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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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

建筑行业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于20X5年底成立,下设A、B、C三个项目部,2016年5月中标公路建设A项目、房屋建筑B项目,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A项目合同总造价.24元(含增值税8083293.24元),B项目合同总造价1亿元(不含增值税)。

2015年3月开工的确C项目,C项目合同金额26000万元。

A、B、C项目部均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

建筑业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完成“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A、B、C项目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项目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项目部所在地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2%。

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第一部分:

A项目部

1)2016年5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72元(总合同额的10%);购设备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位款222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部预缴增值税146968.97元。

2)2016年6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万元,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68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66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222万元,扣质保金66.6万元,已支付377.4万元;对劳务分包计价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机械租赁费用82.4万元(租赁设备于2012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项目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1.17万元(注:

因本例销售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项目部销售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

假设A项目6月累计发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如下,项目总成本无法预计,已完工产值业主已计量,预计计量收入能收回。

发生的成本汇总如下:

(单位:

元)

类别

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

分包成本

机械设备

其他成本

合计

成本

5000000

3473200

6000000

1000000

1620000

3)2016年7月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07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留保金1921864.2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总价的5%时不再扣款);扣回开工预付款4078388.86元(50%);当月发生钢材偷盗丢失金额60000元。

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4200000元,其他资料略,当月已完工工程发生的合同成本(工程施工)4100万元,经工程计量部门测算,另有已完工工程专业分包未结算验工计价款预估600万元,预计全部完成该项目尚未完工工程的成本为8227046元。

合同变更后预计合同总收入调整为.77元(含增值税).

项目1-3期中期支付计量单见附件。

A项目部会计分录如下:

1、2016年5月份

(一)收开工预付款

借:

银行存款8156777.72

贷:

预收账款—工程款—XX单位7348448.40

预收账款—增值税款—XX单位808329.32

(二)购入设备

借:

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170000

(三)预付分包单位款

借:

预付账款—XX单位2200000

贷:

银行存款2220000

(四)当地预缴2%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46968.97

贷:

银行存款146968.97

本月支付分包单位款2220000元,但由于没有取得分包单位的发票(扣税凭证),本月计算预征增值税是,不能从销项总扣除。

(五)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17636.28

贷: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税款)10287.8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4409.07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2939.38

(六)月末计算本月销项税额

8156777.72元÷(1+11%)×11%=808329.32元

借:

递延税款—预收账款增值税款808329.32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8329.32

A项目本月应交增值税=808329.32-170000=638329.32元

A项目部汇总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808329.32-170000-146968.97=491360.35(元)

计提汇总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费,会计分录: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58963.24

贷: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4395.2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4740.81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9827.21

(七)结转本月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结转A项目进项税额到集团公司:

借:

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17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170000

2)结转A项目销项税额到集团公司: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808329.32

贷:

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808329.32

3)结转A项目预缴增值税到集团公司本部:

借:

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146968.97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146968.97

4)结转汇总纳税本部应交A项目附加税费

借: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4395.2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4740.81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9827.21

贷:

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58963.24

2、2016年6月份

(一)购入材料、月底假退库

购入材料并来发票:

借:

工程施工—材料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5850000

月末材料假退库:

借:

工程施工—材料成本680000(红字)

贷:

原材料680000(红字)

次月初假退库材料入账:

借:

工程施工—材料成本680000

贷:

原材料680000

(二)专业劳务分包验工计价、支付款项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专业分包成本)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

贷:

应付账款6660000

借:

应付账款—单位名称6660000

贷:

预收账款2220000

其他应付款—质量保证金666000

银行存款3774000

(三)劳务分包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成本)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00

贷:

应付账款1110000

(四)机械租赁费

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A项目租赁标的物于2012年购进,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000

贷:

应付账款824000

(五)“销项税额”计算及会计分录

解析: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点。

本月销项税额=÷(1+11%)×11%=1927596(元)

借: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1752360

贷:

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7596

(六)当地预缴增值税

当月业主验工计价结算销售额元,当月项目专业分包结算计价6000000元,取得分包发票(抵扣凭证),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为(-6000000)×2%=230472元。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30472

贷:

银行存款230472

(七)变卖废料

借:

库存现金117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1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八)计提税金及附加

1)预缴增值税税金附加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27860.64

贷: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税款)16133.04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6914.16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4609.44

2)汇总缴纳增值税应计提的税金附加

A项目部本月汇总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1927596+-230472=54824(元)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6578.88

贷: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837.68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644.72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1096.48

(九)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费用、合同毛利

由于2016年6月份,A项目已完工工程收入能够可靠计量,预计收入很可能流入企业,已完工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区分,但为完成该项目尚未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的确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不能适用完工进度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依据建造合同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本例A项目6月份累计发生的施工成本总计为元,扣除月末假退料成本680000,完工工程实际成本为元,应在能收回的成本额度内确认收入,同时按完工工程实际成本确认费用。

不确认合同毛利。

会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

贷:

主营业务收入—A项目

(十)月末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结转本月进项税额到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本月进项税额:

850000+660000+110000+24000=1644000

借:

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1644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1644000

2)结转本月销项税额到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本月销项税额:

1927596+1700=1929296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1929296

贷:

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1929296

3)结转本月项目预缴增值税到集团公司专户

借:

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230472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230472

4)结转汇总纳税本部应交A项目附加税费

借: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837.68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644.72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1096.48

贷:

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6578.88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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