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基本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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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基本准则1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

2001年6月26日修订

1.总则

1.1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

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

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出资者的出资额。

验资截止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的截止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成立的一个特定时点。

验资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1.3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1.4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如果遇到本指南未指明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合理运用专业判断。

2.接受业务委托与编制验资计划

2.1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管理当局沟通,实地察看被审验单位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获取有关资料,填写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参考格式2-1、2-2和2-3)。

2.2对于设立验资中的非首期验资或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被审验单位的前期验资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其他与本次验资有关的资料,以了解被审验单位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底稿。

2.3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了解的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审验范围等,考虑自身能力和独立性,初步评估验资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4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目的、审验范围、双方的责任、时间要求、验资收费、验资报告的用途及使用责任、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2-4和2-5)。

2.5注册会计师应当编制总体验资计划和具体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2.6总体验资计划(参考格式2-6)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和审验范围;

(2)以往的验资和审计情况;

(3)重点审验领域;

(4)验资风险评估;

(5)对专家工作的利用;

(6)验资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

(7)验资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2.7具体验资计划通常包括各审验项目的以下主要内容:

(1)审验目标;

(2)审验程序;

(3)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4)验资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具体验资计划一般通过编制各审验项目的审验程序表(参考格式2-7)完成。

2.8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对验资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记录于验资工作底稿。

3.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验

3.1设立验资的取证

3.11注册会计师执行设立验资业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取下列资料,形成审验证据: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1)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2)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说明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5)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16)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3.13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3.14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3.2设立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

3.21货币出资

3.211审验目标

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将其认缴的货币资金如期、足额存入被审验单位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的账户。

3.212审验程序

以货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函证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

具体审验程序包括:

(1)检查货币出资清单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币种、出资日期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2)检查收款凭证的金额、币种、日期等内容是否与货币出资清单一致;

(3)检查收款凭证是否加盖收讫章或转讫章;

(4)检查收款凭证的收款人是否为被审验单位,付款人是否为出资者;

(5)检查收款凭证中是否注明该款项为投资款;

(6)检查截至验资报告日止的银行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的收款金额、币种、日期等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并关注其间资金往来有无明显异常情况;

(7)向银行寄发询证函(参考格式3-1和3-2),检查出资者是否缴存货币资金,金额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

(8)检查货币出资清单是否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一致。

3.22实物出资

3.221审验目标

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将其认缴的实物资产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3.222审验程序

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监盘实物,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具体审验程序包括:

(1)检查实物出资清单填列的实物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2)国家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3)观察、监盘实物数量并关注其状况,验证其是否与实物出资清单一致;

(4)检查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位置图,验证其名称、坐落地点、建筑结构、竣工时间、已使用年限及作价依据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验证出资前的产权是否归出资者所有;

(5)检查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材料等实物的购货发票、货物运输单、提货单、保险单、车辆行驶证等单证,验证其权属及作价依据;

(6)检查实物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实物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7)对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是否签署了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过户手续的承诺函;

(8)检查实物出资清单是否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一致。

3.23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3.231审验目标

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将其认缴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3.232审验程序

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具体审验程序包括:

(1)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

(2)国家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3)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检查专利权转让是否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商标权出资须经商标主管部门审批的,检查是否经其审查同意;

(4)检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产权证明,验证出资前的产权是否归出资者所有;

(5)检查各项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以其整体作价出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总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须经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查是否经其审查认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检查土地使用权证和平面位置图,并现场察看,以审验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有关内容是否真实,土地使用权的作价依据是否合理;

(8)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检查出资者是否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检查其是否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9)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

(10)检查知识产权是否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是否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国家允许在企业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理完毕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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