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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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Word格式.docx

(五)组织专业的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及法规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升企业竞争优势;

(六)发展与省内外、国内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友好关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代表本市电线电缆行业参加省内外及国内国际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提升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七)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电线电缆行业技术、先进设备、市场预测、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

(八)当好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及时向企业传达本行业最新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及时收集听取并反馈会员企业对政府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请求;

(九)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需要有偿服务的项目可给予适当优惠;

(一十)协调本协会与电线电缆产品所需材料、设备、使用及其他相关协会的关系,协调电线电缆制造、电线电缆材料、电线电缆设备及其他相关企业的关系,互通信息,互相交流,有利于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

(一十一)对本行业执行标准制订和修订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十二)做好每年的企业信息统计工作;

为成员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需要有偿服务的项目可给予适当优惠;

(一十三)兴办经济实体、检测实验机构、行业研究院所,协助企业进行产品推广、检验、成果鉴定、成果发表、专家论证、成果转化、成果转让、产学研合作及产业化等相关工作;

(一十四)承担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一十五)开展其他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

第三章成员待遇和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遵纪守法,在经营过程中无不良纪录;

5.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入会条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成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技术、信息和资料;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每年免费获取本协会赠送的内部刊物;

(六)每年在协会的内部刊物免费发布两条企业信息;

(七)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八)免费获取各地政府最新的招商引资信息;

(九)免费咨询当地的信用担保、资产评估行业信息;

(一十)免费为成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接受和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积极支持协会各项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应行业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数据;

(四)团结、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且警告无效,协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有偿服务

(一)为会员单位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与策划;

(二)为会员单位承办企业会议、开业典礼、周年庆典等活动;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最优惠的市场营销、管理提升等培训服务;

(四)组团参加国内外的各种会议展览或访谈交流活动;

(五)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国际产品认证、产品推广、检验、成果鉴定、成果发表、专家论证等服务;

(六)为会员单位策划各种融资与招商活动计划。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一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和秘书长均可以担任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承担科技项目,或科技立项后的拨付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成员原则上通过本章程并签字确认:

1

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2

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广东领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

东莞市联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5

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

6

东莞泽龙线缆有限公司

7

东莞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8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

东莞市精铁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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