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理工大学职工假旷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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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岗位。

执行坐班制人员必须保证上班时间。

上班时间要集中精力,尽职尽责完成本职任务,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不执行坐班制人员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按时进行教学活动,及时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因故不能上班时,必须按级请假。

如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岗位,以及预期未归又不续办或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执行坐班制人员的范围

一、学校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及从事科研、开发、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实行坐班制。

二、根据教育部(81)教干字011号《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专职或主要从事科研、生产、实验室(包括实验室建设或准备新实验)等工作教师,实行坐班制。

三、尚未确定任课的或暂时无课而又不准备开新课的教师,由学院、教研室分配具体任务实行上班制(如学院、教研室分配搞教学研究、编写教材或撰写学术论文等,可不坐班,但必须按期交出教材或研究论文。

四、在学校、部门安排的工作时间内,学校、部门要求上班的教师。

第三条严格实行考勤制度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考勤、考核制度,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主管,下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

对考勤不真实,有瞒报、假报考勤的单位,停发该单位行政负责人1~5个月领导责任津贴及考勤员当月的岗位津贴,并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请假的种类、手续及工资待遇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时间、节育假。

一、事假

(一)事假请假手续

1、职工因事不能上班时,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申明理由,按本规定事假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2、职工有事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处理,平时请事假应从严掌握,有特殊情况请事假者,可以准假。

3、事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工作,并及时到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4、如因事假到外地,确因天灾或交通事故等不能按期返校的,应设法办理续假。

如来不及和无法办理,可在事后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事假是职工出现特殊情况时的照顾,它不是每一职工必须享受的假期待遇,所以事假不能与其它任何假期合并使用。

即不能用请事假的办法而延长其它假期。

(二)事假审批权限

1、部门行政负责人可以批准本部门副职领导3天以内的事假;

一般工作人员一周(5个工作日,下同)以内的事假。

2、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一周的,部门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请事假超过两周(10个工作日)的由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3、部门正职领导请事假需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部门副职领导请事假超过3天的,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批准后到党政办备案。

4、辽人发[2000]1号文印发第五条规定:

职工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

出国出境事假,由部门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出国出境请事假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职工事假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和津补贴。

岗位津贴的扣发方法,按沈理工人〔2006〕20号《关于印发沈阳理工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第四条、第

(二)款执行;

津补贴的扣发方法,参照岗位津贴扣发方法执行,适用全部在职职工。

2、职工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发给基本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3、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教龄津贴、住房提租补贴之和)的3%。

(四)事假的相关规定

1、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度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2、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3、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不能作为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二、病假(含非工伤,下同)

(一)病假请假手续

1、职工因病不能上班时,需凭沈阳市市地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按建议的天数休息。

诊断书需经校医院签字盖章并通过本部门报送人事部门备案。

2、到外地后患病的,市镇凭市级或县级医院,农村凭乡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3、职工患病休息三个月以上,病愈上班时,需持校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到人事部门办理复工手续,经批准后方能上班。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和津补贴。

2、职工病假期间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工资照发(除岗位津贴和津补贴,下同)。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教龄津贴、住房提租补贴之和)按下列标准发给,直至他们恢复工作或退休、退职、死亡时为止。

病假时间

病假工资

执行时间

病假工资标准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工作年限满10年

和10年以上

3-6个月

从第3个月起

90%发工资

100%发工资

超过6个月

从第7个月起

70%发工资

80%发工资

(三)病假的相关规定

1、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病休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者,确定两个月试工期;

病休六个月以上的,确定三个月的试工期。

如果在试工期内又继续休息的,其前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

2、职工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度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3、职工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4、职工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不能作为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三、婚丧假

(一)婚丧假请假手续

1、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的丧事,按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规定,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休假3天,路程假另给。

2、职工本人的婚事,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休假3天,符合晚婚规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初婚的,按沈政发(88)120号文件第五章之规定,另增加婚假7天。

哪方符合规定给哪方。

(二)婚丧假待遇

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探亲假

(一)探亲假规定及请假手续

职工探亲假,按国发(1981)36号和(81)劳总险字12号。

辽政发(1981)232号及辽劳险字(198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即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下同)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包括法定节日,下同),需有对方当年不来探亲的证明;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探亲假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但不能将下年探亲假提到本年使用;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亲假是指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往返旅途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2、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64)劳薪字第296号文件办理,即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有部队证明,职工一方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并报销车船费。

3、学徒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在学习、见习期满转正后,始可享受,上半年转正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

4、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

凡实行休假制的职工(如学校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按上述规定,我校职工探亲假一般要在寒暑假中安排。

因此不能把寒假或暑假与探亲假加在一起使用。

5、职工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当年不能在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从第二年起享受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8、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当年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从第二年起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9、职工与配偶、未婚职工与父母在一年之内因种种原因团聚时间分别超过三十天,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已婚职工在一年之内因种种原因与父母团聚时间超过二十天的,在四年之内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均可报销一人次往返路费。

10、申请休探亲假的职工,先到人事部门领取探亲假准假单,再经本部门负责人在准假单上批准,然后将准假单送到人事部门备案方可休假。

(二)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

1、职工在工作日休探亲假的,探亲假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和津补贴。

2、职工休探亲假在规定时间内(包括路程假)的,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除岗位津贴和津补贴)。

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报销全部往返路费;

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报销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部分的往返路费。

3、符合探亲条件,病休在六个月以上的职工探亲时,按辽政发(1981)232号文件规定,可报销往返路费,但探亲期间仍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4、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享受探亲假待遇,而部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进行探亲时,职工一方原领的车船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五、产假

(一)、产假的规定和手续:

1、根据1988年九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可休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一胞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根据沈政发(1988)120号文件《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晚育(女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规定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六十天,计一百五十天。

并给男方护理假七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到三十天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产假期满身体仍未恢复健康者,经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5、休产假需有医院证明并通过本部门报送人事部门备案。

(二)、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1、职工休产假在规定时间内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除岗位津贴和津补贴)。

2、职工在工作日休产假的,产假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和津补贴。

六、哺乳时间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九条,女职工有一周岁以下婴儿,每天哺乳时间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为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七、节育假

(一)、规定和手续:

根据辽政发(80)48号和辽委发(1982)41号等文件规定,凡响应计划生育的,凭诊断书和证明,其休息与待遇如下处理:

1、上环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七天内不做重活。

2、人工流产(包括同时上环)休息十五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休息三十天。

3、怀孕四个月以上中止妊娠休息四十二天,同时作结扎的休息五十二天。

4、产后同时结扎的另加产假七天。

5、男结扎休息七天;

女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6、节育假需有医院证明并通过本部门报送人事部门备案。

(二)、节育假期间工资待遇:

节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比照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执行。

对于计划外生育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五条工伤休假

职工因工负伤,有学院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的,其休息、住院治疗和疗养期间,工资照发,但扣发岗位津贴和津补贴。

没有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的,按病假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第六条擅离职守、旷工

1、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2、根据劳人干函(1983)101号文件规定,对于擅离职守、旷工的职工即停发全部工资。

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3、旷工(擅离职守者比照执行)扣发岗位津贴和津补贴,岗位津贴的扣发方法,按沈理工人〔2006〕20号《关于印发沈阳理工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第四条、第

(二)款.执行;

本规定从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原(89)沈工人字第26号文件《沈阳工业学院教职工假旷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假旷管理暂行规定通知

主送:

各处级单位

沈阳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08年12月2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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