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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第一,卫生信息管理。

第二,健康教育。

第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第四,慢性病预防控制。

第五,精神卫生服务。

第六,妇女保健。

第七,儿童保健。

第八,老年保健。

第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第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

第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信息管理的内容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健康教育的内容

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易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传染病、地方病等预防控制的内容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慢性病预防控制的内容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精神卫生服务的内容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内容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转诊服务;

康复医疗服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概念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性质

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一是科学性。

保障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严密方法测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二是统一性。

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市、县或区)只有一个保障标准,它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全体居民,无论其就业与否、身份背景如何,在这个保障标准面前都一视同仁。

三是权威性。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政府组织制定和调整,并通过文件或法令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具有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点

1、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在公民由于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因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

能否得到社会救助的关键是申请者个人收入或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低于政府事先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它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以避免产生依赖心理乃至不劳而获的思想。

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救助行动即告一段落。

特殊群体的分类

当前,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特殊群体主要分为六大类:

高龄、孤寡、重病、特困、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劳模。

1、高龄:

一般来讲,高龄是指年龄在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

2、孤寡:

是指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且无儿无女的退休人员。

3、重病:

重病退休人员既包括按病退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病退待遇的退休人员,也包括退休后得了重病的退休人员。

4、特困:

一般划定特困线(活命线)、贫困线(温饱线)、脱贫线(发展线)作为判定标准。

目前,许多城市也以最低工资标准线、失业救济标准线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判定城市居民是否贫困的标准。

5、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

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统称为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

以干部身份办理退休的是离休。

以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视其工作过程的情况确定离休与退休:

曾经从事过干部工作的,干部时间长于工人时间的可办理离休,工人时间长于干部时间的仍然办理退休;

一直从事工人工作的办理退休,称为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老工人,享受100﹪退休工资,同时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给予增发1-2个月工资,其他待遇和退休职工相同。

6、劳模:

作为国家授予劳动者的最高荣誉----“劳动模范”,在国家级别上评选劳模最早是从1950年开始的。

1950—2000年全国共召开了九次全国劳模表彰大会,表彰劳模2.2万人次。

劳模主要有国家劳模、省劳模、市劳模三种。

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有关规定

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目标和要求,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为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要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丧葬事务的有关规定

目前,一般地区向退休人员提供的丧葬事务服务主要是指为其配偶、子女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退休人员死亡,其家属可申领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津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上述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但也有部分地区为深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财政拨付或从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办理死亡退休人员的丧葬事务。

陈旧丧葬习俗的危害

首先,因丧葬占用土地的面积在飞速增长中形成了死人和活人争土地的怪现象。

其次,现代公墓建设为墓地的自然还野制造了难以跨越的障碍,甚至于百年之内都不能自然恢复。

第三,丧葬造成的资源浪费与日俱增令人咋舌。

打破传统的封建思想,大力宣传科学的丧葬革新思想,是打破传统丧葬观念实现革新目标的最有效的办法和途径。

兴建退休人员公寓的有关规定

退休人员公寓作为劳动者退休后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属于公共老年服务设施的范畴。

2005年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

这项工作是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应对老龄化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促进就业和满足退休人员需求的“双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随着退休人员公寓建设步伐的加快,向退休人员提供这方面的信息,满足他们机构养老的需求,将逐渐成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三章承办协办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具体事务

就业服务具体事务

失业登记制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规定的就业服务和管理制度之一,也是开展劳动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失业登记的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主要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通常指领取优惠证人员)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包括失去土地和不足0.3亩地的人员)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不能登记的人员:

1)学生;

2)退休(提前退休人员);

3)不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

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

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职称、人员类别、现住址、邮编、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专长、技能培训情况、失业时间和原因、原工作单位、择业要求、联系电话或联系人电话等。

失业登记人员的义务

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就业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各类创业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的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招聘活动、求职意愿和求职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6)已就业的应向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注销登记的规定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登记的地点

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就业登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服务和管理制度之一,也是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

就业登记的对象

就业登记的对象是进行了失业登记后,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生产经营收入的人员。

包括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等。

就业登记目前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另一种是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后,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或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协理员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的内容

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根据实际用工人数分别按要求填写表格,签署意见并盖章;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查验失业证、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应在其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收回被录用人员失业证或在失业证“就业登记”栏目填写就业等情况。

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的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状况,并应填写就业人员登记表。

没有设立就业人员登记表的,要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人力资源登记表)就业再就业情况记录栏内填写就业再就业状况。

失业登记的基本程序

1、审核失业登记人员材料

1)新成长劳动力人员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毕业(职业资格)证书、档案等有关材料。

2)就业转失业人员有就业经历转失业人员,除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毕业(职业资格)证书、档案等到有关材料外,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退出现役的证明,随军家属凭随军批复以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毕业(职业资格)证书、档案等有关材料。

4)残疾人员除按第1)、2)项执行外,登记时还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县(市)区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

5)大中院校毕(结)业生持本人毕(结)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相关技术技能证书,近期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6)农村劳动力一些地方对农村劳动者也进行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意愿尚未实行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持本人学历证书、户口簿和身份证、相关技术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所在村(社区)有关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指导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人力资源登记表)

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人力资源登记表)是对失业人员信息采集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在指导填写时应当按照格式内容如实填写,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完整。

书写规范、字迹工整清晰,表述的内容无歧义。

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情况等情况与提供的材料一致。

3、办理失业证明

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证明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授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直接发放失业证明;

一种是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申报,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发失业证明,再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放给个人。

4、失业登记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在做好失业登记相关材料整理归纳后,要将失业登记的信息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相应的记载。

录入失业登记的信息要做到真实全面、准确无差错、及时有效、与书面登记内容相一致。

同时在失业登记人员实现就业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实现动态管理服务。

就业登记的基本程序

1、宣传和指导用人单位录用备案

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2、其他方式就业登记

主要是指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

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申报就业登记。

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时,个人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

二是调查登记。

在进行劳动力资源摸底调查、入户调查以及走访、回访中对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就业登记。

三是直接登记。

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安排组织生产自救、早市夜市摆摊经营、公益性岗位、家政服务等形式就业的,要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直接办理就业登记。

进行其他方式就业登记,主要做好三个环节的工作:

第一,指导填写就业人员登记表。

第二,办理就业登记记录。

第三,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主要就业优惠凭证的种类与对象范围

在我国,享受就业扶持政策需要凭有关证明享受。

不同时期对不同人员,要求的凭证也有所不同,如2002—2008年,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

残疾人享受就业优惠政策需凭残疾证。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规定,各省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有关人员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优惠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范围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其他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应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

2)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核发证件的省(区、市)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长期存在就业扶持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就业优惠凭证的发放程序

1、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发放程序

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统一办理”的原则申领发放。

1)申请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领登记表。

2)审核

收到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材料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主要核实,主要核实其下岗、失业身份、就业失业状况、未再就业原因、下岗失业期限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况,经申请对象所在地社区张榜公布后,如无异议,即签署意见。

对不符合领证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要逐一登记,建立台账。

3)发放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就业优惠凭证的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都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实现再就业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有关部门负责收回。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对象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行[2009]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等文件已经明确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今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范围:

1、由中央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

主要包括六类人群:

一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是城镇复转军人。

四是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

五是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六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有效证明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上述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由中央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

2、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

各级地方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中央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基础上,将借款人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人员,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

各地的具体范围和具体条件会有所不同。

《通知》发布以后,包括上述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在内,凡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都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这里所说的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2005年时规定的一般掌握在2万元,增加到2008年新政策规定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贷款贴息的种类

贷款贴息根据对象的不同分为全额贴息和半额贴息。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相应的有效失业证明,就业困难人员需持相应的证明。

2、贷款申请书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项目计划书。

5、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6、其他资料。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程序

1、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需持相关材料,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后,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2、贷款资格审查

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推荐意见,按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项目评审

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就业项目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确认后,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该就业项目认可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将申请人材料及同意贷款的意见书送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认定给予贷款担保的,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出具不可撤消担保书,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4、贷款发放

借款人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

承办、协办社会保险具体事务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主体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主体是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和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利的自然人和组织及依法履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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