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产价钱鉴定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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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价钱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钱鉴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钱鉴定行为,统一价钱鉴定的程序和方式,提高涉案财产价钱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钱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钱鉴定,适用本规程。

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钱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钱鉴定资质的价钱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进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价钱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 涉案财产价钱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钱鉴定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价钱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钱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钱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设立的价钱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钱鉴定的机构。

未取得国务院价钱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钱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钱鉴定业务。

第六条 价钱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钱鉴定的专业人员。

包括涉案财产价钱鉴定复核裁定员、价钱鉴证师、价钱鉴证员。

价钱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钱鉴定机构内从业,按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遵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取得注册价钱鉴证师执业资格,并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职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钱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钱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钱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记录后,从事涉案财产价钱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钱鉴证员是指通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钱主管部门核发的价钱鉴证员职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钱鉴定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价钱鉴定机构和价钱鉴定人员实行年检、注册制度。

第三章价钱鉴定程序

第八条 涉案财产价钱鉴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关(机构)委托;

   

(二)价钱鉴定机构受理;

   (三)价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价钱鉴定机构出具价钱鉴定结论书。

第九条 委托涉案财产价钱鉴按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涉案财产价钱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

委托书应包括:

(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价钱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来源(产权状况)和购买时间、地址、价钱和质量状况等;

(三)价钱鉴定目的;

(四)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灭失物品除填写上述内容外,还应有案件两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的认定结论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价钱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

除复核裁定或联合办案外,同一案件涉及同一标的的价钱鉴定只能由一个鉴定机构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钱鉴定工作由上一级价钱主管部门设立的价钱鉴定机构受理:

(一)未设立价钱鉴定机构的;

(二)价钱认证机构未取得涉案财产价钱鉴定资质的;

(三)价钱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价钱认证机构被吊销涉案财产价钱鉴定资质的。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中涉及下列财产不需要价钱鉴定:

(一)珍贵文物;

(二)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三)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

(四)其他不以价钱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很多于两名价钱鉴定人员承办。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标的的鉴定业务可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鉴定。

第十四条 拟定价钱鉴定作业方案。

主要应包括:

(一)拟采用的价钱鉴定技术线路和价钱鉴定方式;

(二)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三)估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四)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第十五条 现场勘验。

一般应由两名价钱鉴定人员参加,要填写工作草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

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产价钱鉴定,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机构或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质量鉴定。

在勘验进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办案机关(机构)联系确认,必要时要变更委托。

因价钱鉴定需留存涉案财产时,应征得办案机关(机构)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对留存的涉案财产,价钱鉴定机构应妥帖保管,鉴定结束后,及时返还。

第十六条 市场调查及资料搜集。

应按照价钱鉴定方案进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采价点一般很多于两个,调查人员要认真填写价钱调查表并签字。

第十七条 价钱鉴定结论书内部审核。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实行集体审议。

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程序是不是合法;

(二)价钱鉴定目的、范围是不是清楚;

(三)价钱鉴定结论与目的是不是相符;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不是准确,利用的资料是不是客观翔实,选择的方式是不是科学;

(五)价钱鉴定参数选取是不是合理;

(六)附件是不是齐全。

第十八条 价钱鉴按期限。

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价钱鉴定,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机构)如对价钱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自价钱鉴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价钱鉴定结论的价钱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

若仍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价钱鉴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超过十五日的,按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委托原价钱鉴定机构从头鉴定。

第二十条 复核裁按期限。

一般在30日内完成复核裁定,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提出复核裁按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涉案财产价钱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

委托书应包括:

  

(一)提出复核裁定的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的依据,和搜集依据和取证进程简述;

  (三)依据的提供方和搜集依据的具体经办人应签字盖章,并对提供依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原价钱鉴定机构作出的涉案财产价钱鉴定、补充鉴定结论书;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再也不进行价钱鉴定复核裁定:

(一)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裁决的;

  

(二)司法机关已经了案的;

  (三)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四)其他不能进行价钱鉴定复核裁定的。

第四章价钱鉴定专业技术原则

第二十三条 替代原则。

指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钱应当是相近的。

第二十四条 贡献原则。

指资产的某一组成部份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按照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肯定。

第二十五条 预期原则。

指价钱鉴定进程中,多数价钱鉴定标的的价钱不是按照过去的生产本钱或销售价钱肯定,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肯定。

第二十六条 时点原则。

指价钱鉴定标的的界定和数据的采用,是在价钱鉴定基准日这一时点进行的,价钱鉴定当选取的价钱依据和费用标准都可在现行公开市场上存在或成立,且在价钱鉴按时点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指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通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价钱鉴定标的产生最高价值的效用。

第二十八条  价钱鉴定的计价标准,按下列规定肯定:

   

(一)涉案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

   

(二)涉案财产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中准价钱;

   (三)涉案财产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那时、本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中等价钱水平。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式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价钱鉴定基准日应由办案机关(机构)委托时肯定。

第三十条 鉴定价钱应与鉴定目的相适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反映案件涉及的财产价值、损害数额或经营数额。

第三十一条 对已灭失或形态发生改变的涉案财产,可按照办案机关(机构)认定的证据材料,对照同类实物形态进行价钱鉴定。

     第三十二条 需要技术、质量鉴定的涉案财产,应先由专门机构或专家作出鉴定后再进行价钱鉴定。

第三十三条 外币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收盘中间价肯定。

第五章价钱鉴定方式

  第三十四条 价钱鉴定采用市场法、本钱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

可按照涉案财产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进行价钱鉴定。

第三十五条 市场法:

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价钱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价钱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 不同并进行调整,从而肯定价钱鉴定标的价钱的方式。

大体公式:

鉴定价钱=参照物现行市价±价钱鉴定标的与参照物比较的不同金额

  或

鉴定价钱=参照物价钱×(1±调整系数)

第三十六条 本钱法:

按价钱鉴定标的的重置本钱扣减各类损耗来肯定价钱鉴定标的价钱的方式。

大体公式:

鉴定价钱=重置本钱-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鉴定价钱=重置本钱×成新率

  第三十七条 收益法:

将价钱鉴定标的在未来的预期收益,按设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肯定价钱鉴定标的价钱的方式。

  大体公式:

鉴定价钱=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纯收益现值之和

P=

n

i=1

Ri

(1+r)i

P为鉴定价钱;Ri为第i年的纯收益;r为折现率;n为收益年限。

第三十八条 专家咨询法:

将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购买者,利用其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力对价钱鉴定标的进行价钱鉴定的方式。

一般选择有代表性的专家3人以上进行鉴定。

第六章价钱鉴定文书

第三十九条 价钱鉴定结论书是价钱鉴定机构按照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价钱鉴定标的实施价钱鉴定后,依照规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劳的价钱证明文书,也是价钱鉴定活动的结果及价钱鉴定效劳和作用的集中表现。

第四十条 价钱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

  

(一)价钱鉴定标的;

  

(二)价钱鉴定目的;

  (三)价钱鉴定基准日;

  (四)价钱概念;

  (五)价钱鉴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办案机关(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价钱鉴定机构搜集的有关资料等;

  (六)价钱鉴定方式;

  (七)价钱鉴定进程;

  (八)价钱鉴定结论。

鉴定价钱一概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别离用大、小写表示,数额精准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九)价钱鉴定限定条件;

(十)声明;

(十一)价钱鉴定作业日期;

(十二)价钱鉴定机构;

(十三)价钱鉴定人员;

(十四)附件,包括价钱鉴定明细表、价钱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价钱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必要的产权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价钱鉴定工作草稿是反映价钱鉴定结论形成进程的记录及依据,是价钱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确认价钱鉴定结论书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二条 价钱鉴定工作草稿主要内容:

  

(一)价钱鉴定工作草稿目录;

(二)价钱鉴定结论书文稿;

(三)价钱鉴定进程综述;

(四)有关凭证,包括图纸、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五)调查资料,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市场调查记录等;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章价钱鉴定工作纪律

  

第四十三条 价钱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工作纪律:

(一)       不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二)严格遵守价钱鉴定分级管理和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不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三)不谋取单位的私利,出具不真实的价钱鉴定结论;

(四)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式进行价钱鉴定。

第四十四条 价钱鉴定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

(一)要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二)要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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