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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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投资顾问学员三个月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并达到投资顾问助理级客户资产量标准,经经纪业务总部审核同意后,营业部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须一年一签。

培训不合格及未达到投资顾问助理级客户资产量标准的学员予以淘汰。

培训考核由营业部自行负责。

对离、退休人员、内退、兼职人员、在校学生等不得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签订《同信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书》。

第三章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和认定

第八条投资顾问的职级序列分为四级,即:

1.专家投资顾问2.

高级投资顾问3.投资顾问4.投资顾问助理。

第九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

专家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纪录;

2、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证书;

3、由其提供顾问服务的客户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

4、为营业部创造的年收入不低于30万元。

高级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

2、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或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证书;

3、由其提供顾问服务的客户资产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

4、为营业部创造的年收入不低于20万元。

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

2、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或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3、由其提供顾问服务的客户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

4、为营业部创造的年收入不低于10万元。

投资顾问助理的任职资格:

2、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或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证

书;

3、由其提供顾问服务的客户资产规模不少于300万元。

4、为营业部创造的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

本条投资顾问和投资顾问助理的从业资格给予18个月的宽限

期,从正式任职开始18个月内,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否则应予以降级或淘汰。

个别特殊情况须专门报总部审批。

本条所称的“由其提供顾问服务的客户”包括投资顾问个人在本办法施行后个人新开发的客户和本办法施行之前开发的已经确认为其名下的客户。

本条所称的“年收入”的定义为:

佣金收入(含存量客户的增量业绩收入)+利差收入+其它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客户事后返佣。

其它收入是指佣金制度改革后允许券商收取的咨询费及因开发投行、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而为营业部创造的收入。

本条各款对各级投资顾问人员所列的资格标准为并列关系,必须同时满足。

第十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认定分为初始认定和正式认定,认定后持证上岗。

初始认定是指在本办法施行后,参加三个月的培训学习并考核合格后,因初次从事投资顾问业务而采取的一种过渡资格认定。

正式认定是指对从事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在考核后的任职资格认定。

对正式认定后的投资顾问人员,公司根据后续的业绩表现,对其聘用职级进行持续的调整。

第十一条新聘用的投资顾问人员,一般初始认定为投资顾问助理。

如新聘人员同步引进的客户的资产规模达到投资顾问及以上级别的标准,可直接初始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投资顾问,但在3个月试用期内,如客户资产量和创造的收入均没有达到该级别考核标准的,必须

予以降级。

投资顾问助理试用期内如客户资产量和创造的收入均达不到考核标准,如符合《投资顾问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人员范围,并能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者,可转为兼职投资顾问(但在签定聘用协议书时,必须注意劳务纠纷),否则予以淘汰。

试用期后,各级投资顾问人员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定期考核并进行职级调整。

第十二条任职资格的正式认定严格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级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标准为依据。

任职资格的各项标准须同时满足,符合标准的才能被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投资顾问。

第十三条各级别投资顾问的初始认定和正式聘用由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审批,营业部不得擅自录用,但可以根据考核结果自行决定

淘汰。

投资顾问人员后续职级调整由营业部负责,严格按标准进行。

营业部须于每月头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顾问人员的聘用情况报区域

经纪业务部和经纪业务总部备案。

第十四条几种人员不得招聘为各级投资顾问,详细规定参见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聘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

1、以个人或团队的方式积极发展新客户;

2、与所在团队其它成员团结协作,为客户提供专业性的投资

咨询服务和一般的基础服务;

3、协助客户控制好市场风险,协助客户提高盈利能力与投资

回报率,树立公司品牌。

4、加强与客户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包括将公司的产品与服务

信息传递给客户,收集市场与客户的信息并反馈给公司。

5、投资顾问的行为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投资顾问的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十六条投资顾问人员的薪酬构成:

底薪+业绩提成+福利+特别奖。

第十七条底薪主要是满足投资顾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按月发放,在投资顾问的收入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应相对较低。

营业部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当地社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底薪系数即为投资顾问人员底薪。

公司规定底薪的最高上限,各营业部可在此范围内自行制定标准。

底薪在工资科目中单项列支。

投资顾问学员在三个月培训期内,公司提供免费培训,学员不享受底薪及任何福利待遇,但鼓励其为营业部介绍客户,在培训期结束后按本办法中的提成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类别底薪上限

专家投资顾问X

高级投资顾问X

投资顾问X

投资顾问助理X

第十八条公司为投资顾问人员提供的主要福利只限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底薪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可以按底薪缴纳。

公司同时提供集体活动、奖励性旅游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业绩提成奖励使投资顾问得以分享他们为公司所创

造的利润,是投资顾问激励机制的核心内容,也是投资顾问收入的主

要来源。

业绩提成奖励分为按月发放的奖励和按年发放的年金奖励。

其中按月发放的奖励为业绩提成总额的X,年金奖励占X。

业绩提成奖励根据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团队)管理的客户的不同情况以及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团队)为营业部创造的净收入的不同水平,以不同的比例从投资顾问创造的净收入中提取。

净收入=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团队)服务客户的交易佣金收入

+利差收益一营业税金及附加一客户事后佣金返还一投资顾问的办公费用和人力成本一客户应分摊的直接成本[包括客户占用资源的费用、客户的午餐、通讯、报刊费用、客户开发费用等项目]

第二十条投资顾问收入的提成:

1、公司分配给团队服务的存量客户的增量业绩提成

公司鼓励投资顾问开展团队合作。

对现有的存量客户,营业部可根据转型的要求,逐步分配给高级投资顾问以及投资顾问团队来管理。

此部分客户交易增量所产生的佣金收入,与该团队新开发客户创造的净收入合并计算,按本条第3点的规定提成。

存量客户的分配应先分配周转率水平较低的客户,并逐步加大由投资顾问服务的客户比例。

根据客户往年的佣金收入,确定一个基期

考核标准,超过考核标准部分产生的佣金收入即为存量客户的增量业绩,可以参加提成。

如未达到考核标准,则必须予以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为因未完成考核标准而损失的佣金收入的10-30%,但不宜超过该投资顾问团队当期可提成收入的20%。

存量客户的分配和增量考核标准必须事先报上区域经纪业务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投资顾问团队提成奖励的内部分配,原则上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提出再分配方案,报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再分配方案中,分配给投资顾问个人的奖励90%按月发放,10%转入年金奖励。

2、投资顾问其他服务收入提成

投资顾问创造的咨询费、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收入,扣除相应成本后,按净收入20%的比例提成并全额发放。

3、投资顾问个人新开发客户的业绩提成

本办法实施之前投资顾问人员开发的已经确认为其名下的客户可视为新客户。

来自新客户的业绩提成,采取随年净收入的不同水平而递增的比率。

年净收入的具体分段及对应的提成比例由各营业部自定,但最高

比例不得超过50%。

同一地区营业部的业绩提成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

举例:

投资顾问新开发客户的业绩提成标准

年度累计净收入水平提成比例

x万元以下15%

x-y万元20%

y-z万元35%

z万元以上50%

年累计净收入为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净收入累计,不跨年累计,各收入分段与相应比例对应计提

4、投资顾问有效留住其他离职投资顾问的客户的业绩提成

为避免公司宝贵的客户资源因投资顾问的离职而流失,公司鼓励投资顾问人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留住离职投资顾问名下的客户。

对留住的客户,头三个月内产生的收入,按30%的比例提成,全部直接发放给投资顾问或团队。

三个月后,视为投资顾问的新客户。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投资顾问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协作,投资顾问个人业绩提成奖励总额的80%奖励给投资顾问个人,20%归团队,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的工作表现提出再分配方案,报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奖励给个人和纳入团队再分配的奖励均包含应提取的年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培养新人的需要,投资顾问及以上人员均负有以辅导员的身份指导投资顾问助理工作的责任,对没有育成业绩的投资顾问以上人员结合其业绩考核可以作为其晋级的否定条件。

第二十三条投资顾问人员的业绩提成奖励按月核算公式为:

某投资顾问的当月提成总额=该投资顾问截止当月末创造的

年累计净收入*与此净收入水平对应的提成比例-该投资顾问本

年已提取的累计提成总额

投资顾问人员每月的现金奖励与年金奖励计算公式如下;

某投资顾问当月现金奖励总额=该投资顾问当月提成总额*

72%+团队分配的奖励总额*90%

某投资顾问月年金奖励=该投资顾问当月提成总额*8%+团队分配的奖励总额*10%

第二十四条投资顾问团队与投资顾问个人的客户确认、业绩统计、提成奖励的核算由营业部主管领导和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特别奖主要是奖励有突出业绩的投资顾问人员。

经纪业务总部负责每年对全公司所有投资顾问人员的业绩进行评比与排名,对在全公司排名前10位和各区域排名前3位的投资顾问人员,公司给予特别奖励。

对全公司排前5名的投资顾问人员的特别奖励金额不超过其本人

为公司创造的净利润的5%;

对全公司排前6名至前10名,或区域排名前3位的投资顾问人员的特别奖励金额不超过其本人为公司创造的净利润的2%。

特别奖励可以采取直接发放、提供国内外旅游和培训等多种形

式,其年度实施方案由经纪业务总部与人力资源部协同制订,报公司总裁批准后执行。

投资顾问获得的该项奖励不能兼得,即进入公司前10名的投资顾问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区域前3名的特别奖励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提取的年金,营业部集中统一保管。

年金提取满2年后,第3年发放第1年提取的年金,第4年发放第2年提取的年金,依此类推。

投资顾问人员在公司连续服务满6年离开公司,三个月内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次性发放所有年金;

未满6年离开公司,不能享受最近二年提取的年金。

第二十七条营业部必须为投资顾问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投资顾问的风险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营业部必须建立对投资顾问的风险监控机制,加强客户数据分析,持续不断地监督检查投资顾问的工作,严格防止侵害客户利益和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营业部按期提取的投资顾问年金奖励作为风险准备金,如投资顾问的行为损害了客户和营业部的利益,营业部可以酌情扣发投资顾问及其团队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可以向有关当事人追缴。

第三十条对投资顾问及以上人员的升降级考核,采取半年考核的方式。

对投资顾问助理的考核,采取季度考核的方式,具体考核由营业部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业绩考核合格是投资顾问升级的必要条件,还必须对投资顾问进行综合素质考核。

对投资顾问个人的考核主要指标为:

为公司创造的净收入、管理的客户资产规模、客户满意度。

对投资顾问团队考核的主要指标是营业部分配的存量客户资产

变动情况、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情况、投资顾问队伍建设情况。

第三十二条在考核时,如发现投资顾问人员为营业部创造的净收入及管理客户的资产规模低于应有的业绩标准(可将投资顾问人员的年业绩标准分解到考核期),给予降级处理,对达不到投资顾问助理业绩标准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三条考核期内,如投资顾问团队管理的营业部分配的存量客户的资产流失较大,主管副总经理应进行调查分析,向营业部总经理报告。

如属投资顾问团队或投资顾问个人自身原因造成存量客户流失,营业部应该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十四条考核期内,发生客户重大投诉或其它团队的重大投

诉(重大投诉指给营业部带来恶劣影响事件的投诉),投资顾问人员即使达到更高级投资顾问的任职标准,也不得晋级,直至客户满意度达到要求。

第六章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营业部须建立投资顾问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加强考勤管理(按不定时工作制),并将其作为投资顾问人员收入分配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投资顾问学员必须参加晨会、夕会、周会等业务研讨会和业务培训,其余时间可由其自行支配。

第三十六条投资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

1、建立和管理投资顾问人员的个人档案、业务档案(含培训记录、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等)以及相应的客户档案。

(1)高级投资顾问及其以上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由营业部集中

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

(2)投资顾问及其以下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自行存放在人才交

流中心,同时在营业部建立临时的人事档案。

2、业绩管理

(1)建立电脑业绩统计信息库,由专人管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2)定期公布投资顾问人员业绩排名,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

(3)开展竞赛活动,推动业绩提高。

3、召开投资顾问人员日常业务工作会议,包括晨会、夕会、周会、业务分析会、业务研讨会等,以达到统一认识、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

4、协调投资顾问人员的客户开发工作,促进投资顾问形成良性竞争。

5、建立投资顾问工作日志、工作总结及研究开发等业务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含投资顾问薪酬管理办法)由各营业部根据本办法及营业部实际情况制订,报区域经纪业务部审批和经纪业务总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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