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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六、七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代表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延伸阅读】

债权人会议定义和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

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

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与各国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不同立法例连在一起,而且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机构的关系连在一起,债权人会议的定性问题直接决定着其在破产程序中的程序地位。

债权人会议组成情况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

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鉴于中国破产法对未如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剥夺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因而,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人员享有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参加会议和在会议上发言、询问、表决的权利,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对担保财产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受清偿且大多能够得到满足,故除非其放弃优先受偿权,则与破产分配与和解利益关系不大,不享有表决权。

但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或者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能对其利益产生消极影响的应当除外。

实务中,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取决于表决权对其程序利益的重要程度,通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对债权清偿来说是不利的,它会使债权失

篇二:

债权笔记总结

民法典:

总论,物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特色:

民商合一;

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本位

债权总论

第一节

一、概述

1.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牛津法律大辞典:

债是“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或纽带”

《民法通则》: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注意: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债是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

债的内容是特定的

2.债的本质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3)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基于法律规定强制发生(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内容由法律规定);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关系,单方允诺,依据当事人意志发生)

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3.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设定、变更、消灭)

2)侵权

3)无因管理(无义务而管理)

4)不当得利

5)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6)单方允诺

4.债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也可)

2)内容:

债权、债务,以及违反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

3)客体: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称为“给付”

首先界定它是一种行为。

a.交付财产:

买卖中

b.转移权利:

知识产权、商标权

c.支付金钱:

支付货款

d.提供工作成果

e.提供劳动:

保管运输

f.不作为:

保密义务,如保密、竞业禁止

二、债权

1.概念:

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的行为的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有债权就有债权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相对)债权概述

3)债权具有期限性(但依据司法解释,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对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确定

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本息请求权、投资关系产生的交付出资请求权以及其他依法不适应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请求权除外)

4)债权具有相容性(二重买卖为典例,虽只有一个债权得到实现,但是其他债权并不因此失效)

5)债权具有平等性(例外情况:

一、在破产法里面工资是特定的债权,本着生存利益高于经济利益的原

则,优先偿付;

工程价款优先偿付;

被拆迁当事人的安置优先;

二、优先顺序1~5: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相同债务,1应当优先清偿已到期的债务,2如果以上债务均为到期债务,优先抵偿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若担保数额相同,优先负担债务较重的债务(如利息高的债务),4若债务负担相同,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偿,5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清偿;

无力清偿债务的全部费用、本金、利息时,优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金→利息,但当事人约定优先)

6)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因为主要是合同之债)

3.权能

1)给付请求权(因为债权具有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

3)保护请求权

三、债务

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所应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特征

1)特定性()

(2)按份债务的成立要件:

①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②给付是基于同一原因发生的(基于同一合同或者同一侵权)③债的标的必须可分(若为物,必须分后不影响物的价值与性能,若为行为必须可分解为数人可以分别完成的行为)④份额在债的成立时即确定,嗣后达成合意的也成立

(3)按份之债的效力:

各对自己的份额负责,互相不牵涉

2.连带之债

(1)概念:

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2)成立要件:

①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多数

②数个债必须具有同一标的

③数个债必须具有同一目的

④债权人之间或债务人之间须具有连带关系,连带之债中,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同归消灭,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给付,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归于消灭

(3)效力

对外效力:

①清偿提存抵消使债务消灭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②债务免除、时效完成抵消而使一个人债务负担的债务消灭的,就其分担部分其他债务人得以共同免责③债权人受领延迟,该效果及于所有的债务人

④个债务人得到法院的有力判决,其他债务人均可援用该判决

连带债务中时效是相互独立的,向其中一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中断效果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使用,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使用,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内效力:

内部数额无法区分的,平均分担

内部求偿关系:

内部按份额划分,若债务人超过自己所但份额部分的清偿,有权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必须发生在债务清偿完毕之后

3.不真正连带债务

指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发生统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债务

缺陷产品的致害责任,即可向生产者主张,也可向销售者主张

(2)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①产生原因不同:

连带债务如合同关系、共同侵权等,通常一开始就有连带关系;

不真正连带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只因偶然原因而发生对债权人同一给付的债务

②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具有同一目的,连带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负责;

不真正连带债务则不具有共同目的,各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③数额分担不同:

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有确定的债务分担数额,发生内部求偿权;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赔偿的义务,没有内部求偿权,但有最终责任者的追偿权

第三节

一.无因管理概念和性质

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性质: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无因管理虽然也要求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仅指管理人要有使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并不是发生何种法律后果的意思。

3.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无权代理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

无因管理不要求

(2)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因管理不要求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但要求具有相应的识别能力

(3)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问题;

无因管理不论本人是否追认,均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4)无权代理必然和第三人发生关系;

无因管理不一定和第三人发生关系

(5)无权代理发生的后果可能有利于也可能不利于本人;

无因管理从根本上讲应当有利于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

(1)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

事务既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人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非法律行为,但必须适宜发生债的关系。

不成立无因管理的行为:

①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②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意义上的一般性生活事务

③单纯不作为行为

④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管理的事务应是他人的事务

该“他人”不要求具体名称

(3)须是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

管理:

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包括对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分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主观要件)

阻却行为违法性的条件,界定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界限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4.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本人的意思包括本人明示的意思和本人可推知的意思两个方面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效果、权利义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以是否尽到相关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

注意义务包括:

①一般注意义务:

违反→重大过失

②如同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

违反→具体轻过失(一般过失)

③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违反→抽象轻过失(轻过失)

无因管理是无偿行为,不要求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一般要求尽到如同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

(2)通知义务

管理人于管理开始时,应将管理开始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

(3)报告及计算义务

内容:

第一,管理人于管理过程中,应向本人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情况以及管理的结束(报告);

第二,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以及孳息应交付本人;

第三,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应交付本人的钱款,则应自使用之日起向本人支付利息(计算)

2.本人的义务(管理人的权利)

(1)偿还必要的费用

管理人为管理本人的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有益费用,本人应予以偿还,并应同时支付自金钱支出之日起的利息。

必要费用:

管理、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管理人垫付的费用、管理人产生的举债、管理人自身受到的财产损失

管理人自身无过失,由本人偿还

(2)偿还必要的债务

(3)赔偿损害

第四节

一.

二.不当得利概念性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是一种法律事实,也可是一种事件。

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或第三人的行为,也可因自然事实引起

三.构成要件

1.取得利益

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的增加

(1)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

①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

篇三: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

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

表见让与情况下,

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

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

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

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

设担保;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

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

“债务人于×

年×

月×

日收到债权人×

×

将×

(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

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

”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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