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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装饰施工合同版.docx

深圳市装饰施工合同版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印

2010版

编制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的相关法规,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及室外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的建筑装饰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五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抄袭本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中的任何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深建价2010】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4.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工程量清单;

9.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10.发包人和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

11.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应按有关规定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发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合同备案情况(有备案要求时填写):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发包人:

具有本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本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和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6工程师:

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7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建造师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8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本合同中涉及工程量、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及工程索赔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应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1.10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1合同价款:

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12追加(减)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1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16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曰期的天数。

1.17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曰)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19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20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21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5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法定节假曰:

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4)经发、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工程量清单;

(9)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10)发包人和工程师发出的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

(11)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首先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

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图纸、标准、规范

3.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

超出本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份数的,由承包人自费复印。

3.2如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完成装饰工程施工图全部或部分深化设计时,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依约定的标准、规范完成设计任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就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内容、费用、期限、标准、审查程序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须发包人审核并确认后方可用应于施工。

承包人应对完成的设计文件承担全部责任。

3.4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发、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通知

4.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4.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4.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二、合同主体及相关人

5发包人

5.1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5.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5.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腾空施工场地使之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办理施工许可证;

(4)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5.4发包人未完成5.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6承包人

6.1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适用招标工程)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6.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经理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

若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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