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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名村保护和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

5、把握全局,统一规划,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分期整治,留有弹性,将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实施的合理性、可操作性有机结合。

第六条规划原则

1、原真性原则

原真性是国际上定义、评估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要素,和我国长期坚持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法律原则相呼应。

在保护和整治中,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文物古迹及其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利用整体保护、分层次保护、分类保护等方法,使历史文化名村的传统风貌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2、整体性原则

历史文化名村是包括建筑、环境、空间格局以及人类活动在内的统一整体,要保护整体风貌和格局,保护历史风貌的完整性。

3、新老建筑相协调原则

历史建筑是反映名村历史文化价值和历史风貌的核心载体,新建建筑要从建筑形式、体量、色彩、装饰等各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以保持和维护名村的历史风貌,同时使名村的历史建筑文化得以延继和承续。

4、分期实施保护原则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要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实施,制订近期、远期保护目标,逐步实施整治、改善和更新。

5、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名村是一个活的有机体,始终处于发展变化的状态之下。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采用保护和发展协调进行、互相促进的方法。

鼓励围绕文物古迹进行健康适度的旅游开发。

6、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重的原则

在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中,既要保护和传承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又要继承和弘扬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求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辉映,相互烘托,共同反映名村的历史。

第七条规划目标

发掘、保护丰厚的历史文化遗存,延续和弘扬独特的地域历史文化特征,展示“千碉之乡”核心区域的风貌特色,使村成为嘉绒藏族风情与自然生态观光旅游目的地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本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是县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县总体规划的深化、补充和完善。

总体规划执行过程中,凡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内容,均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遵守和执行本规划。

第十条本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第二章名村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内容

村的保护内容可划分为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物质文化遗产)、人文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自然环境要素

自然环境要素是指历史文化名村内部与外围有特征的地形、地貌、山体和自然景观、古树名木等。

历史文化名村地处大渡河北侧山坡台地,四周山岗环绕,绿树蔽阴,背山面水,自然环境较为优越。

古碉的巷道顺应或平行大渡河,呈有梯度的行列式布局,建筑依山而建,构筑了与众不同的自然与人文融合的景观。

(二)人工环境要素

人工环境是指人们创造的物质环境。

历史文化名村主要有以下人工环境要素:

建(构)筑物、历史建筑、巷道空间、文保单位。

人工环境要素还包括上述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人文环境要素

人文环境是指人们生活风情的环境体现,它反映了居民的生活习俗、生活情趣、文化艺术等多方面的状态。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悠久,民俗活动丰富,手工技艺精湛。

村是东女王的故乡,是素有“千碉之乡”核心区之称的国家历史文化名村。

第十二条整体空间格局保护

村的山水格局是村落的显著特色,依山而建、伴山而居。

因此保护规划要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对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进行整体保护。

主要包括村落自然环境保护、传统格局保护、视廊保护、建筑高度控制等方面。

(一)村落自然环境保护

村落所处的外部(山水)自然环境,是古村落所根植的背景区域。

这种背景环境和古村落形成一种“图—底”关系,对古村落历史文化氛围特色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村四周为山岭环抱,周围有卓绒山、宋子山,面前为大渡河奔流而过,自然的山水环境衬托出了村高山峡谷古村落的特色。

规划要保护这些山体形态和自然植被,不得随意开山,尤其是要保护村庄赖以生存的卓马山的自然山体景观。

具体措施主要有:

要遵循因地制宜、因景制宜、适地种树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植被,在退耕还林的基础上,种植苹果、核桃、梨子等经济林木,既要满足生态效益,又要考虑景观效果,做到生态、经济、景观的统一。

要遵循“预防第一”的原则,即预防火灾、虫灾,保护森林。

对境内森林实行封山育林,不得乱砍乱伐树木,做好防火宣传,建好山林防护通道,让森林保持原始风貌,永续利用。

规划对大渡河、及断家沟要加强保护,河道流向、断面形式要保持传统样式风貌,不得随意改变,沿河修建的各类设施不得破坏传统风貌,不得以任何理由填埋断家沟河道。

要及时清理壁岸,保持自然生态,营造休闲绿化的亲水空间和宜人的滨水景观。

(二)整体格局保护

历史文化名村外有两山环绕,内有特色的村落格局和众多的文物古迹,更有独特的“两山两水”的格局,这些都是历史文化名村悠久历史的积淀,是传统文化的体现,通过结构组织构成完整的整体格局,由此确定本次规划的整体框架格局为:

“两山、两水、多点、三区”。

形成一个完整的风水格局,具体来说:

两山:

卓绒山、宋子山是名村的区域大环境,是其风水命脉所在;

两水:

大渡河和段家沟是村赖以生存的母亲河;

多点:

四座古碉及布谷龙寺构成了名村的次要景观节点;

三区:

本次规划根据名村特点,确定将其划分为:

历史文化核心区、风貌控制区、风貌协调区。

(三)建筑高度控制和视廊保护

1、建筑高度总体控制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绝大多数为四层、少量为五层。

规划确定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持原状高度,现状存在的超过四层的一般建筑物或构筑物应降至四层以下(含四层)或拆除;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允许有超过四层(含四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环境协调区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允许超过五层(含五层)。

2视廊保护

规划首先保护从大渡河对岸的观景台欣赏名村全景的良好视觉范围。

同时保护村内三处重要的视觉景观节点,三处分别位于八角、五角、四角碉的核心保护区,村域西侧布谷龙寺制高点、以及断家沟附近古碉、藏寨保护区。

保证三处景观节点通视空间的完整性。

规划同时还要保护历史文化名村的巷道空间的视廊,并保证这些视廊的效果;

保护核心保护区的视觉景观连续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保护规划范围和保护措施

本规划具体的保护范围为西南侧均以大渡河为界,西北侧以河流冲沟为界,东南侧及东北侧以村界为界。

具体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3个层次。

(一)核心保护区的保护

1、核心保护区范围的划定

核心保护区主要沿集中分布的文物古迹的外围边界线进行划定,本次规划核心保护区范围为以八角碉、五角碉以及邻近的四角碉所形成的核心区域及其周边的环境,以及除上述区域外的四座古碉,沿其建筑边界线向四周辐射20米的范围为核心保护区,面积总计为。

2、核心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1)、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首先要抢救性修缮毁坏严重的重要历史建筑,并做好详尽的修缮纪录。

对本区内现存历史建筑的屋面、屋顶、院门进行检查,加以整修,以防坍塌。

要保护历史建筑中的木碉、石碉等艺术品的保护,使其不继续被损坏。

(2)、对现已坍塌的建筑,如对名村的完整性起重要作用,并有详细可靠的历史资料和形象记忆,可以按原样原址复建。

其余被毁古建筑可以采用遗址保护的方法。

一般可以清理并露出基址,设置标示,并做绿化处理。

(3)、对本区内所有与名村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应整治或拆除,使其与传统风貌协调。

(4)、对于不属文物保护单位或准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宅,允许居民重新装修内部,改善厨房、卫生设施,增加现代化浴室。

但任何改造措施均需经过有关部门设计和审批,不得改变建筑外观和院落内的格局面貌。

(5)、巷道两侧禁止使用与名村环境不协调的铁闸门窗或其他形式的现代门窗,禁止使用和名村不协调的店招、灯箱及其他装饰。

(6)、为了改善名村景观,本区重要地段禁止架设空中电缆,管线尽量下地。

(7)、部分历史建筑经有关部门设计审批后作展示、服务之用,但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形式、结构、空间关系、色彩、材料。

若建筑内部必须做改动,需经过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并报管理部门审批。

(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

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本着“延续风貌、渐进过渡”的原则,在核心保护区以外一定的距离之内,结合巷道、河流、山地、建筑等明显的地理界线进行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三个区域,其中一个位于村域中部,核心保护区范围以外,主要碉楼及散落分布的藏寨群落所形成的区域,其余两个区域由碉楼及周围藏寨群落作为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面积总计为,建设控制区内涵盖一些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新建建筑、构筑物及环境等。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措施:

1、在此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筑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2、新建建筑形式要采用传统的形式,遵循传统格局和尺度,与传统民居相协调,保持传统民居体量、色调与自然环境和谐的特色,鼓励采用历史建筑材料,但建筑内部可根据需要自由装修。

建筑的细部不作强行控制,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符合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

3、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除近期必须搬迁及拆除的之外,都应改造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与环境的和谐。

4、新建筑外墙面禁止用红砖、瓷砖,必须用青石和清水做法。

屋顶在色调、质感上与原始风貌协调的材料均可用,并应与周围山体环境相协调。

在建筑立面上应加强历史建筑符号的运用。

5、建设控制地带内,与核心保护区巷道有对景关系的区域的建筑体量、色彩、材质要严格控制,保证景观的连续性。

6、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少量历史建筑仍须按照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保护模式进行保护,其功能可以相应调整,内部设施可以予以改善。

(三)环境协调区的保护

环境协调区的划定应本着“整体和谐、浑然一体”的原则,考虑名村外的视觉眺望点向四周眺望时的景观完整性,结合地貌、河流、植被等自然环境的整体性,并兼顾行政区划界进行。

规划环境协调区是在建设控制地带以外,村域保护范围以内的河流、自然山体和绿化等。

具体范围为西南侧均以大渡河为界,西北侧以村域中部的冲沟为界,东南侧结合行政区划界以村界为界,规划环境协调区面积为。

在该区域内,严禁任何形式的开山采石、伐木毁林,严格保护山体,恢复并改善名村外部生态环境,并可做适当的旅游性开发。

风貌协调区内的新区和保护区之间要加强绿化过渡,在建筑形式上与名村相协调,可适当放宽,但要防止过洋、过大、过于现代的建筑形式。

同时,加强村道沿大渡河两侧的风貌控制,为从县城方向进入名村创造一个良好的前场序景空间。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保护和整治

(一)、建筑分类评价

由于村建成区面积较小,因此规划全面普查了村建筑物、构筑物,对92处院落进行了编号,从建筑风貌、建筑质量、建筑年代、建筑使用状况等不同角度分析,以建筑为单位进行建筑分类,为确定历史建筑、保护建筑。

建立保护建筑、历史建筑档案,以及确定各类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模式奠定基础。

1、建筑风貌分析

根据现存建筑的历史文化背景、空间布局、建筑形式、装饰艺术等,将历史文化名村的建筑风貌分为四类,即完整、一般、与历史风貌无冲突、与历史风貌有冲突(或较差)。

(1)、保存风貌完整:

指建筑保存反映村落历史文化特征的外观面貌完整或修复性保护力良好,建筑细部及构件装饰精美的历史建筑。

(2)、保存风貌一般:

指建筑保存反映村落历史文化特征的外观面貌基本完整或修复保存一般,局部有破损,但细部构件装饰仍保留历史文脉肌理的历史建筑。

这类建筑需要对外观进行局部的维修。

(3)、与历史风貌无冲突:

指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新建筑,建筑在色彩、高度、风格、体量等方面都与村落历史风貌较为协调。

(4)、与历史风貌有冲突(或较差):

包括外观面貌已严重残损的老建筑(历史风貌特征无处可寻),和历史风貌特征冲突较大的新建筑(在建筑高度、色彩、风格、体量上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

这类建筑必须对外观进行整治。

2、建筑质量分析

建筑质量分析,是对建筑的主体和局部结构质量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分析,以确定规划是需要局部加固、整体加固还是需要重新修建(或更新后不再建)。

规划根据村建筑的主体和局部结构几质量状况,以单体建筑进行统计,按建筑质量优劣分为四类,即较好、一般、较差、很差。

(1)、建筑质量较好:

建筑主体结构完好、稳固,墙体、窗户、屋顶完好无损,不存在建筑内外结构质量问题。

(2)、建筑质量一般:

建筑主体结构尚可,但建筑局部结构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屋顶、墙体、门窗部分等建筑局部有破损,缺乏日常维护的建筑,这类建筑需要进行局部维修加固。

(3)、建筑质量较差:

建筑主体结构尚存,但已严重损坏,存在可能倒塌破坏的安全隐患,建筑屋顶和墙体破损程度较大,建筑已濒临废弃或少有人居住生活,这类建筑需要整体加固维修。

(4)、建筑质量很差:

建筑主体结构残缺不全,建筑已经部分完全倒塌,建筑屋顶和墙体破坏严重或已不存在,建筑已经废弃或无人居住生活,这类建筑一般需要更新(重新修建或拆除后不再建)。

3、建筑年代分析

建筑年代分析,是对建筑建造年代的分析,大致可分为明末清初、民国时期、解放后。

4、建筑使用状况

现状居住建筑占了村总建筑面积的95%以上,由于近年来村中部分人口外迁,同时年轻人偏好在村中另建新房,因此部分老建筑空置。

建筑年代、风貌、质量及使用状况一览表

5、建筑分类

在对村建筑物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建筑物具有的价值程度、建筑年代、建筑风貌、建筑质量等内容进行分类,分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一般建(构)筑物。

文物保护单位: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以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本次规划村域内的8座古碉均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建筑: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规划确定有5处古建筑为保护建筑。

保护类建筑一览表:

历史建筑: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本次共有7处建筑作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一览表:

一般建(构)筑物:

除上述建筑外,一般建筑物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一般构筑物是指不直接供人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

(二)建筑保护和整治模式

为了切实保护村富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在对村内建筑物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村落现状和可操作性,建筑保护整治坚持分类保护、尽量“不动”的规划理念,提出名村内不同类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模式。

1、保护与整治模式的确定

(1)、保护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

(2)、修缮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主要适用于文物类建筑、规划确定的保护建筑。

(3)、维修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主要适用于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的保护。

(4)、改善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主要适用于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的保护。

(5)、整修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6)、整治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村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

建筑保护与整治模式一览表:

分类

文物保

护单位

保护建筑

历史建筑

一般建(构)筑物

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建(构)筑物

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

保护与整

治方式

修缮

维修、改善

保留

整修、改

造、拆除

2、建筑的保护

(1)文物类建筑保护

文物类建筑的保护是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拟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的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名村中的这类建筑主要是8座古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对这类建筑的保护和整治,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古碉群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严格保护,不折不扣地坚持“维护文物原状”的原则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进行逐步的修缮,并最大限度地保持原形制、原规模,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如实维持历史原貌,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为了维护文物古迹周围环境的真实性,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准文物保护单位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在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与文物保护单位、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拟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根据《古碉群保护管理办法》,村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古碉8座(处),因此占地总面积平方米为保护区范围,并以每座为中心向四周辐射20米,合计占地平方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禁止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工程建设以及破坏地表或影响景观的其他活动。

(2)保护类建筑的保护

保护类建筑的保护是针对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3)历史建筑的挂牌保护

①历史建筑的挂牌保护

规划所确定的历史建筑都应进行挂牌保护,设立保护标志,悬挂在历史建筑出入口,标示历史建筑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信息,以利于建筑的保护,提高居民、游人对历史建筑的认知程度,增强保护意识。

②历史建筑档案的建立

村历史建筑主要包括两类:

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依据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下发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建规函)

【2007】360号),历史建筑按照价值特色可划分为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的建筑、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的建筑、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典型建筑、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等类型,这些既是评价历史文化名村的基本标尺,也是确定历史建筑的主要依据。

在此基础上,将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作进一步细化建档。

1)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包括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的建筑、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的建筑、保存风貌完整和质量较好的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典型建筑、保存风貌完整和质量较好的体现村镇传统特色的典型建筑、保存风貌完整和质量较好的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

2)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包括保存风貌和质量一般的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建筑、保存风貌和质量一般体现村镇传统特色、特征的环境要素。

遵循这个原则,规划确定以下建筑物(含构筑物)为村的历史建筑。

3)历史建筑档案基本信息

在对村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按照历史建筑一览表所列历史建筑,规划建立了村历史建筑档案。

(见附件)。

历史建筑档案是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名村保护与管理的重点对象和依据。

历史建筑档案,主要包括每一处历史建筑的基本信息,主要分为:

①院落基本信息,包括院落在村庄中的位置图、院落编号、现住户数、现住人口、户主姓名、院落整体保存状况评价,以及能够反映院落整体外观风貌、入口处的照片等;

②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对院落内每栋建筑的编号、照片、年代、结构、功能、质量、风貌、色彩、材料、保护与整治模式等。

第十五条历史环境要素保护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

古树是名村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要对古树名木进行严格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村重点保护的百年古树主要为古柏树和古黄粱树,主要分布在村域中部,核心保护区周围,且有一处较为集中的古树林。

规划对名村内20年以上的树木一律禁止砍伐;

对50年以上的古树要一律挂牌保护,并设文字说明。

重要的古树要专门设立护拦,禁止攀爬和折枝,更不允许砍伐,并随时监控病虫害的侵蚀情况。

建立管养责任制和监督机制。

一旦有虫害,要及时治疗和处理。

(二)索桥的保护

规划对村铁索桥进行保护,对索桥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加固,保证游客及居民出行的安全。

(三)古道、古巷的保护

具体保护措施为严格保护并沿用村内石巷这一传统路面形式和巷道格局,及时清理沿街的垃圾、粪便等污物。

古道古巷材料要保持传统的石板材料,核心保护区内的路面材料禁止使用石板以外的其他材料。

对于部分因房屋损坏,或破坏程度较大的街边地段,或街角场地,采取改建小型休息广场并配以石桌、石凳等小型休憩设施,为村民游客提供便利,配置乡土树种和花卉,营造独具山乡风情的绿化环境,从而达到良好的视觉效果。

(四)耕地林地的保护

规划对村居民日常生产方式的农田进行整体保护,居民建房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部的随意占用农田。

对农田周边碎石垒筑已损坏的部分,要进行维护加固,保持农田的完整和层次感,充分体现山地村庄的传统农耕特色文化。

第十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保护原则

1、对村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要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要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2、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

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3、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历史文化名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4、抓紧整理、研究历史文化名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摸底,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5、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凸现历史文化名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保护内容

1、优良的民俗风情:

如成人仪式、丧葬仪式等。

2、优秀的传统表演:

如锅庄。

3、传统手工技艺:

及邻村的历史传统工艺主要有石砌技艺、酿酒制作等手工业门类。

规划对传统工艺进行挖掘、整理,展示传统文化。

4、乡土文化:

保持和继承健康、美好、富有情趣的地方风俗。

对于具有特色的乡土民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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