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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范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范

一、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

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具有独特作用。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教学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课程中的实验环节,不包括毕业设计(论文)中的实验环节。

二、实验指导教师

1、实验指导教师由实验室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由含实验课程的任课教师担任。

含实验课程的辅导教师应完成实验的试做,根据工作安排,也可参与实验的指导。

实验室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验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专业实验室工作两年以上或经过专门培训;

(2)了解实验教学基本规律及基本方法,熟悉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掌握所指导实验的原理、内容及方法;熟悉并能正确操作、调试所用的仪器设备,并能处理一般故障;

(3)初次指导实验的指导教师应事先试做合格,完成学生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包括实验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学院同意,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验室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参与实验指导。

2、实验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完成实验教学课前备课,包括必要的教案和实验试做;

(2)组织或参与所担任实验指导任务的全部准备工作;

(3)指导实验教学;

(4)批改实验报告,进行实验考核和评定实验成绩;

(5)按教务处、学院和实验室的要求,填报有关实验教学的表格和材料;

(6)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实验教学文件和实验教材

1、《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指导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也是确定实验教学任务、实验项目和考核的依据。

凡列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均应编制实验教学大纲,其主要内容包括:

本门课程实验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验教学目标、要求;实验方式和基本要求;实验考核方式;实验项目、内容、分组人数、所用学时等。

非独立设课实验大纲不单独编制,含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制定,但《实验教学大纲》的所有内容应全部包括在课程教学大纲中。

《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由系(教研室)会同实验室组织编制,经系主任(教研室)、教学院长分别批准后实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实验教学大纲》中的实验项目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设置实验项目既要考虑该实验对课程内容的支持作用以及课程教学对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验操作基本技能的要求,也要考虑实验的效率,避免实验内容的雷同和重复。

每个实验项目所需的时间恰当,一般应保证在课内时间完成实验。

实验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应与课程大纲和专业培养目标及规格相适应。

实验项目应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

各实验中心应根据大纲的要求创造条件,在保证必修实验正常开出的同时,与有关系(教研室)共同设计并开出选修实验供学生选做。

通过实验教学改革,完善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各专业有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课程应占有实验课程的80%以上。

实验分组人数的要求是基础课实验应一人一组,专业基础课实验应达到二人一组,专业课实验应达到四人一组。

某些实验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

2、实验教材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应按学校关于教材选用的原则和程序选用实验教材。

选用时应注意反映课程内容与体系改革以及实验教学改革和研究的成果。

3、实验指导书

实验教学应具备实验指导书。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使用实验教材的,必要时也应有实验指导书作为补充。

实验指导书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其内容必须覆盖《实验教学大纲》中的每一实验项目。

实验指导书由实验中心会同系(教研室)负责编写,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使用。

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及其使用方法、实验操作的步骤和要求,实验数据记录整理的要求,以及实验结论和问题(思考题)。

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应结合学校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

当实验项目、方法、仪器设备有变动和更新时,实验指导书应及时补充和修订,反映这些变动和更新。

学校对实验指导书的发行管理按有关教学讲义的规定执行。

四、实验教学任务和组织

1、开课学院在安排下学期含实验环节的课程教学任务时,对所含实验教学任务,另外填写《实验教学任务通知书》通知实验室。

填写的依据是下学期教学任务、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大纲》。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任务的安排工作程序和要求与理论课程相同。

2、实验中心根据《实验教学任务通知书》(以及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任务)、学生课程表,以及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统筹安排实验教学进程,确定实验批次,排定各实验项目的各批次实验时间,在《苏州科技大学实验教学智能管理系统》中完成实验进程安排。

实验进程安排应不迟于实验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完成。

实验进程的安排应以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和课时数为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凡《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必修实验应全部开出。

实验进程安排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中的规定人数分组,不得擅自扩大分组人数。

实验进程安排在管理系统中完成后,经教务处审核,需打印《实验进程安排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并通知学生。

3、个别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因教学改革和仪器设备条件等原因需调整、更新或替换,必须填写《实验项目调整表》,并经实验中心主任审定,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实施。

实验项目调整量较多或全面调整,视同《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停开实验、更改或替换实验项目,按教学事故处理。

4、实验任务一旦下达如无特殊原因(如供电、供水原因、设备故障一时无法修复等)不得改动。

实验指导教师的科研、科技服务和其他事务均应服从实验教学安排。

实验安排因故变动,应由实验指导教师填写《实验教学调课表》,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生效。

在履行上述手续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学生和课程任课教师。

五、实验教学实施

1、实验教学备课

实验教学前,实验指导教师应进行实验教学教案准备和实验前准备,进一步明确实验目的、实验要求,熟悉实验原理、仪器设备及其操作方法,熟悉实验教学的组织和过程、实验的要点和难点。

指导同一实验的各指导教师应事先集体备课。

新开实验和初次指导实验的指导教师必须试做,填写《实验试做情况表》并写出实验报告。

2、实验室准备工作

实验室应按学期《实验进程安排表》的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实验准备工作包括实验用仪器设备的调试(包括标定),工具器材的检查,试剂和药剂的配制和分装,试样的采样,试件的制备,实验场地的准备等。

实验场地的布置应便于实验的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

实验室准备工作还包括新开实验的试做、为初次指导实验的指导教师试做实验提供条件。

3、实验教学过程实施

(1)实验教学一般在实验室(或准备好的实验场地)进行。

学生应按规定的分组、批次和时间参加实验。

学生进实验室前应熟知《实验室学生守则》,预习过教材和实验指导书中关于本次实验的目的、操作方法等内容。

(2)实验指导教师可在实验开始前通过提问等形式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实验指导教师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实验的要点、难点作简单讲解,还应对仪器设备使用和安全防护方面的注意事项作详细说明。

(3)在指导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发现问题,给予指导,但不能代替学生完成实验操作也不可离开实验场所。

(4)实验中学生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学生守则》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场所。

(5)实验完成后,学生应将实验原始数据交指导教师签名确认,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学生还应将实验场地清理干净,将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恢复原状,或按指导教师的要求整理好。

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实验完成后,及时认真填写《实验运行记录表》,交实验室保存。

4、实验报告

(1)实验报告要求具有统一的格式,也可使用统一的实验报告纸。

学生应在实验后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判断并解释实验现象和结果,回答教材、实验指导书提出的或指导教师布置的问题。

实验报告中的原始数据应由实验指导教师签名确认。

(2)实验报告应在实验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实验室规定的时间交实验室或实验指导教师。

实验报告由实验指导教师全部批阅,并在同一实验最后一批学生的实验报告上交后一周内阅完。

在学期结束前,各实验室须将本学期所开实验的实验报告全部收齐整理,作为实验室档案妥善保管。

5、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实验的考试或考核办法由各学院组织制定。

考试或考核办法一经确定就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实验教学的考试或考核应突出对实验技能的考核,要鼓励学生创新。

(1)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的考核方式可采取实验操作、实验操作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只采取笔试的方式。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的实验操作考核的考场,遵照学校的《学生考试纪律》执行。

实验操作考核时,除非因仪器设备故障或客观原因使实验不能正常进行需要专门人员处理外,监考教师、考场巡视人员、实验室值日人员不得参与学生的实验操作。

实验操作考核监考教师由学院安排,同时实验室应安排值日人员。

当同时考核的学生较多时,学院应安排巡视人员巡视考场。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的笔试考核,其实施和管理的要求和程序,与学校理论课程考核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相同。

实验考核日程、考场等由学院统一安排。

(2)非独立设课的实验一般不另行组织考核,实验成绩根据各次实验的情况综合评定。

(3)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实验操作能力和水平、实验报告、实验结果和预习等情况对每项实验分别给出成绩。

在课程结束前,实验指导教师要在综合本课程各实验项目成绩的基础上,评定出该课程的实验成绩。

非独立设课实验的成绩评定后应尽早移交课程任课教师。

任课教师应按事先规定的比例将实验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课程总成绩。

独立设课实验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平时成绩。

在课程考核完成后,以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按事先规定的比例计算课程总成绩。

(4)实验课程和有实验的课程中实验缺做、实验报告缺交达1/3、实验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无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批次参加实验以旷课论。

在接受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旷课错误进行处理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对旷课的错误有深刻认识,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可以补做实验。

如因病或其它客观原因缺做实验者,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开课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以补做实验。

补做实验由实验室及时安排(最迟应在学期结束前完成)。

补做实验成绩可以正常实验成绩记载。

(5)学生实验考核试卷由实验室保存,实验成绩记录应由实验室留底。

保存年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验教学检查

1、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

实验教学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实验教学过程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进程安排表》的执行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验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

2、实验教学检查一般结合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以学院自查为主进行。

各学院应重视实验教学检查,制订有关制度,使教学检查制度化、经常化。

除教务处另有安排外,期初教学检查时,有关学院应对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实验进程安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时,各有关学院应对实验教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期末教学检查时各有关学院应对实验成绩的评定、补做实验的情况、实验报告和实验成绩的归档等进行检查,安排实验中心对本学期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小结,并在下学期初将本中心实验教学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3、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都应重视实验教学检查。

教务处、评建办、督导组等,通过听课、抽查学生实验报告、广泛听取意见等形式实施对实验教学的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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