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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1、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

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

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

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

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0题)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

本题中,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

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该必要费用包括:

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1.5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

因此,刁某应从获益的5万元中扣除1.5万的必要费用,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

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

C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他修缮房屋,李某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

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

  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

因此,D项错误。

3、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答案:

B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本题中,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乙履行了适当的管理义务,对于牛因台风刮倒牛棚将牛砸死,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乙的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错,因此乙对甲因牛的死亡所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故A项和D项说法错误。

管理行为结束后,乙作为管理人因管理而取得的财物600元应当返还被管理人,被管理人甲应当向乙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之处的100元费用。

据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4、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

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

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参考答案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2)该女子应当赔偿。

根据上题的分析,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张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从法律层面上说没有赔上的义务,但从情理和道德层面上说当事人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

  (3)不能。

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4)不应。

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张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张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④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分析:

本题的考点是无因管理的构成,答案为②③④。

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说明甲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故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乙用自备的灭火器为邻居家救火、丙租车送同学及丁自购井盖等都属于没有义务而实施的行为,且都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因此,都构成无因管理。

6、张某家临海居住,2000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鱼,房屋无人看管。

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登陆。

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

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

不久,张某父子打鱼回家,刘某将以上情况向张家父子说明,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遭到拒绝。

问题:

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分析:

刘某为了张家的房子不被台风刮倒,请人前来修理,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张某应偿还邻居刘某在管理中支出的直接费用650元以及在该活动中所受的损失提前支取存款的利益。

7、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

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

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自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

因此,被告不仅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

原告不希望被告搬运其花盆,而被告搬运其花盆,尽管已搬运了两盆花下楼,避免了原告一定损失,但其摔坏了一盆名贵的花,因而其所避免的损失,小于其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可以认为:

这种行为是违反本人之意思,且又不利于本人的,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此种情况,属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对于此类无因管理,应类推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

被告擅自搬运原告的花盆,造成原告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8、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

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

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

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

8万元款项。

  分析:

这是一个关于无因管理及其效力的案例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

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

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9、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

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

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

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

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

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

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

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

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

(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

(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10、甲,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无其他亲属,由邻居乙照顾生活,乙用自己的收入支付甲的生活费用。

丙以养女身份曾与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

居委会认为丙是甲的法定监护人,但丙从未尽监护人或养女义务。

乙得知甲有退休金,由邻居丁和丙拿甲的证件领取后二人私分。

因乙不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且有关部门不过问,现乙欲起诉,问题:

1乙以无因管理之债起诉甲要求支付生活费是否成立?

2、因退休金实际在丙丁手中,是否可以将丙丁同时列为被告?

这一点我一直不确定。

没找到法律依据,但丙丁确实实际掌握退休金。

3,在不起诉甲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以代位权直接起诉丙丁?

4,起诉无因管理之债是否能够同时要求法院撤销丙的监护人资格或确认丙无监护人资格?

答案:

1,无因管理肯定成立.邻居无法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谁有监护义务,谁是被告

2.不可列丙丁为共同被告.法律关系是无因管理,两方当事人,管理方与被管理方.丙还不好说,丁肯定不是被告,因为其根本不是监护人,不是监护人就不负担监护义务.无义务就不可能为他管理.

3代位求偿权,满足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非人身债权,危害债权人利益.代位求偿权,成立不了.

4不可以,一个普通程序一个特别程序,即时同时起诉提出请求,也是分案处理.

基层组织只能指定近亲属为监护人.如果丙不同意,指定监护无效.我认为应当先找丙,确认基层组织对指定他为监护人的持何种态度.如果同意,是对前指定行为的追认,可以继续诉讼.

如果持否认,其他亲属朋友愿意的话经基层组织承认,可以为监护人.就要变更诉讼为侵权诉讼了.并由指定后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行使诉讼权利.

小叔子和嫂子的变更诉讼,应该属于对监护权产生争议,这种争议不经基层组织指定监护人,法院应当不受理.不止亲属可以申请监护,朋友也可以.法条标注是亲朋

提供两个法条,民法通则1718民法通则意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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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

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

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

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

(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

(1)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的行为不是源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为了避免自行车主乙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2)甲不应赔偿乙的损失。

因为甲已经尽了注意义务,进行了适当的管理,将自行车存放于车棚内。

车被盗非出于甲的过失,故甲不赔。

12、孙甲、钱乙两家是邻居,钱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中仅春节回家一次。

这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

孙甲看到钱己的房屋年久失修,很难抵御暴风雨的侵袭便带领家人出工出科为钱乙加固房屋。

在加固房屋时,孙甲意外从房上摔下,把脸摔伤,花去医药费400元。

春节钱乙回家,孙甲立即将加修房屋的情况和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钱乙,要求钱乙支付加固房屋的费用300元和自己的医药费400元。

钱乙则说我早就想把这房子拆了重新盖新房,大雨冲垮或大风吹倒我都愿意,我没请你,是你自己愿意干,钱也只能由你自己出。

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应由谁负担?

[答案与分析]

(1)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的行为属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具备以下条件:

管理他人的事务;

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管理人管理事务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孙甲为避免钱乙的房屋倒塌而为钱乙加固房屋,符合上述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所以,孙甲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

(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应由钱乙承担。

《民法通则》第93和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孙甲加固房屋的300元钱是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400元医药费是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都应由钱乙负担。

[小结]无因管理的行为发生以后,在受益人和管理人之间便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必要的费用。

1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卷三第53题,多选﹞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ABC

逐项解析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其构成要件有三: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

本题中乙代甲出卖鲜鱼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A项正确。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因此乙不得将多卖的1000元据为己有,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B项正确。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本题中,乙因急赴喜宴将100斤鱼贱价出卖构成不当管理,应向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仅为要求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并不包括报酬请求权,因此D项错误。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乙的行为有不当之处,不构成无因管理,因此未选A;有的考生认为多卖的1000元完全是基于乙自己的行为,理当归乙所有,因此未选B;有的考生认为乙贱卖100斤鱼情有可原,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未选C;有的考生认为乙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当取得相应的报酬,因此误选了D。

14、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三第12题,单选﹞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及解析:

C《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即可。

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15、甲、乙系邻居,两家围墙相连。

一日,在乙全家外出旅游期间,遭遇台风,将甲、乙两家院墙全部吹倒。

第二天,甲为安全起见,雇人并购买水泥、砖块,将两家院墙恢复原状,共支出1千元。

一星期后,乙返回家里,甲拿着单据,要求乙承担全部支出费用的一半,即500元。

乙以未经同意而拒绝,对此纠纷,法院应(  )

  A.责令乙向甲支付500元,因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责令乙向甲支付500元,但非因无因管理,而是依据公平原则

  C.驳回甲的请求,因甲为自己利益,不构成无因管理

  D.驳回甲的请求,因甲系为管理自己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认定。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该责令乙向甲支付500元。

16、甲一向乐于助人,某日甲看到邻居乙把大门粉刷成红色,甲认为周围邻居的大门都是蓝色,乙把大门刷成红色不协调,遂向乙提出建议,乙回答说自己没有蓝色油漆,甲听后暗记在心。

后甲发现自家还剩一桶蓝色油漆,遂于乙外出之际把乙家大门刷成蓝色,甲在粉刷过程中手还被擦伤。

乙回家后发现此事,双方发生争议。

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甲可以要求乙补偿损失,包括油漆钱和手擦伤的医药费

  C.甲的行为是侵权,不构成无因管理,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大门的红色原状

  D.甲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双方都不能要求对方补偿

.【答案】C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认定。

无因管理,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的事务应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以推知的意思表示。

正当的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法定之债,阻却违法。

题中乙有权处分其财产,甲的行为违反了所有权人明示的意思表示,构成侵权,不成立无因管理。

故C项正确。

17、武汉居民甲到北京出差,原本打算当日返回,不料因紧急情况不得不在北京逗留五日,其饲养的一条名贵宠物狗在家中嗷嗷待哺。

邻居乙见状不得不破门而人,将小狗带人自己家中饲养。

次日乙出门上班,忘记锁门,回家后发现小狗丢失。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照看小狗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甲、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

  C.甲的狗丢失乙应赔偿

  D.甲的门损坏乙应赔偿

.【答案】AC

【逐项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认定。

乙构成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

故此,乙照看小狗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但是次日忘记锁门致使小狗丢失,未尽适当的管理义务,对此应负赔偿责任,选项A、C说法正确。

18、

 

19、2000年8月8日晚上,养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

邓某某捡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

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

何某某要求把马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

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请说明理由。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00元,应如何处理?

4.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要求赔偿,如何处理?

答:

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因此,邓某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上届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

所以邓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某必须向邓某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

3.邓某某有权要求何某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元医疗费。

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

  4.邓某某不用向何某某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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