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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四川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及《细则》专家组一人一份

-号《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及《细则》(专家组一人一份)

 

 

————————————————————————————————作者:

————————————————————————————————日期:

 

 

川教[2004]260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

(试行)》和《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关于“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特制定《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标准》和《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示范性幼儿园是新时期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它对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

二、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范围

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是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园指导思想端正,教改成效显著;教师队伍素质高,办园条件好,幼儿园管理科学、规范;保育教育质量高,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家长和社区评价好,在省内具有较高声誉的幼儿园。

《标准》是引导各地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也是评估验收示范性幼儿园的依据,《细则》是示范性幼儿园评估中的具体指标,适合于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

达到《标准》和《细则》的幼儿园均可申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制的公办幼儿园;

2、近3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幼儿园;

3、开放意识淡薄,与家庭、社区联系少,与普通幼儿园没有建立固定的业务指导关系,对当地幼儿教育的示范辐射作用不明显的幼儿园;

4、有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实验、活动的幼儿园;

5、规模和班额过大的幼儿园。

三、示范性幼儿园的申报和评估验收程序

1、从2004年起,我省启动“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

各市、州局要根据《标准》和《细则》中的评估要素,结合本地实际,确定B级指标和C级指标的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幼儿园对照《标准》和《细则》进行认真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

2、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自查报告。

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上报市、州教育局。

3、市、州教育局组织评估人员对申报幼儿园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厅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市、州教育局的申请报告;

(2)、市、州教育局的评估报告(必须有全部评估人员的签名);(3)、市、州教育局的《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表》;(4)、幼儿园自查报告。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于上一年12月至当年的5月底之前上报。

4、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幼儿园进行抽查。

达到《标准》和《细则》的由省教育厅授予“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

5、“八五”和“九五”期间验收的“合格示范幼儿园”须重新申报、评估、认定。

由市、州教育局根据《标准》和《细则》,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评估,向省教育厅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附规定的申报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符合《标准》和《细则》的,由省教育厅认定为“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

认定工作于2006年底结束,到2006年底,我省将停止使用“合格示范幼儿园”的名称。

四、加强管理,发挥示范作用

1、各地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展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

要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重在导向的原则,努力创建一批质量高、条件好、有特色、现代化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以带动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2、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不搞“终身制”,每3年由市、州教育局进行复查,结合平时考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凡幼儿园内部管理和改革不力,保育教育质量下降,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社会反映大,发生恶性事故的幼儿园,将取消其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

附件一:

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

附件二:

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

印发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2004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一:

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

(试行)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第1条示范性幼儿园是指能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努力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思想端正,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师素质和办园条件好,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高,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切实发挥示范作用,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全省有较高声誉的幼儿园。

第2条示范性幼儿园在办园指导思想、园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卫生保健工作方面起示范作用;在师资培训方面发挥基地作用;在办园条件标准化,指导家教,家庭教育与社区密切配合等方面起带头作用。

第3条示范性幼儿园办园规模应在6个班以上、12个班以下,寄宿制幼儿园不超过9个班;能根据当地义务教育实际年龄编班,可分为大、中、小班,也可混龄编班。

每班的幼儿人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数。

第4条示范性幼儿园选址科学合理,附近无污染源,便于与社区教育配合。

园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环保、优美,富有童趣和教育意义,有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

第5条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和适合幼儿保教工作需要的园舍。

园舍占地面积每生应大于13平方米,园舍建筑面积一般为每生不少于8.8平方米。

园舍建筑标准和设计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要求。

第6条有满足开展幼儿保育教育工作需要的各类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辅助用房、设施设备等,用房面积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应达到《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的要求,每幢建筑的安全通道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

第7条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地。

体育活动场地要考虑幼儿的安全,以草坪等软场地为主,也要便于幼儿在雨后能立即开展户外活动。

有条件的幼儿园还可设置分班活动的场地。

园舍占地面积在满足第5条规定的条件下,其中共用和分班室外活动用地每生各不少于2平方米,绿地面积每生不少于2平方米。

同时,要有一定面积不同种类的地面供开展不同的活动。

全园至少有100平方米的供儿童使用的自然草坪。

有沙地(沙池、沙箱)、游泳池(嬉水池)、30米跑道。

第8条保育和教育教学设备达到《四川省幼儿园玩具配备目录》配备标准。

教玩具适合不同年龄阶段幼儿,数量上应满足幼儿发展的需要,并做到种类丰富,投放合理,便于幼儿取放和操作。

每班配有钢琴及各类打击乐器。

全园至少有一台办公计算机和相关软件,并能充分利用;有多媒体教室,教育手段现代化。

第9条适合各年龄段的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5册,并经常更新。

配备供保育、教育、教研使用的教师各类参考资料,幼教刊物不少于5种,教师、保健人员用书(理论资料、刊物)人均10册以上,有配套的保育、教育挂图、教学卡片等。

第10条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医务室、医疗器械和常备药品。

第11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畅通。

幼儿园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添置等专项经费来源有保证。

通过政府拨款、社会及个人捐资助园、收取幼儿管理费等多种渠道,使经费能够满足保育教育需要。

公办幼儿园要保证财政性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第12条幼儿园的经费使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幼儿园设备资产总值逐年增长,园舍条件不断得到改善,设施设备使用效率高。

第13条园长任职条件除必须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外,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幼儿园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精通幼儿园保育教育和管理业务,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管理组织能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勇于开拓。

第14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完善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实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办园效率。

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参与、检查、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幼儿园管理手段现代化。

第15条有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幼儿,教育思想端正,具备优良职业道德的教师队伍。

绝大多数教师具有不断学习、探索、思考、研究、创新的能力,并能承担教研科研任务。

部分教师是当地有影响的骨干教师。

所有教师都具有幼儿教师任职资格,其中80%以上的教师应具有大专毕业学历,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占10%,具有一级教师职称的占50%。

第16条保育员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并受过职前专业培训。

医务人员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保健员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炊事员必须100%接受过专业培训。

财务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须持会计证上岗。

第17条全园教职工队伍精干高效,身心健康,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史。

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的配备按照原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编制标准(劳人编〔1987〕32号)执行。

第18条积极开展教育改革、教研科研活动,成为本地幼儿教育研究的实验基地。

有反映幼儿园办园宗旨和办园特色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有紧密结合本园实际保育教育科研项目,有市级科研或实验课题,每两年有质量较高的经验总结、调查报告、论文在市、州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和市、州以上大会交流。

第19条有正确的办园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教育内容、形式、方法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别差异,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幼儿园一日活动安排科学合理,保教并重,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重视环境创设,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第20条严格执行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卫生保健常规管理落实到位,能开展幼儿五官保健,对有特殊需要的幼儿能早期干预、矫治,对心理发展偏异的幼儿能及时发现、正确疏导。

幼儿膳食做到科学合理、营养平衡。

保健教师、保育员、营养员工作科学、规范、有序。

第21条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身体健康,活泼愉快。

幼儿有良好的生活、卫生、学习和行为习惯;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对他人有爱心和信任感,乐于与人交往、合作,主动参与幼儿园的各项活动;对周围事物和自然环境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有初步的环保意识。

第22条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合作密切,与小学相互衔接,各种教育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采用多种方法指导家庭教育。

家长对幼儿园管理、保教工作和服务满意。

与社区共享教育资源,开放办园,指导社区早期教育活动,效果好。

第23条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幼儿园采取传、帮、带和输送骨干教师、提供设备、场地、联合办学等多种形式,对本地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并取得显著成效。

为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适宜的早期教育。

第24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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