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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开发商自有产权的停车设施因出让价格过高,也影响了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

四是缺乏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停车场的引导政策。

由于停车场建设回报周期长,开发商和社会各方积极性不高,迫切需要制订停车场建设土地批租和征用、融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是违章停车严重,停车管理有待加强。

一是查处道路违章停车的警力缺乏;

二是处分违章停车的力度不够,特别是对交通拥挤区域违章停车的处分;

三是停车设施管理缺乏信息化,难以引导车辆的使用。

六是停车收费结构不尽合理,价格引导机制不完善。

一是停车收费整体水平相对偏低;

二是地面和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倒挂;

三是停车收费标准没有表达停车区域、停车时段的差异。

二、近期治理“停车难”的主要原那么、主要措施与任务分工

根据国内外兴旺城市的经验,中心城区停车设施的供应应该遵循适度供应、适度短缺的原那么,这样才能确立公共交通主体地位。

而从我市目前的实际来看,停车设施处于严重短缺的状况,因此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着重通过建设和管理,积极扩大停车设施供应,把停车供需调控在预期范围之内。

为此,要遵循以下原那么:

(1)停车需求分类供应原那么

停车需求一般可分为居住地停车、工作地停车和公共停车三类。

即居住地停车位供应政策应是根本满足车位需求;

工作地停车位供应政策应是提供相对适度短缺的停车位供应规模,既满足必要的工作和办事需求,又防止小车过度进入核心城区;

公共停车位供应政策是提供适度的向公众开放的路外公共停车设施。

(2)区域差异供应原那么

针对工作地停车位,按照级差地租,实施区域差异供应,对于商业办公集中的区域,提供相应较少的停车位,实施较高的停车收费,鼓励人们选择公共交通方式上班;

一般区域提供适度的停车位;

而对于外围区域,那么提供相应宽松的停车条件,根本满足上班车辆的停车需求;

同时在城市外围的轨道枢纽点等位置规划设置公共停车场,鼓励小汽车乘客换乘公交进入市中心。

(3)一体化原那么

造成目前我市停车难问题的原因,不能简单理解为停车位供应缺乏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规划、建设、管理、政策和组织协调这5个方面。

从而形成相协调统一的一体化的政策体系。

经讨论研究,我们建议,目前我市治理停车难问题上要重点围绕中心商贸区和住宅小区这两大区域,加快建设和加强管理,今年试点,明年展开,三年根本解决。

——规划

(1)提高新建住宅停车位规划配建标准。

加大居住地停车位的规划供应,住宅停车位规划配建标准从0.5—0.6车位/100平方米提高到约1.0车位/100平方米,根本到达1户1个车位的水平。

同时可以考虑对公交兴旺和轨道站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的住宅,减少15%的停车位供应量。

(2)制定覆盖全市已建小区的停车设施修正完善规划,建议由市规划、房管部门负责。

(3)严格监督开发商对规划的执行情况,不得擅自减少停车泊位,确保规划指标落实到位。

建议这项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

同时,小区验收中,要把好停车设施验收关,由建设局负责。

——建设

(1)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需求为1.08万个,其中核心城区的需求是2500个,缺口1850个。

市规划部门按照xx年公共停车需求的预测,在中心城区规划了公共停车点25处(局部停车点由多个停车场组成),规划提供停车泊位约5598个。

如果将规划的这些停车场完全实施,估计需要投入资金5.32亿元。

建议分步实施规划,xx-xx年在商贸中心和副中心适度新建、扩建商业办公区停车位,建设14个停车场所,新增泊位2840个;

其中核心城区11个,需要投资2.23亿。

(见附表)。

这项工作建议由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园林等部门负责。

对于利用城市道路实施临时停车的泊位的划定和管理建议由市交-警支队负责,门参与。

(2)改善已有居住地的停车供应。

目前,我市103个住宅小区如果现有停车场所能够全部使用,那么小区的停车位缺口为5373个。

主要通过小区附近建设公共停车场,小区边角地建立体停车场以及小区路内停车、小区外围道路划线停车、小区周边单位空地和停车设施晚间停车等多种途径解决。

第一,新建一批停车设施。

最近,市规划部门对停车设施最为缺乏的翠竹、机械、西新桥、清潭、清凉等5个老小区以及元丰苑进行了调研规划,共规划停车场23处,提供停车泊位约2145个,需要投入资金约为1.46亿元。

但是我们认为,我市停车难的矛盾还普遍反响在90年代后期和2000年以来建设的小区上,比方1994年以来建设的103个小区的停车缺口就达5373个。

因此,建议今年在翠竹、清潭、世纪明珠、怀德苑、项家花园和竹林新村等6个能代表常州居住地停车根本状况的小区进行试点,在管理和建设上积累经验,然后在面上全面展开。

这项工作建议由市规划、国土、房管、园林等部门负责,房管部门牵头。

在运作上,建议一方面由国有投资主体率先实施开发,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检验我们的投资政策效果,充分发挥示范引导效应;

另一方面,要按照“用者自负”的原那么,加大停车设施建设的“招商引资”力度,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第二,适度增加地面停车。

由市交-警支队、基层派出所会同消防部门负责小区外围道路的划线布局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小区周边单位空地和停车设施晚间停车。

同时,要在条件适合的道板区域开辟停车泊位,建议由市交-警、城-管、门负责。

第三,增加人防停车设施供应。

按照“但求所用,不求所有”的原那么,鼓励各方充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利用人防设施扩大泊位供应。

建议由市规划、人防部门负责。

(3)适度扩建政府办事停车位。

对于目前停车位确实紧张的机关单位,鼓励其将地面停车场扩建为立体停车库,增加办事停车位。

该项工作建议由各有关单位负责,市规划局、国土避和房管局配合。

——管理

(1)确立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主体地位,制定《常州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与机动车停放管理的规定》,现已成稿,供讨论。

(2)恢复擅自改功能停车场库的停车位。

对于擅自改功能停车场库,要求其限期恢复停车功能。

该项工作建议由市交-警支队、工商局负责,各区和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同事,依法要求开发商改善技术条件不具备的停车场库,这项工作建议由市房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

(3)制定小区停车管理技术标准和业主与停车管理单位的停车协议范本(包括停车收益分配条款)。

建议分别由交-警支队、房管部门负责,市消防部门参与。

(4)由市公安部门制定市、区、基层派出所三级管理制度,在市交-警支队的指导下,依托各区以及基层派出所实施城市道路停车和小区周边单位空地停车管理,处理业主与停车管理单位的纠纷,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惩治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把静态交通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小区。

建议由市房管部门参与和配合。

(5)由市财政、门制定城市道路收费及分配管理制度,建议从停车净收益中,优先支付公安交管部门行政经费;

对向小区居民提供停车条件的周边产权单位给予补贴;

支付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企业的贷款贴息。

(6)实施外判违章停车取证权制度。

为加大道路乱停车的处分力度,建议通过违章停车取证巡逻车实施对违章停车的取证,交由市交-警部门执行。

对于严重阻碍交通违章停车可由市交-警部门拖离。

对于道板违规停车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处分。

(7)实施登记核实停车位制度。

对小区、办公商业区域等的停车泊位实行申报和管理。

由市交-警部门及基层派出所负责。

同时,市交-警部门在停车经营单位注册登记期间核查停车技术条件,参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和资质评审工作,并对停车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

(8)规划建设停车诱导信息系统。

该项工作建议由市门负责,市交-警部门配合。

同时,由市交-警部门研究道路停车的收费方式,如需要利用咪表收费方式的,由市门负责建设,市规划、交-警部门配合。

——政策

(1)投资政策。

为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我们初步考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政策:

一是对核心城区和效劳住宅小区的停车场所的建设用地按零地价供应或给予20年无偿出租。

二是对上述停车设施的市权范围内的建设规费一律免予征收。

三是对经营性停车单位五年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局部实行等额奖励,由财政部门负责。

四是对建设停车楼的企业,允许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从事其他经营业务,用于补贴停车经营,由规划等部门负责。

五是享受建设资金的政府贴息。

特别是要指出的是,停车设施的建设经营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停车产业市场还不成熟的最初3-5年,待停车产业成熟后,应当取消优惠,按市场化原那么运作经营。

(2)价格政策。

对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定价形式。

一是针对我市停车设施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适度提高地面停车收费价格,并降低室内价格。

二是拉开不同区域的停车收费级差,对于商业办公集中的城市中心区停车场,采用较高的收费标准,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对于城市外围的停车场,采用较低收费。

对于一些公共停车场和道路车位,主要效劳于短时间车辆停放,采用累进计时收费,即第一个计时段收一笔费用,第二个计时段那么加倍,以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

建议价风格整工作今年实施完毕,由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市交-警支队、规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等配合。

对于以上各项管理措施,建议由各有关部门在今年5月1日前形成标准性文件或制度,并付诸实施。

——组织协调

在治理停车难这个问题上,部门协调的难度远远大于技术难度。

因此,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体制、部门协调机制和督查监督机制。

(1)成立市城市交通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从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两大层面对行路难和停车难进行宏观组织领导。

建议由分管城建的市领导挂帅,各辖区和市房管、公安、规划、国土、建设、物价、人防、园林、发改、财政、工商、消防等部门为组成成员。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小区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2)近期需要重点协调配合的工作有8项:

①研究并会签《常州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与机动车停放管理方法》;

②围绕6个试点小区,开展对小区内外机动车可停放资源的调查,探索多途径解决方法,制定一村一策应对方案;

③推进核心区域公共停车场所建设;

④联合执法,恢复和整改擅自更改功能和技术条件不达标的停车场库;

⑤及时适应省里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方法的出台,制定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及收费方法,以及停车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⑥出台停车场所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

⑦加强宣传,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业主、车主、室内外停车场经营方等各方支持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⑧加快制订优先开展公交的政策意见。

(3)明确目标责任,加大跟踪督查力度。

规划、管理、政策、协同等环节的工作目标建议在今年底全面完成,建设环节的任务分阶段实施,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近期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配建进度。

建议目标分解和督查工作由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为使“停车难”治理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建议在5月中旬召开全市治理“停车难”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恪守职责、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和进度方案,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调研组成员:

政府研究室赵苏洪(执笔)、姜辉,市房管局马建超,市物价局周旭东,市建设局胡导云,市规划局孔和生,市交-警支队丁皓,市人防办张熙。

附件1

常州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方法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效劳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效劳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效劳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房管、物价、城市管理、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博物馆、学校、青少年宫、文化宫、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方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标准。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效劳工程、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或财政票据;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平安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市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类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收费标准按本方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位的管理效劳费参照物价部门的指导价,由停车场管理单位与停车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

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四)已配建停车场未充分使用、有闲置停车泊位并已对外开放的建筑物,闲置泊位50个(含)以下的,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闲置泊位50个以上、100个(含)以下的,其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闲置泊位100个以上的,其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为保障道路机动车正常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机动车。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使的道路临时停车位,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收费标准根据地理位置、停车需求和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确定。

收费标准应当表达科学、合理、方便的原那么,可高于其他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卡或定额收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督印制,停车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

停车位日常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缴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一)遇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区内停车的;

(二)下肢残疾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三)接送学生车辆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临时停放的;

(四)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

(二)保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在交费凭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

实际停放时间超出的,应当补缴超出时间的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四)将收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五)服从收费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置权。

(三)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应当接受交-警支队和基层派出所的指导,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阻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局部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

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车辆在共用局部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阻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四十四条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平安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效劳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情节严重的,可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标准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丧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未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下长时间停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第五十四条在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上,有以下情形之一,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未进入临时停车泊位的;

(二)驾驶人未按顺行方向停放或者超过停车泊位线;

(三)不服从收费人员管理的。

第五十五条对成心移动或损坏停车收费管理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损坏停车收费管理设施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人员不按标准收费、不给票据或少给票据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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