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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

营改增各地视同销售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政策可看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与原增值税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的原理具有相通性,均对无偿提供应税行为作出了视同销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把握该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各地国税局也纷纷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就具体问题做出了回复。

福建 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53个热点难点问题(2016年7月)

11.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福建 国税12366于7月18日解答营改增的16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4.金融企业购进购物券,储值卡等赠送给客户,已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购物券和储值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

可以抵扣。

福建 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等39个热点和难点问题(2016年6月)

14.我公司将电影票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该业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因此,该项业务需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9.保险公司为了回馈客户提供的免费旅游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保险公司为了回馈客户提供的免费旅游属于不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福建 国税12366再次解答营改增的22个热点问题

8.酒店营改增后,酒店住宿标间价格300元,每个房间的赠送的两瓶矿泉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

不需要。

厦门 国税8月18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来源:

厦门国税)

营改增问题解答(十三)

11、保险公司制定奖励方案,每月给业绩符合奖励方案的代理制业务员相应的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如何征税?

答:

保险公司提供实物奖励应视同销售;代理制业务员收到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视为取得代理收入,由保险公司代征增值税。

厦门 国税8月15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来源:

厦门国税)  

9、酒店业客人损坏酒店物品(客房用品或餐具等),取得的赔偿款是否应视同销售?

如需视同销售,按货物销售还是住宿或餐饮服务计算?

答:

应视同销售,按销售货物征税。

厦门 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0个问题(之二)

13、保险公司业务推广过程中赠送客户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对应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

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的物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对应进项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厦门 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50个问题(之一)

7、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

根据税务总局相关答复意见,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厦门 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52个热点问题(6月)

10.我司的一台检测设备放在供应商处,要求供应商使用我司提供的设备进行货物(我司采购的部分)检测,同时,供应商向我司支付保证金,现该供应商找不到,设备收不回来,我司把这笔保证金没收了,没收的这笔保证金要交增值税吗

答:

应当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4、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

答:

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属于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否则,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福建厦门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8个热点问题(9月19日)

4、持某银行卡享受电影票打折优惠,银行负担的部分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答:

购买电影票其中的部分价款由银行实际支付给影院,是银行的一种营销费用性质的支出项目,不是无偿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视同销售处理的条件。

山东国税2016年9月7日—1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33个(来源:

山东国家税务局官网)

2、消费者个人在电信单位话费充值,电信单位赠送了一部手机,请问就手机部分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电信企业赠送的手机需要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山东国税2016年8月15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3、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2016年8月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3、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需要交税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2016年7月21-2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21个(来源:

山东国家税务局官网)

2、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2016年7月1-1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43个(来源:

山东国家税务局官网)

5、酒店业视同销售如何理解?

答: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为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酒店明码标价提供的餐饮服务、橱窗内销售物品、房间内餐饮迷你吧等,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山东青岛国税解读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51个问题

8、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答: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

答: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

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

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陕西国税解答建筑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0个实务问题(来源:

西安国税局)

问题8:

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了甲供材料,调拨给施工企业,能否视同销售?

能否给施工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西安)

答:

根据财税.2016.36文件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如果材料由甲方采购,交由施工方(乙方)使用,并在结算工程款时扣减所用材料款的,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由采购方(甲方)抵扣甲供材料的进项税额,施工方(乙方)仅就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甲方将所采购并交由乙方使用的材料做销售处理,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乙方抵扣进项税额。

重庆国税8月4日连发两个指引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60个问题

13、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伴随开展业务“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复:

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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