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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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伤残标准”B.2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确定的,公式为:
C=Ct×
C1×
(Ih+∑)。
其中,C是“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单位是“元”;
Ct是“伤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多处伤残者应当提高其最后的伤残等级,但提高的程度不能超过一级。
常林、陈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交通伤是复合伤,多处伤残应分别评出,多处伤残是一个赔偿问题,是执法人员如何掌握的问题,一般以高的为准,其余等级采用晋级的办法。
晋级的原则,高等级吸收低等级;
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者,晋升一级,但只能晋升一级。
陈新山、谢润红等认为,对两处以上伤残者,应分别评出各处伤残,最后按晋级系数确定伤者伤残等级,但最多只能晋升一级。
邓振华、杜传耀等认为,多处伤残的处理,单纯用“提升”来解决是不够的,赵新才在1991年提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建立了解决多处伤残问题的数学公式,这一方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注:
GB18667-2002规定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是采纳了赵新才提出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数学公式。
)
第三部分: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的做法
(一)各地做法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
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注:
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计算后Ia为0%(0),即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
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
一级,0%;
二级,10%;
三级,9%;
四级,8%;
五级,7%;
六级,6%;
七级,5%;
八级,4%;
九级,3%;
十级,2%。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
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每增加一处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2%;
属六级至十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1%。
5、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
6、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7、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8、部分保险公司
采用累积法。
先取最高级的赔偿指数(赔偿比例),P1;
再取次高级的赔偿比例,P2,P2×
(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
再取第三级的赔偿比例,P3,P3×
(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
再取第四级的赔偿比例,P4,P4×
(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第四级的附加指数,……n。
最后将最高级的赔偿指数与其他附加指数相加即为赔偿指数。
(二)部分法院判决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晓英、杨志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40%;
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等于10%,原审酌情以每处5%计算并无不当。
参照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为8016.91元/年×
20年×
(40%+5%+5%)=80169.10元,原审计算上诉人应得的伤残赔偿总额为80169.10元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祖贤与徐汝丰、卢志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关于残疾等级的确定,因上诉人属于多等级伤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
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本院酌情以每处5%计算,参照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元/年×
(20%+5%+5%)=74282.4元。
原审将伤残赔偿指数定为20%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3、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兰州方圆建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祁海莲等、乐都县出租车行、乐都县出租车管理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规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为0至10%;
祁海莲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应相应确定为1%,原判将残疾赔偿附加指数确定为最高值10%,与侵权行为规范的惩罚功能不符。
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邱小林与兴国县潋江镇人民政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7)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即为2952.56元×
(20%+20%+10%)=29525.6元。
(三)举例比较
1、甲因伤致残三处,构成八级、九级、十级,求甲的赔偿指数?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八级,赔偿指数为30%;
九级,附加指数为2%,十级,附加指数为1%。
甲的赔偿指数:
30%+(2%+1%)=30%+3%=33%。
2)云南
九级,附加指数为3%,十级,附加指数为2%。
30%+(3%+2%)=30%+5%=35%。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九级,附加指数为2%,十级,附加指数为2%。
30%+(2%+2%)=30%+4%=34%。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九级,附加指数为1%,十级,附加指数为1%。
30%+(1%+1%)=30%+2%=32%。
5)江苏
九级,附加指数为5%,十级,附加指数为5%。
30%+(5%+5%)=30%+10%=4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九级,附加指数为20%,十级,附加指数为10%。
30%+(20%+10%)=30%+30%=60%。
7)部分保险公司
九级,赔偿比例为20%,附加指数:
20%×
(1-30%)=14%;
十级,赔偿比例为10%,附加指数:
10%×
(1-30%-14%)=5.6%。
30%+(14%+5.6%)=30%+10%=40%。
通过以上举例比较,可以看出,依据不同的Ia取值,甲的赔偿指数分别为:
33%,35%,34%,32%,40%,60%,40%,各不相同。
2、乙因伤致残三处,构成三级、六级、八级,求乙的赔偿指数?
三级,赔偿指数为80%;
六级,附加指数为5%,八级,附加指数为3%。
80%+(5%+4%)=80%+9%=89%。
六级,附加指数为6%,八级,附加指数为4%。
80%+(6%+4%)=80%+10%=90%。
六级,附加指数为2%,八级,附加指数为2%。
80%+(2%+2%)=80%+4%=84%。
六级,附加指数为1%,八级,附加指数为1%。
80%+(1%+1%)=80%+2%=82%。
六级,附加指数为5%,八级,附加指数为5%。
80%+(5%+5%)=80%+10%=90%。
六级,附加指数为50%,八级,附加指数为30%。
80%+(50%+30%)=80%+80%=100%。
六级,赔偿比例为50%,附加指数:
50%×
(1-80%)=10%;
八级,赔偿比例为30%,附加指数:
30%×
(1-80%-10%)=3%。
80%+(10%+3%)=80%+10%=90%。
89%,90%,84%,82%,90%,100%,90%,不尽相同。
第四部分:
笔者建议
笔者认为:
云南以及保险公司,这两种计算方法及结果各有优势,相对合理,应当值得推广、使用。
但从律师实务的谨慎性角度出发,目前在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笔者建议还是优先考虑适用累积法。
当然,这一切要得到根本改变,还有待标准制定机关早日对Ia做出明确解释了。
因为Ia(伤残附加指数)不可能为达到一级,如果达到一级的话就按照100%计算了,就没有必要再计算其他的了,如,一处是一级伤残,另一处是八级伤残,则应按一级计算即可,本人认同云南省的做法。
(冯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