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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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8.销售管理制度..........................................13

9.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4

文件名称: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批准日期:

版本号:

修订日期:

修订原因:

一、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XXX化妆品店(盖章)

2017年11月20日

人员培训制度

一、化妆品营业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负责人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负责人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检查学习笔记、笔试、提问、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一、企业员工每年必须在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检验机构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从事化妆品经营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三、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

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七、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二年。

供货单位资质、品种审核和索证索票制度

一、采购化妆品时必须按本制度审核供货单位资质和索证索票。

化妆品定义:

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

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二、由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三、索证:

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至少应当索取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六)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以上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四、索票:

采购化妆品时,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五、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进货检查验收制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化妆品质量验收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验收人员须具备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验收员应按照验收程序对到货进行逐批验收。

验收应在规定的待验区验收,待验区必须保持整洁、干净,有黄色明显标志。

三、验收应包括外观性状检查和内外包装标识的检查。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时应按照化妆品的分类,对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1.供货企业提供的票据内容应包括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2.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验收进口化妆品,应凭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进口化妆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验收,并留存;

4.化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应有印有产品名称、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质量合格标志以及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

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化妆品的成份、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5.按照批次核对查验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留存,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验收入店;

6.对销后退回、配送后退回的化妆品,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送检。

五、采购和验收人员应建立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

名称、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验收结论、采购和验收人员等信息。

六、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记录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并不得少于二年。

七、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验收规定的产品,应拒收。

储存制度

一、所有入库化妆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按照购货(验收)台账核对后方准入库。

二、保管员应根据化妆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

三、应保持库区、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五、应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

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六、应根据库存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质量情况,发现质量异常产品立即放置于“待处理”区,报告质量负责人处理。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质量负责人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二、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采购、上柜和销售;

三、不合格产品须存放在不合格品区,挂红牌标志,专帐管理;

四、质量管理人员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停止销售,移至不合格品区。

发现假劣产品,要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退货;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告、发文、通知,以及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销售,需要追回的要及时追回;

六、在柜过期、破损化妆品应移入不合格品区;

七、销后退回的质量可疑产品,报质量负责人确认为不合格的,移不合格品区;

八、不合产品的确认、报损销毁应有记录,保存二年。

化妆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二、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

三、对营业员应按年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的有效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销售化妆品时应建立销售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

销售台账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五、销售化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

六、销售近效期化妆品时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七、化妆品广告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八、非本店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化妆品销售活动;

九、对缺货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采购人员反映,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

1、化妆品不良反应:

是指在化妆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正常功能以外的对所施用皮肤造成的不良影响,包括过敏反应(这和药物不良反应具有共性)、蓄积反应(又称化妆品色素沉着、化

妆品皮炎、化妆品毛发损害和化妆品指甲损害等,甚至引起身体不适或加重症状,危害健康和生命;

2、质量负责人负责收集、分析、监测和上报正在经营的化妆品的不良反应信息,重点收集首次经营的化妆品和新上市化妆品的不良反应;

3、对消费者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营业人员要第一时间注意收集,确认其是否确实是本店经营产品,以及医院出据的由该产品导致消费者产生不良反应的病历报告。

如是个别顾客对其敏感,是产品说明书中已知的不良反应,应及时向顾客说明;

4、对于发生不良反应频次高、不良反应损害严重的化妆品,要评估是否继续销售,并向供货企业或生产企业反馈;

五、消费者反馈发生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填写《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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