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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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项目建设进程

基础建设阶段

设备安装阶段

投入生产/使用阶段

4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3%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8%

12个月以上

16%

5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次

2次

3次

4次以上

19%

6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有投诉且经核实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5%。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

4.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

逾期不改正

50%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12%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有毒有害污染物

1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个月不足6

/

个月12个月以上不足6.

1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次

4%

3次

14%

7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有投诉且经核实

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

100万;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金额=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

200万。

3.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7.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情况。

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

裁量百分值裁量因子裁量因素序号.

裁量起点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验收情况

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弄虚作假未获得验收通过

验收弄虚作假获得验收通过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排放污染物种类

未排放污染物

有毒有害污染物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个月不足

个月以上不足612个月

个月以上12

1次

次2

3次

4次以上

8

单对周边居民、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

有投诉且经核实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情形。

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从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间停止生产、使用时间。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到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

9.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10.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表3-1无证排污的裁量标准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

简化管理

重点管理

排放污染物种类

水污染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危险废物

2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个月不足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12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9%

个月以上12

建设项目地点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次1

2次

2%

次以上4

18%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情形。

2.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从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日(含本日)起算。

4.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表3-2未按证排污的裁量标准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排放单位管理类别

违反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的数量

1项

项2

3项以上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

有毒有害污染物危险废物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次2

3次

单位对周边居民、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1.本表适用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排污许可证里有载明要求的,但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的。

3.自然保护地内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6.

(四)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表4-1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

序号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拒不提供信息/资料

暴滞留执法人员、除拖延、围堵、力抗法以外的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40%

滞留执法人员或者暴拖延、围堵、力抗法

90%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按照表13-4进行裁量。

表4-2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

25%

资料/拒不提供信息

除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以外的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75%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

表4-3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及时改正且不影响/资料,提供假信息调查取证

提供假信息/资料,影响调查取证

伪造现场或证据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裁量标准4-4表.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提供假信息/资料,及时改正且不影响调查取证

提供假信息/资料,影响调查取证

伪造现场或证据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偷排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不足天1

天天以上不足15

15天以上不足天5

天以上15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次2

7%

注:

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

2.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缓冲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进行裁量;

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缓冲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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