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浅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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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浅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

有的民间借贷“借条”用圆珠笔书写,不利于保存;

或者虽然用钢笔书写,但所用的墨水不符合要求,以至随着岁月的推移比较容易褪色;

或者所用的纸张比较容易褪色,造成“借条”上所写的字变黄、变淡甚至消失;

或者所用的纸张比较硬,不容易折叠,以至长时间的折叠,很容易造成“借条”沿着折叠的线条断开成若干小块。

  (三)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

  1、所写的手续不是“借条”。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写借款手续才保险,但不知如何写;

或者是知道如何写,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书写时不规范,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把“借条”的内容写成“收条”、“欠条”的内容,而“借条”与“收条”、“欠条”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是民间借贷,不及直接写“借条”有证明力。

  2、手续对借贷币种不明确。

民间借贷尽管写手续,但对出借的币种没有明确,是人民币还是美元、英磅或者是其他,不得而知。

出现争议,难以界定。

  3、手续没有落款日期。

有的民间借贷写有“今借到……”,但疏忽了落款日期,以至该款的“今”是何时,该笔借款是何时借的,不得而知,日后有扯皮,难以确定。

  4、借款方没有签名。

有的民间借贷大家疏忽大意,写了“借条”,但忘记写借款方的姓名,借款方不承认,无法认定。

  5、借款方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

尽管借款有手续,但有时借款方以去找笔为由,背着出借人去叫别人代写“借条”、签名,虽然借款方的名字签对了,但不是借款方亲笔所签,借款方赖账,没有法律效力。

  6、借款方签了假名。

借款方的签名是假名,与其身份证的真实姓名不一致,或者用了别名、奶名、绰号等,发生纠纷,无法认定。

  7、大小写不一致。

民间借贷手续的大小写不一致,有的大写金额多,有的小写金额多,大小写不吻合,无法如实反映出借贷双方本来面目。

  8、约定的还款日期不明确。

由于汉语言文字功底不扎实,有的民间借贷在还款日期的约定方面规定得不明确,如约定在一年“后”还清,“后”到什么程度呢?

表达不清楚,发生纠纷,互相扯皮。

  9、部份还款没有记清楚。

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方部份还款,但阻于情面,或一时忙不过来,不另立“借条”,双方也不对还款部份记清楚,以为心记就得了,但若干日月后,双方淡忘了,引起是非。

  10、借条不紧凑。

有的民间借贷立有“借条”,但“借条”不紧凑,“借条”上字与字之间间隙大,交到出借方手上,出借方大有文章可做,特别是在大写金额前,不紧挨前面的字,让别人能插进其他字;

小写金额前不紧挨人民币符号“¥”,让别人能插进其他阿拉伯数字;

“借条”的结尾不收笔,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11、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手续不明。

有的民间借贷双方讲定是先还本金再还利息,但在手续上没有把这一内容写上去,一旦到法院,按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的方法支付,吃亏的是借款方。

  (四)借条保管问题

  不注意对“借条”的保管。

有的出借人在收到借款方书写的“借条”后不及时注意保存,长年累月随身携带,也很容易遗失或者造成借条沿着折叠的线条断开;

有的放在衣服里,换衣服时忘记取出,到了洗衣服时长时间放在水里浸泡,把“借条”浸溶浸烂,或把字迹浸淡;

有的虽然放在家里,但并不锁好,容易被老鼠咬烂,或被小孩玩弄丢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借条”遗失,借款方不承认,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民间借贷的存在,难以胜诉。

  (五)对债务偿还问题

  1、父债子还思想。

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尽管借款方没有钱,但其儿子很有钱,有父债子还的思想。

而这与法律上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只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部份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2、家庭还债的思想。

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无论是夫借还是妻借,只要借款方夫妻家庭很有钱,就不用担心,有家庭还债的思想。

而法律上的规定是无论是夫借还是妻借,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或作为家庭共同开支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或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偿还。

  (六)利息问题

  1、利率过高。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护。

很多当事人发放借贷贪图高息,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知道。

  2、计算复息超过规定。

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在计算利息时收取复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3、预扣利息。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提前先扣一定期间的利息,致使借款方实际借到手的本金少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而到还款时却要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予以偿还,违反法律对预扣利息的禁止性规定。

  4、对利息利率认识不清。

有的借贷双方对借款的利息利率认识不清,如本来要写月利率1分,但写到月利息1分。

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利息与利率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的借贷双方并不知晓,有的借款方明知区别很大,却利用出借人的无知,也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将利率写成利息。

一旦对簿公堂,白纸黑字,借款方又不承认,无法弄清。

  (七)诉讼时效问题

  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它是当事人胜诉的前提和基础。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以为借款人欠我的钱,实体权利任何时候都存在,我什么时候起诉都行,哪有时间的限制。

以至有的出借方不知道在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知道在两年期间内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知道在借款方履行期限届满前叫借款人另写还款日期,或者不知道叫借款人签写手续证明自己已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以至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才起诉,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未行使担保物权的,不受法律保护,使担保失去意义。

  (八)民间借贷效力问题

  1、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有的当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护,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阻于情面,同时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仍把钱借出;

或者不知道法律对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不予保护,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仍把钱借出。

因为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法律不保护,到头来吃亏的是出借方。

  2、乘人之危。

有的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方,是乘借款方危难之制,违背借款方的真实意思,狮子大开口,要高息,这样的民间借贷协议是无效的。

  3、出借人不知道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如下借贷无效,从而不能达出借的目的: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九)担保问题

  1、不办理担保。

有的出借方在把钱借出时不考虑借款方的履约能力,对于那些没有偿还能力的没有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一旦借款方还不起钱,出借方只能眼巴巴望着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2、对抵押物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有的出借方知道要借款方提供抵押担保,但对出借方提供的抵押物审查不实,有的抵押人对抵押物根本没有处分权仍然提供抵押,而出借方也没有要求进行登记,担而不保。

  3、抵押行为无效。

抵押人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4、债务转让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仅取得保证人的口头同意,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出借人未在约定或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

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6、对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认识不清。

出借人对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仅起联系人、介绍人作用的,对其责任认识不清,误认为应承担保证责任,而法律规定联系人、介绍人是不负保证责任的。

  (十)危害性

  1、扰乱金融秩序。

国家金融机构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利用贷款和存款的利率差来生存。

允许民间借贷的大量存在,扰乱了金融部门的正常秩序,使得金融部门的业务处于不稳定状态。

  2、国家税收漏失。

如果出借人的钱存到银行所得的利息是要交20%利息税的,但由于民间借贷的存在,使得这部份利息税得以消遥法外,国家税收漏失严重。

  3、诉诸暴力解决。

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由于各方面欠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正当解决,只能诉诸暴力,靠暴力手段,武力解决,引发治安案件,有的甚至发展为刑事案件。

  (十一)出借人的违约问题

  对出借人的违约认识不够。

民间借贷的协议签订后,出借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把钱借出,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借出,构成违约。

但双方对此认识不够,认为合同没有生效,对双方没有任何约束,从而滋长了出借人对履行合同的随意性,使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对策

  现阶段,要杜绝民间借贷的存在的不可能的,那么,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如上问题,该怎样办呢?

本人认为既要把“钱”借出,又要不吃亏、不上当,除了国家在民间借贷的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外,关健是出借人还要看得“准”、“稳”,要从民间借贷手续、担保手续等方面多下功夫,要把民间借贷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接近到无风险的状态。

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

  

(一)尽快出台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民间借贷由来己久,但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欠缺,差不多是一片空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面较窄,还不够具体,还必须要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民间借贷予以规范,通过法律法规引导、限制民间借贷的发展,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减少负面效应。

如可以规定民间借贷要交纳利息税,借贷本金最高额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等。

  

(二)多举办一些民间借贷的培训班。

相关部门要在社会上多举办一些民间借贷的培训班,从而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民间借贷法律意识,懂得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

  (三)用各种媒体广为宣传。

通过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及墙报等各种媒体对民间借贷的知识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四)发挥庭审作用。

民间借贷案件的庭审活动是一门比较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我们要充分发挥法院的庭审活动,对民间借贷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开庭公告,让公民对这类庭审公开案件的开庭情况有更多的了解,自觉参加到法院的庭审活动中来,列席旁听,接受法制教育,发挥以案说法的作用,让更多的公民从庭审活动中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解更多的民间借贷知识,做守法公民,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五)相关部门上街宣传。

司法、法院等部门上街发放民间借贷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解答百姓的疑难问题,使大家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

  通过以上方式方法,使大家自觉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做到:

  1、交钱要有手续

  

(1)借款时要写手续。

无论在多么亲的人中间发生借贷,都要写手续,除非你有借款方不还钱也无所谓的打算,否则一定要写好手续。

不要给借款方留有空子可钻,要从最坏处着想,先当小人后当君子,不要埋下隐患。

  

(2)还款要手续回。

当你还了钱,无论如何都要出借人归还“借条”,绝不能大意,要有“借条”就是“钱”的思想。

如果出借人讲“借条”不见了,则不管怎样都要叫出借人写“收条”,以此作为还款的依据。

  2、制作手续的工具要有利于该手续的保存

  书写“借条”所用的笔、墨、纸要规范。

民间借贷的“借条”要用吸碳素墨水的钢笔书写,碳素墨水所写的字不易消失,钢笔书写的字迹便于保存,且最好用不易褪色又比较柔软易于折叠的纸张,以利于手续的保存,绝不能用圆珠笔书写,因圆珠笔书写的内容不能长期保存。

  3、手续内容书写要规范

  

(1)所写的手续要写成“借条”。

所写的手续是“借条”,不能写成“收条”或“欠条”,“借条”与“收条”、“欠条”的内容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未能证明该债权债务的性质,只有“借条”才反映借贷关系的存在。

  

(2)要写好手续。

要写好民间借贷的“借条”,要写清楚是什么时候借到款项,借到谁的款项,是什么币种,共多少,定于什么时候还,利率如何计算,利息如何支付,大小写要相互吻合。

字与字之间要紧凑,不要留有间隙。

落款要写日期,借款方的签名要真实,最好与其身份证相符。

“借条”由借款方当面书写,以防止背面叫人搞小动作。

“借条”上字与字之间不要留有可手插入字的间隙,尤其是在大写金额前,更要紧挨前面的字,不要让别人能插进其他字;

小写金额前要紧挨人民币符号“¥”,不让别人能插进其他阿拉伯数字;

“借条”的结尾要收笔,不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3)写好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对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的,一定要在手续上通过文字反映出来,否则视作按通常习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

  4、注意对“借条”的保管。

写好的“借条”要及时放好上锁,放到老鼠咬不到,小孩拿不到,又不容易潮湿的地方,避免对“借条”保存的随意性而造成“借条”遗失。

  5、正确理解非借款方对债务偿还问题。

  

(1)对父母的债务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

对父母的债务子女并无义务帮其归还,子女只有在继承父母的遗产部份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2)正确认识家庭还债。

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或作为家庭共同开支且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即使有书面约定,但出借人并不知情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由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偿还。

  6、利息问题

  

(1)利率符合规定。

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2)不得计算复息超过规定。

认识到国家法律对有关复息的规定,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不得把利息放入本金收取超过银行同期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3)不预扣利息。

出借人不提前扣今后一定期间的利息,确保借款方实际借到手的本金等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

  (4)正确认识利息利率。

利息就是利息,利率就是利率,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不能把两者相混淆,张冠李戴。

  7、诉讼时效问题

  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要催借款方还款,让借款方签字承认你得追过,从而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新计算的知识,但无论如何中断也仅在二十年内中断,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年的不受法律保护;

或者借款方不还款的,叫其另立手续,另行约定还款时间,另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借款方既不肯签字承认你得追过,也不肯另立手续,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起诉,即使借款方当时并无财产,但要把这一民间借贷关系从法律上寻求保护,唯一的办法也只能是这样。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要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才不至于使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丧失。

  8、民间借贷要合法有效

  

(1)弄清楚借款用途。

要弄清楚借款的用途,不要确得难意,不好意思问,只有用于合法用途的借款才受法律保护。

  

(2)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民间借贷要反映借贷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这些意思表示是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这样的民间借贷才合法有效。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借贷是无效的。

  9、完善担保

  

(1)办理担保。

出借方在把钱借出时要考虑借款方的履约能力,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对抵押等还要进行财产评估、抵押登记,避免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2)债务转让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一定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只有这样才确保保证合同的继续合法有效。

  (3)出借人要在约定或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

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债权人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对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认识要清楚。

对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仅起联系人、介绍人作用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10、增强出借人的守约意识

  使出借人认识到出借人不守约,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借出,也是一种违约,也会对借款方造成损失。

从而增强出借人的守约意识,按时把款借出。

  11、自觉遏制民间借贷

  使公民认识到民间借贷有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漏失以及一旦把钱借出去无法收回时,有的出借方诉诸暴力解决,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等等的危害性,从而自觉把钱存入银行,激活银行存贷业务,遏制民间借贷活动的发生,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活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活动,公民只有正确认识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最坏处着想,在发生民间借贷活动时,多点心眼,注意寻找对策,进行自我合法权益的保护,民间借贷履约率必定会提高,违约的也有救济途径,做到稳操胜券,有持无恐,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发挥民间借贷为经济为社会服务的作用,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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