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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卷l。

⑦漆侠:

《宋代经济史》上册第24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

《中国经济通史·

宋代经济卷》(上)第278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出版。

(一)恃势霸占

倚仗权势霸占民田,是官僚地主兼并土地最恶劣的一种手段。

在四川嘉州,“王蒙正姻明肃太后家,侵民田几至百家,有诉者,更数狱,无敢直其事。

”①“(吕)惠卿之舅临簿郑膺,始寄居秀州华亭县,以惠卿之故,一路监司如王庭老之辈皆卑下之,而招弄权势,不复可数,至夺盐亭户百姓之地以为田。

”②天章阁待制、提举洪州玉隆万寿宫曾考蕴,在池州“干扰州县,侵夺民田”。

③宋徽宗时的“六贼”之一朱勔,“田产跨连郡县,岁收租课十余万石,甲第名园,几半吴郡,皆夺士庶而有之。

守令为用,莫敢谁何。

”④朱勔掠夺的对象,已不限于普通百姓。

宋高宗时,王历“寓居抚州,恃秦桧之势,凌夺百姓田宅,甚于盗寇,江西人苦之。

”⑤这仅仅是被公开揭露出来的几个事例,是冰山之一角,未被公开揭露出来的会更多。

有身份有地位的官僚地主们,还把魔爪伸向国有土地。

“赡士公田,多为形势之户侵占请佃,逐年课利人于私家,以致士子常患饔廪不给。

”⑥宋孝宗乾道元年三月,“户部言:

浙西所管营田官庄,共一百五十九万余亩,内有未承佃六十七万余亩。

缘上件田产,皆系肥饶,多是州县公吏与形势之家通同管占,不行输纳租课。

”⑦朱熹说:

“今来根刷诸司没官、户绝等田产,并新涨海、涂溪、涨淤成田地等,多是豪势等第并官户、公吏等人,不曾经官请佃,擅收侵占。

”⑧这类事例和史料还有不少,恕不毕举。

上述事例已足以暴露出官僚地主寡廉鲜耻、霸田占地的丑恶嘴脸。

官僚地主们不用花钱就可以占田得地,靠的是手中的权势。

(二)仗势强买

霸占行为毕竟有失身分,过于露骨、丑恶,极易引起民愤,士大夫们也想找块遮羞布,也想打起“买”的旗号。

然而,他们的购买行为,却经常变成仗势强买。

种放曾以隐逸不仕而名闻朝野,后来却暴露出奸横不法的本来面目:

“禄赐既优,晚节颇饰舆服。

于长安广置良田,岁利甚博,亦有强市者,遂至争讼,门人族属依倚瓷横。

”⑨宋神宗时,吕升卿兄弟曾“居丧润州,尝令哗亭知县张若济置买土田。

若济遂因此贷部民朱庠、卫公佐、吴延亮、卢及远、押司录事王利用等钱四千余贯,强买民田。

”⑩据刘安世揭露:

章惇用他儿子的名义,将苏州昆山县“朱迎等不愿出卖田产,逼胁逐人须令供下愿卖文状,并从贱价强买人己。

”⑾南宋时,关于官员“强买民田”的记载也不少。

⑿他们究竟怎样强迫,如何逼胁,陆游之子陆子通的作法可谓一个典型事例:

他“以福贤乡围田六千余亩献时相史卫王。

王以十千一亩酬之。

子通追田主索田契,约以一千一亩。

民众相率投词相府。

诉既不行,子通会合巡尉,持兵追捕,焚其室庐。

众遂群起抵拒,杀伤数十人……遂各就擒,悉置囹圄,灌以尿粪,逼写献契,而一金不酬。

”⒀他们不仅强买民田,也“强买官田”。

⒁上述事实反映出,宋代官僚地主在兼并土地时,仗势强买的情况是很严重的。

由于他们披上买卖的外衣,比前述的恃势霸占行为更有欺骗性,因而更不易被公诸于世。

强买的本质在于贱价、压价,而“贱价强买”与恃势霸占只有一步之遥,陆子通的所作所为便是如此。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王安石:

《临川文集》卷95,《尚书度支员外郎郭公墓志铭》。

②《长编》卷269,熙宋8年10月庚寅。

③《宋会要辑稿》职官邱之38。

④胡舜陟:

《胡少帅总集》卷1,《再劾朱勔》。

⑤李心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4,绍兴23年3月癸丑。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5之26。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29。

⑧《晦庵集》卷99,《约束侵占田业榜》。

⑨《宋史》卷457,《种放传》。

⑩魏泰:

《东轩笔录》卷5。

⑾刘安世:

《尽言集》卷5,《论章惇强买朱迎等田产事》。

⑿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70之23,29等记载。

⒀俞文豹:

《吹剑录外集》。

⒁《宋会要辑稿》职官72之17。

(三)利用权势计取巧夺

据朱或记载:

“常州苏掖,仕至监司,家富甚啬。

每置产,吝不与直,争一钱至失色。

尤喜乘人窘急,时以微资取奇货。

”①乘别人困难之机而兼并其田产的官员不止苏掖这一个。

如宋高宗时的同知枢密院事同麟之,“贷钱与强知文者,乘其急而索其数倍之息,得田四百亩。

”②南宋后期,吴县农民严七七“有田七亩,尽典在李奉使边”,因“欠租”,不得不“将上项典业作卖契折还。

”③宋代很多庶民地主和自耕农,由于难以承受差役、夫役和各种苛捐杂税的沉重负担,不得不将自家田产低价出卖或投献于官僚地主。

早在乾兴元年就有“上封者”说:

“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

……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有。

”④这种趋势,不幸被他言中,确实愈演愈烈。

绍兴元年权户部侍郎柳约说:

“比来有司漫不加省,占仕籍者统名官户。

凡有科敷,例各减免,悉与编户不同。

由于权幸相高,广占陇亩。

”⑤淳佑六年,谢方叔说:

“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

小民田曰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

以此弱之肉,强之食,兼并浸盛。

”⑥一般民户为逃避苛重的赋役而把田产转移给官僚地主,呈日益加剧之势。

有的是民户主动投献,有的是官僚地主逼迫,有的则是官僚地主设计谋取。

例如在仁寿县,“洪氏尝为里胥,利邻人田,绐之曰:

‘我为若税,免若役’。

邻喜,划其税归之,名于公上。

逾二十年,且伪为券,茶染纸类远年者以讼。

”⑦他们利用此类手段兼并的对象,主要是普通民户,但达官贵人也以此兼并低小官吏之地。

如宋高宗时,石邦哲为向宰相汤思退谋求差遣,“始捐千亩之田,低价以售。

既立券矣,思退乃悟非,命翥(汤的女婿)取元金而还其田。

”汤思退实际上却掌握田契不还,给石邦哲除授福建参议官。

石邦哲是“田与金皆不可得”。

⑧宋朝政府有禁止官户承佃官田的规定。

但官户却采取“诡名”(以代理人出面)的计策绕过禁令,承佃官田,并且拒不交租,长期占据。

宋孝宗时,“臣僚言:

在法:

品官之家不得请佃官产。

盖防权势请托也。

今乃多用诡名冒占,有数十年不输颗粒者。

逮至许人划佃,则又计嘱州县,不肯离业。

”⑨说明这种情况是比较严重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朱彧:

《萍洲可谈》卷3。

②《系年要录》卷191,绍兴31年7月己丑。

③黄震:

《黄氏日抄》卷70,《由县乞放寄收入状》。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9。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1。

⑥《宋史》卷173,《食货志》。

⑦《李觏集》卷30,《江公墓碑铭》。

⑧《系年要录》卷187,绍兴30年2月丙午。

⑨《宋会要辑稿》食货6l之30至3l。

上述三种土地兼并的做法,基本上是宋朝法令所不许的,也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

但作为统治阶级的当权派,作为一个特权阶层,这些法令和谴责,对他们所起的作用并不大。

当然也不可否认,官僚地主内部在地位、权势、财力、素质等方面是参差不齐的,并非铁板一块,有不少官僚是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获取土地。

总的来看,宋代官僚政治的演变趋势是曰益腐败,清廉官吏较少,贪官污吏较多,采用卑鄙恶劣的违法手段兼并土地者比例更大一些。

同时还应该看到,采用霸占、强买、计取手段兼并土地者,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官僚地主,其他阶层尤其是那些豪横恶霸之家也不乏此类行径。

但官僚毕竟是官僚,官僚地主拥有其他阶级阶层所没有的特殊权势,采用恶劣而低廉的手段大肆兼并土地的便利条件更胜一筹。

所以,淳佑六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讲谢方叔说:

“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

……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

”①显而易见,权势在宋代地主阶级土地兼并中的特殊作用,实在不可低估。

  二、依靠政治权势减免赋役,逃税抗税

两宋时期,富贵者田产多而税役轻、贫穷者田产少而税役重的现象,一直严重存在,难以革除。

这种极不合理的社会弊病,主要是由官僚地主造成的。

早在宋太祖建隆四年的诏书中就提到“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隐漏不供(赋、税)”问题。

②开宝四年阆州通判路冲上奏说:

“当州税租,多违日限。

盖本州曹吏,倚以形势,迁延不纳,亦有一户庇三户者。

”③宋太宗在淳化四年叹息说:

“今州县城郭之内,则兼并之家侵削贫民;

田亩之间,则豪猾之吏隐漏租赋,虚上逃帐,此甚弊事。

”④太祖、太宗两朝是宋代惩治贪官污吏最严厉、政治状况比较好的时期,官僚地主们抗税逃税即已如此严重,以后的情形更是变本加厉、日益猖獗了。

宋真宗在大中祥符六年说:

“然人言:

天下税赋不均。

豪富形势者田多而税少,贫弱地薄而税重。

”⑤据《治平会计录》的说法,当时中央所统计的田数,“特计其赋租以知其倾亩,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

”⑥由此反映出,在此之前的抗税漏税之弊已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

而其主凶,则是官僚地主。

宋徽宗宣和元年十二月的一道诏书中说:

“豪右形势之家类蠲赋役而移于下户。

”⑦伪齐官员揭露北宋末期的社会弊端时说:

“权要豪右之家,交通州县,欺侮愚弱,恃其高赀,择利兼并,售必膏腴,减略税亩,至有人其田宅而不承其税者。

贫民下户急于贸易,储首听之。

间有陈词,官吏附势,不能推割,至有田产已尽而税籍犹在者,监锢拘囚,至于卖妻鬻子、死徙而后已。

官司摊逃户赋时,牵连邑里,岁使代输,无有穷已。

”⑧南宋时,此弊不仅没有丝毫好转,反而更加剧烈,相习成风。

宋高宗绍兴十二年九月十三日的赦文中说:

“访闻州县催理税赋,多因形势官户胥吏之家不输纳,或典买之际并不推割,产去税存,无从催理。

”⑨南宋中后期,王柏当时的恶劣现象说:

“今州县大家,以不纳常赋为雄。

”⑩“今势家巨室以不输王赋为能,相习成风。

”⑾上述官僚地主的逃税抗税行为,是违法乱纪的。

也有一些权贵的免税,是皇帝批准的。

前述王蒙正“特太后亲,多占田嘉州。

诏勿收赋。

”⑿宋高宗赐田给大将李显忠六十三顷,“依薛安靖例,放免十料租税。

”⒀宋度宗咸淳十年,侍御史孙坚、殿中侍御史陈过等上奏中说:

“邸第戚畹、御前寺观,田连阡陌,亡虑数千万计,皆巧立名色,尽

①《宋史》卷173,《食货志》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2。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3。

④《长编》卷34,淳化4年2月戊子。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5。

⑥《文献通考》卷4,并参见《宋史》卷173。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4。

⑧徐梦莘:

《三朝北盟会编》卷182。

《系年要录》卷65。

⑨《宋会要辑稿》食货9之29。

⑩王柏:

《鲁斋集》卷17,《答季严州》。

⑾王柏:

《鲁斋集》卷5,《送曹西淑序》。

⑿《长编》卷11l,明道元年1月己丑。

⒀《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49。

蠲二税。

”①总的看来,宋代皇帝批准减免赋税的官僚地主户数和次数并不多,但每家占田数量却不少,影响很坏。

宋代官僚地主减免赋税以违法手段为主。

至于正税之外的各种苛捐杂税和摊派,官僚地主也竭力逃避,把这些沉重负担转嫁到其他民户头上。

属于摊派性质的“科配”,在宋神宗至宋高宗时期,曾允许部分官户在一定范围内减免。

但据绍兴元年十二月权户部侍郎柳约说:

“比来有司漫不加省,占仕籍者,统名官户。

”②绍兴十七年有臣僚指出:

“今日官户,不可胜计。

而又富商大业之家,多以金帛窜名军中,侥幸补官。

及假名冒户、规免科须者,比比皆是。

”可知,至少在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官僚地主合法或违法减免科配问题是比较普遍的。

宋朝长期实行“市籴”(和籴)政策,由政府出钱财购买粮草。

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很复杂,有时不付款或低价而强制征取,成为一项似税非税的负担。

除个别例子外,按宋朝规定,“官户及权势之家并与乎民一等科纳。

”④可谓士庶无别。

但实际情形又如何呢?

南宋时,陈谦“使湖北也。

岳、复二州人诉曰:

‘总所岁籴我米,不与我钱。

我非官户也,非士人也,非义勇也,三者幸而免,使我并受。

总取我一县,又倍之。

传子至孙,不能脱也。

”⑤说明某些官僚地主是享有免市籴特权的。

另外,宋代的“和预民绸织”(和买)制度演变成一种赋税后,有的官员家庭也拖延不交。

如宋宁宗时,临安府仁和县“有韩尚书户所敷和买,连岁送纳,多是不足。

盖其家韩杖者,见任本府通判,轻视属县,敢为拖延。

县乃申杖,杖大怒,辄追县吏及里正囚系决罚,备剧惨毒。

”⑥。

熙宁四年普遍改革职役制度,改差役为募役。

原应服役之人,按等出钱免役;

原不应服役之人,也必须出钱,称“助役钱”。

役钱实际成为又一种赋税。

但是,官户比乡村上户享有减半的特权。

后来。

该项特权有时缩小,有时取消。

但到宋孝宗乾道二年,户部侍郎李若川、曾怀上奏说:

“官户比之编民,免差役,其所纳役钱又复减半,委是太优。

”建议“令官户与编民一等输纳,更不减半。

”⑦得到批准。

宋宁宗开禧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

臣闻赋税均平,则通行无弊。

后除者众,则名始告病。

夫天下所谓占田最多者,近属勋戚之外,寺观而已。

和买、役钱,与夫诸色杂科之类,皆因亩头物力起敷。

近属勋戚,或有所挟。

而寺观亦间出于一时之横恩,乃以特旨而蠲免。

今近属勋戚之家既免之矣,旁及姻亲,诡名隐寄,并缘为奸,亦从而脱减。

……”⑧这些所谓的“近属勋戚”,地位高,田地多,反而“以特旨而蠲免”,并且趁机庇护他们的姻亲也逃避役钱等。

宋代的职役(差役),被普遍视为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

按宋朝政府的规定,官户也在一定范围内免差役:

“若夫品官之田,则有限制,死亡,子孙减半;

荫尽,差役同编户(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十顷,九品五顷)。

封赠官子孙差役,亦同编户(谓父母生前无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赠者)。

凡非泛及七色补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数;

其奏荐弟侄子孙,原自非泛、七色而来者,仍同差役。

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升朝官,即为官户;

身亡,子孙并同编户。

太学生及得解及经省试者,虽无限田,许募人充役。

”⑨就是说,即使是官僚地主的上层——品官之家,也不是可以一概免差役,也有田地数量和身份高低之类的严格限制。

然而,法令规定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实际情况,二者之间相距甚远。

乾兴元年十二月“上封者言”中就曾提到:

“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

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帝一二百户,并免差遣。

”⑩观全文可知,此处的差遣,就是指差役而言。

差役转嫁到贫穷的中下户头上,负担不均。

所以王安石变法时改用募役法,情况大有好转。

但南宋时,故态依然。

绍兴二十九年三月,大理评事赵善养说:

“官户田多,差役并免。

其所差役,无非物力低小贫下之民。

”⑾淳佑六年谢方叔又说:

“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

”(前引)。

在这种情况下,宋朝实行了“限田”政策,只准许官员在田亩数额限制之内免差役,限外不免。

但利欲薰心、奸诈不法的官员们总是殚思竭虑地突破限制,“虽申严限田之法,而所立官品有崇卑,所限田亩亦有多寡。

品官田多,往往假名寄产,卒逃出限之数。

”⑿结果,出现“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而占田数过者极少”⒀的局面。

宋代官户的免役特权,一是来自政府的允准,是合法的。

二是来自私下谋取,是违法的。

不论合法还是违法,其实都来源于他们的特殊身份。

  三、倚仗特殊身份,突破禁令,违法经营工商业

中国古代有土、农、工、商之区分。

官僚士大夫们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不应再去亲自经营私家工商业。

宋朝政府并未完全禁止官吏经营私家工商业,而是做出很多限制。

宋太祖乾德四年五月曾下诏,命令官员“自今其勿复令部曲主掌事务,及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

违者论如律。

”⒁这是禁止官员在自己管辖范围内(部内)擅自经商,此后基本没有改变。

宋太宗至道元年三月又下诏禁止“文武官僚敢遣亲信于化外贩鬻。

”⒂不许官员委托代理人擅赴海外贸易。

宋真宗咸平四年“诏京朝幕职官、州县官,今后在任及赴任、得替,不得将行货物色兴贩。

”⒃就是说,官员不仅在任职期间,即使在赴任、离任的过程中,也不许擅自经商。

宋代官府收购粮草,有时称作“人中”。

宋太宗端拱二年九月下令,允许“客旅”向京城开封的官仓出卖粮食,“所有食禄之家并形势人,并不得人中斛斗,及与人请求折纳。

”⒄但向其它地点出售粮草并未禁止。

熙宋九年二月规定:

“自今应官员及子弟并举人,非见有熙河路本贯,辄至彼中纳籴请官物者,徒二年。

”⒅宋仁宗天圣七年时,曾严厉禁止官员“将职田、月俸及粗弱粮草假立他人姓名中纳入官。

”⒆宋徽宗时又下诏,对官吏们“缘籴事循私意,公受请托……诡名借本,停塌人宫……;

强籴搅拌,低估赢略,计会中纳……抑勒军兵,贱买交旁……诈作客人中官,及在任者冒法入纳”等活动,予以严厉禁止。

⒇宋真宗时下诏规定:

“两

_____________

①《宋史》卷174,《食货志》。

②③《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l至2。

④《系年要录》卷173,绍兴26年7月癸丑。

⑤《叶适集·

水心文集》卷25,《朝请大夫提举江洲太平兴国宫陈公墓志铭》。

⑥《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72。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96;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

⑧《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104。

⑨《宋史》卷178,《食货志》。

⑩《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8至169。

⑾《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2。

⑿《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5。

⒀《系年要录》卷51,绍兴元年1月丁巳。

⒁《长编》卷7,乾德4年5月乙丑。

⒂《宋会要辑稿》职官44元2至3。

⒃《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19至20。

⒄《宋会要辑稿》食货52之3。

⒅《长编》卷273,熙宁9年2月辛卯。

⒆《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5。

⒇《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8。

京、诸路场务、津渡、坑冶等,不得令仕宦之家该荫赎人主掌。

”①到南宋孝宗乾道二年开禁。

宋徽宗政和二年曾规定:

“自今已后,诸在外见任官,如私置机轴,公然织造匹帛者,并科徒二年。

”②估计在此之前还是允许的。

同时,宋朝还有大量规定,如不许擅自挪用公款,不许私自役使部下、士卒从事工商活动,不许制造、出卖假冒伪滥商品,不许短斤少两,不许强买强卖,不许私造私贩禁榷专卖品,不许逃税抗税等,对官吏私家工商业经营活动都是有效的,都是他们应该遵守的。

然而,实际情况与上述禁令大相径庭。

(一)“部内”经营工商业.趁赴任、离任之机经商

宋太祖开宝六年,卢多逊向太祖揭发宰相赵普“尝以隙地私易尚食蔬圃,广第宅,营邸店,夺民利。

”③宰相统管全国,当然也包括京城,况且赵普本人就在开封办公,他经商显属违禁。

此时与乾德四年禁止官员“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的规定,才相距数年。

数年后,即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正月的一道诏令中描述当时的情形说:

“(中外臣僚)虽在缙绅之间,犹竞锥刀之末。

乃至奉使郡国,守镇藩方,罔守不贪之言,亲与细民争利。

”④后来,官吏经商之风日益盛行,部内经商之事就更是屡见不鲜了。

宋真宗时,两浙转运使姚铉“鬻银多取直。

托湖、婺、睦三州长吏市缣帛,不输征算。

”⑤宋仁宗时,孙沔曾担任提举两浙刑狱,“在杭州,尝从肃山民郑昊市纱。

”任并州知州时,“私役使吏卒,往来青州、麟州市卖纱、绢、绵、纸、药物。

”⑥当时的枢密使夏竦,“性贪,数商贩部中。

在并州,使其仆贸易,为所侵盗,至杖杀之。

积家财累巨万,自奉尤侈。

”⑦宋哲宗元符二年闰九月,权殿中会侍御史左肤揭露说:

“(吕)嘉问先任发运使,就除知青州日,未赴任间,先令客司(安彦)般载本家米往新任出粜。

”⑧“臣僚言:

伏睹令州官及本县官不许托县镇寨官买物。

访闻贪吏违法,禁托买而不禁自买。

故州官行属县,县官经镇寨,多出头引收买匹帛丝绵等物。

”⑨南宋时,新任知房州廖视“到郡之初,多令私仆贩运纱布。

”⑩官至宰相的沈该,“顷在蜀部,买贱卖贵,舟车络绎,不舍昼夜。

蜀人不以官名之,但曰‘沈本’,盖方言以商贾为本也”⑾南宋武将们在辖区内经营工商业也是很普遍的。

(二)私造私贩

宋朝禁榷专卖制度,比前代有所扩大。

诸如盐、酒、茶、舶来品等,在大部分时间都属于禁榷专卖物品,不许私造私贩。

但文官武将们却违犯禁令,私造私贩。

宋徽时的一道诏书中说:

“比年以来,稍复纵驰,破制玩法,恃帅权每次高势而为邪……率来为酿,不可以数计,科配军民,侵夺官酤,公私交害。

”⑿宋高宗绍兴三十年八月有臣僚说:

“今权豪恃势竞为私酤,开创酒库肆,布在诸处……造曲用麦动以数万斛计。

”⒀洪拟也曾指出:

“榷酤立法甚严,犯者籍其家财充赏。

大官势臣,连营列障,公行酤卖,则不敢

________________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1。

②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59。

③ 《长编》卷14,开宝6年6月丁未。

④ 《宋大诏令集》卷198,《禁约中外臣僚不得因乘传出入赍经货邀厚利诏》。

⑤ 《宋会要辑稿》职官64元20至21。

⑥ 《宋史》卷288,《孙沔传》。

⑦ 《宋史》卷283,(夏竦传)。

⑧ 《长编》卷516、卷517。

⑨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69。

⑩ 《宋会要辑稿》职官75之6。

⑾ 《系年要录》卷182。

⑿ 《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9至10。

⒀ 《宋会要辑稿》食官20之22。

问,是行法只及孤弱也。

”①如果官吏敢于过问,也不会有好结果,甚至招来杀身之祸。

如周极“知秀州日,自带私家,坐船于本州酤卖私酒,为州酒务辖下人所捕。

极忿怒其人,诬以行劫,绷拷有至死者。

”②从中可以看到,从北宋到南宋,文官武将们倚仗权势,蔑视法禁,私酿私卖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

宋代官员贩运私盐,也屡屡见诸文献记载。

宋仁宗时,淮南转运使张可久曾“贩私盐万余斤在部中。

”③南宋时,“二广州县自来寄居待缺官、有荫子弟、摄官、举人、形势之家,判状买盐,夹带私贩。

”④宋代官员违禁私贩的商品并不局限于食盐。

早在北宋仁宗时,蔡襄即曾指出:

“仕宦之人……兴贩禁物茶、盐、香草之类,动以舟车,懋迁往来,日取富足。

”⑤

(三)擅自利用官府人力、资金、物资为自家经营工商业

宋太宗时,官至京东转运使的和岘,“尝以官船载私货贩易规利。

”⑥宋真宗时,发运使李浦“私役兵健,为姻家、吏部侍郎林特起宅。

又附官船贩鬻材木,规取息利。

”⑦宋仁宗时,“中人奉使江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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