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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

一、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通过大量医疗事故的分析,医疗事故一般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1.人的因素:

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部门之间、个人之间对工作互相推诿、扯皮,思想重视程度低,不按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违章操作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

精神因素,如医护人员情绪过度兴奋或压抑时,都会造成注意力难以集中,自身控制失常,导致差错和事故发生;医疗技术水平低下,经验不足、技术能力差、缺乏协调能力者易发生事故。

2.机器设备因素

检查、诊疗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隐患,会造成医疗事故,如我国不久前发生的高压氧仓着火特大事故,就是空调电火花引起的。

调备超负荷、超龄运行,没有定期校验、维修、保养,也是事故发生的温床,如有些老式生化分析仪开机两小时后会发生零点漂移,造成测试结果失真,严重者可能导致医疗事故。

设备无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如漏电等都可能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3.物料因素

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

药品制剂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卫生材料和器械品种规格不配套不合标准,消毒不完全或二次污染都会造成医疗事故,医疗物资供应不足,品种不全有时也会威胁病人安全甚至死亡。

4.环境因素

噪声、粉尘、烟雾、潮湿、缺氧、照明不足、放射源、交变磁场以及高低温环境会使人体自身调节困难,出现倦困乏力,严重时会损伤身体。

医院内昆虫、虱、蟑螂、苍蝇、老鼠等均可引起院内感染、甚至造成医疗事故。

5.时间因素

节假日前后,刚上班或临近下班,人们安全意识松懈,是事故多发期。

如遇临时性突击工作,往往准备不充分,且时间紧、任务重,可能会放松安全防范要求,忙中出乱,乱中出错,从而酿成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带领学习什么是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

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

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

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三、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未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进行必要术前讨论和会诊,出现诊断错误进行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患者罗某,因出现尿频、尿急、尿痛等症状,到一乡卫生院就诊,经X光摄影检查,放射科医生诊断为“膀胱结石,约3×4㎝大小”。

罗某持乡卫生院X光片来到万安县某医院复诊,接诊的外科医生看过X光片后,也诊断为膀胱结石,并收入住院治疗。

万安县某医院给患者行“膀胱切开取石术”。

医生切开膀胱后,却未见膀胱内有结石,就对罗某谎称结石已取出。

罗某提出要看结石,医生又说结石较小,未保存,这与放射科医生诊断结石为3×4㎝显然不相符。

为搞清事实真相,罗某申请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

市医学会鉴定认为:

外科医生与放射科医生读片错误,将膀胱区的阴茎影误认为结石影,以至错开一刀,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

医院负完全责任。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万安县某医院被判赔偿罗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万元。

(案例2)未认真执行手术室查对制度,出现医疗事故

2005年3月28日,吴某在瑞昌市码头中心卫生院进行剖腹产手术,4月3日出院。

此后,吴某持续高烧并感觉腹部疼痛。

9月15日,吴某入住九江市妇幼保健院,被诊断为腹壁瘘管、盆腔异物并感染。

9月28日,妇幼保健院对吴某进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并钳出一团状纱布(盐水垫)。

11月7日,吴某办理出院手续后又感觉身体不适,于12月28日入住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剖腹探查术,又被取出纱布一块。

经鉴定,吴某属十级伤残。

经江西省瑞昌市码头人民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瑞昌市码头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吴某8.5万元。

(案例3)违反了抗感染的治疗原则,出现医疗事故

2002年2月6日,孙先生因感染戊型肝炎到铁路总医院传染科治疗。

2002年3月21日,因病情没有明显好转,孙先生被转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

治疗期间,医院连续给孙先生服用自行研制生产的中药汤剂。

在孙先生出现过敏反应后,医师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检查处理,反而继续令其服用该中药汤剂。

在患者有发生肝肾综合症的可能情况下,医师超剂量使用甘露醇,导致孙先生肝肾功能异常,病情加重。

4月11日,医师又违反基本诊疗常规,未询问患者过敏史,未作过敏皮试,就草率为患者注射了对患者禁用的药品,致使患者过敏反应加重,导致患者合并发生脑水肿、肝肾综合症、多脏器衰竭,于2002年4月13日死亡。

北京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鉴于医院在应用激素过程中未联合应用抗生素和对严重肺部感染处理不及时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患者死亡原因主要是自身疾病严重,故医院在本例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中应承担次要责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孙先生家属1.5621万元。

(案例4)医院开药,女患者服药产生不良反应,一审判赔13万

2002年9月,滕女士在西岗区某医院内分泌专家诊处就医,当时在该医院诊断为“高代谢症群”,处方药物“赛治”。

10月8日,滕女士出现畏寒发热,伴咽部疼痛,于次日到该医院住院,后于11月5日出院。

出院后滕女士的病情不稳定,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先后就诊于其他医院,诊断中均有“中毒性脑病、共济失调”,即出现明显的后遗症。

为此滕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85万余元。

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书》分析:

认为药物“赛治”如服用不当,患者会出现免疫力下降的严重后果,所以在服用时、尤其在用药初期医院有严格的注意义务。

本案滕女士在被告医院就诊后出现了严重病症,由此可以认定此后果与服用药物“赛治”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应属于医疗赔偿纠纷。

滕女士出现不良反映与服用“赛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医院有未告知滕女士及时作相关检查的过失,对滕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滕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案例5)危重病人由“无照大夫”抢救,按非法行医处理。

因为头昏及上肢无力,2005年9月9日,患者周世琼被儿子贾君驰送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11:

00,这位54岁的患者被安排到心脏内科住院。

一位三十出头的“医生”出现了。

据贾君驰回忆:

接诊、开处方等,都是此人一手操办。

在询问病史、量了血压听了心跳后,这位医生给周世琼下了病危通知书。

这位名叫伍兵(化名)的年轻的医生挂着“实习研究生”的胸牌。

后经证实,他当时是遵义医学院研二的学生。

此前,他曾在江西某县有从业经历。

病历记录显示:

11:

00,伍兵开了处方,给周世琼输了两组药液:

一组是糖水,一组盐水,各含有10%的氯化钾10ml,还有肾上腺、氧氟沙星等。

但在当天傍晚,病人的病情加重了。

她的上肢越来越无力,痰越来越多。

此时,贾君驰对院方开始不满:

按规定,每隔1小时医生就应该来查房,但他们常常两三个小时才来一次,特别是大部分人也挂着“实习生”的胸牌。

“母亲的病情不断加重,他们面无表情,听完就走。

”贾君驰抱怨说。

9月10日晨,周世琼的无力症状延续到下肢,后来连吐痰的力气也没有了。

贾君驰向伍兵反映,对方说这是正常的,贾君驰要求使用吸痰机,伍兵说:

“还没有到需要吸痰机的时候。

贾君驰找到了心脏内科主任石培。

石培说,他仔细看过了检查结果,除血压偏高外,病人一切正常。

他们按石培的嘱咐,扶着母亲下床走动。

“没想到这是母亲生平最后一段路。

”贾君驰流泪说。

走了几米,周世琼便呼吸急促,脸色发青,喘息了好一阵。

此时,又是伍兵赶来了———周世琼的病友证实:

她当时看见伍从医生办公室走出来,嘴里嘟哝着:

这个姓周的怎么这么麻烦?

伍用听诊器听了一下,留下一句“你母亲可能太累,休息一下就好了”,转身走出病房。

周世琼的呼吸更加急促,脸色青得吓人,贾君驰忙跑到医生办公室叫人,这时候伍兵不在了,来自皙水的进修医师杜方杰来到病室,周世琼的心跳已经停跳。

应病人家属要求,9月11日,院方邀请的贵阳市数名专家前来作了会诊。

结论为:

周世琼心脏停跳、昏迷不醒的原因为原发性高血压、原发性室颤和低血钾。

此后,周世琼一直昏迷不醒。

10月下旬,重症科主任陈淼———转病房后周的主治医师———要求病人家属放弃治疗,“你的母亲已经没救了”。

这遭到家属的强烈反对,贾君驰向院方提出换主治医生,被拒绝。

12月31日,院方宣布周世琼“脑死亡”。

贾君驰一家人陷入深深的悲痛中,他们仍然不愿放弃继续治疗。

在医、患双方的申请下,遵义医学会在贵阳为周的病情作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认定“非法行医”

在律师的帮助下,贾君驰对治疗过程中给周世琼下过医嘱的医务人员进行了查询,结果令他大吃一惊:

其中13名医师并不具备执业资格。

作为后期治疗的主治医师陈某,其登记的执业范围为外科麻醉专业,“一个麻醉医生来主治内科病人,这是典型的超范围执业。

”律师郭怀军说。

2006年4月9日,贾君驰以院方“非法行医、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严重的错诊、错疗从而导致患者重大人身伤害”为由,向遵义汇川区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此前,院方曾劝贾君驰放弃诉讼,允诺“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助患方5万元”,遭到拒绝。

庭审于5月15日进行,用的是简易程序,主审法官唐庆华当庭作出判决:

遵医附院构成非法行医。

判决书称:

遵医附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唐××、李××、程×、胡×、钱××等人,当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却对原告作“医嘱”,出具处方,而且“医嘱”单上都以医师名义签名,违法了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同时认定:

此案不属医疗事故处理范畴,而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的精神办理,此前,医学会所作的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对本案并无法律意义”。

遵医附院在10日内赔偿原告26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法院还破例宣判,原告的律师费用1.2万元由被告承担。

(案例6)错误诊断和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原告杨某,今年19岁,是郑州市某高校在读学生。

2006年8月12日,杨某因左侧腹痛,住进被告郑州安泰医院治疗。

医院诊断为卵巢肿瘤,并对其进行卵巢肿瘤手术,术后又服用大量化疗药物。

但经过近两个月的化疗治疗,病情不见好转,杨某的家人对医院的手术确诊产生怀疑,就到北京协和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原告杨某并非卵巢肿瘤。

但此时,原告已服用大量的化疗药物,对生理产生强烈的副作用,头发大面积脱落,整天神情恍惚,严重影响了学习和生活。

11月9日,杨某把郑州安泰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共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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