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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

一、车辆技术性能检验

(一)流程

委托检验,通知当事各方到场见证—→检验结果告知当事各方—→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向交警支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交警支队组织技术人员重新鉴定—→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二)操作规范

1、检验目的:

鉴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是否合格,鉴定是否机械故障引起的交通事故,确认车辆技术性能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2、需要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验的交通事故:

(1)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

(3)可能由于车辆机械原因诱发的交通事故;

(4)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的事故。

3、需要检验的技术性能项目:

(1)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检验车辆的制动系统;

(2)在夜间或转弯、变道、倒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检验灯光照明系统;

(3)其他情况下需要检验的项目由办案民警确定并经大队交管股领导批准后进行。

4、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应当在撤除事故现场后24小时内开始检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8小时。

5、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由交警大队填写《委托书》,委托专业技术检验单位负责检验;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由交警大队考验员负责检验。

6、检验时,交警大队应通知当事各方到场见证。

7、检验、鉴定完毕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

对于已足额交付事故责任保证金和抢救医疗费用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暂扣车辆。

8、当事人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起7日内可以向交警支队提出车辆技术重新鉴定申请。

9、交警支队受理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肇事车辆进行重新鉴定,并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通知当事各方。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流程

审查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分析因果关系—→提出责任认定意见—→集体研究,综合评断—→初步认定事故责任—→上报审批—→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操作规范

1、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定责;

(2)因果关系原则。

2、责任认定的程序:

(1)综合研究审核材料。

办案人员对全部事故证据材料统一审查:

一是看证据文书是否已按规定形成;二是看证据材料是否收集齐全;三是审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四是审查各证据间有无矛盾,有矛盾的,应就矛盾点继续展开调查,确实无法查实的,应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来源、证据种类等综合分析,确定其证明力;

(2)根据当事各方的违章行为和作用大小,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①分析当事人的交通行为,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当事方的违章行为;

②分析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方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

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认定当事方所负责任的大小,进而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3)召开事故讨论分析会,集体研究,综合评断:

①办案人员应介绍事故情况、案件调查经过和责任认定的意见,介绍中应重点论述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②责任认定经事故处理部门集体讨论后,将各种意见记录在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集体讨论审批表》,送本级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审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除外。

(4)经领导审批作出责任认定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责任认定的时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2)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填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延期申请表》并报上一级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延长期限可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责任认定的审批

(1)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由大队交管股或事故处理中队的主管领导审批;

(2)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由地市级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审批;但经地、市公安局批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可以由县(市、区)交警大队主管领导审批。

5、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有关规定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运用这一条时应注意,虽然当事人具有逃逸或者故意破坏、毁灭证据的行为,但还不能就此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还要看被破坏的现场和证据能否据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够按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被认定的,还应当根据证据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只有在经过上述工作,确实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能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这里所称的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有报案能力的情况下,不报案,进行私下了结,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在未达成“私了”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由于其他可以克服的原因而没有尽力克服,不及时报案,报案后交通事故现场的有关证据已经消灭。

但是,上述各种情况中,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仍然能够按照第17、18条的规定认定事故责任的,就不适用推定的方法。

三、宣布责任认定

(一)流程

预约当事各方—→做好责任认定分析会议记录—→宣布责任认定—→送交各方当事人

(二)操作规范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好后,预约当事各方准时到事故处理部门参加责任认定分析会议,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记录通知时间及接电话的人员。

如果无法用电话联系,则按规定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用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允许当事各方3人参加,其他人员可申请旁听;

2、召开责任认定分析会议前,做好签到登记工作,宣布会场纪律。

向当事各方宣布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时,出具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告知作出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围绕当事人或死者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各方,同时办好送达手续,注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盖章,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责任认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将原因进行记录,并以挂号信邮寄送达;

3、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签字同意,或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则责任认定即为生效;

4、出示证人证言时,应注意对证人个人隐私的保密工作;

5、对于有律师介入的交通事故,可以出示上述证据材料供其查阅。

四、车物损失鉴定和重新鉴定

(一)流程

(现场勘查取证组)委托鉴定中心进行评估—→评估(重新鉴定、评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

(二)操作规范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办案民警应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委托书》,委托价格事务所对车辆进行价格损失鉴定;

2、在鉴定前,应当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参加,涉及保险车辆时,可通知保险公司参加;

3、车物损失鉴定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修复费用为准,不能修复的,经鉴定计价,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由价格事务所作出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经交警部门确认,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上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生效;

4、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格鉴定,轻微、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后3天内作出鉴定结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后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情况特殊的,经交警大队批准后,可延期7天;重新鉴定的,应当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5、损失计算

(1)对必须经过检测或拆卸后才能确定是否损坏的零部件,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上注明“该部件隐损待查”字样;经拆卸检测后,确属损坏的,应当及时给予增补;

(2)车损金额的计算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确定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一律按照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零部件作为更换件;

②汽车零部件价格按照省市汽配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③对少数本地市场无法采购的零部件,按照购买地价格加上适当运输费用确定;

④修理工时费等项目按照本地中等标准计算;

⑤对被损坏的车载物品,应当首先明确物品受损前的新旧程度,依据市场同类、同质物品中等价格评估被损部分;

⑥路旁的经济作物、水产品等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其预期收益;

⑦房屋和道路设施,按照其所需的维修费用来确定损失;

五、伤残评定

(一)流程

受理—→评定—→宣布评定结果;

(二)操作规范

1、伤残评定申请人资格:

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致残的人员在治疗终结后方可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对治疗终结时间意见不一致时,交警部门的伤残评定机构有权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2、申请伤残评定的时限:

自治疗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

3、交警大队在接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伤残评定书面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4、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小组”的检查和评定,并同时递交如下材料:

(1)《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医院病历复印件或医院详细病程介绍

(3)必要的相关医院辅助检查结果。

对材料不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材料后,再行评定。

5、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结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

6、评定人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法医师以上职称;

(2)有伤残评定知识和经验的事故处理人员。

六、损害赔偿调解

(一)流程

预约当事各方→组织当事务方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制作调解记录→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未达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二)操作规范

1、损害赔偿调解的一般规定

(1)调解参加人:

①交通事故当事人;

②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③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④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2)调解期限:

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重大以上复杂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的,由交警大队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延期申请表》报交警支队领导审批后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

治疗终结的证明由伤者所在医疗单位出具,若医疗单位拒绝出具或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提交伤残评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是否达到临床治疗终结进行鉴定。

(3)调解的条件

必须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确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后才能进行。

(4)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人员

①交通事故责任者;

②驾驶员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垫付;

③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5)调解的次数:

在法定期限内,共调解两次。

①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②调解中,当事方变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6)损害赔偿的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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