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阳煤矿四超物资运输实施细则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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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阳煤矿四超物资运输实施细则分解
渝阳煤矿关于印发
《渝阳煤矿“四超”物资运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生产部门:
为加强矿井“四超”物资运输安全管理,杜绝“四超”物资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煤矿运输装备管理办法》和《松藻煤电公司矿井“四超”物资运输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渝阳煤矿实际,特制定《渝阳煤矿“四超”物资运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渝阳煤矿“四超”物资运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四超”物资运输安全管理,杜绝“四超”物资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煤矿运输装备管理办法》和《松藻煤电公司矿井“四超”物资运输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渝阳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矿井“四超”物资运输的定义:
超过矿井设计提升运输常用固定箱式矿车及与之配套的平板车、材料车(不含专用车辆)提升重量,正常装载长度、宽度、高度的材料设备运输,称为“四超”物资运输。
即“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运输。
具体而言,凡长度超过2.2米、宽度超过1.2米、高度超过1.35m或者重量超过2.3t的设备、配件或材料运输,均属于“四超”物资范畴。
“四超”物资主要包括:
液压支架、采煤机、大直径钻机、综掘机、刮板运输机组、皮带机框架组、耙岩机及槽子、电机车、电瓶、钢管、钢轨、金属支架、单体、超长木料、移变、2×11KW及以上的对旋局扇、风门、高压电缆、25KW及以上的内齿轮调度绞车运输。
第二章 “四超”物资运输的安全措施管理
第三条 下述物资运输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液压支架、采煤机、大直径钻机、综掘机、移动变电站、干动力变压器、刮板运输机组、皮带机框架组、高压电缆,单项工程“四超”物资运输作业,以及矿、科、队认定重量、外形尺寸、经过路线特殊,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才能保证运输安全的物资。
第四条 采煤队转运单体、金支、管轨的安全措施在采煤队所辖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五条 掘进队从地面装运钢轨、管子至井下临时存放点,以及从临时存放点转运施工用钢轨、钢管、金支,安装更换运输耙岩机及槽子部件的安全措施,在掘进队施工头面的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条电机车、电瓶车的运输安全措施在绞车司机和信把工操作规程中规定,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无专项措施的“四超”物资运输安全规则在机车司机、跟车员、绞车司机和信把工操作规程中规定,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四超”物资运输专项安全措施编制人必须察看现场,核算提升装置及装载车辆能力,测量通行空间,对措施提供的基础数据及基本方法负责。
矿机运科运输专职管理员必须复查措施的计算结果和合规性。
第三章 “四超”物资运输的车辆管理
第九条 “四超”物资运输不能超过车辆设计载重能力及运行速度等相关规定。
矿用车辆应按《MT1052-2007重型平板车》、《GBT3322.3-1982煤矿矿车基本参数及尺寸》标准设计,并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条 自制特殊车辆设计图必须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一条 常见“四超”物资运输车辆的选择:
(一)设备及设备大型部件应用能力相适应的平板车装运。
(二)金支、单体、钢管、钢轨、木料、塑料管等应用材料车装运。
钢管直径超过Φ150mm及以上、钢轨单车重量超过2t的应用平板车改制的专用材料车装运。
(三)采掘头面可用矿车短距离限量转运管、轨、金支等长材。
(四)不经过1.6m及以上绞车斜坡的零星钢管短距离转运,在有押运人负责安全的前提下可用矿车装运,但装运数量、规格、矿车配重、封车都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五)局扇采用专用局扇车装运。
25KW调度绞车,采用特制平板车或大平板车装运。
电瓶采用专用电瓶车装运,固定电瓶的四颗销子必须插到位,并上齐开口销。
第十二条 严禁采用翻斗车装运“四超”物资。
第十三条“四超”物资运输用车辆的安全检查。
平板车、材料车、专用车辆矿机运科必须编号建档,定期由矿机运科分管运输的副科长组织安全检查,达不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应立即整改,检查周期不超过半年。
“四超”物资装车前,由装车人员负责对车辆安全及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底梁有开焊和裂纹,碰头铆钉松动、严重磨损,碰头牙嘴有裂纹、车辆底盘锈蚀严重等情况,严禁使用。
旧矿车底盘改制的材料车、平板车使用超过6年的应强制报废。
第十四条运送“四超”物资的大平板车、局扇专用车、管子车由矿机修厂负责检查维护管理,花车、架子车、小平板车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检查维护管理。
电瓶车由运输一队负责检查维护管理。
第四章“四超”物资运输的捆绑封车管理
第十五条 “四超”物资运输的捆绑封车人员由矿四级安培中心培训合格的煤矿搬运工负责。
第十六条 “四超”物资运输的捆绑封车必须满足运输过程中物资不滑落、倾覆的要求。
第十七条 装运“四超”物资时,以装载车辆为中心,四周超出部份应等距。
为防止金属物件之间、金属物件与车辆底部之间的滑动,在其间必须垫上适量的增阻材料(如木板、枕木、胶皮、竹笆等)
第十八条 液压支架运输用重型平板车运输,并设计专用封车装置进行封车。
设计图交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采煤机、大直径钻机、综掘机、皮带主机、55KW以上绞车、刮板运输机整铸式中部槽等重型设备及部件应专用重型平板车运输,采用钢绳封车。
封车钢绳、绳卡、花兰螺栓强度应满足斜坡运输的防滑安全要求,钢绳直径不小于φ18.5mm,花兰螺栓不小于M30mm。
其它设备采用的封车绳直径不小于φ12.5mm,花兰螺栓不小于M22mm。
55KW及以上调度绞车装车时,主机和制动离合闸部分必须解体装运。
第二十条 运输耙岩机槽等重量小于1t的薄型部件,采用无锈蚀和断丝的φ12.5mm钢绳3股或φ15.5mm钢绳2股进行捆绑,捆绑时横向不少于2道,纵向不少于1道。
并用直径不小于30mm的硬质排材或旧钻杆或钎杆铰牢固。
捆绑绳股绞紧后,必须用12#双股铁丝或双股尼龙绳将绞杆顺车辆方向捆牢。
第二十一条材料车装运金支、超长单体支柱时,用材料车自带封车链加木楔打紧封车,或者采用无锈蚀和断丝的φ12.5mm钢绳3股或φ15.5mm钢绳2股进行捆绑,捆绑时在车身上进行横向不少于3处,每处不少于2圈捆绑,其中内圈必须围绕所装材料捆紧,再用硬质排材将外圈捆绳绞紧,且用12#双股铁丝或双股尼龙绳将绞杆顺车辆方向捆牢。
第二十二条 钢管装运的封车。
Φ150mm及以上的钢管车应用专用的运输车辆加卡箍式封车,或φ12.5mm钢绳加M22mm花兰螺栓封车。
Φ150mm以下的钢管车可用矿车、管子车、架子车或花车装车运输,封车方式采用φ12.5mm钢绳加M22mm花兰螺栓封车,也可采用无锈蚀和断丝的φ12.5mm钢绳3股或φ15.5mm钢绳2股进行捆绑,捆绑时在车身上进行横向不少于3处,每处不少于2圈捆绑,并用坚实的排材绞紧,且用12#双股铁丝或双股尼龙绳将绞杆顺车辆方向捆牢。
钢管前后两端还需用钢绳股绞紧,防止运输过程中前后散开。
第二十三条 钢轨装运的封车。
斜坡斜井提升钢轨车时,车辆下端加装防滑网篼,用φ15.5mm的绳扣配合花兰螺栓固定在车架上。
采用钢绳股封车时,其强度必须满足斜坡运输的防滑要求。
用七成新以上,无点蚀,无断丝钢绳股(φ12.5mm钢绳3股或φ15.5mm钢绳2股),在车身上进行横向不少于3处,每处不少于2圈捆绑,并用排材绞紧,且用铁丝或尼龙绳将排材顺向捆牢。
钢轨前后两端还需用钢绳股绞紧,防止运输过程中前后散开。
第二十四条 采掘头面用矿车转运管、轨、金支的安全规则。
(一)矿车不能装运直径大于Φ100mm钢管。
(二)矿车装运Φ100mm钢管一次不准超过3根,Φ50mm钢管一次不准超过7根。
(三)矿车装运金支一次不准超过6根。
(四)矿车装运钢轨一次不准超过2根。
(五)封车用Φ12.5mm及以上的钢绳股两股先将长材两端锁紧,在矿车前后两端,用钢丝绳股穿过两车耳或绕过矿车底盘,将绳股用直径不小于Φ30mm的坚实排材绞紧。
第二十五条零星钢管短距离转运封车同第二十三条(五),空矿车装运Φ100mm钢管一次不准超过3根,Φ50mm钢管一次不准超过7根。
重矿车装运Φ150mm钢管一车不准超过4根,Φ200mm钢管一车不准超过2根。
直径大于Φ200mm钢管必须用专用车辆装运。
第二十六条用矿车装运排材、芭片、开块及其它材料等,装车高度不得超过1.35米。
第五章 “四超”物资的斜坡平巷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轨道及道岔质量规定:
“四超”物资运输前,承运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对运输沿线轨道及道岔质量进行检查,运输沿线主要运输线路轨道质量必须达优良品,一般运输线路和采掘运输线路轨道质量必须达合格品以上要求。
(一)轨道主要的检查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主要运输线路:
(1)轨距:
598~605mm。
(2)接头平整度:
≤2mm。
(3)水平度:
≤5mm。
(4)轨缝:
≤5mm。
(5)轨枕间距:
≤700mm。
(6)轨道接头的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并与轨型相符。
(7)无浮钉、缺钉、浮道。
(8)无空板、吊板、无连续三根失效道枕。
2.一般运输线路
(1)轨距:
598~605mm。
(2)接头平整度:
≤2mm。
(3)水平度:
≤8mm。
(4)轨缝:
≤5mm。
(5)轨枕间距:
≤700mm。
(6)轨道接头的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并与轨型相符。
(7)无浮钉、缺钉、浮道。
(8)无空板、吊板、无连续三根失效道枕。
3.采掘轨道线路
(1)轨距:
595~610mm。
(2)接头平整度:
≤5mm。
(3)水平度:
≤10mm。
(4)轨缝:
≤5mm。
(5)轨枕间距:
≤1m。
(6)轨道接头的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并与轨型相符。
(7)无浮钉、缺钉、浮道。
(8)无空板、吊板、无连续三根失效道枕。
(二)道岔主要的检查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1.轨距:
尖轨前端及道岔后尾598~605mm;尖轨跟部605~608mm;曲连接轨中部611~614mm。
2.接头平整度:
≤2mm。
3.水平度:
≤5mm。
4.轨缝:
尖轨跟部≤8mm,其余接头轨缝≤5mm。
5.尖轨: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密贴,间隙≤2mm,无跳动;尖轨损伤长度≤100mm,在尖轨顶面宽度20mm处与基本轨高低差≤2mm。
6.尖轨开程:
80~110mm。
7.心轨与护轨工作边间距:
572~574mm。
8.轨道接头的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并与轨型相符。
9.无浮钉、缺钉。
10.无空板、吊板、无失效道枕。
11.转辙器:
拉杆零件齐全,连接牢固,动作灵活可靠。
第二十八条平巷人力推车运输规定:
(一)在平巷运输超长的管子、钢轨只能采取人力推车。
特殊情况确需采用机车运输时,必须由机运科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执行。
(二)人力推车运输,每辆车不得少于2人,责任单位必须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三)在推车前,推车人员必须对现场环境、轨道、管线进行详细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或有障碍物及时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或本单位汇报,待处理好后,方可进行推车作业。
(四)采用人力推车时,推车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有人或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或燥声较大时,必须提前安排人到运行线路前方站岗或探路,通知前方人员撤到安全位置避让。
推车人员需减速推车。
(五)在推车时,要持直径不小于φ30mm的排材作为刹车棍,以便紧急时停车。
停车要用刹车棍“打眼”(即插入矿车轮幅的眼孔里面),严防自溜。
(六)在车场、线路上停放车不准压道岔,必须停在警冲标以外,严禁在弯道、三角道、道口处、视线受阻的线路上以及机车运输大巷的单道上停放“四超”物资车辆。
(七)在推车过程中,推车人必须控制车速,不得大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