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 电大期末考试电大合同法简答小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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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电大期末考试电大合同法简答小抄

B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

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仓储合同的特征有:

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

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表见代理有哪些特点?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哪些?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

C

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

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有哪些不同?

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

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

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

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

D

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

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

F

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有哪些?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是什么?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

《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

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有哪些?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

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G

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1)立法控制。

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

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

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

(2)司法措施。

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

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行政措施。

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格式合同的解释中体现了哪些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

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有哪些基本内容?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

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

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

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

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

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

(1)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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