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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外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属于社会保障范畴。

生育保险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

包括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内容、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

2、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

仅指生育保险制度。

是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以保证那些因生育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和孩子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围绕“国外生育保险制度”这一中心,我将简要介绍国外生育保险的制度大总体情况,并将从立法状况、制度类型、覆盖范围、保险待遇、基金来源等角度简要说明典型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

以便针对中国在“生育保险”方面的现状和发展作一些相关探讨和建议。

要了解国外生育保险制度,首先,要了解目前对国内外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外生育保险制度研究现状

[一]从宏观层面上来看:

1、目前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成果已经很多见了。

2、但是根据我查阅的结果,专门针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并不多见。

但这并不是说学术界对此没有关注,实际上很多研究学者在论述社会保险制度问题的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对此问题的研究,并积累了大量较为分散的成果。

[二]从世界范围内来看:

截至1995年底,世界上共有136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进行了相应的生育保险立法,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在具体制度安排上看:

有13个国家建立了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而大多数国家把生育保险作为疾病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一定的生育保险制度是与一定的剩余保险的立法状况密不可分的,或者说是以立法为基础的。

所以,要了解国外生育保险制度,我们要先了解国外各国关于生育保险的立法状况。

二、国外各国关于生育保险的立法状况

[一]早期生育保险制度的代表:

1883年《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

[二]1919年:

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涉及女职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保险生育公约》(第3号公约)。

[三]1952年:

《保险生育公约》经修订,产生了第103号公约《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本)。

两个公约并存,供会员国选择批准。

公约规定了适用范围内的妇女生育子女时,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产假以及医疗服务。

[四]1952年制定的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也有生育保险的规定。

此后,各国关于疾病保险、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中都有生育保险的内容。

立法典型:

欧盟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根据本国工业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妇女参与就业的状况,对于生育保险的立法有早有晚。

但总的来说,欧盟成员国有关生育保险的首次立法都比较早。

1、19世纪末至20世纪,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瑞典5国已建立疾病和生育保险立法,其中以德国1883年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为典型。

2、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意大利、希腊、法国相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2、荷兰、葡萄牙和芬兰于20世纪30~60年代建立。

从总体上来了解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必须先了解国外生育保险的主要类型。

三、国外主要的生育保障类型

世界各国对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者规定的条件不一,但大体上可以分成以下4种类型:

(在136个国家中有12个国家在生育保险的保障类型方面没有明确记录。

[一]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参保制的国家)

主要做法:

通过立法规定个人、雇主、政府对疾病、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不一定都是3方负担),建立统一的基金,由基金支付覆盖群体的生育或医疗费用。

这种制度一般覆盖所有或部分雇员。

有些国家对铁路、银行、公务人员、自我雇用者等特殊行业另有专门的规定。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美国、德国、芬兰、巴西等91个国家。

[二]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也称实行强制性保险和普遍医疗保健相结合的制度的国家)

主要特征:

不以是否参保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

本国所有雇员均可以享受疾病或生育津贴,所有常住居民可以免费或负担很少的费用享受医疗保健。

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必须在生育前有一定时间的参保或就业记录,而享受医疗保健的人员只要求是本国常住居民。

如:

新西兰等国政府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般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这种制度一般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国家沿用:

加拿大、瑞士、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0个国家,占15%。

[三]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

生育费用由企业雇主或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不要求有缴费记录。

这种制度所占的比例比较小。

一般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中采用:

前苏联、利比亚、马尔他、布隆迪等8个国家,占6%。

[四]其他保障类型:

储蓄基金制度、全民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

这几种制度所占的比例很小,只有5个国家,占3%。

1、如储蓄基金制度:

只在新加坡、尼日利亚、赞比亚3个国家实施;

2、实施全民保险制度的国家:

岛国。

该制度覆盖全体居民;

3、实行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仅秘鲁一个国家,该国的保险制度正处于新旧制度变革之中。

从总体上了解了国外生育保险的主要类型后,下面我将一国家作为单位,介绍一些典型国家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的情况。

四、典型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

[一]生育保险总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从国情出发,着眼于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

根据这个总体指导思想,生育保险要坚持几条基本原则:

[1]生育保险发展目标与国家总体目标的协调统一;[2]立足于现实与面向未来、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协调统一;[3]宏观指导与可操作性的协调统一;经济发展水平与待遇保障标准的协调统一。

因此,国外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因国情与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在国外,生育保险的给付项目主要包括以下4个项目:

1、生育津贴:

又称“生育收入补偿”。

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医疗护理:

又称“生育医疗保健”。

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

3、生育补助:

又称“子女补助金”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

4、生育休假:

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下面,我将以以上4项项目为基础,简单介绍国外典型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

典型国家:

1、美国

美国的生育政策一直强调人性化的生育环境。

从怀孕开始,准妈妈们有很大的自由选择空间。

她们可以挑选一个自己信得过的妇产科医生负责整个孕期检查和分娩,也可以在宝宝出生时,和医院商定是选择“医院式”还是“家庭式”的分娩方式。

美国女性一般都购买了医疗保险(其中包括生育保险)。

怀孕后,她们会收到一份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所在地详尽的妇产科医生及医院目录名单。

如果没有熟识的生育医生,她们可根据这份目录名单寻求自己合适的医生和医院。

一般单位的MedicalInsurance里面都会包含生育的这一部分,像政府和学校就更没有问题了。

如果薪水拿得不是很多的话,孩子出生后每个月还能拿到一定的补贴。

2、英国:

新生婴儿可获得250英镑的首笔津贴,低收入家庭的新生婴儿则可得到500英镑。

另外,家庭里的首名婴儿每周可获福利17.45英镑,其后每名婴儿每周可得11.7英镑。

3、法国

在欧洲,法国的生育率仅次于爱尔兰,生育率持续升高,预计至2050年,法国的人口数将从现在的6千万增加至7千多万,因为该国实行丰厚的鼓励生育政策,追根溯源要得益于政府强大的经济支持。

法国的一位“准妈妈”拥有至少16周强制性带薪产假,其工作必须得到安全保证。

不管是自己生或是领养小孩一样都有津贴的补助,每生1个或领养1个小孩,可马上领3万元的奖励生育津贴;

小孩三岁前,每个月可再领6千元台币的津贴,如果妈妈决定专职在家带小孩,每个月补助的金额再提高至万元以上。

而且妇女可留职休假3年专职带小孩,享有职业保障及有薪假期,其间可获得日托幼儿津贴及居家保姆津贴,小孩越多,津贴额越高。

此外,每多生一个小孩,缴的税就更少,而且搭乘交通工具也有优待,大概3个小孩可享票价七折,四个小孩可享六折,七个小孩可享三折。

生育第3个孩子的妈妈在一年内可以获得每月1000欧元津贴。

4、德国

德国“少子化”的问题也很严重。

为了提高生育率,有些地方实施“育婴补助”新制。

相较于旧制一年育婴假(每月最高可领450欧元,两年育婴假,每月最高可领300欧元)优渥许多。

[1]育婴假:

2007年1月1日起,生孩子者,可请12个月带薪产假,其伴侣产假则为2个月。

[2]育婴津贴:

无论是父或母请育婴假,期间每个月可领原薪的67%(三分之二月薪),等于每个月领1800欧元,如果有一人再请2个月,福利顺延2个月,也就是最高可领14个月(25200欧元)。

5、日本

生育率目前已掉到"二战"后谷底,每名妇女平均生育1.26个婴儿.1994年和1999年分别推行"天使计划"和"新天使计划",以鼓励生育;同时还出台一些儿童保育政策。

日本生育费用同样是很昂贵的,一般正常情况也需要20万日元左右的生育费。

但是如果加入了国民健康保险便可以领取15万日元的医疗补助,基本解决生育费用的问题。

育婴假:

请育婴假期间,目前可领到40%薪水,2007年10月起可领到50%的薪水.

日本有“育儿减税”方案,而职业妇女在家照顾幼儿,则有“留职有薪”方案,妇女可领工作时40%的薪水在家专心育儿。

另外,日本政府也鼓励幼儿园延长托儿时间,减轻双薪家庭的育儿压力。

育儿金:

新生儿及未满2周岁的幼童,每个月政府会发给父母5000日元的育儿金,第三胎将发10000日元,知道小孩慢12岁为止.

6、俄罗斯

从前,斯大林对那些生育10个孩子或以上的妇女给予“英雄妈妈”的荣誉称号。

由于国内人口每年减少70万,俄罗斯国会刚刚通过了新法例,产下第二名婴儿的母亲可获得25万卢布。

補助:

凡是生養第二胎以上的婦女,從2007年1月1日起,可以在小孩滿3歲時,領到25萬盧布的福利津貼。

乌里扬诺夫斯克州设立“育儿日”。

9月12日,俄罗斯中部乌里扬诺夫斯克州州长呼吁当地百姓放下手头工作,尽情享受夫妻生活,以帮助政府应对过去15年来人口出生率持续出现的负增长。

为鼓励人们生育,该州还规定,在明年7月12日俄罗斯国庆节日生下孩子的女性将得到大奖,奖品有可能是一辆小车。

7、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政府的调查,该国35-39岁的妇女有将近4成只有一个小孩或是没有小孩,为此政府提出一套政策因应。

在产假方面,强制性的产假有8周,产假期间员工领全薪;非强制产假则有16周,假期长短由雇主与劳方协议,员工在非强制产假期间领半薪,工资成本由政府负担。

每个小孩的育儿津贴折合台币约每月7500元;2个小孩以上的家庭,给予高免税额及特别扣除额;生到第3个小孩,还可分配到国宅。

“婴儿红利”计划,政府会在一对夫妇生第二个或第三个小孩时,将钱存入夫妇的户头,供应其支付托儿所或幼儿园的费用。

除了产假与津贴的发放外,新国政府也积极设置婴儿托管服务,目前约有20多家婴儿托管中心,可照料三百个婴儿,新国政府更计划在未来5年,将婴儿托管中心增加至三千个。

8、加拿大

政府为国民提供生育保险及其他方面的福利。

对低收入家庭,其每个孩子每月可领取250加元,生孩子越多补贴越多。

生育费用百分之百由政府报销,父母双方都可享受哺乳假。

不过,加拿大的高福利靠高税率和国债来支撑,给政府带来沉重负担。

9、瑞典

[1]产假:

最高可以请到672天。

[2]育婴假:

450天,小孩满8岁前都可以利用。

450天的假期中至少偶30天必须是父亲请领,强制“准爸爸”要休假。

[3]补助金:

女性请产假,男性请育儿假,或是父母请假找个生病子女,可领其类似补助金达18个月。

10、挪威

孕妇享有10个月全额工资或一年内80%的工资。

11、韩国

每名新生婴儿都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国家会为有两名以上孩子的家庭支付儿童期教育、学校午餐及托儿的费用。

此外:

1、此外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

有些国家对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

2、像“父育假”等政策主要在欧盟国家实行。

3、根据《全球社会保障》提供的资料,对136个国家的生育津贴进行统计的结果显示:

生育津贴占妇女生育前原工资收入100%的有61个国家,占统计总数的44.8%;津贴占生育妇女原工资收入80―99%的有6个国家,占4.4%;津贴占原收入60―79%的有37个国家,占27%;津贴占原工资收入50―69%的有15个国家,占11%。

津贴占原工资收入50%以下仅1个国家,占0.7%。

对比以上外国典型国家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的情况,我想介绍一个我国典型地区的生育保险制度:

台湾

2005年台湾每个妇女的平均生育率以达到全世界最低:

1.12人。

经建会推估,2017年人口将零增长,之后开始衰退。

因此,政府实施了促进生育的生育保险制度:

育婴假:

工作满1年、家有3岁以下小孩的劳工,最长可请2年育婴假,不分性别、婚姻状态皆可请。

育婴假属于留职停薪性质,但若为公务员,年资可以“折半採计”。

育婴津贴:

请假期间每个月可领1万多元津贴,最高可领6个月,以育婴人数为计算单位。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了解和研究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参照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于促进我国生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目前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状况,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触目惊心的。

存在的问题有: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处于新旧交替时期,新制度(社会生育保险)正在逐渐取代老制度(企业生育保险),但老制度依然占主导地位。

随着企业的发展,过去行之有效的职工生育“企业保险”的弊端开始显现:

[1]不利于女职工多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在企业保险制度下,企业不仅要负责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等支出,还要承担大量管理服务工作。

由于社会分工和行业特点的不同,女职工分布不均,由此导致企业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畸轻畸重。

[2]难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

对生育女工放长假;生育保险金得不到足额支付等等。

[3]有些老企业取消了生育保险,有些新企业不建生育保险;

2、如何做好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也是一个难题。

[1]我国生育费用无需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需要个人部分负担,生育医护与普通医疗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医院又是一个需要盈利的单位,很容易与受保生育人结成心照不宣的同盟,过度使用生育医护费用。

[2]为避免生育医护费用膨胀,各地采用定额支付的办法,又会使一些真正遭遇难产危产需要医护的妇女不够支付,达不到生育保险达不到目的。

[二]原因

1.认识不足,尤其是个别企业的领导对参加生育保险不够重视,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2.生育保险工作开展不均衡,且覆盖面窄,扩大范围难。

受各种因素影响,生育保险工作有的地区开展的比较顺利,参保率、收缴率都保持很好,但有的地区收缴率偏低,费率无法下调。

另外生育保险扩大范围难,参保人员流失严重,破产和改制参保人员流失较多,续保难度很大,缴费基数缩小。

3.女性的就业权利、生育期间的合法待遇等缺乏保障。

传统生育保险制度下女工生育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承担,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的行为,最终导致企业不愿招用女性职工,造成女性就业权利难以保障。

[三]措施

如何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使其能够形成像西方欧美国家那样发达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成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中心议题,成为我国目前需要极力探讨的问题,并且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继续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使生育保险从企业保险走向社会保险。

2、加强生育保险监督。

3、设立生育保险难产危产调剂金。

4、探讨能否将全体妇女都纳入生育社会保险体系

  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相当狭窄,仅限于城镇女职工,广大的农村妇女尚无权享受。

即使在城镇,非正规就业妇女也被排除在外,而她们却占了就业妇女的相当比例。

措施:

比如可以出台政策,无单位或单位不为其缴费的,女职工个人或其配偶可以以个人名义缴费,国家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配套补贴等。

5.探讨个人是否也应当缴费

  一些学者认为个人应缴费,因为对个人来说个人缴费是享受社会保险的前提,而且引入个人负担机制有助于培养其费用意识。

如果要求职工也缴纳生育保险费,那么必将遭到其中的男职工和过去未享受生育保险的已生育女职工的强制抵制。

而如果只让未生育女职工缴费也不可行,因为一个单位中未生育女职工毕竟只占整个职工总数的很小比例,她们从参加工作到生育缴费期限很短,工资基数也低,因此个人缴费没有多大实际效果。

相关的探索:

比如若享受了生育保险,那么女职工个人应累计缴费满一定年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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