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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人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是医院进行医疗救治、业务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是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经营管理、服务事业的物质基础。

为规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

本着“合理、节约、必须”的原则,经医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保障和促进医院医、教、研等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医疗卫生行业新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拨给医院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法规等确认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容是: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监督检查、统计、综合评价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医院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总务科负责具有通用设备的管理,其他专用设备(含实验室设备)由设备科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计划、购置、验收入库、使用等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

㈠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档案,规管理程序,完善实物资产的产权证办理、资产申购、招标采购、资产添置、资产调拨、资产维护以及资产处置等相关手续,负责组织设备、物资采购的论证、招标、验收等工作;

㈡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分类统计、明细账、卡管理,确保明细账与实物相符;

㈢监督、检查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㈣统一规划实物资产的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㈤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相关部门编报有关资产的变动情况;

㈥对归属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维护跟踪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财务科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

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㈡负责医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确保固定资产总账与实物账相一致;

㈢协助设备科、总务科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加强对实物管理的监督和控制;

㈣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上报,并根据上级部门审核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占有或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医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对本部门领入或使用的物资,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责任。

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是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可以授权管理,但不能免除责任。

㈡自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账、卡、物进行核对,开展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登记和填报设备使用数据。

㈢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资产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

㈣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㈤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㈥设备、卡片丢失或随意将资产调换科室的,一经发现由科室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固定资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活动而购建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的各种房屋、设备、仪器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医院固定资产主要分以下几类:

㈠房屋及建筑物。

指医院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车房、职工宿舍、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的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

㈡专业设备。

指医院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医院的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等,具体分类如下:

医院专用设备分类表

 

设备分类名称

备注

医用电子仪器

心、脑、肌电图、监护仪器、起博器等

光学仪器及窥镜

验光仪、列隙灯、手术纤维镜、窥镜等

医用超声仪器

A超、B超、M超、UCT、超声净化设备等

激光仪器设备

激光诊断仪、激光治疗仪、激光检测仪等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高频手术、高频电凝、高频电灼设备等

物理治疗及体疗设备

电疗、光疗、体疗、水疗、腊疗、热疗等

高压氧舱

高压氧舱

中医仪器设备

脉相仪、舌色相仪、经络仪、穴位治疗机

医用磁共振设备

永磁型、常异型、超导型等

医用X线设备

普通X光线机、CT、造影机、数字减影机、X光刀

高能射线设备

直线、感应、回旋、正电子加速器等

医用核素设备

核素扫描仪、SPECT、钴60机等

生化分析仪

电泳仪、色谱仪、自动生化分析仪等

化验设备

血氧分析仪、蛋白测定仪、肌肝测定仪、酶标仪

体外循环设备

人工心肺机、透析机等

手术急救设备

手术台、麻醉机、呼吸机、吸引器等

口腔设备

牙钻、牙科椅等

病房护理设备

病床、推车、婴儿暖箱、通讯设备、供氧设备等

消毒设备

各类消毒器、洗刷机、冲洗机等

其他

以上未包括的医药专用设备等

㈢一般设备。

指医院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㈣其他固定资产。

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医院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㈠购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购买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税金(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贷款利息(专门为购建固定资产的银行借款利息)等。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得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㈡新建的房屋建筑物。

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㈢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冲减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原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㈣自制的固定资产。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进入固定资产计价。

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

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㈦盘盈的固定资产。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重置完全价值是指医院在取得无法确定原值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以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计价。

㈧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得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㈨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计价。

㈩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㈠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计。

㈡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㈢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㈤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记账有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固定资产应建立三账一卡制度。

具体要求:

㈠财务科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每月必须与财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工作,确保账账相符;

㈡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即设备科、总务科设置二级明细分类账,分类分户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码和使用变动情况,完善固定资产档案,确保账卡相符;

㈢使用部门设置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的台账,即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登记其类别、品种、数量、金额、领用日期、使用人、维修等具体情况,并会同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账、卡、物核对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医院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保管和保养制度,各使用部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六条资产使用部门科室的第一负责人是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人民医院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制度》(见附件单位部拟定)的要求,具体落实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规管理科室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教育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医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查登记。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医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根据医院的医、教、研等方面的业务需要,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医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见附件单位部拟定)。

原则上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苍山县人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见附件单位部拟定)并加以实施。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入库、出库、验收及入账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二十五条医院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遵循医院的需求与医院的财政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首要考虑是否对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确有益处,根据医院的规模、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条件)的现状、发展趋势和管理水平,是否需要和能否使用,统筹规划、逐步安排。

同时又要考虑财务预算是否可能,充分考虑医院的短期和远期的支付能力。

第二十六条属于基本建设围的固定资产建筑安装工程,从立项到完工结算及交付使用,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不属于基本建设围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年度预算计划,统一交管理部门综合平衡,经主管领导审批,纳入财务年度预算,核定计划后,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物资请购单,交管理部门,按审批规定办理,财务部门凭此请购单作付款依据。

第二十八条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计划采购,如执行计划有变更,必须征得使用部门同意;如使用部门要求变更计划,也必须取得管理部门认可,并附变更计划的理由,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如因计划变更,超过原预算金额的,必须事先征得财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临时需添置固定资产,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也认定确有需要配置的,加意见后呈主管院长审批。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添置固定资产监控,当月累计金额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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