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业务合作协议书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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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交易是否为有效交易须在持卡人再次交易后界定。
3、甲方授权乙方为“深圳通”特约商户,允许乙方在其经营网点开通以下“深圳通”业务(在选择开通的业务前面方框打勾“√”,否则打叉“×
”)。
□销售深圳通卡
□深圳通刷卡消费
□深圳通卡充值
4、在开展充值业务、消费业务时,乙方应具备访问互联网的条件。
第二章“深圳通”设备使用
1、深圳通设备使用有三种方式(在选择的方式前面方框打勾“√”,否则打叉“×
”)
□设备试用:
由甲方提供深圳通设备,乙方向甲方交纳元/台的押金,
乙方可免费试用个月,损坏、遗失设备按甲方向设备供应商的采购价赔偿。
乙方须保证每台设备每月的交易笔数在30笔以上,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设备。
□设备自购:
由乙方自行向设备供应商购买深圳通设备。
□设备租赁:
由甲方提供深圳通设备,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甲方缴纳租金及押金,乙方损坏、遗失设备按采购价赔偿。
租金采用预先缴纳方式。
方式
设备类型
租金价格
是否含打印机
租金交纳周期
设备押金
采购价
租用
深圳通小额消费POS机
(JC-5600ABC、HD6305-5/V等)
35元/台/月
否
年
300元/台
45元/台/月
是
深圳通独立式小额消费POS机(JC-5620S、LXR0670等)
55元/台/月
深圳通独立式小额消费POS机(含手机支付功能)
(JC-5620S/RF-SIM、LXR06B0等)
2、甲方以试用或租赁方式提供的设备由甲方负责维护,乙方自行向设备供应商购买深圳通设备的则由乙方与供应商约定维护方式。
3、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
在收回设备之日起,甲方凭设备押金收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押金。
第三章“深圳通”卡
1、乙方向甲方订购“深圳通”卡时需提交书面订货单,与甲方确定订货种类、数量并详细填写购卡单位全称、地址、电话、经办人完整签名并加盖公章。
2、深圳通卡退换货规定以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3、经甲方确认订单,乙方将全额货款转账到甲方指定账号后,甲方再发货给乙方。
4、深圳通卡供货价及零售价以深圳市邮政局正式批文为准。
第四章“深圳通”充值业务
1、甲乙双方之间资金的结算分三种方式,分别是实时扣款、预付款、其他约定方式(在选择的结算方式前面方框打勾“√”,否则打叉“×
□实时扣款。
乙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开设账户,每充值一笔甲方即从账户扣取相应金额。
乙方应保证账户内有足够的金额,以确保充值交易正常进行。
□预付款。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万元(大写:
)存入甲方账户。
甲方根据预付款额度为乙方设置等额授权充值额度,当乙方额度不足时,乙方须重新将预付款汇入甲方账户,甲方在确认金额后为乙方设置等额授权充值额度。
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充值预付款无息转账退还给乙方。
□其他约定方式:
2、充值业务的代理费率:
乙方为“深圳通”卡充值,甲方按照“深圳通”卡充值额的%向乙方支付充值代理费。
3、甲乙双方按自然月结算充值代理费。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后,每月10日至20日向乙方转账支付充值代理费。
第五章“深圳通”小额支付业务
1、消费业务代理费率:
深圳通卡持卡人使用深圳通卡在乙方网点刷卡消费,乙方按深圳通卡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用。
比例标准如下:
月均消费额(元)
消费代理费率
≦50万
%
50-200万整
200万以上-500万
≧500万
第一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消费代理费率为。
第二年起消费代理费率根据上年实际开办时间的月均消费额每年调整一次,甲方将于每年一月份书面通知乙方,新的消费代理费率生效时间为二月份。
其他双方约定条款:
2、甲乙双方对消费资金的结算周期为(T特指乙方消费终端已上传至深圳通公司服务器的交易数据的时点),支付方式有三种(在选择的支付方式前面方框打勾“√”,否则打叉“×
□甲方将消费金额扣除消费代理费后付给乙方。
□甲方将消费金额按照结算周期全额付给乙方,乙方每月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消费代理费正式发票后于每月的10日至20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消费金额满元结算一次,如该自然月未达此消费额,甲方将在次月10日前将消费金额扣除消费代理费后付给乙方。
3、甲方通过银行后台转账方式支付小额消费结算款给乙方,并在深圳市邮政局深圳通小额支付平台系统中提供交易明细给乙方,如乙方对银行交易数据有异议,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正式向甲方提出对账申请。
第六章“深圳通”对账
1、双方清分结算以深圳市深圳通有限公司交易数据为准。
2、双方结算金额四舍五入到元。
3、双方每日根据深圳通交易数据进行对账,灰交易记录待深圳通公司核实结果后一周内进行处理。
4、乙方应根据甲方公司规定配合甲方完成数据核查和账务清算。
5、如乙方多划给甲方“深圳通”卡交易款项时,乙方保留随时更正的权利。
乙方将更正理由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双方均进行更正。
第七章银行账号
1、甲方账户:
开户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华强北支行
户名:
深圳市邮政局电子商务局
帐号:
10001
2、乙方账户:
1)乙方账户一:
账户用途:
2)乙方账户二: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制定完善的“深圳通”业务规程,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相关人员提供相关培训。
2、负责成立深圳通售后服务组,对外公布客户服务热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3、负责“深圳通”消费业务运营策划和市场推广。
4、负责向乙方提供深圳通项目的宣传品。
5、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深圳通公司规定完成数据核查和财务清算。
6、在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不定期对乙方营业网点进行业务检查。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在网点设置规范、明显的“深圳通”卡使用标识。
乙方在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需配合甲方进行“深圳通”卡业务的宣传推广活动。
2、乙方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负责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如因上述原因致使甲方划拨交易款错误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各项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有效的“深圳通”卡,不得擅自向持卡人加收任何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售卡加收手续费、充值加收手续费、变相设置开展售卡服务、充值服务的附加条件等。
4、因乙方原因产生灰交易的,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5、协议终止后,在差错及争议处理有效期限内,仍需承担已发生交易产生的未偿债务责任。
6、乙方应在5天内完成深圳通终端数据的上传工作,超过5天后上传则视为无效交易数据。
7、有权在自身网点开通深圳通业务。
8、有权向甲方购买深圳通卡。
9、有权向甲方申请深圳通宣传品。
第二部分其他约定
第九章协议的转让、解除和终止
1、未经合作方事先书面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守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告知对方,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违约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2)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违约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合同一方破产、解散、资不抵债或已进入清算阶段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甲、乙任何一方因停止营业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必须在终止前60日书面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方可终止协议。
因此造成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约一方承担。
第十章违约及责任
1、甲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乙方视甲方为违约,并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将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恶意截留、篡改、删除“深圳通”数据的。
2)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应得款项时。
3)有其他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2、乙方门店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甲方视乙方为违约,并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将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不按规范使用“深圳通”有关设备和设施的。
2)不如实上传和接收“深圳通”数据的,恶意截留或篡改“深圳通”数据的。
3)回款不及时或数额不正确的。
4)未经甲方允许,私自低于或高于零售价向终端客户销售深圳通卡,将被视为有意破坏价格秩序。
5)有其他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3、由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划款延迟或少划款项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自应到款之日计,每逾期一日支付该款项的万分之四,但总额不超过交易额的10%。
4、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
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和将来可预期的经济损失。
5、违约方违反协议约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后,仍然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6、如乙方违反深圳通相关业务规定,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作,每违约一次乙方向甲方缴纳1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干预、罢工、暴乱、禁运和其它不可预见或避免的意外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按时执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0天内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2、不可抗力事件一旦发生,如继续履行合同必然对事件承受方极为不公平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双方可协商合同如何延期执行或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
第十二章协议生效与其他
1、本合同一经签署,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更改本合同;
本合同所列的附件、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具的经双方签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它任何口头或未包含在本合同内的、或未依据本合同制定的书面文件,均不对双方发生拘束力。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作任何变更、补充或修改,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深圳市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条例、行业规范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条例、行业规范为准。
3、双方约定的条款如下:
4、本协议及附件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共同遵守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深圳市邮政局电子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乙方(盖章):
深圳通产品采购订单
订单编号:
单位:
元
送货地点:
订货日期: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今乙方向甲方订购如下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小计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总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仠佰拾万仠佰拾元角分
订货乙方(盖章):
供货(甲方)人:
订货人:
市场部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