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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范围

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4)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

(5)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税目税率

税目

税率

注意问题

交通运输业

3%

Ø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Ø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此税目的征税范围

Ø远洋运输业的程租、期租和航空运输业的湿租业务属于此税目

Ø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Ø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

Ø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Ø注意营业税修缮(不动产、构筑物)与增值税修理的划分

Ø报装环节一次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按此税目缴纳营业税

Ø营业额的计算:

1.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除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无同类工程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邮电通信业

3%

Ø注意邮政业务中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区别

Ø注意电信业务里电信物品销售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Ø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多方合作共同提供服务的,以收入总额减去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化体育业

3%

Ø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动植物园)、展览、培训、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图书资料借阅等业务

Ø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此税目,应按“服务业——租赁”征税

Ø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不含广告播映)、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5%~20%

Ø包括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保龄球、台球、网吧、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业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5%~20%幅度内确定

Ø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转让无形资产

5%

Ø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Ø转让无形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但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

5%

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Ø营业额的计算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抵债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2010年1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在5年以内转让的,按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宅5年内转让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5%

Ø包括: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Ø远洋运输业的光租和航空运输业的干租业务属于此税目

Ø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旅游业”征税

Ø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Ø无船承运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Ø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Ø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税

Ø服务业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几个重要特殊规定:

1.代理业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

2.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不能扣广告制作费)

3.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以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保关、港杂、装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至付给合作单位合作费后的余额,按照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5%

Ø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Ø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Ø营业额的计算:

1.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3.本期营业额=(应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4.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5.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大类来划分,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6.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全部收入,包括代收代垫款项

7.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水电费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保险业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

9.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营业额=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

10.金融保险业以外汇为营业额的,应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额。

金融企业采用收入当天或当季末央行基准汇价折合;保险企业采用收入当天或当月末央行基准汇价折合

计税依据

收入全额

Ø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Ø关于折扣的处理原则: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Ø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Ø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按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的价款,计算: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收入差额

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

核定营业额

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能力等级2)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税率从高。

2.混合销售行为——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

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能力等级2)

(一)基建单位和建安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建筑材料、构件,用于本单位、本企业建筑工程的,移送时征收增值税。

但是现场制造并直接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政电信业务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营业税,其他的单位与个人征增值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征增值税;电信单位销售电信物品并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征营业税,单纯销售电信物品而不提供电信劳务的征增值税。

(三)服务业征税问题

1.代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

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委托方。

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并另收取手续费。

代购业务的关系见下图:

代购关系确认后的税收关系:

2.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对于代销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与货物销售额销售量无关的)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三)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其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P18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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