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文书的特点和作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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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文书的特点和作用Word格式.docx

法律、法规所具有的这种普遍约束力,虽经国家制定、颁布,还只是个观念上的立法,处于静态。

要实现法律的效力,除靠公民自学遵守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有赖于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运行。

只有当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实施,即由静态立法转化为动态司法,观念上的法律效力才具有现实意义,立法目的才能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为执行法律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下是司法职能运行的产物,具体实施法律的结果。

它同法律一样,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其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必须执行,不具有任意性。

法律文书一经司法机关制定,任何机关、意念的个人都必须执行或者认可,不得违抗,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例如,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刑法》第313条明确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是非经法宝程序不得任意改变。

这是法宝强制力的必然要求。

如果认为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也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经在关机关复核审定,方能依法作出变更,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

三、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量依据法定的诉讼活动而产生的司法文书,因此它的制作必须合乎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制作。

第一,司法文书的制作主体由法律规定,有其特定的范围,如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中作了专节规定。

第138条和第140条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64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也都分别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上述规定表明,这类法律顾问文书的制作者只能是人民法院和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

非法定的制作主体不得制作法律文书。

第二,法律文书的制作于法有据。

这是法律文书合法存在的前提。

没有法律根据的文书,就不可能是法律文书。

我国三大诉讼法及有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律文书具体制作的根据都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在适用督促的诉讼活动中,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9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书,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91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驳回支付令裁定书。

如果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则应依照第192条规定制作终结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可见,情况不同,法律同,制作何种法律文书也不同了。

离开制作的合法性,就会推动法律的效力和法律上的意义。

所以说,制作的合法性,乃是法律文书生命力的所在。

第三,要正确适用实体法。

大多数法律文书者是为解决实体问题而制作的。

无论是案件事实叙述、证据材料分析引用,不是理由阐述、结论表述,都应当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即使仲裁文书、公证文书,凡涉及实体问题的,无一例外,也都要正确予以适用。

只在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显示其实用的特性。

第四,要符合法定程序。

一定内容的法律文书反映一定法律程序、环节的动作。

不同性质的诉讼宏观世界不同的诉讼法调整,与之相适应制作、使用的是不同的法律文书。

刑事案件不能制作、使用民事法律文书。

对于在解决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一并附带解决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既不能只制作刑事法律文书,也不能基于审理的是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就制作所谓的知识文书,加为这类纠纷诉讼所适用的仍是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只能制作、使用民事法律文书。

同样,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亦应制作不同的侦查、检察裁判和监狱文书。

同是审判阶段,还有审级和差别,发球一审或者二审的应制作一审或者终审裁判文书;

性财审程序的,应制作再审裁判文书。

制作法律文书不仅内容要合乎法定程序规定,而且在文书的提交、移送、拟稿、审核、签发、宣布、兼而有之等具体运行上,也要合乎法定的手续。

非经法定的程序、手续制作的文书是无效的。

因此,程序的合法与实体的合法,同样都是法律文书的有效性的重要保证。

四、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是严肃的文书,是内容合法与形式规范有机结合的统一体。

形式规范是它区别于其他公文的重要标志。

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样式格式化。

简便、实用、易行是制作法律文书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法律文书中,采用表格的样式占有相当数量。

格式化的特点在于:

内容要素立项简明,格式固定,层次清楚,标准统一,一目了然,便于制作和使用,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2.结构程式化,即文书框架构成相对固定,符合司法机关规定的样式标准。

具体表现在:

(1)文书结构固定化。

文书段落层次虽各有差异,但一般都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主要文书的正文,还可分为事实、理由和结论三部分。

文书结构三大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种类不同的法律文书又不尽相同。

(2)写作事项要素化。

种类法律文书的内容均由若干要素构成。

以当事人项为例,它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等;

又如表述作案的事实,离不开构成这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方法)、情节(行为过程、经济数额)、后果、被告人事后态度,以及有关的人和事等。

这些必备的要素,在相应的法律文书中相对而言固定,要逐一写明,不可缺少。

3.用语规范化。

法律文书是由评议文字组成的,除法律专业术语要符合法律规定外,结构要素用语也要求标准化。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文书结构间的承接、转折部分的表述,以及案件由来、合议庭组成、审判经过的叙述等,在性质相同的文书中,都有固定的用语,必须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正确使用。

五、制作的时效性

办案有时限,反映在法律文书上也有时效问题。

制作这类文书,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

例如,人民法院当庭口头宣告判决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应当在5日以内制作判决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同样,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也必须在法定的一诉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或者撤诉书,逾期未提出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或者撤诉不能成立,该文书即归于无效。

应当指出,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文书虽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时限规定,但不等于说这类文书不存在时效问题。

诉讼经济是进行诉讼的基本要求,办案贵在及时,不能拖延诉讼,况且从总体上讲,法律对侦查、起诉、审判几个诉讼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限规定,各个具体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也相对要受制于这一总的时限要求。

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象征,也是律师和仲裁、公证机构办理法律业务的专用文书。

这对于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教育公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运用法律文书这一具体形式。

依据刑事法律制作的刑事司法文书,有效地保证了法律对于犯罪的惩治和人民的保护,达到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民事司法文书和仲裁文书的具体适用,有利于调节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保证民事经济法律的正确实施。

行政司法文书的适用,在“民告官”的诉讼中,主要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使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贯彻实施。

公证文书则是通过对公证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确认,以有效地预防纠纷、减少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由此可见,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关系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实现司法公正的大事情。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的:

“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充分,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

”他强调“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

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二、保证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依照法定程序办案,这是公正司法,确保办案质量的基本前提。

法律文书是以法律为依据制作的,诉讼活动的每个阶段和环节如何运作,三大诉讼法都有相应规定。

司法机关办案和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每个诉讼程序的发生又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文书作为实施的前提,否则,某一诉讼程序就不可能发生。

一个没有法律文书而实施的程序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例如,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必须先有公安机关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这是检察机关批捕的文书基础和依据。

公安机关只有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才能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如果没有这一文书,公安机关就不能的执行逮捕,否则就是违法。

又如,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交上诉状,二审法院必须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可见,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的文书凭据,是保证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不可缺少的工具。

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教材

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依据事实和法律制作的起诉、判决、仲裁各种法律文书,是处理各类案件具体生动的写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

通过司法文书的制作与发布,进一步揭示了案件中各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反馈了法律、法规实际运行的大量信息。

它生动地告诫人们:

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什么是民事侵权行为,什么是依法行政,什么是违法行政,不同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案件产生的原因,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什么样的危害后果,使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法人懂得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是非分明,从中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事实证明,以法律文书内容为教材的法制课,不仅可以增长人们的法律意识,知法用法,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减少纠纷,预防犯罪;

而且有利于提高人们同各种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诉讼活动和非讼活动的忠实记录

按照法律规定,从立案起诉、证据收集、开庭审理,到判决执行的每个诉讼程序和环节,都有相应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并最终形成完整的诉讼案卷。

这些诉讼案卷忠实地记载了办理案件的全过程,是诉讼活动的产物。

透过法律文书所反映的情况,不仅可以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是否清楚,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据以定案的理由是否言之有理有据,处理的结果是否正确,判决是否已如实招待;

而且还可以检验办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从这个意义上说,已经结案的司法文书,既是检验办案质量的标尺,也是对案件进行申诉复查的重要依据。

至于仲裁文书、公证文书,则是从国内外民商事的非诉争议和有关公证事项方面,忠实地记载了仲裁活动和公证活动,储存着一定数量的相关法律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一定时期的法律文书,往往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定历史进程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状况和特点。

随着历史的失衡,这些文书档案将是考察研究司法工作和其他有关领域的历史资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5、考核司法人员的有效尺度

法律文书主要是由司法人员制作的。

一份优秀法律文书的制作,首先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写作甚而知识水平;

其次,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相应的社会知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

可以说,法律文书的制作是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综合运用的成果,也是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乃至文章风格的反映。

很难设想针对一个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案件能写出好的法律文书来。

因此,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低,一定程度上是对司法人员政治、业务能力和文化水准、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检验,也是考核司法人员德才素质的一个有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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