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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不但能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而且有利于改善林分的卫生状况,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根据2007年雨雪冰冻灾害调查,在幼、中龄林阶段,由于林木密度较大,降雪后承受雪的压力比密度低的林分大,每公顷林冠受到雪压的重量可达500多吨,林木胸高断面上每平方厘米承受的压力达2.5公斤;

林木稀疏后,每公顷林冠受到雪压的重量可降到300吨,林木胸高断面上每平方厘米承受的压力可降至0.5公斤。

由于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改善了林分的卫生状况,病虫害可下降90%以上,增强了抗灾的能力。

同时,经过抚育的林分,林木株数减少,林冠郁闭度下降,使林内光照增加,林内空气、土壤的湿度、温度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同时,抚育地被物的分解,提高了土壤的肥力,促进了林木的生长,有利于提高和更好地发挥森林的防护效能和多种效益。

二是中幼龄林抚育投入少,见效快,在一个森林经营周期内(十年)抚育林分与未抚育林分,林分生长量年净增3.0立方米/公顷,十年净增蓄积量30立方米/公顷,新增木材产值9000元/公顷(按300元/立方米计算),是森林抚育费用900元/公顷的10倍。

如果将全县19.31万公顷森林全部抚育一遍,每年至少可净增蓄积量20余万立方米,新增木材产量10余万立方米,年新增木材产值3000万元。

同时,森林抚育及改造生产木材6.0立方米/公顷(20%间伐强度、50%出材率),按年抚育和改造10万公顷计算,可产木材60万立方米,年增加木材产值1800万元(按300元/立方米销价)。

通过国有空山林场对卢家坪工区倒栽窖林班皆伐后1995年天然更新起来的桦木中幼龄林进行生长抚育的调查,可得出如下数据:

抚育后林分平均胸径每年净生长为1--1.3厘米,而未抚育的林分平均胸径每年净生长仅为0.5—0.7厘米,目前平均胸径达18厘米。

三是自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来,各国有林场适当开展了中幼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制定了《森林抚育、改造技术规程》。

近几年来,全县也针对中幼龄林面积大,亟待抚育林分多的特点,倡导各单位制定了有利于幼龄林抚育的政策,如"

抚育的小材小料可以抵抚育的工资"

等措施,有力促进了中幼龄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工作的开展,并在已开展的中幼龄林抚育、低效林改造活动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同时,中幼龄林抚育工程不仅缓解了大中径级后备森林资源的不足,而且壮大了林业产业,增加了林农收入。

森林抚育和改造投入资金的70%可转化为劳务收入,以年抚育和改造5万亩计算,年均投资4500万元,相当于每年可吸纳近3000个剩余劳动力,不但可以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就业,而且也进一步带动和促进林区经济发展,其社会效益显著。

二、中幼林抚育及低产低效林改造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中幼林抚育及低产低效林改造任务重。

全县386.4万林业面积低产低效林占三分之一,急需抚育的中龄林和中幼林面积占林业总面积的74%,管理粗放,品质低下,全县若不及时抚育在较短时间内便形成新的低产低效林。

二是中幼林抚育及低产低效林改造利用率不高。

中幼林抚育间伐,生产的都是小径材,当地很难利用,作柴火职工农户烧不了这么多,也不愿意,只有运到县城销售,但路程运,运费高,每立方米小径材运费就是70多元,在交通好的地方职工还可以找点劳务费,交通不好的地方连职工的劳务费都捡不起,职工不愿搞。

三是中幼林抚育及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限额管理体制不明。

由于森林抚育及低产低效林改造生产成本高,其中中幼林抚育,需采伐相当一部分胸径6厘米以上的林木,受采伐限额的限制,手续很难办,要列入采伐限额管理,企业没有积极性,有的抚育采伐变相成了择伐,以取材为目的。

四是中幼林抚育及低产低效林改造社会工资猛涨,造成抚育积极性不高。

林场附近社会工资由原来的40元/天涨至现在的80元/天,而地方政府又没有给林场及业主投入低产低效林改造和抚育资金,同时,林场由于资金有限至今仍按抚育工价15元/亩计价,职工积极性不高,在林场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

五是中幼林抚育及低产低效林改造资金缺乏。

国家没有安排专门的中幼林抚育及低产低效林改造资金,在人工造林中,国家只安排有限的中幼林抚育及低产低效林改造资金,在人工造林中,国家只安排有限的种苗费、造林费以及造林后的管理费,与退耕还林工程相比相差甚远,地方财政又拿不出这笔钱来搞抚育,林场没有实际收入,不愿搞,使人工造林的抚育跟不上,成效差。

六是全社会没有形成一个森林经营的良好氛围。

由于森林经营投入大,见效期较慢,再加之国家对森林经营资金投入也相对较小和地方党政领导急功近利思想严重,很难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森林经营氛围。

 

三、中幼林抚育及低产低效林改造对策与建议

加强森林抚育管理和低产低效林分改造,是当前森林培育急待解决的问题。

森林抚育管理和林分改造就是使森林尽快转变为能生产优质木材和其他多种产品,并能发挥更好的生态效能的优良林分,均是森林培育时间上最长、促进林木生长最重要的阶段。

一是对于密度过大的林分采取间伐措施。

根据以往通江县的经验,每亩保留110—160株效果较好。

间伐时,应采取间密留匀、去劣留优的原则,同时应清除枯立木、风倒木和病虫木等不利于林内卫生的林木以及劣质林木、畸形木、长势衰弱林木、下层林木等,并将间伐木的枝垭、梢头、伐桩等清除,使保留下来的林木具有较好的水、肥、光照条件。

在林下植被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采取局部抚育,即铲除窝中杂草,疏松土壤。

对采取抚育间伐、调整林分结构等措施改造的低产低效林,要加强改造期的施工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施工,避免乱砍滥伐林木,杜绝以改造为名而加剧林地的毁坏。

并适时进行除草、松土、施肥、灌溉和防治病虫害等工作。

空山综合林场于2001年在凳子山林班进行试点,效果十分明显。

二是营造混交林改善林分结构。

由于通江县低产低效林主要是柏木、松木林,可通过补植落叶阔叶树种以改造林地条件,增加易腐枯落物数量,调整林分的树种结构和层次结构,以提高林分抗逆能力和生产

能力。

对株行距大于1.5m×

1.5m,郁闭度低于0.3的低产低效林,在其林中空地栽植桤木、栎树,形成混交林。

补植时应伐除原有生长不良的林木,根据原有林木的分布格局,采取成行或成团栽植,定位开窝,同时应保护原有的乔、灌树种和草本植物。

对于山顶、山脊等土壤瘠薄的林地,则采取乔灌混交。

三是实行封山育林减少牛羊及人为破坏。

封山育林多是将天然或人工林分封禁一个时期,利用天然或人工下种,通过育林、保灌、护草,促进群落的进展演替。

对于主要由于人为干扰导致的低产低效林可采用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可以结合补植、补播、全砍重造对低产低效林进行改造,也可单独进行。

经过封育而成长起来的林分多为混交复层、结构稳定、防护抗灾能力较强的林分。

四是明确中幼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专项资金。

抚育管理不善是形成全县低产低效林的重要原因。

长期以来重栽轻管,使造林后的抚育工作被严重忽视,究其根本原因,是投入不足。

通过调查分析,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第二阶段,国家应把低产低效林改造和中幼林抚育工作作为提高林业整体水平的重要任务之一,必须加大资金投入。

对于公益性低产低效林(如防护林)的改造,应作为其中的一个子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工程规划,一方面能得到有力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使得低产低效林改造目的明确,服务于国家、地方的整体生态规划。

同时,建议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法律法规,通过生态补偿的形式对低产低效林改造注入资金。

对于商品性低产低效林改造与经营可以通过吸纳社会资金的方式进行改造试点。

五是建立健全政策机制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低产低效林改造。

森林经营工作亟待加强,建立森林抚育管理扶持政策,设立森林抚育专项资金,改革森林抚育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在明晰林权、林农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产权的流转,实现规模经营,建立多种机制下的资金及采伐限额等扶持政策,有效促进低产低效林改造。

同时,也更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以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的投入,做好承包、租赁、抵押、继承、转让、拍卖等工作。

六是修编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科学规划,实施森林分类经营。

搞好森林分类区划调查,科学规划森林分类区域,按区域类型确定培育目标,指标体系、技术线路、建设模式和技术标准等,在不同的区域内采取不同的经营措施进行森林经营,宜采则采,宜护则护,以满足人类对森林资源的不同效能的不同需求,从而达到保护和利用好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经营者积极性的目的。

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鄂林造〔200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低改工程”)是省委、省政府适应现代林业建设要求,调整和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林地产出率,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

为加强低改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鄂发〔200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岗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

×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改工程坚持的主要原则:

低产林改造是指对因受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明显低于同类立地条件平均水平的林分进行优化改造和高效利用。

低改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

适地适树(适品种、适种源)、良种壮苗的原则;

定向培育、集约经营的原则;

集中连片、示范带动的原则;

群众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

生态优先,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低改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7年起至2016年止,改造低产林500万亩,建成速生丰产林、高效经济林基地。

第二章 工程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成立“湖北省林业局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和协调低产林改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设立“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低改办”),具体负责对低产林改造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对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低丘岗地开发建设为茶果园的低产林部分,省林业局负责办理林地改造和使用等相关手续,培育种苗,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地要加强对低改工作的领导,成立各级低产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工程建设管理专班,具体负责低改工程的实施。

第六条 

低改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市(州)、县(市、区)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科技干部;

县级培训的对象为具体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林农或业主。

第七条 

低改工程以县级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文本为依据,按前期准备,施工与监理,年度核查和综合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控制和管理。

前期准备阶段包括:

低产林调查评价、作业设计、查验审批、造林地整地准备、种苗准备,以及相应的技术和物资准备等,目的是为工程实施创造条件,打好基础,应在工程施工前全部完成;

施工与监理是按照作业设计的区域范围、作业面积、改造方式、营造林方法、种苗配置(良种使用和苗木标准)、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开展施工,并实施监理制度,此阶段工作任务一般在当年春季前完成;

年度核查是对当年低改造林进行竣工检查,为资金管理和成效管理提供依据,一般在当年的秋季完成;

综合验收是在第三年对第一年度的实施低改成效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价,确保改一片、成一片,变低产为高产。

第八条 

全省各级应建立低改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对工程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管理和评价。

第三章 

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 

低改范围重点是责任主体落实,林权明确,立地条件较好,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多代萌生、管理粗放和遭受严重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林相残败的林分;

无培养前途的“小老树”林分。

不包括原始林,特殊灌丛林林地;

不包括退耕还林等国家补助的重点工程造林区域;

不包括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区域;

不包括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大江大河、大中型水库迎水面和水源地保护区域及土壤地理条件差,表层土壤不足30厘米厚度,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第十条 

低产林界定分为通用标准和经济标准。

按通用标准低产林包括:

林相残败,功能底下,并导致森林生态系统退化的林分;

林分优质种质资源枯竭,具有自然繁育能力的优良林木个体数量低于30株/h㎡的林分;

林分生长量或生物量较同类立地条件平均水平低30%以上的林分;

林分郁闭度小于0.3的中龄以上的林分;

遭受严重病虫、干旱、洪涝及风、雪、火等自然灾害,受害死亡木(含濒死木)比重占单位面积株数20%以上的林分(林带);

经过2次以上樵采,萌芽能力衰退的薪炭林;

因未适地适树或种源不适而造成的低产林分。

按经济标准低产林包括:

树高、蓄积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平均水平低30%以上;

林分中目的树种组成占比重4成以下;

商品林预期出材率低于50%;

生产非木质林产品,连续3年产品产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

生产非木质产品,林木或品种退化,已不适应市场需求。

第十一条 

低产林改造方式要结合立地条件分别针对不同的改造对象,主要采取更新改造和综合改造等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改造后的林分再次成为低产林。

对于残次林、劣质林,树种(或种源)不适林,病虫危害林,衰退过熟林和经营不当林,可以采取更新改造方式。

更新改造是将改造小班所有林木一次全部伐完或采用带状,块状逐步伐完并及时更新。

具体实施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水土流失情况、地形地势条件等对改造小班进行全面改造,也可以采用带状改造和块状改造等方法,逐步交替更新。

更新改造时,一个小班皆伐面积不得大于300亩。

对于低效灌木林、低效纯林、残次林、劣质林及树种不适、病虫危害、经营不当等林分,可采取综合改造方式。

综合改造是通过采取补植、抚育、混交、调整等多种形式和带状改造,林冠下更新,群团状改造等综合措施,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

第十二条 

低改工程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环境保护。

应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因外来生物入侵而导致的生物污染,加强对珍稀林木和古树名木的保护,防止物种灭绝;

应结合实际情况,尽量保留目的树种、幼树和原生植被,控制对现有植被的破坏;

应采取科学合理的作业措施,避免或减少新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低效林改造一般不宜全面清林和炼山,坡度在25°

以下的,一般采取带状整地和块状整地方式,对地势较平坦、灌草茂密、全面整地不便、营林生产不能满足经营要求的,可以适当考虑全垦整地方式。

坡度大于25°

,且有一定的相对高差的改造地段采用穴状整地方式,无论什么整地方式,一定要按生态、环保要求进行,山地、丘陵要适当保留山顶、山脊和山脚天然植被,坡长每30米,沿等高线保留3-5米宽原生植被。

第十三条 

低改工程要适地适树(适品种、适种源)、良种良法。

在林种选择上坚持以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纸浆林等工业原料林为主,适当控制经济果木的规模,努力化解市场风险。

在树种选择上根据我省实际,拟发展中嘉杨、中潜杨、中监杨、鲁山杨、375杨、圣山杨、山地杨、丹红杨、湿地松、火炬松、日本落叶松、杉木、马褂木、枫香、泡桐、枫杨、楮树、金丝楸、楠竹、雷竹、乌桕、油茶、黄连木、野黄桂、板栗、柑橘、核桃、胡柚、冬枣、杨梅、茶叶、桃、梨、桂花、宜昌楠、日本花柏及优良乡土树种等为主。

在营林技术方面要大力推广良种壮苗技术、科学造林技术、高接换种技术、平衡施肥技术、生物防治技术等新型实用技术和办法,科学改造。

在种苗的使用上要依照《种子法》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种苗的管理。

低改工程用苗必须是经国家和我省已审(认)定并推广的优良林果种苗及优良适生乡土种苗。

林木良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种苗受检率100%,Ⅰ级苗造林使用率达到90%以上,Ⅰ、Ⅱ级综合苗造林使用率达到100%。

种苗实行“统一育苗、定点供种、定向供应”管理。

第四章 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低改工程要坚持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

项目各县(市、区)要按《湖北省低产林改造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编制本地低产林改造总体实施方案由市(州)林业局审(认)定后,上报省低改办备案。

省局成立低产林改造工程造林年度作业设计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各县(市、区)的低改年度作业设计进行审查批复,一年一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依据审(认)定的低改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省低改办下达的年度低改任务,开展年度作业设计。

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设计文件包括:

采伐作业设计,营造林作业设计和单项工程作业设计。

经市(州)林业局低改办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省局低改办审批,作业设计未通过省局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批复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低改工程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到实地按低产林标准重新调查,现场设计,确定改造对象和改造方式,并将任务量落实到作业小班和山头地块,设计时要因地制宜,采取针阔混交、种间混交、带状混交、块状混交、林药、林茶、林菜及乔、灌、草合理配置等复合型种植模式(混交比例一般不低于20-30%),避免林种、树种单一。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低改办要及时客观地与低改造林主体签定造林和管护合同,依法跟踪管理,明确奖惩条款,坚决杜绝假借低改之名,行砍树伐青之实和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保证低改造林不反弹,以提高低改成效,巩固低改成果。

第十八条 

经审批的作业设计是施工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的区域范围、作业面积、改造方式、营造林方法,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开展施工。

不得擅自易地改造或降低低改标准,要加强岗前培训,编制施工月志和施工卡表,确保科学施工、规范施工、安全施工。

第十九条 

低改工程实施监理制度,以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各环节控制和有关技术要求的落实。

第五章 

工程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低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计划安排必须依据批复实施的《各县(市、区)低产林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低改工程年度计划一般在即将实施年度低改工程建设前一年的8-9月份下达,以便做好作业设计和种苗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低改工程管理部门和造林主体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和核算,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专项资金会计报表及信息资料,规范财务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低改工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工程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督包括信息交流、现场检查、监督、施工监理、报表审查、审计监督和调查评价等形式。

各级低改工程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改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低改工程检查验收实行县(市、区)级自查,省、市(州)联合核查两级检查验收方式,包括年度核查和综合验收。

县(市、区)级自查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县(市、区)年度低改自查报告分报市(州)低改工程管理部门和省低改办以备核查和综合验收。

核查验收内容包括:

作业地点、面积和范围;

改造方式;

采伐作业实施情况;

营造林作业实施情况;

种苗情况;

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病虫害防治等森林保护措施;

各项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营造林年度核查主要指标包括:

面积核实率、良种使用率、苗木合格率、栽植合格率等;

综合验收主要指标包括:

面积核实率、面积保存率、抚育管护率、补植合格率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资金扶持和惩戒机制。

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低丘岗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县(市、区),按任务量和工程质量落实相关资金扶持补助或以奖代补;

对任务完成不好、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工程项目动态管理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低改工程档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省林业局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全面核查验收,核查验收结果作为评价工程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低产林改造(以下简称低改)工程建设情况,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岗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8〕19号)和《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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