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手册修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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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给出了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的核算公式以及相应的污泥产生系数,应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填报数据的校核或缺失、失实数据的核算,也可供其他类似的调查工作参考使用。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1、污泥产生量:
指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在整个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并经处理后外运的含水污泥质量(统一按80%含水率折算),其一般由物理污泥、生化污泥和化学污泥三部分组成。
单位:
吨/年。
2、污泥产生系数:
指根据不同污泥来源分类建立的多项产污系数。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物理污泥产生系数、生化污泥产生系数和化学污泥产生系数三项指标;
对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物理与生化污泥综合产生系数和化学污泥产生系数两项指标。
根据应用目的不同,每项系数指标均以核算系数和校核系数两种形式给出。
3、物理污泥:
指污水直接或经物化强化后通过沉淀、气浮、过滤等方法去除的污染物形成的污泥或浮渣。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通常为一级处理去除污水中悬浮物而形成的污泥(不包括惰性悬浮物在生化反应单元形成的污泥)。
4、生化污泥:
指污水生化处理单元产生的,由微生物增殖和惰性悬浮物而形成的剩余污泥。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为二沉池或生化反应池沉淀区排出的污泥。
5、化学污泥:
指絮凝反应、化学除磷、污泥调质等污水与污泥处理过程中,由外加絮凝剂转化而产生的污泥。
6、物理污泥产生系数: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单位污水量所产生的物理污泥量。
吨/万吨-污水处理量。
7、生化污泥产生系数: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单位化学需氧量所产生的生化污泥量。
吨/吨-化学需氧量去除量。
8、化学污泥产生系数: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使用单位絮凝剂量所产生的化学污泥量。
吨/吨-絮凝剂使用量。
9、物理与生化污泥综合产生系数:
指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单位废水量所产生的物理与生化污泥总量。
10、一级处理:
污水只进行沉淀处理的工艺。
11、一级强化处理:
主要指采用化学絮凝、机械过滤等方法,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强化去除污水中悬浮物和部分胶体物质的净化过程。
12、二级处理:
指以生化反应为主体工艺,大量去除污水中悬浮物、胶体和溶解性物质的净化过程。
2
13、深度处理:
指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采用物理、化学或物理化学等方法进一步去除污水中各类污染物的净化过程。
三核算与校核公式
3.1城镇污水处理厂核算与校核公式
(1)一级处理(含一级强化处理)
CkQkS31+=
(1)
(2)二级处理(含深度处理)①无初沉池情况
CkPrkS32+=
(2)
②设初沉池情况
CkPkQkS3217.0++=
(3)
3.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核算与校核公式
CkQkS34+=
(4)
3.3公式符号说明
S:
污水处理厂含水率80%的污泥产生量,吨/年;
k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物理污泥产生系数,吨/万吨-污水处理量,系数取值见表1;
k2: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化污泥产生系数,吨/吨-化学需氧量去除量,系数取值见表2;
k3:
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化学污泥产生系数,吨/吨-絮凝剂使
用量,系数取值见表3;
k4: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物理与生化污泥综合产生系数,吨/万吨-废水处理量,系数取值见表4;
r:
进水悬浮物浓度修正系数,无量纲。
当进水悬浮物全年平均浓度较低时
(<
100mg/L),取值为1.0;
当进水悬浮物全年平均浓度中等时(≥100mg/L,且<
200mg/L),取值为1.3;
当进水悬浮物全年平均浓度较高时(≥200mg/L),取值为1.6。
如果缺乏进水悬浮物浓度参考数据,可按中等浓度条件取值,即取为1.3。
但在异常数据核查中,应重点核对污水处理厂的监测记录,并根据实际进水悬浮物浓度范围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该参数进行重新校核或核算。
Q:
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污(废)水处理量,万吨/年;
P: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去除总量,吨/年;
C:
污水处理厂的无机絮凝剂使用总量,吨/年。
有机絮凝剂由于用量较少,对总的污泥产生量影响不大,本手册将其忽略不计。
3
四系数表单
②当可获得进水悬浮物浓度参考数据时(诸如厂方提供),应按照实际的悬浮物浓度范围来选取相应的物理污泥产生系数k1值;
当缺乏进水悬浮物浓度参考数据时,可按表中悬浮物浓度范围为100~200mg/L取值。
在异常数据核查中,应重点核对污水处理厂的监测记录,并根据实际进水悬浮物浓度范围确定是否需要调整系数进行重新校核或核算。
③污泥消化工艺未正常运行的,需按无污泥消化工艺进行系数取值。
4
5
际处理污水量小于设计处理量的50%,物理与生化污泥综合产率系数按相应行业系数的0.8倍取值;
全年平均化学需氧量或主要污染物去除率小于50%,物理与生化污泥综合产生系数在0.4~0.7倍范围内取值。
五使用注意事项
1、在普查中进行数据校核与核算时的系数取值
应用本手册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的填报数据进行校核时,必须取手册中相应的校核系数来核算污泥产生量的可能范围。
若填报数据在校核系数的范围之内,则认为其填报数据正常;
偏离上述范围,则可认为普查对象填报数据异常,需对普查对象进行核查。
若经核查后证实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生量、污泥含水率等日常相关记录完整,填报数据的依据较充分,则可维持原填报数据不变;
若经核查后认为填报数据失实的情况,则应取本手册中相应的核算系数核算并填报其污泥产生量。
对在普查中无法准确填报或漏报污泥产生量的污水处理厂,直接取本手册中相应的核算系数来核算并填报其污泥产生量。
对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可按下述三种情况进行公式或系数选取:
①进水水质与处理工艺同城镇污水处理厂类似的(如:
废水的CODcr浓度范围、BOD5/CODcr值等指标基本接近或相同),可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相关公式与系数进行普查数据的校核或污泥产生量核算;
②进水水质与处理工艺同城镇污水处理厂差异较大,但设定并严格执行了工业废水入厂标准,运行管理较为规范的,采用公式(4)及表3、表4中相应的校核系数或核算系数分别进行污泥产生量数据校核或核算;
③没有明确工业废水入厂标准的,直接采用公式(4)及表3中的核算系数、表4中核算系数的1.2倍核算并填报其污泥产生量。
对于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公式
(2)核算其污泥产生量,并参照无污泥消化的氧化沟工艺来选取相应的校核系数或核算系数(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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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多种并行污水处理工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系数取值
对于分期建设并存在多种并行污水处理工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如缺少不同分期的相关数据,可按总的污水处理量、化学需氧量去除量和无机絮凝剂使用量进行污泥产生量数据校核或核算,但在污泥产生量校核时需按所涉各类工艺的最小和最大的校核系数取值;
在污泥产生量核算时按各类工艺核算系数的数学平均取值。
3、有污水回用时的化学需氧量去除量计算
普查表中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是按照实际的污水排放量计算的,当存在污水回用水时,回用水会带走部分化学需氧量。
但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并未去除这部分化学需氧量,因此在计算化学需氧量去除量时,其排放量可按实际污水处理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例对普查获得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进行修正,具体参见算例1。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次普查要求污泥产生量统一按80%含水率折算后填报,本手册的污泥产生系数已按80%含水率折算为含水污泥产生系数。
六示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数据校核
算例1某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15万吨/日,污水处理工艺采用“普通活性污泥法”,污泥处理工艺采用“重力浓缩+厌氧消化+带式压滤”;
污水实际处理量为4380万吨/年,回用水量为380万吨/年,污水排放量为4000万吨/年;
聚丙烯酰胺用量为1.5吨/年;
进水的化学需氧量总量为13140吨/年,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总量为2400吨/年,含水污泥产生量为12280吨/年。
第一步:
根据普查表获取数据资料如下:
(1)污水处理设施类型(J501表第7项):
城镇污水处理厂;
(2)污水处理级别(J501表第9项):
二级;
(3)污水处理方法名称与代码(J501表第15和16项):
具有初沉池(1300)的普通活性污泥法(4111);
(4)污水设计处理能力(J501表第22项):
150000吨/日;
(5)污水实际处理量(J501表第23项):
4380万吨/年;
(6)再生水利用量(J501表第27项):
380万吨/年a;
(7)絮凝剂种类及用量(J501表第28项):
有机絮凝剂用量1.5吨/年b;
(8)污泥产生量(J501表第30项):
12280吨/年;
(9)污泥处理方法名称与代码(J501表第31和32项):
进行厌氧消化处理;
(10)污水排放量(J501-1表第2项合计):
4000万吨/年;
(11)化学需氧量进口总量(J501-1表第3项合计):
13140吨/年;
(12)化学需氧量排口总量(J501-1表第4项合计):
2400吨/年;
第二步:
公式选择
设施类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为普通活性污泥法,具有初沉池,因此选择公式(3)进行校核。
第三步:
参数取值
(1)污泥产生系数
普查表中未涉及悬浮物指标,数据校核单位也不掌握该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悬浮物浓度情况,因此按中等浓度考虑。
根据污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工艺以及进水悬浮物浓度预判结果,分别从表1、表2和表3中获取污泥产生校核系数的上限、下限分别为:
校核系数下限:
k1=1.52、k2=0.85、k3=2.44;
校核系数上限:
k1=3.80、k2=2.02、k3=6.55。
(2)其他参数a未获得再生水利用量数据时,可按再生水利用量为0考虑;
b未获得絮凝剂用量数据时,可按处理过程不投加无机絮凝剂处理,即化学污泥产生量为0;
P=13140-2400×
(4000+380÷
4000=10512吨/年c;
Q=4380万吨/年;
C=0吨/年(忽略有机絮凝剂);
第四步:
污泥产生量校核
根据普查数据和相应的校核系数,通过公式(3)计算获得:
(1)污泥产生量下限:
1.52×
4380+0.7×
0.85×
10512+2.44×
0=12912吨/年;
(2)污泥产生量上限:
3.80×
2.02×
10512+6.55×
0=31508吨/年;
第五步:
数据校核结论
普查表中的填报污泥产生量为12280吨/年,小于校核系数核算的污泥产生量下限,需进行重新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该厂的平均进水悬浮物浓度低于100mg/L,则调整系数重新校核后获得污泥产生量下限和上限分别为8751吨/年和21522吨/年。
普查表中填报的12280吨/年在重新校核的范围之内,认为其基本准确,因此维持原填报数据不变。
算例2某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23万吨/日,污水处理工艺采用“SBR工艺”,并且进行化学除磷深度处理;
污泥处理工艺采用“重力浓缩+离心脱水”;
污水实际处理量为8050万吨/年,污水排放量为8050万吨/年;
硫酸铝用量为864吨/年,聚丙烯酰胺用量为1.9吨/年;
进水的化学需氧量总量为31441吨/年,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总量为5345吨/年,含水污泥产生量为69858吨/年。
无初沉池的SBR(4115)工艺;
230000吨/日;
8050万吨/年;
0万吨/年;
铝盐用量为864吨/年、有机絮凝剂用量1.9吨/年;
69858吨/年;
重力浓缩(11)+离心脱水(34);
31441吨/年;
c“(4000+380÷
4000”为存在回用水时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折算项,如无回用水则不需此项。
5345吨/年;
设施类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为SBR,无初沉池,因此选择公式
(2)进行校核。
根据污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工艺以及进水悬浮物浓度预判结果,从表2和表3中获取污泥产生校核系数的上限、下限,确定进水悬浮物浓度修正系数:
k2=0.90、k3=2.44;
k2=2.50、k3=6.55。
(2)其他参数
进水悬浮物浓度修正系数:
r=1.3;
P=31441-5345=26096吨/年;
C=864吨/年(忽略有机絮凝剂)。
根据普查数据和相应的校核系数,通过公式
(2)计算获得:
1.3×
0.90×
26096+2.44×
864=32640吨/年;
2.50×
26096+6.55×
864=90471吨/年;
普查表中的填报污泥产生量为69858吨/年,在校核的范围之内,认为其基本准确,因此维持原填报数据不变。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产生量核算
算例3某生物制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1万吨/日,污水处理工艺采用“化学混凝沉淀+其他生物处理方法”,污泥处理工艺采用“重力浓缩+带式压滤”;
污水实际处理量为310万吨/年,全部排放;
聚合氯化铝用量为200吨/年,聚丙烯酰胺用量为0.3吨/年;
进水的化学需氧量总量为4650吨/年,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总量为2410吨/年,污泥产生量未填。
(1)单位名称(J501表第1项):
×
生物制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2)污水处理设施类型(J501表第7项):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化学混凝沉淀法(2110)、其他生物处理方法(4400)
10000吨/日;
310万吨/年;
铝盐用量为200吨/年、有机絮凝剂用量0.3吨/年;
未填;
无消化处理;
4650吨/年;
2410吨/年;
核算公式选择
设施类型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水质和处理工艺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差异较大,因此选择公式(4)进行核算。
根据单位名称判断为医药工业园,根据表3和表4,污泥产生系数的核算系数为:
k3=4.53、k4=16.7。
本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为设计负荷的85%(=310×
10000÷
365÷
10000×
100%)、生化需氧量削减量为48.2%[=(1-2410÷
4650)×
100%],为基本满负荷但运行不稳定,k4按0.7倍取值,k4=16.7×
0.7=11.69。
Q=310万吨/年;
C=200吨/年(忽略有机絮凝剂);
污泥产生量核算
根据普查数据和相应的核算系数,通过公式(4)计算获得:
污泥产生量核算值为:
11.69×
310+4.53×
200=4530吨/年;
数据填报
由于普查对象无法准确填报普查表中的污泥产生量,因此根据系数核算的结果进行填报,即4530吨/年。
第二分册:
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污染
物产生、排放系数
i
目录
一适用范围......................................................................................................2二主要术语与解释..........................................................................................2三核算方法......................................................................................................2四系数表单......................................................................................................8五注意事项....................................................................................................26六示例............................................................................................................27
一适用范围
1、本手册给出了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污染物产生系数和排放系数,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填报数据的校核或缺失、失实数据的核算。
2、涉及渗滤液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氰化物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飞灰、炉渣等。
二主要术语
1、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以下称垃圾处理设施):
指纳入当地环卫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含简易填埋和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处理设施。
2、污染物产生量:
指垃圾处理设施在处理城镇生活垃圾过程中产生或残留的污染物量。
3、污染物排放量:
指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经其配套的污染控制或综合利用工段处理后最终排放到外环境或其它公共处理设施中的污染物量。
4、垃圾渗滤液:
指在垃圾处理过程中从垃圾堆体中渗出的废水。
5、污染物产生系数(以下称产污系数):
指垃圾处理设施年均污染物产生量与其年均垃圾处理量的比值,也指单位原垃圾渗滤液量中污染物含量。
6、污染物排放系数(以下称排污系数):
是指垃圾处理设施年均污染物排放量与其年均垃圾处理量的比值,也指渗滤液处理设施排口单位排水量中污染物含量。
7、校核系数:
指本手册提供用于对普查中填报数据进行校核的产、排污系数,为一对上下限值。
8、核算系数:
指本手册提供用于对普查对象的产排污量进行核算的产、排污系数,为一单值。
三核算方法
本手册建立以年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量为核算基本量的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核算方法。
应用本手册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填报的数据进行校核时,取手册中对应校核系数的上限和下限,计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
量的可能范围,若填报数据在该范围之内,则认为填报数据合理,若偏离上述范围,则需对填报数据进行核查,若经核查后证实垃圾处理设施的各项日常相关记录完整,填报数据的依据充分,应保持原填报数据不变;
若经核查后认为填报数据有失实的,采用核算系数计算填报污染物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