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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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此外,会议指出,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媒体解读
解决问责规定碎片化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昨日召开的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是担当。
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观海解局记者注意到,在上个月,2016年5月3日人民日报公开的关于“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
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
习近平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习近平曾强调说,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委六次全会提出的要求,正是为了解决以前党内问责制度碎片化的问题。
”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教授向观海解局记者解释说,目前党内法规中关于问责的规定包括《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暂行规定》等。
尽管这些规定都各有侧重,但是总的看来,确实存在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的问题。
此次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强调党委、纪委的组织责任
观海解局记者注意到,2016年1月,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做工作报告时提出,“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
党的责任重如泰山。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
从王岐山提出研究制定,截至今天《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获审议通过,可以计算出,期间仅仅用了半年时间。
问责条例与去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点有何不同?
邓联繁教授认为,两者侧重的情形、处分和问责的方式都是不一样的。
纪律处分条例侧重的对象是“乱作为”,问责条例重点针对的是“不作为”。
就问责方式来讲,《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5种。
“但是这些规定仍不够全面,可以看到,近几年多提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问责方式。
相信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方式将会更为全面。
”邓联繁教授说,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是不可相互替代的,都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施行的多个党内问责规定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而此次问责条例则面向所有党员。
此外,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还强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
观海解局记者注意到,以上这句话也出现在今天的会议通报中。
邓联繁认为,这意味着问责对象将不仅仅是党员或领导干部,也包括组织。
“主体责任中的主体主要指党委这个主体,监督责任指的是纪委的责任。
可以看出,问责条例同样强调组织要把责任担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观海解局记者梳理发现,中央曾从亲友问题、经济问题、生活问题等多方面给这只笼子上了多把“锁”,而今日审议通过的问责条例可以说是又加上了一道“锁”。
权力的笼子已有多锁
1为配偶、子女经营谋利可开除党籍
今年1月1日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才决定予以修订。
观海记者注意到,《条例》中的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4年2月出台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同样也明确了“裸官”的限入性岗位,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岗位。
2不准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
观海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1993年10月,中央就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买卖股票作出了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
2001年,中央放松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证券的管理,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
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第五条也有相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让廉洁从自律开始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会上审议通过。
会议提出,《准则》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以道德为“高线”,以纪律为“底线”,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
《准则》开篇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其中提到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廉洁自律。
对此,《纪检监察报》刊文称,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
记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修订前名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此次修订删掉了“党员领导干部”这六个字。
此前旧版本中,从八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遵循。
对此,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教授曾表示,这意味着适用的范围、对象扩大了,修订后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应包括所有普通党员。
4干部不如实填报收入不得提拔
2015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并印制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明确了抽查核实报告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
这个办法也被人形象地称为:
“个人事项报告一小步,廉洁自律一大步。
根据此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领导干部若不如实填报收入、房产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况,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事实上早在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两年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6年9月,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2006年的规定与1995年规定相比,申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个人扩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废止了2006年的规定。
与2006年的规定相比,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职务和经营行为的申报范围更大、规定更为细致,对于有价债券等理财产品的种类规定更新、更明确。
专家解读
治理官员只要权力、不担责任的现象
目前,此次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具体内容尚未公布,但是通过政治局会议的相关表述,已经可以透视出中共这部党内问责条例的诸多侧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中新网记者分析,此次会议强调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这就颇具针对性。
马怀德说,此前中共党内也有诸多问责制度,但是,就执行效果来看,问责存在不平衡、不主动的现象,影响问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一些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的现象突出。
“比如,被动问责的多,主动问责的少。
一个问题出现了,有领导批示、有上级督办这样的问题就问责的多、问责的快,其他问题就少问责、不问责。
再比如,一些问题,直接责任追究的多,领导责任就追究的少,主体责任没有落实。
问责不力,官员的责任意识就无法形成,从而出现了官员只想要权力,不想担责任的现象。
”马怀德说。
此外,针对会议强调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的相关表述,马怀德说,这个要求就是将党内问责更细化、更具体、更明确。
马怀德分析,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需要党的每个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共担,以前总在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但是对于党内的不同系统来说,落实从严治党和权力问责,责权需要分的更细致。
“既然是全党的问责条例,就要细致说明责任‘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的问题,有必要明确到具体的系统和部门,组织系统的责任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宣传系统、统战系统、政法系统等,这些都需要明确。
制度背景
中共问责制度从分散走向权威
关于中共的党内问责制度,此前比较为人熟知的是中办、国办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至今已有7年。
但是,中共关于问责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不仅限于这一个。
马怀德介绍,此前,中共党内问责制度较为分散和零碎,现行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与问责相关的多达119部,其中专门规定问责的就有12部,这其中就包括上述《暂行规定》。
在此次全党的问责条例出台之前,涉及党内问责的制度不仅较为分散,且存在表述不一、概念不清、内容不聚焦、可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
记者注意到,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
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马怀德表示,中办、国办此前印发的上述《暂行规定》是在十八大前,并且由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体现出内容还是在行政问责的层次。
如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一部党内法规,它的权威性、系统性,以及对十八大之后新情况、新问题的针对性都更强了。
十八大以来,包括《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中共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一再扎紧。
马怀德说,从《暂行规定》升到《问责条例》,意味着中共将问责制度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又有了重要一环,在“七一”前夕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这部问责条例,再度释放出中共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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