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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13.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签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14.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①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15.《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6.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XX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17.《会计基础工作规X》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近姻亲关系。

18.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19.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③与时向代理记账的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与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与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XX;

③对委托人示意其选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与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

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20.〔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或者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三个特点:

一是针对性;

二是适应性;

三是灵活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21.〔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23.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以分: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出纳岗位;

稽核岗位;

资金核算岗位;

往来结算岗位;

工资核算;

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

财产物资核算岗位;

总账岗位;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核、社会审计、政府审核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24.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25.交接的程序: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26.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27.会计XX行为涉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XX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28.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给予行政处分;

④吊销会计从业XX书;

⑤追究刑事责任。

29.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XX书。

30.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XX书。

3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与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2.《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3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34.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X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4〕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X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涂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35.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与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36.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37.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行“坐支〞现金。

38.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39.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和基本原则:

〔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40.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①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②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③守法合规原则。

④存款信息XX原则。

4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X围:

〔1〕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与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①基本建设资金;

②更新改造资金;

③财政预算外资金;

④粮、棉、油收购资金;

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⑥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信托基金;

⑧金融机械存放同业资金;

⑨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⑩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住房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

④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款项可以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资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

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款;

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合法款项。

〔6〕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①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②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③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④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⑤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42.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43.〔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4.支票按支付票据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算支票,划算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45.〔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票据法》禁止签发空白支票。

46.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示人可以不予付款;

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7.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节、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48.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与其他组织;

②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③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与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事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支票。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49.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XX与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续存资金时亦同。

〔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单位卡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4〕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0.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④收款人名称;

⑤汇款人名称;

⑥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⑧委托日期;

⑨汇款人签章。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代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51.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税收的作用如下: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52.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这是税收最觉的一种分类方法〕:

①流转税类。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等。

②所得税类。

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③财产税类。

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④行为税类。

如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⑤资源税类。

如现行资源税。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进行分类:

①工商税类。

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②关税类。

如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进行分类:

①中央税。

如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②地方税。

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③中央地方共享税。

如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的不同进行分类:

①从价税。

如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②从量税。

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复合税。

如卷烟、白酒。

53.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X的名称。

54.〔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X性文件。

55.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科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科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等。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最基本的要素。

56.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与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从20XX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57.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与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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