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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节水“三同时”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二)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

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

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三、技术考核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十三)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单位:

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不包括第一产业。

(十四)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京津冀区域,再生水利用率≥30%;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其他地区,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20%或年增长率≥5%。

(十五)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生活节水指标

(十六)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10%。

(十七)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

升/(人·

日))。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

(十九)节水型器具普及。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

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

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二十)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

达到100%。

工业节水指标

(二十一)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十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83%(不含电厂)。

(二十三)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二十四)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15%。

环境生态节水指标

(二十五)城市水环境质量。

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四、名词解释及指标计算公式

1.考核年限。

申报或复查年之前2年为考核年限。

2.考核范围。

各指标除注明外,考核范围均为市区,节水型器具普及考核范围是城市建成区。

市区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区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规划范围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4.节水财政投入。

政府财政资金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型器具、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不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等的投入。

5.节水资金投入。

政府和社会资金对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型器具、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不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等的投入总计。

6.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类建筑提供用水。

7.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

城市公共供水中,节水管理部门或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制定下达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与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

(已下达用水计划的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

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总量)×

100%

8.自备水计划用水率。

自备水用水中,节水管理部门或城市节水机构制定下达用水计划的自备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与自备水用水总量的比值。

〔已下达用水计划的自备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新水量)÷

自备水用水总量(新水量)〕×

9.自备井关停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经关停的自备井数量与该区域中自备井总数的比值。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关停的自备井数÷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总数)×

10.水资源费(税)征收率。

实收水资源费(税)与应收水资源费(税)的比值,应收水资源费(税)是指不同水源种类及用水类型水资源费(税)标准与其取水量之积的总和。

〔实收水资源费(税)÷

应收水资源费(税)〕×

11.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

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与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的比值,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是指各类用户核算污水排放量与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之积的总和。

〔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

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

1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年用水量(按新水量计)与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不包括第一产业。

不包括第一产业的年用水总量÷

不包括第一产业的年地区生产总值

13.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城市再生水利用总量占污水处理总量的比例。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

城市污水处理总量)×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等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产、景观环境、市政杂用、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鼓励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和水生态修复,推进污水再生利用。

14.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与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的比值。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

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

城市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市政杂用、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水量。

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计算。

城市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量是指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并利用的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包括回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

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

15.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和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之差与城市公共供水总量的比值,按《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规定修正核减后的漏损率计。

〔(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

城市公共供水总量〕×

100%-修正值

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注册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计费用水量和免费用水量。

计费用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用水量指无偿使用的水量。

16.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或社区居民户数与城市居民总户数的比值。

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是指,达到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办法或标准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小区。

(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或社区居民户数÷

城市居民总户数)×

17.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省级节水型单位年用水量之和与城市非居民、非工业单位年用水总量的比值,按新水量计。

省级节水型单位是指,达到省级节水型单位评价办法或标准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非居民、非工业用水单位。

{省级节水型单位年用水总量(新水量)÷

〔年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新水量)〕}×

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城市居民家庭年平均日常生活使用的水量,包括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量。

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

城市用水人口数

19.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

指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的个数占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总数的比值。

生活用水器具市场一般指家居或建材市场。

(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的个数÷

生活用水器具的市场总数)×

2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

公共建筑等场所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总数的比值(按抽检计算)。

(节水型器具数÷

在用用水器具总数)×

节水型器具是指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标准的用水器具。

21.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

洗浴、洗车、水上娱乐场、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单位,用水设表计量并收费的单位数与特种行业单位总数比值。

(设表计量并收费的有关特种行业单位数÷

有关特种行业单位总数)×

2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一般为1年)内,城市工业用水量与城市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工业用水量按新水量计。

年城市工业用水量(新水量)÷

年城市工业增加值

工业用水量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2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一般为1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用水总量的比值。

〔年工业生产重复利用水量÷

(年工业用水新水取水量+年工业生产重复利用水量)〕×

24.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某行业(企业)年生产用水总量与年产品产量的比值,其中用水总量按新水量计,产品产量按产品数量计。

某行业(企业)年生产用水总量(新水量)÷

某行业(企业)年产品产量(产品数量)

25.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省级节水型企业年用水量之和与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按新水量计。

省级节水型企业是指,达到省级节水型企业评价办法或标准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用水企业。

〔省级节水型企业年用水总量(新水量)÷

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

26.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的比例。

数据由城市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27.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为地表水时,水质应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基本项目II类水质标准及补充项目、特定项目要求;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为地下水时,水质应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III类水质标准。

注:

计算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或地方其他年鉴等统计数据。

附表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表

附表1基本条件评分表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考核标准

分数

1

法规制度健全

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一票否决

有城市节水管理规定等文件;

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帐及通告等材料。

2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

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

有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工作机制和制度等材料。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和管理记录。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台帐及证明材料。

3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年限至少2年以上。

城市节水统计内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详尽。

考核年限内,有齐全的城市节水管理统计报表和全市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报表。

4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有财政部门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

5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

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活动。

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

有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等节水宣传活动资料;

经常开展日常宣传。

附表2基础管理指标评分表

评分标准

6

城市节水规划

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总体规划,得3分。

8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保障措施等,得3分。

城市节水规划执行并落实到位,得2分。

7

海绵城市建设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得2分。

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考核年限内,全市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有海绵城市专项审核,得2分。

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得2分,每出现1个易涝点扣1分。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得4分。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得4分。

9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全市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或前5位(县级市)的主要行业有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得2分,每缺少一项行业用水定额扣0.25分。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核定用水计划科学合理,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3分,每低5%扣0.5分。

有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得2分。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有用水监控措施,得1分。

10

自备水管理

取水许可手续完备,自备水实行计划开采和取用,得1分。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1分。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得2分,每低5%扣0.5分。

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得1分,有新增取水的,不得分。

11

节水“三同时”管理

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得1分。

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得1分。

考核年限内,有市有关部门对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环节有城市节水部门出具的“三同时”审核意见,得3分。

12

价格管理

考核年限内,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得2分,每低2%扣1分。

考核年限内,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得3分,每低5%扣1分。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得1分。

加强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有特种行业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鼓励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实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得1分。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得1分。

附表3技术考核指标评分表

分类

综合节水

13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14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6分。

每低5%或增长率每低1%扣1分。

高出标准的,每增加5%加0.5分,最高加1分。

15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得2分。

考核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标准得4分;

每超标准1%扣0.5分,每低0.5%加0.5分,最高加1分。

生活节水

16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低1%扣0.5分。

17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18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

超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不得分。

19

节水型器具普及

考核年限内,地方节水部门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进行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得1分,每低10%扣0.25分。

考核年限内,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

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

随机抽检1家建材商店,发现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

考核年限内,对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进行抽检得1分。

考核年限内,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

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分项指标不得分。

有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得1分。

20

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5%扣0.5分。

工业节水

21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未达标准的不得分。

22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低5%扣1分。

23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有一个行业取水指标超过定额扣1分。

24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2%扣0.5分。

环境生态节水

25

城市水环境质量

考核年限内,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得2分,每低5%扣0.5分。

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得2分,有黑臭水体的分项指标不得分。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得2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a.考核总分为100分。

其中,基础管理指标50分;

技术考核指标50分。

b.技术考核指标包括:

综合节水考核指标16分,生活节水考核指标15分,工业节水考核指标13分,环境生态节水6分。

c.综合节水考核指标中有2个加分项,最高各加1分。

d.评分表中涉及扣分的,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对应分项指标的分值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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