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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化政策第一次作业发表

設計文化政策課程第一次作業發表

 

臺灣電影政策的發展與分析

 

博士生︰李景熙

授課教授︰楊裕富

前言

電影作為一重文化創意產業,是一種高美學素養與系統化的結構,電影也包含創製實踐過程與產業構面等要素,然而,現今台灣電影的政策發展偏向「重美學、輕產業」的情形。

本文認為︰「電影不僅是「導演」展示個人風格的圖框,更必須越過圖框,放置於更寬廣的經濟、政治與文化脈絡裡運作」,基於此,本文將以整體的構面下分析台灣電影的生存與發展,藉由歐、美與韓國的電影政策之間相互比較後,擷取優點作為未來國家電影政策的發展與參考。

基本上,“電影創製實踐的順序可包括︰1.資金募集、2.原創構想、3.作品創製、4.行銷發行、5.映演販售與6.社會附加等步驟”【1】,而掌握整個運作核心的人物便是「製片人」,也是台灣電影長期以來一直忽略的地方,以致於對於電影題材找尋、故事來源與電影類型的發展缺少宏觀的視野與市場洞察力,甚至形成以「導演」為中心的畸形現象,因此,培育優秀的「製片」才是當前台灣電影的重要政目標之一。

如上所述,除了對「製片」的求才若渴之外,電影產業同時也是一種依賴合約關係的運作模式,從製作、發行至映演間所涉及的權力關係,甚至在「發行、映演」方面,政府單位可扮演對外聯繫的窗口,因此,本文需要研究的目標與目的包括︰

(一)、針對「製片人」的角色與任務分析,與電影產業發展間的關係探討。

(二)、臺灣電影政策發展的分析與初步規劃。

(三)、好萊塢電影與歐美電影政策分析等。

另一方面,在研究方法上,藉由「比較法」比較台灣與歐、美、韓各國電影政策的差異,吸取好的經驗作為依循的參考,最後,關於研究成果將提供政府單位與電影相關從業人員參考。

1、文獻探討

1.1.製片

1.1.1.製片人的角色與任務

一部電影企劃案的成形階段是「製片團隊、導演與編劇」共同發展,三方皆是電影的靈魂人物,缺一不可,而「製片人」更是電影製作中的主要統籌者。

“以一部電影計劃(filmproject)的運作而言,「製片人」或是「製片團隊」(producingteam)通常扮演著統籌企畫與資金籌措的角色,並負責控制預算支出、拍攝進度、擬定發行佈局,以便為投資者與創作者謀得最高利益。

”【1】台灣資深電影製片人兼導演吳思遠認為製片人應該要︰

(一)、懂得市場。

(二)、要知人善用。

(三)、要懂劇本。

如上所述,製片人是促成一部影片拍出來的人,一個好的製片人能將一部該拍的片子拍得完好,“製片人是一部電影的創意起始者,也是一個有著企業自主個性的拓荒者,他往往是第一個察覺到一個意念是否具“有創新並兼(或)具商業價值。

”【1】因此,“製片人通常是整個製片團隊運作的核心,負責處理資金的籌募,邀集適當的合夥人與投資人等事項,同時更尋求影片在國內外市場和一些影展盛會的預算,還有規劃影片的行銷發行步驟等工作,此外,他也要負責劇本題材的搜尋、創意人才(明星演員、導演)的聘任、合約的議定、財務與版權的管控等行政事務。

”【1】如上所述,「製片人」也必須對市場與行銷具備高度的敏銳度。

另一方面,製片也包括“「共同製片」(Co-Producer)這個職位,但並不常見,只有某些大型電影計劃時,製片團隊內會有好幾位製片人同時分工處理計畫執行的龐雜事宜,因此稱為共同製片人。

”【1】此外,也有“「協同製片」(AssociateProducer),稱為製片經理,他們通常是製片人的副手,能獨當一面,處理相關財務、法律、行政、創製等事宜的人。

”【1】

1.1.2.獨立製片人

“獨立製片形成於1980年代,由於七大片廠稱他們自己為「主要」(major)片廠,因此嚴格說,所有非由七大主要片廠製作的剩餘類目(residualeategory)影片均應被視為獨立製片。

”【1】基本上,獨立製片與大型片廠兩者間之差異乃在,例如在國際發行管道,以及其後得國際網路連結,獨立製片都有不同於大型片廠/發行商的架構及組織方式。

電影製片團隊下有許多架構機制,控管每個製作過程,其中每個工作人員的工作細項都不盡相同。

美國製片團隊與台灣有相當大的差別,主要因素也在於製片制與導演制間的不同,台灣因為歷史背景的關係,使得最早電影製作由官方來主導,後來發展成官方輔助與個人創作為主,致使發展成導演制。

導演工作內容除了包括題材尋找、修改完成劇本外,又或者導演自行尋找資金,等到資金取得才開始尋找製片工作團隊,因此台灣電影創製的運作通常是以個人式的工作室為單位,而美國則是以法人組織的製片公司(productioncompany)為核心。

然而,獨立製片人也必須面臨五項不確定風險與壓力︰“

(一)、如何選擇利潤回覆率高的企劃。

(二)、如何取得融資。

(三)、如何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協商各種合約條款。

(四)、如何整合或控制所有參與人員的資源投入。

(五)、如何控制外部逆反的因素,例如︰天氣、意外、演員生病、盜版行為等。

”【1】

1.1.3.台灣電影製片發展方向

電影製作過程可細分五個階段,包括︰開發、前製、拍攝、後製、發行與宣傳等,其中尤以開發與前製階段最為重要(若前製階段的計畫愈週密詳細,拍攝期所遭遇的風險就相對減少),這部分亦是台灣電影所欠缺的能力,如能培育出優秀的製片人才,不僅能在電影開發期時快速確定拍攝題材,並且與導演、編劇協力開發故事,進而依照故事需要精準遴選演員與工作團隊,完成完美的電影企劃案,最後尋求投資者,以確定資金主要來源。

然而,目前台灣電影業所面臨的共同問題之一便是「資金」來源的困擾,早期最常運用便是抵押房產向銀行借貸,但是,必須面臨銀行利息的沉重負擔。

另一方面,台灣電影的收視環境與市場規模接近歐洲,所以,可採取如歐洲各國採取的獨立製片模式,進而尋求大型片廠資金合作,可避免銀行借貸的負擔,大型片廠的資金也具備信用,營運穩定度也高。

1.1.台灣電影政策分析

1.1.1.電影政治、經濟因素

電影是整體的系統性運作,其中包含政府政策制定與市場經濟因素,如學者Monaco(1981)曾指出︰「經濟因素決定了電影的下層結構,也決定了電影依此發展的基礎,和可能繁衍的潛力,而政治因素則決定電影的整體結構。

」所以,作為電影產業從政治、經濟架構下分析是無法避免的,當市場面臨特殊形式的電影需求時,政府角色也從履行社會契約變成推動者,因此,本文將從八0年代做為臺灣政府電影工業的政治、經濟政策的重要參考,並對於台灣電影的發展作為因果關係的探討,內容整理如下:

表一

年份

重要政策

實值改善

1989

報禁解除,宣佈「動員戡亂時期國片處理辦法」,政府推出「國片輔導金制度」。

1.「國片輔導金制度」是以創作者為導向,不以娛樂大眾市場為導向。

2.電影環境生態遽變,民間減少拍片,僅能靠輔導金政策拍片。

3.「國片輔導金」自1989年首度實施以來,輔導金額從開始的三千萬元,增加到五千萬元,2001年再提高到8,100元,佔了電影處年度總預算的二分之一。

1991

新聞局提出國片振興方案,並併入當年的六年國家建設計畫。

新電影建立起電影的外交空間,雖在國內市場不好,但卻在國際發剛發熱。

1993

政府舉辦「電影年」的活動,公開宣示籌劃設立「電影工業園區」。

越來愈多電影創作幾乎都是為了參加國際影展而拍,表現在選才及影像風格上甚為明顯。

1998

好萊塢電影在配額和拷貝限制的全面開放。

因應WTO台灣政府開放了美商八大的「外片進口數」、和將「外片拷貝數量」放寬至58個,以全台灣的戲院胃納,這個數字幾乎等同不設防,毫無保護意義。

2001

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立法院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刪除了「國片映演比率」和「對外片徵收輔導金」的條文,從此對外幾乎沒有任何限制。

2.造成好萊塢電影每檔強片,台灣和全球幾乎同步發行,不僅是自製國片,連香港電影在台灣也無力足之地。

2004

新聞局推出企業投資電影20%抵減的大利多。

提高了企業資金注入國片的動機

年份

電影產量

1970

200到300部年產量。

1980

近百部產量。

1990

平均不到30部產量。

年份

票房收入

1990

全國產片全年票房總收入佔有5.78%。

1999

全國產片全年票房總收入已跌至0.46%。

 資料參考自【6】、【1】

如上表一所示,「國片輔導金制度」即便提供電影創作者發展的空間,雖然每年的「輔導金」逐年升高,但是由於政府單位過於保護創作者的心態,即便提供創作者無後顧之憂進行創作,但是,因為過於保守的策略,雖然開啟了臺灣電影特殊的美學樣貌,然而卻忽略商業與市場間的平衡,因此,針對「國片輔導金制度」勢必有許多需要檢討之處,以下內容為國內「輔導金」制度的許多條件與限制︰

表二

1.

電影短片之製片、導演及編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明,如為共同製片者,至少應有一人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共同導演或共同編劇者亦同。

另一方面,電影短片之導演並應符合下列規定︰未曾導演兩部以上新聞局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之電影片,未曾導演新聞局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或獲新聞局國產電影片製作完成補助之電影片。

2.

獲輔導金之電影短片之製片、策劃、劇務、導演、編劇、副導演、助理導演、場記、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藝術指導、美術設計、服裝設計、電影音樂(作曲、配樂)、動作設計、造型設計、動畫設計、攝影、錄音及剪輯人員應領有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3.

獲輔導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新聞局、新聞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輔導金電影製作合約業務之機關,將輔導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於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4.

獲輔導金電影短片之簽約及履約保證金,獲輔導金者應於接獲本館通知後七日內,向電影資料館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獲選輔導金總額的5%),並與本館完成簽約手續。

5.

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

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委員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新聞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的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且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含該輔導金電影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其他本局認定之後製作工作)。

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且經原輔導金審查委員會事前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6.

長度應逾六十分鐘,且以中文發音為主。

7.

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及拍攝。

資料參考自【1】

關於「國片輔導金」的制度面檢討,將在二、比較分析時深入探討,不管是台灣電影或是後期崛起的台灣新電影都直接地與「國片輔導金」制度相關,以下是針對各個時期台灣電影作品與票房、得獎間的比較分析,內容整理如下︰

表三︰臺灣新電影導演作品年表、得獎與票房紀錄

姓名

性別

重要得獎紀錄

代表作品

1.

a.1983第二十屆金馬獎最佳改編劇本獎(與朱天文、丁亞民、陴Q真合得)《兒子的大玩偶》b.1984第二十一屆金馬獎最佳改編劇本獎(與廖輝英合得)《冬冬的假期》c.1985法國南特三洲影展最佳影片d.1985瑞士盧卡諾國際影展特別推薦獎

e.1985第三十屆亞太影展最佳導演獎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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