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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

(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四条医疗救助内容

农村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农村五保和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予以报帐优惠。

农村五保和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县民政局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

1、五保户日常门诊救助。

对农村五保户每年由县民政局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3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

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2、农村低保户大病定额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每年由县民政局核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金。

门诊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1、定额限额救助标准为:

①恶性肿瘤:

1000元以下;

②尿毒症:

③肝硬化晚期腹水:

④系统性红斑狼疮:

800元以下;

⑤帕金森氏综合症:

⑥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

500元以下;

⑦糖尿病(合并感染者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

⑧再生性障碍贫血:

⑨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⑩肺心病、风心病:

500元以下。

2、办理程序为:

通过民政机构申报、审批、发放。

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民政办复核(整理材料),向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审批。

3、申请材料包括:

对象本人申请书,医院诊断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等。

4、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季度审批,并将审批救助资金下拨到乡镇,由乡镇社会事务办代发。

5、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援助),不再纳入该种类型的门诊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

1、大病住院医疗救助

①救助条件:

患有尿毒症(含透析)、恶性肿瘤(含放化疗)、白血病(含放化疗)、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中度以上)、高血压病II期及以上、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部分精神病维持治疗期(a、器质性精神障碍b、精神分裂症c、无自杀行为的抑郁病)、结核病活动期、帕金森氏病、慢性肾炎、子宫内膜异位病、运动神经元病及其他重大疾病或因无责任人的重大意外事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多的对象。

②救助标准:

五保户:

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

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

低保户:

单笔或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5000元以上,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

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5%给予救助。

其他特困人员:

单笔或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10000元以上且影响家庭生活的特困农村居民。

一律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

住院年最高救助额为3000元。

2、特大病住院医疗救助

重要内脏器官移植及单笔或年医疗费的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大疾病患者。

②事前救助:

重要内脏器官移植及单笔或年医疗费预计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大疾病患者,由县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可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建议预付1至2万元救助资金,直接拔付到医疗机构,待治疗结束后按程序申请医疗救助,补齐救助金额。

③救助标准:

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

同临时生活救助合并计算年最高救助额为30000元。

3、申请、审批程序

①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由家庭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委会初审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a、患者身份证明(户口本);

b、《低保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等证件;

c、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治疗建议、转院治疗证明书、正式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或其它医疗证明;

d、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等机构对其已补助或报销情况证明材料。

②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审核后,统一将救助对象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

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由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审批。

特大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救助意见后,报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四)临时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全县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第五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1、争取省、地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通过县财政配套,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不少于万元,并根据救助情况适当追加预算指标;

3、社会募捐资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并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第六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一)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须持有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民政、卫生等部门联合审查合格认可后,方能成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二)门诊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机构承担。

住院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承担,重大疾病转省、市级医院就医的需到相关部门办理转诊手续。

(三)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当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四)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

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针对救助对象的病情和实际需要,帮助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

建立定期与民政部门审核结算机制。

(五)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的管理规定,并建立救助对象个人健康档案,按照政策规定减免的优惠政策、优惠标准和措施要予以公示。

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组织与管理

1、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顾问,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卫生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扶贫、农办、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县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

2、部门工作职责:

①县民政部门负责贫困大病患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募捐活动,审批支付救助金额,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②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的监管。

③县卫生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审查救助对象的类别,落实贫困弱势群体就医的有关优惠政策。

④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进行跟踪监督,对在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⑤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贫困大病患者医疗救助有关工作。

3、加强配合协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好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县民政局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简化、完善工作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县卫生局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对弱势群体就医的优惠和减免政策。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八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示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张贴就医指南,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诊;

要严格按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执行,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确保服务质量。

(二)承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应该严守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审批以及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款的行为及个人,将依法处理。

(三)医疗救助对象应诚实守信,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已领取的救助资金,取消其当年医疗救助资格,并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四)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织金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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