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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总复习知识点定稿
宪法学期末总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关于宪法的概念(含义3个方面)
其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为什么)
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
所以,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规律基础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不同
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
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所谓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含义包括: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
普通法律要以宪法为依据,把宪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由于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因此,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相违背,它就失去或者部分失去了效力,相应的国家机关必须对其加以修改或者被废除。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
这就是说,宪法的法律效力既是最高的,也是直接的。
宪法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依据和基础,对人们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指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是宪法具有最高、直接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制宪权和立法权加以划分,并对制宪和修宪过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在制定宪法方面,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起草宪法的机构,并由专门的机构通过。
从修宪上看,在成文宪法的国家,除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外,宪法的修改都采取比普通法律的修改更为严格的程序。
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我国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其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为什么)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随着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的产生而产生起来的,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资产阶级把斗争的胜利成果和有利于自己的政治体制、国家制度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以便巩固其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并使这种地位合法化。
而这种政治体制,国家制度的核心是民主制度,所以,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其三、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为什么)。
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次,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历史条件以及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实际内容,①在不同类型的国家,宪法的内容不同②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宪法内容不同③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宪法的内容不同;总之,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反映着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无论是宪法的制定还是宪法的修改,总是和政治力量的对比以及政治形式的发展变化分不开的
传统的宪法分类:
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②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③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君民)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的实质分类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规范的含义、特点和表现形式
(一)什么是宪法规范(含义)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而宪法关系是指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这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决定的。
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它容纳了执政者以外的各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宪法规范的概括性是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内容广泛,宪法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因而简明扼要,具有概括性,这是宪法规范表述上的特点)
3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①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想宪法的特有制裁模式②近代宪法大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
③一些国家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部门或特别机关,对违宪的法律、法规予以撤消或宣布无效。
(三)宪法规范表现形式: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一般指有宪法规范存在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
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最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4.宪法解释:
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的一种。
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对它的不同理解,为此,需要法定的有权机关拙现的问题作出解释,这对于保证宪法的统一执行、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必不可少的。
宪法解释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
即宪法的解释权由议会行使。
英国是实行这种制度的代表。
我国解释宪法的权力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的,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力与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又是结合在一起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同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种形式是由法院解释宪法。
实行这种制度是以“三权分立”理论为基础的。
法院解释制最初实行于美国。
美国宪法对宪法解释问题并未作出过明确规定。
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始于1803年所确立的惯例。
第三种形式是由特定机关解释宪法。
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解释宪法的权力归属于某一特定的机构。
这些机构包括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
特定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又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解释宪法的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的制度。
这是近代宪政实践的一个特点。
5.宪法判例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确,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一)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作用的条件
宪法规范作为现代社会一个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居于根本地位的规范,其基本功能是对特定类型社会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从而实现宪法规范国家权力鲁公民权利的终极价值。
但是,仅有宪法并不当然地能够实现其功能。
宪法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多方面条件的支持。
1.宪法规范的科学性:
是指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真实反映现实的社会关吏宪法具有严密和完整的科学体系。
宪法规范的科学性首先取决于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正确性。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立足于它要维护人民的利益,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主义。
宪法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它的总的指导思想,是我国人民长期斗争历史经验的基本总结,为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提供了前提条件。
其次,宪法规范的科学性还取决于,它要真实地反映并正确处理各种现实的社会关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
再次,宪法规范的科学性,还要求其必须概念清晰,含义严谨、明确,界明,做到对其进行解释的排他性,以免在适用时产生疑义。
2.宪法规范的完备性:
是指宪法必须对国家生活中的各种根本性问题,比较完整的规定。
这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政制度是否完善的尺度。
3.适宜的社会外部环境
适宜的社会外部环境包括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较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社会公众强烈的宪法意识。
尊重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认识到宪法对自我权利维护的基本功能是正确的宪法意识的基本内容。
第三,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二)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及其解决。
宪法规范的功能发挥有赖于多方位的条件支持。
但在行宪实践中,由于某一因素的缺失,而导致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是常态。
所以,宪法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是相对的,而其冲突则是绝对的。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试图制定出一部与社会永久适应的宪法,而在于建立有效地调整宪法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机制。
宪法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具有静态和理性的规范与具有动态和生的社会现实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
应从规范价值和现实价值统一的角度综合考虑两者的冲突,寻求两者的和谐。
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
资产阶级在掌握国家权力以后,都要通过制定宪法以求按宪政的精神组织国家权力,并按宪法的要求实现国家权力的运行。
由此,宪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规范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
首先,要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确认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
其次,它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确立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其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
二、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
如果说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是宪法的首要功能,那么,保障公民权利就是宪法的主要功能。
在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主要是借助于普通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依据,制定相关的法律,则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必要条件。
三、宪法对实行法治的作用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它要求宪法在法治建设中起到核心的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宪法保证国家的立法权按宪政的要求运行。
其次,宪法为法制的完备奠定了基础。
因此,没有宪法就不会有法制的完备,从而也就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宪法对经济的作用
宪法对经济的作用,可以表现为积极的推动,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阻碍,关键在于它能否正确反映客观的经济规律,它所保护的经济基础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五、宪法维护国家的统一
国家的统一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和国家的富强。
我国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它确认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力实行区域自治,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其次,为了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问题以及台湾回归祖国的问题,宪法规定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
除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的修改程序外,为了处理违笔问题,还专门建立了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根据宪法的最高性,一切国家机关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第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第三,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监督的机关
1.由司法机关监督
司法审查制度:
是指在实行宪政的国家,由法院按照诉讼的程序对某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制度。
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2.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3.由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及效力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
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
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
对已经生效的法律:
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附带性审查是与那种不以争议为前提的主动审查即抽象性审查相对应的。
第四,宪法控诉:
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实施的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在宪法实施的监督方面,主要内容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去实施的职责。
第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汉,
第三,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荬施的职权。
第四,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宪法监督体系,以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条件。
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剑制度的建立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
英国宪法
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其立宪历史甚为久远,享有“宪政之母”的声誉。
它最早产生了议会政治,建立了资本主义代议制度。
英国的宪政和代议制度为后来各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制定宪法与构建政制所仿效。
英国宪法两个特点:
第一,渐进性。
英国宪法并不是通过某次制宪活动一次性完成的,其宪政历史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1215年封建时期《自由大宪章》的制定。
第二,不成文性。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英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即不是由一个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的书面文件表现出来,而是由各个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判例、惯例所构成。
这是由于英国不像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在建立资产阶级统治后制定出一部成文宪法,而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不成文宪法,它是历史的产物。
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的保守性。
英国不成文宪法主要以以下形式表现出来:
1.宪法性文件2.宪法性惯例3宪法性判例4权威学者的著述
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它以1776年的《独立宣言》为先导,以1777年的《邦联条例》为基础而制定。
1787年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成文宪法,巩固了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基本要求,促进了新兴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同时作为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所确立的联邦主义原则和三权分立原则及总统制的政体为后来许多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
法国宪法
1791年制定的法国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这部宪法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并宣布废除一切封建制度,取消一切特权,因而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但是,这部宪法规定在法国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只限制王权而不废除王权。
此外,还公开违背《人权宣言》的民主原则,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剥夺大部分公民的选举权。
就这些来说,它比《人权宣言》后退了一步。
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制宪及行宪实践,标志着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正式产生
《魏玛宪法》:
1919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著名的《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它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它不仅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还强调了公民享有经济权利;它还以社会化原则为指导,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限制。
《魏玛宪法》所提出的公民经济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化原则,反映了20世纪初个人本位主义的弱化,社会本位的合理性开始得到承认。
这代表了时代的新动向,为世界范围内宪政制度的新发展提供了契机。
从这个意义上说,《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近代资本主义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过渡。
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
1906年清政府下令预备立宪,开始了其“预备立宪”的骗局。
1908年9月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以9年为立宪预备期限。
《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个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宪法文件,它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将封建专制制度加以合法化,巩固了君主的绝对权力。
所以,它徒具宪法之名,而无宪法之实。
2: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并迅速形成席卷全国之势,清廷的统治面临被推翻的命运。
为挽救其统治,清政府再一次乞灵于立宪。
1911年10月清廷用3天的时间匆匆起草并于11月3日公布了《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而对于人民权利,却只字未提,这反映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虽然《十九信条》在限制君权方面有让步,但这仍挽救不了清王朝灭亡的命运。
1912年2月12日,清朝皇帝不得不宣布退位,《十九信条》也随着清朝的灭亡而成为一张废纸,清朝末年的立宪丑剧也宣告收场了。
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1月1日在南京成立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在孙中山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召开制定约法的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由孙中山正式颁布实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在中国延续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确定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保护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和私有财产权,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和积极的历史意义。
但是,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而且由于南京临时政府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立宪派和旧军阀相互妥协的产物,这部约法没有提出一个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
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这部约法不可能使广大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也不可能实现其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理想。
4:
袁记《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窃夺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当上临时大总统后,深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自己的束缚,决心背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4年1月10日下令解散国会,而于1914年5月1日制定了完全体现自己意志的袁记《中华民国约法》。
5:
曹锟的所谓《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是旧中国反动政府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尽管它还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无论从内容上、形式上《共同纲领》都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在当时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7:
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人民民主原则。
宪法关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
这种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2)社会主义的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并且“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这就明确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过渡进而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1954年宪法在贯彻上述基本原则的同时,也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比如,宪法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而在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步骤和方法时,宪法的规定又有很大的灵活性。
1954年宪法的制定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它是民主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中国经验和外国经验、领导智慧与群众智慧相结合的产物。
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
同时它为普通立法提供了原则和依据,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1954年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8、1975年宪法基本上还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
由于这部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制定的,受“左”的思想影响,加上“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致使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错误和缺陷。
9、1978年宪法
10、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组成,共138条。
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82年宪法是一部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宪法,也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
(三)1982年宪法的性质与指导思想
1982年宪法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诞生并逐步完善的。
所以它在性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在反映的国情上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不同于我国以往的各部宪法,它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并以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国家的根本任务,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第二,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的方针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目标之一。
宪法明确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宪法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了许多新的规定
第四,坚持改革开放。
宪法坚持改革的精神,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主要历史教训,对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的原则性规定。
宪法的这些规定,对后来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发展起了指导作用。
第五,巩固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宪法把巩固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作为自己的基本精神之一,它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民藤团结、保证民族平等、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作出了重要规定。
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他指的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特别强调的是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国家是历史的产物,他是一定范围的领土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管理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一般具备四个要素: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
是多形式和多方面的,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原因,还有历史的因素等等。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基础的现状是决定国家性质的主要的和根本的因素。
宪法中国家性质的规定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2.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直接体现。
3.社会的文化状况也是影响和体现国家性质的重要因素。
4.国家性质还受到特定国家的历史条件、传统和习惯的影响和制约。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的不同,才使得各国的国家性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内涵,使即便是国家性质大体相同的国家,也在其表现形式上有着丰富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以上的这些特点直接或间接表现在宪法上,就使宪法对国家制度的规定呈现出了无比丰富的多样性。
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不同表现。
具体地来说,我国当前的人民民主主要表现:
1.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所有。
这里的广大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