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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授予方式

合同授予方式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当/A>15%时,履约担保为10%签约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签约合同价的现金。

  其中:

A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B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休整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为准;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

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果根据本章第项、第项、第项或第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1如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项和第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行政许可,即政府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特定的经营者从事公用事业经营和服务;另一种是由政府和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者依照合同经营公用事业。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要采两种方式,一是行政许可,由政府向经营企业发牌照,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例如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即采取行政许可方式,另一种是由政府和选定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按规定的内容来履行合同。

对第一种方式的特许经营是否要签订合同,一种意见认为:

不需要,因为政府发牌照,本身是一种行政许可,政府应承担行政许可的责任,经营企业取得许可后就可依法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仍应签合同,如依据建设部《意见》的规定:

“凡投资建设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获得特许经营权,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

”也即依据建设部意见,签合同是获得特许经营的必要方式,但是签合同最大的问题就是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已经发生纠纷诉诸于法院的案例数量不多,从这些有限的案例来看,则采用了各种可能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汇津公司与长春市政府之间关于污水处理专营权的纠纷,当事人提起的是行政诉讼;鑫远公司与福州市政府道路专营权纠纷案则是通过仲裁解决的。

但从审判的结果来看,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是私人投资者起诉政府的请求很少受到支持。

  因此,纯粹的争论行为的性质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政府能公平、友善的对待私人投资人,鼓励其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热情。

  (声明:

1、生成后格式为Word,无Logo、无水印;2、本声明文字可在下载后自行删除;3、生成过程中的提示,仅是基于通常情况下合同条款的示范,不能视为是米律的指导意见;4、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米律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才使用,米律就在线生成的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员工期权授予协议由以下协议方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订:

  甲方: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

  1. 为完善 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

  2. 甲方通过持有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甲方持有持股平台100%的股权;

  3. 公司拟以股权期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

  有鉴于上,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员工期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等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术语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权期权”,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一定比例的股权,集合起来作为激励股权并通过特殊持股平台持有,授权董事会管理,以此作为未来授予员工期权的。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期权,系持股平台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股权期权拥有者不是持股平台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乙方取得股权期权不据此变更持股平台的章程,不记载在持股平台的股东名册上,亦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乙方不得以此股权期权对外作为拥有持股平台资产与决策权等的依据。

  

(2)“分红”,指持股平台每年三月份按照持股平台章程规定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可分配的利润。

  (3)“行权”,是指乙方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变更为持股平台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所有权利。

  (4)“行权期”,是指乙方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的时间。

  第二条 激励股权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拟以其中 %的股权用于实施激励;其中持股平台出资人民币万元,持有公司 %的股权。

   根据 股东会决议,即甲方拟将其持有持股平台 %的股权作为激励股权。

该激励股权在乙方行权期满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不得转让、赠与或设定质押。

   上述激励股权授予后,乙方取得的股权期权记载在持股平台内部股权期权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激励股权通过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权,转为乙方股权。

  第三条 期权行权期

   乙方进入行权期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甲、乙双方已正式签署本协议;

  

(2)在行权完毕之前,乙方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股权期权行权顺延一年。

一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乙方行权期为 个月。

但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提前结束或延展。

   行权期内乙方提前行权或迟延行权,以及股权期权的撤销应按照公司《员工期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乙方在行权之后,依照公司章程享有其所持股权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期权行权规则

   进入行权期后,乙方按如下程序分批行权:

  

(1)第一期行权:

一旦进入行权期,乙方可对其股权期权的40%申请行权。

  

(2)第二期行权:

第一期行权后,如符合下列条件,乙方可对其股权期权的60%申请行权:

  (a)距离第一期行权后已届满12个月;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员工期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第或条列明的情况;(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由于甲方不予配合、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4)乙方每一期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被累计至下一期。

  (5)在每一期行权之时,乙方必须按照附件的格式向甲方发送行权通知,并提供和完成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

   乙方行权价格为: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行权对价人民币1元元。

   行权对价支付

  

(1)每一期的行权,乙方必须在当期行权期内足额支付行权对价。

  

(2)如乙方未在行权期内足额支付当期行权对价,则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乙方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行权对价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乙方行权完成的,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双方应当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行权取得股权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股权的赎回

   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股权后,如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赎回部分或全部股权:

  

(1)激励对象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在公司工作未满5年的;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员工期权授予协议》的约定;

  (3)激励对象履行职务时,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

  (5)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股权赎回价格:

  

(1)赎回在公司工作不足5年的员工所持有的已行权的激励股权时,其赎回价格为以下两者之间的孰低者:

(i)原始行权成本+自行权日起至赎回日止按8%年单利累计可获得的利息;(ii)赎回日其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价格;

  

(2)赎回在公司工作满5年的员工所持有的已行权的激励股权时,其赎回价格为以下两者之间的孰高者:

(i)原始行权成本+自行权日起至赎回日止按8%年单利累计可获得的利息;(ii)赎回日其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价格;

   甲方可以指定第三方赎回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股权。

   如发生股权赎回,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赎回的全部手续和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按照赎回股权的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股权赎回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股权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赠与、交换、还债。

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股权随售规定

  

(1)如第三方投资人购买公司的全部股权,甲方同意转让其股权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必须同意以相同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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