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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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知识
社区矫正基础知识
1、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做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帮助罪犯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3、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裁定假释的;四是被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什么是管制?
其特征是什么?
、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主刑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其次,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会客、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再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什么是缓刑?
其特征是什么?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缓刑制度有以下特点:
首先,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其次,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再次,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条件的。
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活动的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8、什么是假释?
其特征是什么?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适用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获得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方可适用假释。
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
其次,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在十年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的方可假释。
但是,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再次,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9、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我国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必须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10、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其特征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导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依法采取的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有以下特征:
首先,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特定性。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被判处刑缓期执行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其次,执行条件的法定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严格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3种法定条件。
再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不是刑罪的消失,只是有条件的临时变更执行的场所,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均应收监执行。
最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计入刑期。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仅是对执行场所的变更,不涉及原判刑罚的改变,仍是刑罚的执行。
因此尽管执行的方式由监禁人身自由的收监服刑变更为非监禁人身自由的狱外执行,但由于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仍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理监督,罪犯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有关监外执行规定,其刑罚仍在执行之中,因此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11、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有哪些不同点?
一是环境不同。
监禁矫正是在监狱中进行矫正,它将行刑对象与社会相隔离;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
二是矫正的理念不同。
监禁矫正的报应惩罚色彩比较浓重,而社区矫正的重塑人格、感化教育等人性化色彩比较浓厚。
三是矫正主体不同。
监禁矫正的主体是监狱机关和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专业工作者,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四是矫正对象不同。
监禁矫正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
五是矫正方式不同的内容。
监禁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的严格管理、各种思想教育以及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其形式多样化,社会参与广泛化。
12、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
一、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二、有利于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使其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三、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四、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1、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
社区矫正的衔接;社区矫正的执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的解除。
2、什么是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答: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根据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交接相关法律文书、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报到后3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3、什么是社区矫正宣告?
社区矫正宣告的事项包括哪些?
社区矫正宣告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在社区矫正人员即将正式接受服刑前,对其说明的一些事项,如服刑时间,服刑管理规定及相关处罚等的活动。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4、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5、社区矫正小组由哪些人组成?
答:
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监护人或者保证人,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
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矫正小组组长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6、司法所应如何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
答:
应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并把握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的方案。
7、司法所如何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
工作档案明细(由司法所建立)
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2.调查评估意见书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责任书
7.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8.社区服务记录表
9.社区矫正人员等级管理测定量表
10.社区矫正人员等级评定表
11.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管理等级测定报告
12.社区矫正个案
13.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
14.社区矫正人员准假通知书
15.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16.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17.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1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9.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20.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21.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22.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注:
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的复印件作为司法所留存档案副本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单位:
编号:
填表日期:
姓名
曾用名
身份证号 码
一寸免冠
照片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日
文化
程度
健康
状况
原政治
面 貌
婚姻
状况
居住地
户籍地
所在工作单位
(学校)
联系电话
个人联系电话
罪名
刑种
原判
刑期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原羁押场所
禁止令
内容
禁止期限
起止日
矫正
类别
矫正
期限
起止日
法律文书收到时间及种类
接收方式及报到时间
在规定时限内报到
超出规定时限报到
未报到且下落不明
主要犯
罪事实
本次犯罪前的违法犯罪记录
个
人
简
历
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
职务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