 

工程采购模式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以上的采购模式是国际工程里最典型的几种。

事实上,工程采购模式有很多种,而且每种工程采购模式都可以有变体,没有固定不变的工程采购模式。

目前国际上工程合同的发展变化充分反映了这一事实。

   对于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来讲,它们的工程类别、投资主体、投资目的、融资渠道、自然条件等等都是不同的。

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就要求采用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理论上每一个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都有一个最优的工程采购模式与之对应‘)

简单地讲,对于工期要求较短的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商业项日),业主可以选择设计加施工、CM,MC等能够采用快速轨道的模式,以对设计和施工进行有效的搭接,缩短整个建设项目周期。

对于质量要求较高而项目建设周期要求不太严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选择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因为施工总承包被认为最能够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业主需要在工程建设中保留较大设计变更权力的项目,一可以选择CM和MC(相反,设计加施工被认为是业主对设计最缺乏控制能力的模式)。

对于需要分标段以缩短总建设周期的工程项目如道路工程,可以采用平行发包的模式。

对于需要从国外或社会上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BOT模式。

对于业主不愿承担工程建设风险的项目,可以采用交钥匙工程的方式。

总之,由于不同的工程项目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也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所以某一个工程采购模式不可能适用于所以的工程项目1在选择工程采购模式的时候必须考虑它们的适用性和灵活性,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某个合适的工程采购模式。

 

我国工程采购模式的现状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以及改革方向不明确、力度不够等原因,我国工程采购领域一直普遍地采用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采购模式(它的变体平行发包则在公路建设项目中占有主导地位),其它模式用得很少(虽然也有一些其它尝试,如建设部2000年在河北、上海等地进行的工程总承包的试点),特别是管理型承包的CM和MC几乎没有什么正式的应用。

《建筑法》虽然也提倡项目总承包的作法,但是目前施工总承包的绝对优势还没有被动摇的迹象。

   我国建筑业的改革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世界银行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对我国的建筑业有很大影响。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一一鲁布革水电站_〔程的成功给我国建筑业提供了改革的动力和目标。

我国的工程承发包制(基本上是施工总承包制)直接来源于世界银行的工程建设模式(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建设模式基本上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公共工程项目建设模式,相对于私有建设项目来讲更多地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大多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

我国当前的工程项目大多是国有项目,这也是之所以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原因之一。

 

3我国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

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组成的对某行业(产业)的制度性约束条件(环境)。

制度环境是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和政治环境等。

制度环境具有巨大的约束或激励作用。

   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相应的是指对工程采购模式形成制度性约束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共同构成的制度。

广义地讲,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包括与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有关的制度环境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制度环境。

狭义地讲,工程采购的制度环境只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制度环境,具体地讲就是指我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所出台的各种部门规章以及其它相关的有强制力的规定、办法和文件等。

完善、适当的制度环境对于工程建设起着重要的积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反之,不完善不适当的制度环境必然限制、阻碍工程建设的合理实施,影响我国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我国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问题

   如前所述,缺乏多样性和灵活性的工程采购模式是我国建筑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

有很多因素阻碍着工程采购模式的多样化,当前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是最主要的因素。

这些制度的某些具体内容还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有一定的局限性。

尤其在深化市场经济改革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大背景下,有些制度显得单调而僵化。

   事实上,从和工程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中可以明确或间接地看出我国工程采购的制度环境基本上是针对施工总承包这种采购模式的。

比如在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分包单位(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角色,而根本没有涉及到类似于施工管理承包商(Construction Manager)和管理承包商(ManagementContractor)等的角色。

这就使得很多工程采购模式的应用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国内普遍使用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部1999年12月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是采用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采购模式。

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工程采购模式的单调性。

   更为严重的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使用某些工程采购模式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属于违法的行为。

比如,在MC模式下管理承包商(ManagementContractor)将会把他从业主那里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全部分包出去,他自己仅仅提供工程管理职能,但是他要对所有的工程施工向业主负责。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第24条(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和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使用MC方式显然是违法的。

另外在CM和MC模式下,经常要采用‘,,决速轨道”技术(FastTrack)以对设计和施工搭接。

“快速轨道”的特征就在于“边设计边施工”(不同于我们所批评的冒进式的“边设计边施工”),这是建筑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完整的设计图纸出来后才允许进行施工招标)。

   我国在去年已经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国外直接投资将涌入我国。

国外的投资者在我国实施他们投资的项目时必须遵守我国的建设法律法规,在当前的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下他们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工程采购模式方面的困难,他们投资的积极性也很可能会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

 

4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如果我国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不做适当的修改和调整的话,将势必影响我国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也将影响我国建筑业在国际竞争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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