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复习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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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
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较为系统地论述自然法理论,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侮辱。
霍布斯:
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奠基人,第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
第二,关于“社会契约”问题。
近代成文宪法直接渊源于社会契约。
第三,关于“人民主权”问题。
卢梭提出,具有彻底的革命性的意义
第四,关于“分权”问题。
亚里士多德“三机能说”——波利比阿“混合政体说”——洛克首创、孟德斯鸠完成“三权分立”学说。
(政府论——强调外交权)
第五,关于“政治法”(或基本法)的问题。
3、发展时期:
宪法学基本理论:
(1)规范主义:
理论基础是克拉伯的法主权论、凯尔森的规范伦理主义和纯粹法学理论。
(2)决断主义:
只强调实定宪法的规范性,而忽视宪法产生过程和宪法制定者意志的理论是不妥的。
(3)综合过程论:
理论依据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和冲突。
(二)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1、萌芽时期:
1893年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立宪政治。
(伊藤博文《日本宪法义解》、美浓部达吉《宪法泛论》)
2、形成时期:
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宪法学在中国的初步形成。
(五权:
行政、司法、立法、考试、监察)
3、发展时期:
1930年——1949年
朝阳大学(人大法学院)、清华、北大在法学课中开设有关宪法的课程。
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
4、新中国宪法学时期(四部宪法:
1954、1975、1978、1982)
1949年——1957年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宪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1957年——1965年是新中国宪法学的曲折发展阶段,十年内乱(文革)由于宪法实际上名存实亡,宪法学研究基本处于停滞阶段。
1978年,特别是1982年宪法制定和颁布以后是新中国宪法学走向恢复和繁荣发展的阶段。
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
(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
1、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
一是注重理论。
理论性强是基础理论学科的基本特征,对有关宪法的基本理论以及由宪法确认的有关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原则、精神等方面的基本理论都应予分析和领会。
二是注重宪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联系。
理论抽象有赖于各部门法学提供丰富的“养料”,理论原则有赖于各部门法学予以具体化
2、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
一是不能脱离国家或者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条件、政治状况,而必须将宪法的规定和特定阶级的政治愿望、政治利益等紧密联系起来。
二是要将宪法规范和现实政治生活联系起来,不能脱离现实空谈宪法理论和宪法规范。
3、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4、宪法学的涉及面很广
(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1、宪法学原理2、中国宪法学3、外国宪法学4、比较宪法学5、宪法思想史
6、宪政制度史7、宪法社会学8、宪法经济学9、宪法政治学10、宪法解释学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队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保障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环节。
4、具有特殊性的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作为一种理论指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
民主作为一种事实是指民主从一种多数人的统治的理论变为一种多数人统治的社会政治制度。
民主成为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
即世界各国的各种民主制度都是按照宪法建立的。
宪法的定义
(一)中外学者的宪法定义
1、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
立足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内容,提出宪法的认识,或者说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根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
2、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
立足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法律形式特征,提出对于宪法的认识。
3、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
立足于宪法典或是宪法性法律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以及这种意志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提出对宪法的认识。
4、从综合的角度来定义宪法:
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宪法进行多方位的考察后,提出一个明确的概念。
名词解释:
1、宪法属性:
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形式上的本质属性则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
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确立国家根本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原则。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宪法本质的学说评介
(一)神的意志论
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
(二)全民意志论
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
(社会契约论)突出表现了宪法与民主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阶级意志论
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宪法和宪法学的阶级属性,阶级意志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宪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宪法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却存在自身的特点。
因此,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如何理解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宪法是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按照法理学的解释,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积极的意志。
因此,宪法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次,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1)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的共同意志。
(2)宪法所反映和表现的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不仅是统治阶级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利益和意志,而是统治阶级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涉及各个领域和方面的整体意志和利益。
再次,马克思恩格斯说,宪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宪法是统治阶级对建立民主制国家的一种愿望。
宪法本身是代表民主和反映民主的,宪法与专制是对立的。
统治阶级在管理建设国家的过程中,选择民主共和制,产生对于民主制度的设想,进而形成了宪法的观念。
在将这种观念用法律形式来表现,将民主事实法律化,宪法就产生了。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2)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宪法分类的意义
第一,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第二,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英国学者蒲来师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其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
不成文宪法:
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如英国)。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英国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摇篮,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最先产生的成文宪法。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人权与王权
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1701《王位继承法》
特点
(1)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累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
(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
(3)旧的法律如1215《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4)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二)美国宪法的产生
1791年通过一个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入了公民权利法,美国宪法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邦联条例》再到美国联邦宪法的过程。
特点:
(1)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思想基础是“天赋人权”,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独立战争将矛头直指英国国王,具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与之有关。
(3)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的缺点。
(三)法国宪法的产生
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最有代表性的有:
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
特点:
(1)法国大革命是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宪法贯彻了进步资产阶级的宪法要求,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制原则。
(2)随着大革命进行,法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宣布一般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宪法,到最后颁布共和制宪法的过程。
(3)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使宪法置身于人权、民主、法治的思想中,具有深厚的思想基础。
(四)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自由平等观念,商品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
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基础的。
2、政治条件:
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
以平等自由为目标和追求,有较为完备的制度形式
3、思想文化条件:
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
宪法的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发展
1、英国
(1)责任制内阁(政府)
(2)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议会主权)(3)政党制兴起
2、美国
(1)1791《权利法案》对法国产生影响
(2)至今共有27条宪法修正案
3、法国
15部宪法,3次君主立宪制,2次帝制,5次共和制
4、近代宪法主要特点
(1)确立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主流
(2)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
(3)国家权力受限,国家作用主要限制在政治领域
(4)形式上,成文宪法较普遍
(5)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
(二)现代宪法的发展
第一,现代宪法的产生。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魏玛宪法的意义:
(1)限制私有财产权,重视社会公共福利;
(2)议会权力受限,行政权力扩大;
(3)赋予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利。
十月革命的胜利和苏俄的成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第二,现代宪法的发展
1、罗斯福新政与美国现代宪法:
行政权进一步扩大
2、盟国对德国的占领与联邦德国的基本法:
明确的国际化趋向,表现为对国家权利的限制和明确规定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3、苏联的成立和1936年苏联宪法:
1924年第一部,1936年第二部
4、新兴民族国家的宪法
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国家权力逐渐扩张,国家权力配置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变,呈现两方面发展趋势。
行政权扩大的表现:
(1)行政权干预立法权
(2)紧急命令权
(3)委托立法权
国家权利向中央集中趋势的表现:
(1)传统中央集权国家,国家权力中心在中央,地方分权与自治不具有实际意义;
(2)奉行地方分权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
(3)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在理论上和宪法规定上有限,但实际上联邦中央的权力越来越大。
(二)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主权在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整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公民基本权利范围扩大的表现:
(1)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
(2)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
(3)对环境权的规定
(4)宪法强调权利的保障
(三)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1920年奥地利在欧洲首先设立宪法法院,成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欧洲版本,随后法国也设立了宪法委员会。
(四)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具体表现:
(1)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
(2)对国家主权有条件的限制
(3)人权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4)从宪法国际化趋势的方式上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中国宪政百年
清末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
并非宪法,仅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但是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设定议院以牵制王权,赋予臣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略有近代意义宪法的色彩。
(二)《十九信条》(1911年)
清王朝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模拟英国君主立宪制,但只字未提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内容:
(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
(2)规定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原则,用专章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
(5)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评价:
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以根本法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具有反封建作用。
但是缺少必要的民意基础,也有较强的工具性(以宪法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作用极其有限。
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一)1913年10月31日《中华民国约法》(草案),简称《天坛宪草》,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草案。
(二)1914年5月颁布袁记《中华民国约法》,彻底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
(三)1923年10月10日,曹锟“贿选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一)1931年5月12日,国民党控制的“国民议会”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国民党政府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定国民党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二)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五五宪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一)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次大会上增添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原则性条文,它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
(二)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对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三)1946年4月,延安召开的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独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原则,对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推动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积极作用,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82年宪法
1、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认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经济制度,倡导经济体制改革
3、重视政治制度建设和国家机构的合理设置,弘扬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
4、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和精神文化建设
5、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1、国家权力配置日趋平衡、科学
2、立法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得到扩大和加强
3、公民基本权利将得到重大发展
4、政协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5、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宪法制定权
宪法制定的概念
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宪法制定者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的实现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利益得到有效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如何理解宪法制定:
(1)宪法制定者是人民。
宪法是民主制国家的法律文件,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2)宪法制定是实现人民主权的过程活动。
(3)宪法制定体现间接民主,间接实现人民利益的方式。
(4)宪法制定是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宪法制定权的概念
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的关系:
(1)制宪权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具有绝对性,不可转让性,永久性。
(2)修宪权是行使制宪权(人民主权)的一种方式,可以授予,可以转让,可以替代的一种相对权力。
(3)立法权是国家立法的一种权力形式。
由人民授予,服务于制宪权。
(4)人民主权(制宪权)——行使制宪权——制定宪法——设定国家权力——产生立法权
宪法制定权的性质与基本特征
(一)性质:
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二)基本特征:
(1)正当性:
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2)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一方面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另一方面它从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
(3)统一性:
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形态要完整统一,不能分割或转让。
(4)自律性:
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意志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
(5)短暂时限性与长期存在性的统一。
宪法制定权的界限
制宪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受制约的。
但是,制宪权的行使都是在特定国家、特定时代、特定行使主体、特定国际环境、特定价值观的影响下行使的,因此它又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
主要表现:
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
从一般意义上讲,制宪目的是把社会共同体规定为政治上的统一整体,从而确定国家权利活动的组织体系与原则,确立公民的宪法位置,以形成社会的共同意思,使宪法获得正当性。
2、受法的理念的制约。
3、受自然法的制约:
如制宪过程必须尊重人权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价值。
4、受国际法的制约。
第二节宪法制定机关
制宪权主体——首要因素
国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
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主体。
作为制宪权主体,国民是制宪权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但它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
实际参与制宪过程的只是一部分国民或者经选举产生的代表(制宪会议)。
因此享有制宪权与具体行使制宪权是不同的概念。
为了使国民有效地行使制宪权,各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制宪机关,并赋予制宪机关相对独立的职权。
制宪机关
制宪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机关)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体负责宪法的制定。
实际行使制宪权的议会或代表机关一般是由国民经过选举而产生的。
制宪议会不同于一般国会或民意机关,可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是不同的,制宪机关:
1、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2、一般是常设的
3、有权批准通过宪法
4、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第三节宪法制定程序
宪法机构的设立
首先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其代表通常具有广泛性,代表各方面的利益。
制宪机构的产生是否民主,以及制宪机构成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制宪的社会效果。
因此,保证制宪机构的民主性与权威性是制宪程序的重要内容。
宪法草案的提出
制宪机构产生后便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
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合理性。
宪法草案的通过
现代各国的宪法草案多由议会、代表机关议决通过。
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般的规定是,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
公布
宪法草案经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宪程序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是判断一部宪法价值不可忽视的指标。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概念:
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行宪和立宪的基本精神。
基本特征:
1、普遍性:
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2、特殊性:
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3、最高性:
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
4、抽象性:
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文字表述要高度抽象概括。
5、稳定性:
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总结和概括的。
重要作用:
1、宏观指导作用2、整合和协调作用3、补充作用
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资本主义宪法:
1、人权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3、三权分立原则4、法治原则
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