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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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
湖州市工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支持工业小微企业方式,为工业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促进我市工业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和绿色发展,根据《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湖2025发〔2017〕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补助企业方式,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用于工业小微企业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人才引培、技术创新、财务指导、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创业辅导和信息化等服务。
为规范管理,提高使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指政府为引导、支持工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上规升级而发放的电子化支付凭证。
2017年至2019年创建期间,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资金在市本级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服务券不得转让、流通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明确的工业类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工业小微企业的标准为: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四条湖州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服务平台”)作为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服务券的申请发放、登记备案、监督检查,以及服务券平台的设计开发、技术维护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服务券平台与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协同。
第二章发放对象和补贴服务项目范围
第六条服务券发放对象
1.仅限在湖州市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小微企业;
2.重点保证的发放对象为:
“小升规”企业和培育企业、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当年度入围“浙江好项目·创新创业大赛”市级决赛企业、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
如其中列入“四无”企业和“散乱污”问题企业不予发放。
第七条服务券补贴服务项目范围
对以下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补贴支持:
1.技术创新服务。
重点支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技术创新服务,以及工业大数据分析、绿色智造技术咨询等智能制造服务;
2.市场拓展。
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政府(国有)投资项目采购、外贸代理等市场拓展服务;
3.信息化服务。
重点支持企业提升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开展企业智能管理和智能服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企业上云和信息安全服务;
4.知识产权服务。
重点支持专利代理、专利维权、商标代理、知识产权贯标等知识产权服务;
5.管理咨询。
重点支持企业经营诊断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精细化管理咨询服务;节能评价、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和安全社会化管理等服务;
6.检验检测认证。
重点支持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卫生与安全体系等认证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国内外产品认证服务;
7.培训服务。
重点为企业提供双创辅导、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能等培训服务;
8.财务指导。
重点支持税务筹划咨询、资产评估、代理记账、汇算清缴、财务审计、征信服务等财务指导服务;
9.法律服务。
重点支持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理、公证等法律服务;
10.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章服务券申请、使用和兑付
第八条企业注册和申请
1.有服务需求的工业小微企业在“湖州市工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管理平台”网站(以下简称“服务券管理平台”)注册申请成为服务券使用对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上年度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人数证明材料;
(3)企业提供授权(或委托)与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的证明材料。
2.注册审核通过后,可申请电子服务券。
第九条服务券额度
每家工业小微企业年度使用服务券额度不高于1万元,且每笔服务券抵用额按照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50%取整计算。
对当年度入围“浙江好项目·创新创业大赛”市级决赛企业,年度使用额度一次性增加到5万元。
对我市“小升规”企业中运行监测数据报送有效的工业小微企业,年度使用额度一次性增加到2万元。
第十条服务券有效期
电子服务券使用遵循“当年有效、先用先得、用完为止”原则,当年工业小微企业未使用的服务券额度结余,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在该年度服务券资金总额不足时也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服务券使用
1.工业小微企业登陆“服务券管理平台”选择服务机构发布的服务项目(产品),并与签约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生成服务订单;
2.企业一般与市本级服务机构签约,由市本级机构提供服务,只有在市本级没有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或达不到资质要求等特殊情况下,才能与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评价和环境评价等服务的外地机构签约,否则不能使用服务券。
3.服务机构按照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履行服务承诺;
4.服务完毕后,工业小微企业对服务机构做出满意度评价,并使用申请服务券额度抵扣服务项目(产品)费用。
第十二条服务券受理兑付流程
1.签约服务机构需在完成服务合同后30天内(以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最迟在当年12月底前申请兑付),通过服务券管理平台提出服务券兑付申请,同时提供电子服务券、服务协议(合同)、服务内容证明材料,及上传开具给工业小微企业除服务券抵扣金额外剩余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事业单位提供政府统一的经营性收入票据)图片等材料;
2.市服务平台根据服务机构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组织进行有效性预审,及时反馈预审结果。
并通过电话回访、查看服务记录、企业满意度调查等手段进行抽样调查,对企业反馈服务质量较差的服务项目或不符合第7条使用范围的服务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3.服务券兑付采用“随时受理、集中兑付”办法,原则每半年兑现一次。
服务券管理平台每半年发布集中兑付通知,各服务机构编制服务券抵扣服务项目清单汇总表,提交市服务平台初审汇总;
4.市服务平台初审汇总后,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5.审核通过后在服务券管理平台和“湖州在线”网站的“企业之家”栏目中公示一周无异议,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下达服务券兑付资金拨付文件;
6.服务机构提交开具给市财政局的服务券抵扣金额的汇总增值税发票(事业单位提供政府统一的经营性收入票据)原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服务券兑付资金的拨付。
第四章签约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认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签约服务机构入驻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1年以上的服务机构,经营规范,诚信守法,具备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服务人员,有固定服务场所及设施,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可追溯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2.提供的主要服务产品符合服务券使用范围;
3.服务机构注册地在市本级范围内。
在市本级没有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或达不到资质要求等特殊情况下,允许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评价和环境评价等服务的外地服务机构签约入驻;
4.接受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服务券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入驻是指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入驻市服务平台的过程,包括:
1.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市服务平台提出入驻申请,填写《湖州市工业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入驻申请书》(见附件1),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市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预审;
3.预审通过后,市服务平台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服务机构资格和服务项目进行评审,结果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确认评审结果;
4.根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确认的机构名单,签订入驻协议书(见附件2:
《湖州市工业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入驻协议书》),及时做好服务机构的账号启用、服务产品(项目)发布、开通通知等使用初始化工作。
第十五条签约服务机构一般情况下不得拒收服务券,确有实际情况需要向市服务平台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服务机构可随时申请入驻,入驻资格满两年需重新审定,根据市场推广和企业需求情况,服务机构发布的服务项目(产品)每半年可进行增减。
第十七条已入驻的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市服务平台报请市经信委、市财政审核后,即予公告清退:
1.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2.经核实确认,年度累计不满意评价率达20%及以上的;
3.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
4.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服务券使用和兑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市服务平台每半年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专题报告服务券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市服务平台接受企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建议、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条市服务平台负责跟踪检查专业服务项目协议(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
企业满意度抽查,服务数据记录等,作为签约服务机构的补贴结算的依据及星级评价,以确保服务质量。
服务机构、工业小微企业不得以串通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追回发放的补助资金,三年内禁止使用服务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实施。
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州市工业小微企业服务券申请表
机构类型:
□培训服务□技术创新□法律服务
□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
□知识产权□信息化服务□财务指导
□其他()
机构单位:
申报日期:
湖州市工业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入驻申请书
机构全称
机构性质
营业执照
编号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注册机关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机构网址
从业人数
机构简介
(500字以内)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业务
二、与服务券补贴服务项目范围相关的主要业务
三、其他事项说明
资质
名称
1.
证书
编号
认定
单位
2.
3.
服务
项目
1.
服务内容
收费
标准
(元)
2.
3.
申请入驻方式
□实体入驻□挂牌入驻
申请单位承诺书
区(市)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评审组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湖州市工业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入驻协议书
甲方:
湖州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湖州市工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的湖州市工业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为甲方指定工业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1、服务项目:
乙方须提供特色专业项目,项目服务企业数量及质量在同行业内居于前列,并如实向甲方提供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服务流程;乙方须及时开展调研,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更新服务内容。
2、服务承诺:
2.1乙方须按照承诺及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价格、数量、服务内容、流程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须向甲方申请并核准或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2.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3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情形。
3、服务质量管理:
乙方须接受甲方对服务项目的管理,每月定期报送相关服务数据,甲方根据数据报送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对服务内容、流程、团队进行及时调整。
4、服务券消费及结算:
乙方应严格按照服务券消费流程,不得拒收服务券(电子券);按照服务券结算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提供服务项目的合同原件(合同需注明服务产品内容、服务产品编码)、增值税发票(事业单位提供政府统一的经营性收入票据)。
5、资格审核:
甲方对乙方的签约资格每年度审核一次。
二、服务费用结算
乙方随时通过甲方的“服务券管理平台”提交补贴兑现申请,提供《湖州市工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中要求的资料,甲方及时将预审结果反馈至乙方。
原则上甲方每半年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汇总上报“申请兑现汇总表”,经审核确认通过,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进行集中兑现。
三、服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合同终止。
工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额度不足时,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2、对乙方存在一定纠纷的服务项目,甲方可适时叫停。
对服务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服务项目,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甲方将取消乙方的签约资格,终止合同。
3、对乙方服务过程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发现,甲方取消乙方的签约资格,终止合同;乙方就问题项目的待结算服务兑换权利作废,已兑换的服务补贴券费用将予追回。
4、合同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
乙方解除合同时尚未完成的受托事务按照其与接受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继续履行。
四、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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