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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动火划分级别。

按照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动火分为特、一、二级动火三类。

(一)特级动火:

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如酒精储罐等)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作为特级动火处置,必需采取靠得住办法;

二、在蒸馏生产装置(从设备开始测量)及乙醇储罐区(从防火堤开始测量)25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在蒸馏储罐区防火堤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4、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五、正在运行的提取工序的成型机、离心机和离心机的附属管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五、在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

六、生产运行的设施设备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当日18时到第二天7时之间的动火要作为特级用火处置。

7、其他有必要视为特级动火的作业。

(二)一级动火:

1、烘干机、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机房、环保车间进行的动火作业;

2、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置、分析合格的盛装、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

3、在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二级动火作业;

4、其他有必要视为一级动火的作业。

(三)二级动火:

1、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之外的其他动火作业。

2、停工检修或系统全数停车,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办法后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3、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址、并通过吹扫处置分析合格;

4、一般生产设施、可燃物品仓库等防火场所及其15米范围之内的区域。

第七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1、特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特级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前两天提出申请,并编制安全动火作业方案报安保部。

安全副总、生产副总、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安保部领导、设备科长一路研究动火作业方案的靠得住性。

安全办法落实到位后,由申请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报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包括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生产的副总、设备科长、安保部领导审查合格后,经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后,方可动火。

2、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部位负责人会同车间安全员研究制定方案,申请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并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落实安全办法,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审查签批后,报安保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办法靠得住并逐项落实后,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包括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生产的副总、设备科长别离确认安全办法的落实情况,由安保部领导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后,方准予动火。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办法,由安保部召集设备科和其他相关部门一路落实安全办法后,方可批准动火。

3、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会同车间安全员,研究制定方案,申请动火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办法靠得住并逐项落实后,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相关单位负责人(包括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相关单位)、分管生产的副总、设备科长别离确认安全办法的落实情况,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后,方准予动火。

4、遇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查批准人不在时,应由其上一级领导审查批准。

5、动火安全办法的确认。

由《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人员及分析人员对“动火安全办法”、“动火分析”等栏目确认并签字,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别离规定栏确认签字。

6、《动火安全作业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必需认真填写,应妥帖保管。

不得转让、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准异地利用或扩大、改变适用范围,无需填写的栏目,一概用“/”划填,如有错填,该证按作废处置,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利用,动火证不得漏项,不得涂改和代签,不得异地利用或扩大利用范围。

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是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利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单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别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每次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12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从头办理作业证。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应从头确认。

若中断作业超过2小时,应从头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公司安保部存档;

第二联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存档,第三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随身携带。

九、《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票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

办证人持填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办法落实情况,确认安全办法靠得住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然后按照动火品级,依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按要求交付给相应的人员或部门。

第七条施工结束后,应经施工单位、作业所在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结束作业。

第八条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公司厂区内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单位依照动火品级审批权限严格依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办法

第九条动火分析。

1、特级、一级动火必需进行可燃气体含量检测分析。

二级动火是不是进行可燃气体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按照动火现场实际情况肯定。

动火分析由车间安全员进行。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完全隔间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动火分析的取样、检测,均应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

如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未设安全员的由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

3、取样与动火距离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距离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从头取样分析。

特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利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腕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如利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腕分析、检测时,被检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利用其他分析手腕分析、检测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数值应不大于%(V%)为合格;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数值应不大于%(V%)为合格。

第十条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办法,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注明。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办法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全责,必需到现场确认防火办法的落实,方可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二条凡在利用、贮存、输送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等生产设施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吹扫、清洗后,开人孔,通风换气,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若距离时间超过2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吹扫易燃易爆物料管线时,严禁利用紧缩空气及其他可燃、助燃紧缩气体。

第十三条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物料全数输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及其他安全处所,并采取加盲板等办法与装置其它部份隔离。

若中间罐不具有倒空条件,必需采取加盲板等靠得住办法予以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

第十四条凡处于区域的动火作业,动火点周围如有可燃物、孔洞、地沟、水封等,距用火点15m之内的,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办法,对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距离离办法。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进程中,应使系统维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应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第一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的,必需从头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进程中,看成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当即停止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同时废止。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和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一切可燃物,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该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靠得住,不准带病利用,线路绝缘良好,无绝缘包皮破损,漏电现象。

利用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两瓶距离动火作业地址均应不小于10米,并非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两边单位一路落实安全办法,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水封、下水道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办法,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三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需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办法;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办法。

动火点周围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水封、下水道等,应进行检查,并按照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办法。

第二十四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办法

第二十五条进行露天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停留或在动火点周围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需当即停止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蒸馏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间办法,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车间安全员统一调配消防器材、设施。

其他人员不得从其他生产职位擅自抽调消防器材、设施。

第二十八条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侵蚀严重。

二、必需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办法。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施工单位与动火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捍卫部领导、安全副总必需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确保泄漏的可燃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四章职责及权利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进程的安全监督。

公司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如发现有违背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停止动火,并按照违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轻重,予以处置。

第三十条动火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应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指定动火点所在部位的工段长以上级别的人员担任。

二、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动火时按要求佩带红袖标(红底黄字),动火项目负责人未佩带红袖标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即停止作业。

3、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需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动火安全办法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动火作业有关事项的协调、调度,不得擅自离开动火现场。

五、作业完成后,动火项目负责人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待完工验收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动火作业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需持有效的金属焊接(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逐项确认相关安全办法的落实情况。

3、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当达不到规定的动火条件时,必需当即停止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人员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查对《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各项内容是不是落实,审批手续是不是完备,若发现不具有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保部报告。

5、动火作业人员动火前必需佩带好红袖标、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无证动火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六、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作业人员应主动向动火项目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动火监护人的资格。

动火监护人应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消防知识、了解动火区域或职位的生产工艺进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具有正确处置问题的能力、有处置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一路指派动火监护人。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动火监护人。

动火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作业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动火监护人。

车间安全员不该指定为动火监护人。

2、动火监护人的职责。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在车间安全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办法,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并逐项检查防火办法落实情况,动火进程中发现异样情况应当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员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办法。

动火监护人必需坚守职位,不准脱岗。

动火进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实需要暂时离开时,必需暂停正在进行的动火作业。

当发现动火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当即制止。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按要求佩带红袖标(红底黄字),动火监护人未佩带红袖标监火的,应当即停止动火作业。

3、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办法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

当动火出现异样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并报告公司安保部。

第三十三条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一、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车间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落实动火安全办法,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二、按要求进行动火分析。

3、特级、一级动火,车间安全员必需到现场。

第三十四条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相关单位包括:

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与动火作业相关的单位。

二、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与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办法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分管生产的副总的职责。

一、生产副总应针对动火作业,从生产(工艺)角度判断、考虑动火作业的可行性。

二、如确需进行动火,生产副总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办法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如为特级动火作业,生产副总应参与动火安全办法和施工方案的制定。

第三十六条设备科长的职责。

1、设备科长应针对动火作业,从设备安全角度判断、考虑动火作业的可行性。

二、如确需进行动火,设备科长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办法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如为特级动火作业,设备科长应参与动火安全办法和施工方案的制定。

第三十七条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一、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需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肯定是不是需作动火分析。

二、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明确动火品级,检查、完善、落实防火安全办法。

3、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不是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三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样情况,应当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动火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以旧换新,由公司安保部负责存档,保留期限很多于1年。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品级()编号:

申请动火车间

申请人

施工作业单位

动火装置、设施部位

作业内容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监

护人

工种

相关单位动火监护人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动火分析结果

采样监测时间

采样点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整齐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应注意清理距用火点30米内的可燃粉尘、硫磺粉、铝粉、镁粉、锌粉等能导致粉尘爆炸的粉尘、防止粉尘飞扬和聚集)。

6

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7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8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9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0

现场配备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石棉布()块。

1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12

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措施:

动火车间意见:

签名:

相关单位意见:

生产部门意见:

设备部门意见: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厂领导审批意见:

完工验收

验收时间

年月日时分

作业单位

动火单位

火灾电话:

119

第一联安全管理部门/第二联动火车间/第三联动火现场作业人员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杜绝或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备科负责协调临时用电进程中施工单位与公司内部有关单位的关系,处置各类问题;

生产车间的电工负责厂区内临时用电的负荷平衡、拆接线、现场管理、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含外来施工队伍)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易燃易爆装置区和储罐区严禁出现临时性电源。

第二章《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第四条凡在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均纳入用电管理,均应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接线。

若是是动火用电,电工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前应审查有无合格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如无合格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电工有权拒绝办理动火用电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第五条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办法,并将制定的安全办法填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第六条在生产装置、仓库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利用非防爆配电箱的,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同时,必需先办理临时用电接线箱处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七条生产车间的电工负责进行本车间维修及有关部门临时用电的作业。

作业时由两名电工进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带红袖标(红底黄字),监护人未佩带红袖标监护临时用电作业的,应当即停止作业。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由电工留档备查,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配送电执行人持有。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是准予接入负荷的依据,应妥帖保留,严禁涂改、转借和代签,无需填写的栏目,一概用“/”划填,如有错填,该证按作废处置,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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