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商铺租赁合同文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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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商场管理公司为商场制定及不定时修订的装修规划及说明。
第四条:
交铺日期﹑租赁期限
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租赁使用的商铺交铺日期为年月日。
租赁期限为年,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
租金、租金的缴纳方式
一、出租方出租给承租方承租的商铺每月租金收取标准如下:
第一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免租期为天;
第二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
免租期为天。
二、承租方须于签约之日支付第一个月租金,以后每月十五日前向出租方缴纳当月的应付租金。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承租方同意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元(两个月的租金及两个月管理费)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如承租方合同期间违约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七条:
商场管理费及公共分摊费用
一、商场管理费
1、为确保承租方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出租方或管理公司对本商场实施统一的综合性商业物业管理;
2、商场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元/m2.月,承租方每月十五日前向出租方缴纳。
3、该商场管理费用于:
中央空调设施维护、自动扶梯的维护、消防及供水、供电设施维护、公共设施照明维护、公共卫生保洁、管理服务等。
二、公共分摊费:
承租方须缴纳的公共分摊费用以当月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承租方按各自商铺占有的建筑面积分摊;
承租方须于十五日前向管理公司缴纳当月应付公共分摊费用。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商场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文件可酌情调整需征收之商场管理费用,承租方需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缴付。
第八条:
装修期及开业时间的约定
月日(交铺日)至月(起租日前一天)为装修期。
承租方必须于起租日起营业。
装修期满天后即年月日起,承租方仍未能准时开业,又未经出租方同意,则视为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即日收回商铺,并不予返还已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及合同明确的其他费用;
2、因检测设施、卫生清洁、经营管理、救灾、排除危险、维护安全、防火检修等原因有权无偿进入承租方承租的商铺进行工作;
3、保障承租方在守法依约经营的情况下不被干涉而自主经营;
4、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监督承租方守法依约经营;
5、为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商铺及设备设施;
6、有权聘用或成立管理公司对本商场的商铺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法依约正当使用商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2、经报请出租方及管理公司同意后,对商铺进行必要的装修;
3、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商场管理费和政府规定征收的有关费用,如:
工商管理费、税收等;
4、合理使用、维护商铺和设备设施,确保整体安全;
5、接受并配合出租方或管理公司统一的商场经营管理,遵守有关商铺经营制度、服务公约、防火责任书、治安责任书及合同附件等文书中约定的各项规定;
承租方经营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出租方不负连带责任。
6、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应对商铺内个人财产及人员进行投保并自行办理保险手续。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7、合理使用,积极维护商铺和设备设施,确保整体安全。
商铺内设备设施经出租方验收,交付使用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护及检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商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第三人对商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在签订本合同一个月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否则出租方有
权收回商铺并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保证金及预缴租金。
由于欠交税费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出借、抵押、出售、与他人合作、用于非法活动或改变商铺用途及其他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收回商铺并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保证金及预缴租金。
3、经出租方书面形式告知承租方当月应缴相关费用的金额后,承租方仍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的,除补缴拖欠款项外,还须以每逾期一天按拖欠款项总额3‰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
逾期超过当月20号的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除追偿租金及相关费用外,有权收回商铺、解除合同并有权处臵商铺内所有物品。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停业七天以上(含七天),将视为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商铺并解除本合同。
5、为维护商场公共形象,创造良好公共营业环境,承租方每日不得早退、迟到(请假除外,如商场营业时间内商铺亮灯、无人,则视为承租方早退、迟到)。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商铺内张贴任何信息(例如转让、转租、招租等)。
如承租方违反此约定,出租方有权收回商铺并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保证金及预缴租金。
6、租赁期满,逾期不能成功续约又不迁出商铺,甲方有权随时封存商铺,并按履约保证金额标准的五倍向承租方收取惩罚性租金,以赔偿出租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租赁期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政府征用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执行或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及承租方自行负担,双方均不作违约,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按日结清结算。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商铺的维护及保养
租赁期间,商铺除因结构质量问题外,由承租方负责维修保养,如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商铺破损或不安全,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承租方如需对商铺进行装修,必须报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另商铺装修必须使用达到国家防火要求的材料,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第十三条:
承租方的变更
出租方不允许承租方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将其正在租用的商铺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如有发现出租方可立刻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且承租方已缴的一切费用出租方将不予退回(包括履约保证金、当月租金管理费和建设分摊费等)。
就承租方不得将其租用的商铺转租问题,出租方作出如下规定:
1、签订本合同时,应贴上承租人的近照,如发现不是承租人自己在商铺经营,又没有办理聘请营业员看铺手续的,出租人有权认定承租人的行为为违约转租;
2、承租人聘请营业员看铺的,应携营业员的近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向出租人登记。
解聘、变更营业员,应在三天内向出租人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
既没有办理聘请营业员看铺登记手续,承租人又不在商铺经营达三天时,出租人有权认定承租人的行为为违约转租。
3、承租人聘请营业员看铺时,每月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仍由承租人自己向出租人缴纳。
承租人每天应在出租人办公时间内到出租人办公室签到,以释转租的嫌疑。
以日历顺序计算,出租人到办公室签到的手续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三次。
当月承租人未含请假少签的原因,签到不能少于20天,少于20天出租人有权认定承租人的行为为违约转租。
4、当出租人认定承租人的行为为违约转租时。
出租人有权根据合同法解除《商铺租赁合同》,收回商铺,不予退还保证金、预付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租赁期届满的处理
1、租赁期届满,承租方如继续租赁商铺,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同意出租的,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接到承租方书面通知后,在租赁期届满前十五天回复承租方。
否则,将视作承租方放弃续租权。
2、商铺租赁期满承租方如不继续租赁商铺,须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出商铺;
迁出商铺前承租方必须
结清一切应付款项,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办理好歇业手续;
租赁期届满或者解除合同的,一切镶嵌在商铺结构或者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物,承租方一律不得拆走,出租方亦不予补偿。
如出租方要求清理及恢复商铺至出租方交付予承租方使用时的状况,承租方亦应履行此责任,并负责有关费用。
另外,承租方应将商铺固定装臵的设备设施(详见附件二)完好或修复至可供正常使用情况下交还出租方。
如承租方交还商铺未符合上述条件,必须修复至上述要求,否则出租方有权不返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租方和承租方对《商铺租赁合同》及《商场管理协议》的执行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
经一个月的协商未果的,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争议未解决前,双方必须执行《商铺租赁合同》及《商场管理协议》。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送达
因合同发生的通知、书面信函等以挂号信寄出日期为生效日期。
出租方通信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
承租方通信地址:
。
承租方地址、电话号码等通信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出租方。
出租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承租方应当签收。
否则,出租方按本合同承租方地址邮寄或在商场张贴有关通知,视作承租方已经签收。
第十七条:
保密
本合同内一切条款及日后出租方经营运作方案方法等皆为机密资料。
承租方在未得到出租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第三人泄密。
否则,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附则
1、承租方所租的商铺必须与本商场同步开张营业;
2、本合同自承租方缴足相关费用及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之日止失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及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章):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签章):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0***-*******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二:
房地产商铺租赁合同标准
香格里拉花园商铺租赁合同书
甲方:
电话:
地址:
乙方:
甲方愿意将位于XXX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XXX(现状)一层商铺:
号,小计?
间商铺,建筑面积:
m2;
二层商铺:
m2上下两层共计?
间(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总建筑面积:
?
m2。
乙方租用商铺用途:
经营?
行业。
第二条商铺租期:
合同签订租期五年,自2014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标准和租金交纳期条件:
1.租金标准:
一层: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m2,二层: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m2。
之后逐年按上年租金标准的10%递增计算当年的租金,以此类推。
(例:
第二年的一层: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m2,二层:
3元/m2;
第三年的一层:
元/m2;
第四年的一层:
第五年的一层:
元/m2。
2.优惠政策:
甲方同意免除乙方?
个月商铺租金(含装修期)按租期分摊至每年,即商铺免租期为:
自2014年月日起至2014年月日止为第一年的免租期,租金为零;
自2014年月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为第二年的免租期,租金为零;
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为第三年的免租期,租金为零;
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为第四年的免租期,
租金为零;
自2017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为第五年的免租期,租金为零。
3.付款方式:
①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应交纳人民币?
圆整押金。
合同终止,乙方缴清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后,据实结算。
如果甲方的商铺在租赁期内有销售的,商铺押金将按业主所购商铺面积占乙方租赁总面积中的百分比转由业主质押。
②自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应缴纳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计?
个月的商铺租金:
人民币圆整(?
元)。
?
后期的租金须提前叁个月时间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商铺租金。
即:
2014年月日前缴纳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计?
圆整(?
元);
2014年月日前缴纳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计?
2015年月日前缴纳2016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计?
?
2016年月日前缴纳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计?
圆整(?
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水电费:
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安装并交纳相关费用;
2.物业管理费: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乙方按照香格里拉花园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按1元/m2/月自行交纳;
3.电话费:
4.煤气费:
5.维修费:
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或原有的设施及管网、管线等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单方面将房产所有权出售给第三方,无需提前告知乙方。
房产
出售后,我司在本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自动转为取得房产所有权的第三方享有,我司不再承担任何甲方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商铺转租给第三方使用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乙方必须保证承租方与甲方按本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合同约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六条甲、乙双方职责:
1.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未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甲方、物业公司、电力公司或自来水公司可采取切断水和电及其它措施。
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超过合同标准额的20%。
如拖欠租金30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商铺另行处理,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的结构及商业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按照设计要求自行改造装修。
乙方造成租赁商铺及其它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
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
3.乙方如在租赁商铺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商铺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租赁期满,固定装修(地砖、装饰墙等)归甲方所有。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商铺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商铺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
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甲方应于2014年?
月?
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乙方装修及使用,乙方须按照香格里拉花园对商业街的整体形象要求进行装修,并约定乙方在3个月内须装修完毕,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店铺重新招商。
8.乙方在租赁期内,商铺装修及使用无条件接受香格里拉花园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规定准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9.商铺装修过程中,乙方须提供商铺外立面及门面招牌效果图给甲方审批,有损商圈形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到位。
第七条合同解除
1、因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违约金。
(1)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的;
(2)乙方拖欠各种费用超过一万元的;
(3)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店铺用途有损香格里拉花园整体形象或是对社区业主居住有影响的;
(4)乙方破坏商铺结构安全,损坏商铺各项设施,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店铺或设施严重损坏的;
(5)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改变店铺外观或破坏商铺结构安全。
甲方因上述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收回出租商铺重新招商,甲方所收押金不予退回。
2、甲方延迟交付出租商铺一个月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甲方提供现状商铺,乙方自行开通水电,按商铺所占面积分隔墙体及安装门窗。
商铺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等所有费用须按照香格里拉花园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结算方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商铺租赁过程中,乙方自行负责维护商铺的使用功能。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樟树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人(签章):
年月日
篇三:
商铺租赁合同
身份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相关事宜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租赁范围、期限及特别约定
(一)租赁范围
甲方将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获得的位于片区层
号的商铺(下称商铺)出租给乙方,铺面建筑面积㎡(以下涉及到商铺租金、物管费等费用均按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为准。
乙方认可此计费标准,乙方承诺不以计费面积差异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租赁期限
双方同意租赁期限为年,即自甲方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确定的商铺交付之日起将具备使用条件的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三年止。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运作需要将合同项下的商铺自行经营或对外转租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无须甲方的另行同意,甲方承诺将配合乙方的转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照、出具书面文书等。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乙方或第三方亦不得违法经营。
(四)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商铺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甲方有义务与受让方至乙方处办理变更手续。
受让方必须遵守本合同之规定。
第二条商铺租金及相关费用
(一)商铺租金按每年租金为元整(¥元)计。
(二)租金的支付方式租金按每年度为一个支付计算期,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免于收取乙方的租赁费用。
乙方经营商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税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物业费用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四)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装修
(一)甲方商铺向乙方交付的装修状况为毛房,铺面配套相关的水、电、卷帘门、消防设施等。
(二)乙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对商铺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商铺的承重结构、用途、外观。
(三)依据“来装去留”的租赁原则,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装饰除可拆卸、移动的动产、设备可搬走外,均应保持原状移交甲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保证有合法权利出租商铺,并保证乙方和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商铺。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商铺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但不得妨害乙方的正常营业及安全。
(三)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商铺所有权对外为自方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抵押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保证在承租商铺期间,甲方提供的商铺内的设施、设备和公共设施、消防等设施设备和物品的完好。
如商铺内的设施、设备和公共设施、消防等设施设备和物品正常磨损及消耗的应由甲方及时更换,以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二)严格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管理的有关条例。
(三)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乙方有义务及时办理工商及税务的相关手续,并按时上缴相关的费用,守法经营。
第六条商铺的退还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5日内,将商铺按照双方的约定交还甲方。
(二)商铺内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的可移动设施、设备、物品,乙方须在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或合同期满后3日内清理完毕。
(三)甲、乙双方各自经营的债权债务归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一)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商铺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未作出购买商铺的书面表示,视为乙方放弃该项权利,甲方有权不再征求乙方的同意而将商铺所有权转让。
但应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书面通知乙方,所有权转让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由新的业主承接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二)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经营场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但须在租期届满前6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否则优先承租权自然消失。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赔偿
(一)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本合同项下的商铺交由乙方管理使用,
如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未向开发商按时接收商铺致使乙方不能使用的,或拒绝向乙方交付商铺的,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乙方违约金,按甲方购买本商铺总价的10%并乘以三年计算。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单方面在法律无规定之情形和本合同无约定之情形下提前收回出租的商铺,或者向乙方要求解除、终止本合同的;
2、甲方因个人原因被司法机关追究,导致出租商铺被查封、冻结,拍卖或变卖的;
甲方有以上情形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承租商铺的,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乙方尚未使用的租赁期限,以商铺每平方米元/每月承担违约金。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在法律无规定之情形和本合同无约定之情形下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