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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法治金华”的内涵出发,结合律师职业的性质和特点,对律师在“法治金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法治金华”建设对律师的要求等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 法治金华  律师地位  作用要求

一、“法治金华”的内涵及要求

“法治金华”是金华市委贯彻中央依法治国方略和省委全会精神的一个重大部署,是建立法治国家在金华的具体实践,也是市委着眼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法治金华”的内涵可概括为: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几个方面。

“法治金华”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把金华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达到这一目标,必然要把依法治市作为“法治金华”的核心内容。

因为依法治市是实现金华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市委领导金华人民治理金华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市对金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是:

彻底抛弃封建“人治”思想,坚定不移地选择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

执法为民是建设“法治金华”的本质要求和精要所在,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在“法治金华”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执法为民对各级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要求是:

必须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理念,贯穿于一切行政、司法工作的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司法和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平正义,是“法治金华”的价值追求,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是金华四百多万民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

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市予以实现。

因此,公平正义是司法和行政工作的生命线,违背了公平正义,就失去了“法治金华”的意义。

能否如期构建“法治金华”,把金华构建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取决于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是“法治金华”建设的重要使命。

市委提出建设“法治金华”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创造一个和谐、稳定、公正、高效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用以保障我市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能在和谐的氛围中取得快速发展。

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金华”的政治保证,建设“法治金华”,就是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使党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并在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所以离开党的领导,“法治金华”就无从谈起,这是辩证的关系。

同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也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

二、律师在“法治金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是人类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产物。

律师职业的形成,是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

职业的性质决定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当着联系政府与公民、协调权利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制衡和规范政府公权行为、依法维护个体私权利益的重要角色。

因此,律师在维护社会公益和支撑社会良知、传播平等观念、权利意识、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曾提出:

“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

律师之所以历来被社会誉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是“扶弱助良”的天使,就是由其职业性质和使命所决定的。

尽管目前社会上尚有一些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律师职业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这不影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也不会影响律师职业在“法治金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相信随着对律师管理工作力度的加强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以及同仁们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和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必然会改变部分社会成员对律师职业的不良评价。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律师也必将在“法治金华”建设中起到不可取代的作用。

律师在“法治金华”建设中的具体作用至少有三:

第一,通过案件调解致力化解社会矛盾,为“法治金华”建设夯实和谐社会基础。

社会矛盾不仅存在于社会各阶层之间,而且还存在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改革开放固然使我国社会的发展走出了疆硬的计划经济之路,迈入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良性发展道路,为绝大多数民众带来了福祉,但由于原有体制的废弃和社会格局的打破,使社会关系变得错综复杂,社会矛盾日益向多元化发展。

不同的群体必然会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是价值使然,不能人为改变。

这种差异在给社会生活带来丰富多彩的同时,也更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各类纷争由此凸现,社会稳定受到挑战。

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和各类新颖案件不断涌现的趋势,即可证明社会矛盾日益扩大并向多元化发展的事实。

对现有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固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但法院判决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对于农村、邻里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对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法院的判决可以解决层面上的矛盾,但不能解决深层次的矛盾根源问题。

因为判决的特点决定了法院不可能会满足双方的诉争利益,合法与合理往往会成为双方诉争的焦点和法院判案的难点。

所以,法院对该类案件判决不仅化解不了矛盾,反而还可能会制造新的矛盾。

笔者认为,对类似纠纷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调解办法解决,力求在调解过程中寻求合理和合法的平衡点,通过个案的息诉止争,做到以点带面,宣传一片,通过个案起到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化解个案矛盾、理顺社会关系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或许可以化解个案矛盾,但由于传统观念、思维习惯、体制弊病、机关作风、办事效率,特别是乡镇一级干部尚存在工作方法简单、素质还有待于提高等实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这给行政机关与民众的沟通带来了隔阂。

从越级信访和信访工作的难度及社会对信访工作的满意度,即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存在着以上弊病。

建设“法治金华”的目的之一,固然在于解决机关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但把机关的行风和效能置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更有助于行政行为的规范和完善。

正因为行政机关目前尚存在以上问题,所以仅凭行政机关的力量,是难以化解社会矛盾的,更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社会矛盾。

因此,“法治金华”建设还需要依靠社会其他力量,特别是律师的力量。

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是法律共同体中平等而不可或缺的一员,在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律师业的发展是一个城市和地区法治建设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保证现代市场经济平稳高效运转的支持系统之一,也是推动“法治金华”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之一。

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要活跃于社会各阶层之间,因此律师与公众联系密切,相对更易熟悉社情、把握民意。

从理论上说,一个优秀的律师必然是一个法律专家,也是一个社会活动家,深谙法律精神,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律师为了满足其职业需要,往往是从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相反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

这就决定了律师工作有助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全面搜集和审查证据、分析案情、查明事实真相,从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司法公正。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原因,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往往会站在不同的角度推敲、慎审法律,这就决定了律师是一个最易于了解现行法律缺陷,也最清楚如何去补救法律缺陷的职业群体。

律师通过参与行政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视程序正义。

律师可以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去影响行政权力的行使,融化行政机关与民众的矛盾焦点,从而推进“法治金华”建设的进程。

由于律师活跃于社会各界之间,所以律师能了解社会各个利益主体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原因,对社会矛盾相对会有较深刻的认识。

所以,律师可以利用自己易于取得社会群体信任,易于被社会群体所接受的有利条件,在为各种社会关系的沟通和冲突达成妥协条件的同时,更易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起到预防矛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为“法治金华”的建设夯实和谐社会基础。

第二,律师通过辩护,可以制衡公诉机关公权,影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达到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成为保障人权的坚强壁垒。

人权是法治社会的首要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金华”建设的最基本要求,一个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成为社会的积极主体,每一主体都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整个社会才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因此,建设“法治金华”必须要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机制之上。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的,通过与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构成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统一体。

律师的执业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其实就是对国家司法机关执法的监督和制约过程,律师是捍卫法律、保障人权、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使者。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同,律师必须对当事人负责,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在法定权限内,律师始终从委托人利益出发,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使命归属。

在维护和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律师可以起到保障“私权”和“人权”的壁垒作用,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由于律师职业具有与公权力天然对抗性的特点,所以更易于在私权与公权之间构筑起制衡机制,更能有效地平衡个人与国家力量,推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切实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必然成为制约和防范公权滥用的主体力量,是抑制国家权力过于膨胀其他社会力量不可取代的职业群体,是防止社会主义民主偏离轨道、保障人权的坚强壁垒,从而推进“法治金华”建设的进程。

第三,律师充当政府法律顾问,参与信访工作,参与地方立法、政策制订,可以促使和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金华的民主法制建设。

在“法治金华”建设的诸内涵中,依法行政是最基本的要求。

但由于我国法律体制本身的原因,规章以下的地方政策和部门规定、办法等大量存在,且往往是政出多门,时有矛盾。

所以,如何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律至高无上权威,以法律的精神来制定地方法律、政策,是推进“法治金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金华”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笔者认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活动准则。

由于律师本身的法律素养,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给地方政府和人大在立法方面,行政机关制定政策和行政规则方面出谋划策,有助于地方政府、人大和行政机关建立“以人为本”的立法和行政运行机制,有利于巩固以情、理、法相融为原则的行政执法理念,有利于摒弃以权压人的陈旧观念,树立以德服人的权力行使理念,可以促使行政权力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运行。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信访者的“怨气”。

当然,参与信访工作对律师本身有一个综合素质的要求,要求律师不仅能善于利用易于取得社会信任的条件,更要求律师要熟悉行政机关的运行机制和特点,所以并不是每一个律师都可以胜任该项工作。

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由于传统习惯的原因,目前行政机关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

程序的不公正就难以保证实体的公正,律师参与行政案件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强化行政程序,重视程序公正,从而推进“法治金华”的建设。

此外,律师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事业体制、金融体制、财税体制等改革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律师可以通过参与制订并建立相应机制,达到行政机关事前防范法律风险,预防争议发生。

律师为政府采购、招投标、会展等重大活动提供服务,可以规范行政行为。

为政府重大工程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对外投资贸易、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增强经济交易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从而促进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和平等发展,防患于未然。

三、“法治金华”对律师的要求

虽然律师在“法治金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法治金华”建设对律师的管理和律师本身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推进“法治金华”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在强化律师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同时,也要加大依法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全面、及时地掌握律师执业动态。

对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及时予以推介、宣传和表彰,对于违法乱纪、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律协要进一步倡导和培育先进的律师文化,加强交流,正确处理好律师执业“谋食与谋道”的关系,增强律师的职业认同感、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行业监督的同时,要着重建立和完善律师与律师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机制,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使律师的执业过程在全社会的监督下完成,在监督过程中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这是“法治金华”建设对律师职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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