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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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

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图6.2.3a);

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图6.2.3b)。

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2)。

6.3.4 

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本规范表6.4.1采用。

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

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6.4.2

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

6.4.3 

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

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6.4.4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

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mm的钢丝拧成一股,使用时不应少于2股;

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

6.6.2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图6.6.2);

6.6.3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7.3.4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3.8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7.4.2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3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9.0.1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7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江苏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本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前期工作管理,采用业主招标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江苏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和《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高速公路、过江通道、航道和船闸项目。

本办法中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的相关工作;

对于规划明确但实施期较远,沿线社会经济和城镇化发展较快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预可行性研究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路线方案研究。

本办法中的省级建设项目法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及其管理。

设区的市配合做好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一般要求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省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符合省交通建设五年规划的要求,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并超前做好项目储备。

第六条路线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前期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建设项目法人、沿线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省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工作。

初步设计阶段前期工作由省级建设项目法人组织,省交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沿线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工作。

对于不跨市域,且以市为主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辖市组织前期工作的技术力量情况,授权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路线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阶段前期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相关前期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省际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协调;

并根据各阶段研究成果和设计方案与相邻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相应协议。

第八条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各阶段研究工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或者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研究单位,对于建设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招投标;

初步设计应当依法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当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进行科技创新。

第十条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及时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完成时间、双方责任以及有关问题,做好合同履约考核工作。

前期工作经费测算按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暂行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法人组建之前,前期工作经费在省、市交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借支,待项目开工后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扣回。

第十一条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工作大纲和阶段性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作为前期工作开展、修改或完善的依据。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完成的技术文件、会议纪要、协议、评审意见以及批复文件等前期工作成果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前期工作档案,前期工作成果档案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前期工作文件编制与上报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须上报国家批准、且国家不予资金补助的项目,符合核准制申报条件的可以按照核准制的要求组织前期工作。

其它项目按照审批制的要求组织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公路、航道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按照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一般程序进行。

审批制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

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

核准制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根据预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根据项目申请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预可行性研究依据交通专项规划和全省交通建设计划组织开展。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交通部《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内河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

路线方案研究参照可行性研究的相关要求开展,着重研究线路方案,控制用地走廊,工程研究部分要求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深度。

第十六条前期工作各阶段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及技术要求,开展相应专题研究,以确保工作深度和研究质量。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履行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协调、落实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七条国家审批的项目,以市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以省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初步设计由省级建设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投资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省内预审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初步设计经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省内预审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省内审批的项目,以市为主或者市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由省投资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

由市组织实施的,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由省组织实施的,由省级建设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审查,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核准制项目的报批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交通主管部门不予组织行业审查。

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前期工作组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质量低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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