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业务方案doc 页68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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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位限制
股票期权:
个人1000张,机构投资者5000张,流动性服务商1万张,结算会员100万张;
ETF期权:
个人2000张,机构投资者1万张,流动性服务商2万张,结算会员200万张;
个人可买入金额不超过客户在证券账户资产的10%或最近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20%。
涨跌幅限制
认购期权涨跌幅:
=max{0.001,min[(2×
正股价-行权价),正股价]×
10%}
认沽期权涨跌幅:
行权价-正股价),正股价]×
合约挂牌
新月份挂牌(保持四个到期月份)、标的证券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引发合约加挂
合约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
合约停牌
同标的证券
合约摘牌
到期、正股退市或在交易所上市终结
交易机制
混合交易模式(竞价交易为主,流动性服务商为辅)
交易时间
上午9:
15-11:
30(9:
15-9:
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下午13:
00-15:
00。
行权
行权日暨最后交易日,行权指令提交时间为上午9:
30,下午13:
30。
交易指令
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及备兑开仓策略指令
组合订单
断路器
动态参考价格与涨跌幅限制
前端控制
结算会员保证金余额控制或标的证券全额锁定(针对认购期权备兑开仓)
资金+担保物
保证金制度
按保证金公式
可用担保物、标准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冲减
风控制度
保证金制度、大户报告、限仓、限购、限交易制度、盘中盯市、强行平仓制度、结算互保金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及相关防爆炒措施
账户体系
A股账户子账户,只能用于期权交易和行权申报
行权指派、行权交收;
行权指派按比例分配;
其他措施:
特殊情况下行权处理。
清算、交收
权利金结算、维持保证金计算与收取、行权结算
交易所、中登公司分工
交易所:
合约上市、调整与摘牌;
合约交易、前端控制、盘中保证金试算、风险控制措施监控;
执行登记公司发起的平仓等。
登记公司:
合约仓位头寸登记、过户;
权利金结算;
维持保证金计算与收取;
发起强行平仓;
行权配对和结算。
1合约标的
1.1概述
个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合约标的(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交易的股票或ETF)的标准化合约。
合约标的是期权合约的基本组成要素,是影响个股期权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1.2试点期间标的选择标准
1.2.1个股期权标的选择标准
●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且是融资融券标的;
●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
●最近6个月日均流通市值不低于500亿元;
●流通股本不低于10亿股;
●最近6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不低于3亿元;
●最近6个月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的3倍;
●最近6个月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1万户。
1.2.2ETF期权标的选择标准
●融资融券标的;
●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最近6个月日均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最近6个月日均成交额不低于3亿元;
●最近6个月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1万户。
1.3标的选择方法
1.3.1股票期权标的选择方法
选取满足条件的股票,按最近6个月日均流通市值、最近6个月日均成交金额分别排名,然后将各指标的排名结果相加作为综合得分,取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股票。
综合行业均衡和本所相关监管部门意见选取标的证券。
1.3.2ETF期权标的选择方法
选取满足条件的ETF,按最近6个月日均总市值、最近6个月日均成交金额分别排名,将各指标的排名结果相加作为综合得分,取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ETF。
1.4标的调整
合约标的名单每半年调整一次。
调整后的名单将在正式加挂期权合约前的5个工作日向市场公布。
被调整出上证50指数,或不再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股票将被调出合约标的名单,不再加挂新的期权合约。
不再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ETF也将被调出标的证券名单,不再加挂新的期权合约。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结合已上市期权交易情况及市场需求,逐步扩大期权标的。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约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1.5标的选择工作机制
本所上市委员会负责审核个股期权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名单及调整等事宜。
2合约条款
2.1概述
个股期权合约的条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合约标的名称(代码)、期权类型、合约单位、到期月份、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最后交易日、行权日、行权交割方式、交割日等。
2.2标的证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2.3合约类型
合约类型为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
(1)认购期权(CallOption)
认购期权买方有权利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
而认购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2)认沽期权(PutOption)
认沽期权买方有权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
而认沽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2.4合约单位
合约单位指单张合约对应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的数量,由交易所在发布合约标的时,同时公布。
试点初期合约单位如下:
标的股价格
20元(含)以下
10000
20元至100元(含)
5000
100元以上
1000
(注:
此标准不在规则中体现。
)
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此时期权合约需要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合约单位按四舍五入取整(未来,对合约单位较低的,可以规定调整后合约单位取其整数部分,对剩余尾数按除权除息日调整后参考权利金对权利方和义务方进行结算(义务方向权利方支付剩余尾数*调整后参考权利金*张数))。
由于价格变动加挂新的合约以及挂牌新月份的合约,采用调整前的合约单位。
交易所根据标的证券价格变化情况调整合约单位。
2.5合约到期月份
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与下月,以及3月、6月、9月及12月中连续两个季月(下季与隔季),共4个月份合约,同时挂牌交易。
2.6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
2.6.1合约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设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6.2合约行权日
合约行权日同最后交易日(E日)。
行权交割为E+1日(对被行权者,E+1日可准备标的证券;
对行权者,行权证券E+1日日终到账,E+2可卖出)。
2.6.3合约到期日
合约到期日同合约最后交易日。
2.7履约方式
履约方式为欧式。
即期权合约的买方(权利方)在合约到期日才能按期权合约事先约定的履约价格提出行权。
2.8行权价格与行权价格间距
2.8.1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即期权的履约价格。
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从期权的义务方买入标的证券。
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卖出标的证券给义务方。
对于同一标的证券在每一个到期月,设置多个仅行权价格不同,而其他要素完全相同的期权合约,如包括1个平值、2虚值与2实值。
2.8.2行权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相邻的合约间距按下表设置:
行权价格
间距(元)
1元或以下
0.05
1元至2元(含)
0.1
2元至5元(含)
0.2
5元至10元(含)
0.5
10元至20元(含)
1
20元至50元(含)
2
50元至100元(含)
5
10
2.9合约交割
个股期权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即在行权时,双方进行股票的交割。
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义务方,义务方将股票交给权利方;
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将股票交给义务方,义务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权利方。
在出现特殊情况下,可能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
3运作管理
3.1合约新挂
由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定期对个股期权的标的证券情况进行审核,发布合约标的范围。
对于新增合约标的进行合约新挂。
试点初期,新增合约标的的合约新挂包括认购、认沽,四个到期月份,三或五个行权价(平值、实值、虚值)组合共24个或40个合约。
3.2代码与简称
3.2.1期权合约编码8位
ETF期权合约从90000001起按序对新挂牌合约进行编排,唯一,永不复用。
股票期权合约从10000001起按序对新挂牌合约进行编排,唯一,永不复用。
3.2.2期权合约交易代码共17位
●第1至第6位为数字,取标的证券代码,如工商银行601398,取“601398”;
●第7位为C(Call)或者P(Put),分别表示认购期权或者认沽期权;
●第8、9位表示到期年份;
●第10、11位表示到期月份;
●第12位为“M”,表示月合约,当合约首次调整后“M”修改为“A”,如该合约碰到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M”修改为“A”,以此类推;
●第13至17位表示期权行权价格。
(技术系统保留19位,第18、19位为预留)
此外,在行情发布中(交易前),需另加一标志字段(初始为0),表示因合约调整新月份“标准”(原始的合约单位与依据合约价格间距确定的行权价)挂牌次数,如1表示第1次,合约代码调整时(如“M”调为“A”、“A”调为“B”)标志字段不变。
例如:
8月份挂牌了的两个工商银行认购期权合约(合约编码、合约交易代码、标志字段):
90000002601398C1308M005000(行权价格5.0,合约单位:
10000)
90000001601398C1308A005000(行权价格2.5,合约单位:
20000)
3.2.2期权合约简称共20个字符
按以下顺序填写(无分隔符或空格):
●合约标的简称(直接取合约标的证券简称,不超过8个字符);
●“购”(认购期权)或“沽”(认沽期权);
●到期月份
●“月”;
●行权价格(不超过五位)
●标志位,缺省为空,合约调整时修改为“A”等(同代码“M”字符的修改)。
例如:
“工商银行购1月420”。
除权除息日:
1)期权合约简称行权价格修改为调整后行权价格。
2)除权除息日期权合约简称随证券简称调整,主要三种情况如下:
XR:
证券简称前被冠以XR的表示该证券当日除权(送股或配股),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分红的权利;
除权后第二个交易日恢复原简称。
XD:
证券简称前被冠以XD的表示该证券当日除息(分红派息),购买这样的股票将不再享有派息的权利,除息后第二个交易日恢复原简称。
DR:
证券简称前被冠以DR的表示该证券当日除权除息(送股或配股,同时又分红派息),购买这样的股票不再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除权除息后第二个交易日恢复原简称。
3.3合约加挂
3.3.1加挂情况
(1)当月合约到期摘牌,需要挂牌新月份合约。
以合约标的前收盘价为基准,取最接近行权价格间距倍数(正好处于中间时,向上取最接近的间距倍数为行权价格)的价格推出一个期权合约,再以此价格为基准,依行权价格间距上下各推出一个不同行权价格合约。
(2)合约存续期期间,当合约标的价格发生较大变化,以致不存在实值合约或虚值合约时,需要增挂合约。
当合约标的收盘价达已上市合约的最高或最低行权价格时,于下一交易日按行权价格间距依序推出新行权价格合约,至行权价格高于或低于以合约标的前收盘价为基准取最接近行权价格间距倍数的价格的合约数达一个(或二个)为止。
除依前项规定推出不同行权价格合约外,本所将视市场状况推出其他行权价格合约。
(3)当合约标的不在最新公布合约标的范围之内时,不加挂合约。
3.3.2例外情况
●标的证券停牌,则在复牌前一日确定是否加挂;
如要加挂,于复牌当日加挂。
●合约到期日五个交易日以内(含5个交易日),则不加挂该月份新合约。
3.4合约调整
3.4.1概述
●当标的证券可能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此时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作相应调整,以维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合约金额(名义价值,即合约单位*行权价格)不变,二是调整前后合约市值(权利金*合约单位)不变,可用现金补偿。
●合约调整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与合约单位。
●投资者于合约调整日之前持有的期权合约仓位、合约调整日及之后建立的该期权合约仓位,其相关交易与结算均依据调整后的合约内容进行。
●调整后期权合约存续期内,不再加挂新序列(不按调整后价格进行加挂),不能进行卖出开仓。
而对各挂牌月份按新月份合约(按调整后的标的参考价格与约定的行权价格间距)重新进行挂牌(对每月的认购或认沽,挂一个平值,一个虚值或实值,或两个虚值或实值)。
如果合约到期日三个交易日以内(含3个交易日),则该月份合约不加挂。
3.4.2调整公式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交易所对期权的行权价、合约单位作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1)除息:
[(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每股红利)/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原行权价格/新行权价格。
除息日权利金参考价=原权利金结算价(或结算参考价)×
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该价格仅作涨跌幅设置使用。
(2)除权:
先计算:
标的证券除权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配股率×
配股价)/(1+配股率+送股率+转股率);
按现货交易规则公式。
(标的证券除权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参考价);
除权日权利金参考价=原权利金结算价(或结算参考价)×
(3)同时除权除息: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每股红利+配股价×
配股率)/(1+送股率+配股率+转股率);
(除权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除息日权利金参考价=原权利金结算价(或结算参考价)×
3.4.3补充规则
●通过与上市公司协调,除权除息日实施日原则上不安排在行权日(E日)及E+1日。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标的证券发布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实施公告时,期权合约公告相应调整信息,并在调整日再公告调整信息。
●合约行权日在配股股权登记日与配股缴款日后复牌首日之间时,合约行权日修改为配股缴款日后复牌首日。
●行权价格调整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股票保留两位小数,ETF保留三位小数。
合约单位调整时采取取整数股数或份数,余数部分采用现金结算。
3.4.4例子:
8月份挂牌了三个工商银行认购期权合约(合约编码、合约交易代码,括号内为标识字段):
编码
合约交易代码
调整前
90000001
601398C1308M00550(0)
5.5
90000002
601398C1308M00500(0)
5.0
90000003
601398C1308M00480(0)
4.8
第一次调整,分红(每股两毛,合约标的前收盘价格5.0)
原合约调整
601398C1308A00550(0)
5.28
10416
601398C1308A00500(0)
601398C1308A00480(0)
4.61
10412
新合约加挂
90000004
601398C1308M00500
(1)
90000005
601398C1308M00480
(1)
4.8
90000006
601398C1308M00460
(1)
4.6
第二次调整,分红(每股两毛,合约标的前收盘价格4.8)
601398C1308B00550(0)
5.06
10869
601398C1308B00500(0)
4.6
10868
601398C1308B00480(0)
4.42
10859
601398C1308A00500
(1)
4.79
10438
601398C1308A00480
(1)
10434
601398C1308A00460
(1)
4.41
10430
90000007
601398C1308M00480
(2)
90000008
601398C1308M00460
(2)
90000009
601398C1308M00440
(2)
4.4
3.5合约停牌
●标的证券停牌,对应期权合约交易停牌。
标的证券复牌后,对应期权合约交易复牌。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权交易。
●当某期权合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交易所可以暂停该期权合约的交易,并决定恢复时间。
●标的证券非全天临时停牌,期权合约的行权申报可照常进行(即在行权日,如果标的证券非全天临时停牌,行权仍然正常进行),但如未能在收市前复牌,则按下面异常情况处理。
●最后交易日或次日停牌异常情况处理
情形一:
最后交易日(E日)合约标的正常交易或盘中临时停牌且日终前复牌(当日行权有效),但下一交易日(E+1日)合约标的全天停牌。
E日投资者进行行权申报(申报截止时间到下午15:
30),当日日终进行行权指派。
E+1日标的停牌,对无法实物交割的,E+1日日终按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现金交割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认购期权,E+1日,若被指派的投资者已备有标的证券待交割,则必须以实物交割(对剩余部分如为实值期权则进行现金交割),对行权方的实物交割分配按行权数量由小到大排序进行,对相同数量,按首笔行权申报时间先后排序。
对认沽期权,被指派的投资者E+1日准备资金,正常进行交收。
结算价按E日交易时间的最后一个小时(不足按全天)的时间加权平均价格计算
对认购期权被行权指派投资者,E+1日一开市就应去准备股票或ETF,因此E+1日合约标的盘中临时停牌不在此现金结算处理范围。
情形二:
最后交易日(E日)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盘中停牌直至收盘。
(1)E日盘中停牌直至收盘,当日行权申报有效,日终进行行权指派。
E+1日,对实值期权合约(不论认购/认沽),按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已进行实物交割除外)。
(2)E日停牌(不进行行权申报),E+1日复牌,按最后交易日为E+1日正常处理。
(3)E日停牌,如E+1日继续停牌,E+2日复牌,按最后交易日为E+2日正常处理。
(4)E日停牌,如E+1日继续停牌,E+2日停牌或临时停牌到日终,E+2日进行行权申报,日终进行行权指派。
对认购期权,E+3日,若被指派的投资者已备有标的证券待交割,则必须以实物交割(对剩余部分如为实值期权则进行现金交割),对行权方的实物交割分配按行权数量由小到大排序进行,对相同数量,按首笔行权申报时间先后排序。
对认沽期权,被指派的投资者E+3日准备资金,正常进行交收。
E+3日,对实值期权合约(不论认购/认沽),按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已进行实物交割除外)。
情形三:
合约行权日在配股股权登记日与配股缴款日后复牌首日之间时,合约行权日修改为配股缴款日后复牌首日。
3.6合约摘牌
3.6.1合约到期摘牌
期权合约到期自动摘牌。
3.6.2调整过合约无持仓摘牌
如果期权合约被调整过,如当日日终无持仓,则自动摘牌。
3.6.3合约标的退市或摘牌
当合约标的发生摘牌或退市,合约标的对应的所有期权合约自动摘牌。
交易所通过会员提前提醒投资者进行平仓,未平仓者按合约标的的最后交易日最后一小时按时间加权均价进行现金结算(最后一小时无成交时,按当日均价,当日无成交时按前收盘价格)。
4交易制度
4.1交易机制
4.1.1概述
●个股期权交易实行混合交易制度,以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为主,流动性服务商制度为辅。
●个股期权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4.1.2开盘集合竞价
●开盘集合竞价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9:
20)投资者提交订单后可撤单,在第二阶段(9:
20-9:
25)投资者提交订单后不可撤单。
●在集合竞价阶段,撮合原则依次为:
最大成交量、特定价位订单全部成交、单边完全成交、最小剩余量的原则。
在集合竞价阶段,交易所仅披露模拟开盘价格,不披露订单簿信息。
●只接收普通限价指令。
4.1.3连续竞价交易
●期权合约连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涨停时买入平仓优先,跌停时卖出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4.2交易时间
期权市场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
其中,上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